Ⅰ 哪些老人适合国家养老服务
国家养老服务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老人:
低收入老人:国家养老服务中的一些福利政策和补贴主要面向低收入老人,如低保、老年人优待证等。
失能老人:国家养老服务也关注失能老人的需求,提供照料、护理等服务,帮助他们提高生活质量。
独居老人:国家养老服务也重点关注独居老人的需求,提供社区服务、居家护理等支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适用条件和享受的服务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老人和家人咨询当地的养老服务机构或政府部门,了解具体的申请条件和服务内容。
Ⅱ 养老护理补贴领取条件
养老护理补贴领取条件: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
2.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
3.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至当地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以及《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中规定的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
补贴标准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按照能力评估结果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完全自理四档。
1.第1、2、4类对象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于四十五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于三十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第1类对象中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参照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3.第2类对象中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失能失智老年人、高龄老伍让年人,第3类对象以及第5类对象由各颤型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财力状况等情况确定,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1类对象的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可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第2、4类对象的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所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可按入住机构所提供的护理项目在护理费中抵扣。
养老服务补贴中每月享受的服务小时数,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上一年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予以换算。
养老服务补贴标准适用就高原则,不得与重腔洞局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八条·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Ⅲ 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是多少
法律分析: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发放给具有本市户口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包括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高龄老年人津贴等三类。具体补贴对象、使用范围和标准如下:
1、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给低保、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补贴。
(1)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含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境补助金的老年人,下同),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3)属于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且不符合前述1.2.款条件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给重度失能或持有相应残疾证的老年人,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长期照护补贴,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照料支持、照顾服务、护理服务等照护性服务。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区要做好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长期照护保险服务机制的统筹衔接,使专业护理服务更好惠及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各区要加快健全养老服务体系,采取借记方式将护理补贴发放到老年人账户,以服务给付方式用于照顾服务范围内的消费,允许用于购买照料护理用品等消费支出,确保有效满足老年人多元个性、便捷支付、专业照料的服务需求,账户原则上不支持提现、不定期清零、不指定在北京行政区域内限定地域消费,对执行中的例外情况另行通知。
(1)经能力综合评估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中的多重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2)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3)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3、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给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用于养老服务消费特别是生活照料护理服务。
(1)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3)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法律依据:《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发放给具有本市户口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包括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高龄老年人津贴等三类。具体补贴对象、使用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给低保、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补贴。
1.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含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境补助金的老年人,下同),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3.属于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且不符合前述1.2.款条件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给重度失能或持有相应残疾证的老年人,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长期照护补贴,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照料支持、照顾服务、护理服务等照护性服务。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区要做好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长期照护保险服务机制的统筹衔接,使专业护理服务更好惠及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各区要加快健全养老服务体系,采取借记方式将护理补贴发放到老年人账户,以服务给付方式用于照顾服务范围内的消费,允许用于购买照料护理用品等消费支出,确保有效满足老年人多元个性、便捷支付、专业照料的服务需求,账户原则上不支持提现、不定期清零、不指定在北京行政区域内限定地域消费,对执行中的例外情况另行通知。
1.经能力综合评估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中的多重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2.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3.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给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用于养老服务消费特别是生活照料护理服务。
1.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3.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Ⅳ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
1、73周岁及以上城市分散供养特困老人、城市低保老人、低收入家庭老人、失独家庭老人及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按每人每月150元给予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其中的半失能老人和失能老人则分别按照每人每月200元和400元给予专项护理补贴。享受城市特困人员救助和城市低保救助的,仍按照原标准渠道予以发放;
2、73周岁及以上非低收入群体中的半失能老人和失能老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和200元给予专项护理补贴;
3、90周岁及以上群体,按每人每月150元给予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属低收入的半失能老人和失能老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200元和400元给予专项护理补贴;属非低收入的半失能老人和失能老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和200元给予专项护理补贴。享受高龄补贴的仍按照原标准渠道予以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Ⅳ 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条件、补贴标准是什么
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条件、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服务对象
一类:低保、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残疾等级二级及以上的老人;
二类:低保、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三类: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四类: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
五类: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六类:99周岁及以上老人。
七类:80周岁及以上独居、空巢老人;
八类:90周匀至98周岁老人
同时符合上述几个条件的老人,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补贴标准
第一、二类老人,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给予服务补贴,第三至六类老人,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给予服务补贴。
第七、八类老人,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给予服务补贴。
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对象是什么、享受标准?
答:启东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人。
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享受标准是什么?
答:发放标准:年满百岁老年人、年满90周岁老党员,每月发放300元尊老金;90~98周岁老年人,每月发放100元尊老金;80~89周岁老年人每月发放60元尊老金。 高龄老人尊老金按月发放。 发放方式:各镇街依托“一折通”打卡发放。
高龄老人尊老金申报期限是什么?
答:每年新增的年满80周岁且户籍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老年人,须于每月15日前申请人身份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保卡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
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同进提供如下材料:
个人申请及承诺书、一寸照片4张;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宅基证及其他本人财产证明材料;
土地承包手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残疾、难以治愈的慢性重病等有关证明材料;
集中供养对象须提供市级医院提供的无传染病、精神病证明。
2.村民委员会受理材料后进行民主评议、公示,一周内无重大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
3.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会上报的申请人进行材料审查和调查核实,并作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实地复核,集中会审,经公示后,次季度起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5.拟集中供养人员还需生活能力评估。五保审批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条件?
本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才能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城乡低保办理程序是怎么样?
1.申请低保,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低保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镇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2.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同时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经群众评议和村委会讨论符合条件的,镇在此基础上集体评议审查,提出具体初审意见并公示。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报市民政局审批。
3.市民政局对镇上报的低保审批材料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核,局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返回申请人居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的享受低保待遇。
城乡低保享受条件是什么?
答: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均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1.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2.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具体标准线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同意后适时公布。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①配偶;②父母与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①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②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及劳动教养的人员;③市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相关民政对象救助标准是什么?
答:1. 2019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40元提高到670元。
2. 2019年7月1日起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660元提高到1795元。其中:集中供养人员伙食费660元,其余为医疗费、衣被费、零用钱、生活用品购置费等;分散供养人员生活费1020元,镇级统筹775元。
3. 2019年7月1日起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844元提高到925元。其中:分散供养人员生活费670元,镇级统筹 255元;集中供养人员伙食费420元,医疗费220元,衣被费110元,丧葬费35元、零用钱60元,生活用品购置费80元。
4. 2019年7月1日起孤儿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2100元提高到2200元;社会散居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到1500元。
5. 2019年7月1日起享受民政部门定期补助的60年代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城乡居民从每人每月640元提高到670元。
6. 2019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重残生活救助金标准与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同步提标,从每人每月640元提高到6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