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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核补专用章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3-08-17 14:38:24

㈠ 单位补交养老保险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以下是相关材料仅供参考!建议拨打当地社保电话咨询。
参保职工管理
2005-01-0616:00:06
(一)在职新增
1、申报在职新增
参保单位如有新招工、安置转业退伍军人、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入和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的职工,携带有关证件资料,于当月11日至次月5日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报在职新增。在职职工管理处审核,符合在职增加条件的办理在职增加手续。
2、办理在职新增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
(2)石家庄市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核定表;
(3)职工劳动手册;
(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跨统筹范围转入的还应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后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要求填写职工基本情况、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号码)和个人编号。由在职职工管理处加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专用章(钢印)。职工缴费记载由单位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单位负责保管。
5、补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1)申请补办手册
参保单位丢失或损坏《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后,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请补办《手册》。
(2)申请补办手册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①石家庄市补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审批表;
②职工档案;
③历年个人帐户对帐单;
④1995年底前市社会保险局打印的各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表或单位原始工资发放表等有效资料;
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在职减少
1、申报在职中断减少
参保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参军、上学、调动、辞职、辞退、除名、开除、劳教、判刑、死亡、出国(出境)定居、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原因中断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携带有关证件资料,于当月11日至次月5日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报在职减少。在职职工管理处审核,符合在职减少条件的办理在职减少手续。
2、办理在职减少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中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职工劳动手册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4)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5)在职死亡的,提供医院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6)农民工回原籍退保申请及社保机构批复。
(三)在职恢复
1、申报在职恢复
中断缴费职工因再就业、在市本级业务范围内调动等原因恢复养老保险缴费时,参保单位携带有关证件资料,于当月11日至次月5日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报在职恢复。在职职工管理处审核,符合在职恢复条件的办理在职恢复手续。
2、办理在职恢复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石家庄市恢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
(2)个人信息不全的,填报《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职工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调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跨省级统筹范围(含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除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外,还应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在市本级范围内及与市本级业务联网的县(市)、区范围内(不含区机关事业单位)转移,不需办理转移手续,只需调出单位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由调入单位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资料到属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调入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暂不办理转移手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待调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1、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职工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及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入的,转入单位应携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转入职工参保新增手续。
(2)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①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历年缴费明细表;
②职工调动通知单(调令或调函);
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④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为转入职工办理参保新增手续后,携带上述证件资料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2、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职工在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出或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出以及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转出单位携带《中断(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片》、《职工劳动手册》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在职减少手续。
(2)转出单位如有欠费,应到基金管理处办理补缴手续。由基金管理处开具《石家庄市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单位持补缴通知单到市地税局缴费。补缴后单位将缴费凭证报基金管理处,基金管理处登记个人帐户。而后,单位再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转出手续。不补缴欠费的,不予办理转出手续。
(3)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①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历年个人帐户对帐单;
②社会保险卡片;
③职工劳动手册;
④职工调动通知单(调令或调函);
⑤调入单位参保机构名称和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
⑥转往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的,还需提供省人才市场的《回执》、市机关事业社保局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
(4)转出单位携带上述相关证件资料,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打印《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一式两联,第一联送交基金管理处作为转移个人帐户基金的付款凭证,第二联由调出职工转交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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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上盖的是什么章

不知道你说的养老保险证明具体指的是什么,谁提供给谁派什么用?
如果是个人为了买房子等原因向其他单位或部门提供本人的缴养老金的证明,那么你要到所缴社保机构(比如XX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让他们提供你的参保证明,格式上各地不一定完全一样,盖的章大多是社保机构的专用章。
如果是单位提供给监察部门证明本单位的缴纳养老金的证明,那么拿地税养老保险托收凭证就可,上面应该是银行的办讫章。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㈢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上的社保盖的章是什么内容

下面没有数字,只有一排字,叫对账专用章

㈣ 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上盖的是什么章

社保中心.

㈤ 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意思

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满足社会统筹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帮助企业员工建立的超出基本养老保险以上部分的一种养老形式。它属于团体寿险的一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三层次中的核心部分。国家多年来通过多途径多方面提出,鼓励企业建立三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在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作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申领补充养老金的手续: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

(2)出国、出境定居并办理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

(3)与本市用人单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户籍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籍与本市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死亡的。

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分配方案办理个人账户调整手续,确定个人的补充养老金。

㈥ 关于养老金的补办问题

一、个体参保人员管理
(一)个体人员参保范围
1、在省、市人才服务中心、市劳动力市场、市双利劳动保障事务所及其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存档人员;
2、企业改制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和下岗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3、辞职、辞退等原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并自己保管档案人员;
4、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
5、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
6、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7、军队退役干部及士兵退役后自谋职业人员;
8、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一直未就业人员。
(二)个体人员参保规定
1、凡是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续保的,必须委托一个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为其保管档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档案保管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个体人员参保、续保时,必须出示与我局签订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服务协议的省市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及其他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未签订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服务的,不予受理。
3、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本人自愿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缴费。
4、原在单位参保职工,因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均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
5、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有一定经济收入者,在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都可以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到其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参保。
6、军队干部退役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退役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的,都可以自谋职业者身份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参保,但档案必须委托社会保障代理机构保管,其在军队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已在部队领取退休金),则不允许其参保。
(三)个体人员首次参保
1、办理参保手续
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时,由档案保管机构按本人档案填写《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出具存档证明。个体人员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到个体参保处办理参保手续。
2、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⑴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
⑵存档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
⑶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个体经营《营业执照》;
⑷石家庄市居民户口簿;
⑸部队干部退役后自谋职业的,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
⑹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3、建立个体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档案
个体参保处审核无误后,办理参保手续,建立个体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给定个人编号。
(四)个体人员续保
1、个体人员续保时,由存档机构出具存档证明,个体人员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个体参保处办理续保手续。
2、个体人员续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⑴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个人帐户对帐单;
⑵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⑶档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
⑷失业职工自谋职业证明;
⑸转入的还需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个体参保处审核无误后,做个体人员由中断缴费恢复为正常缴费业务处理。
(五)缴费
1、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或续保时,先到市社会保险局个体参保处办理参保、续保手续,由市社保局个体参保处为其办理建立或恢复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每月6日至8日(节假日顺延)为业务结算时间,不办理参保、续保、缴费等养老保险业务。
2、个体参保人员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现金,到市地税局指定的交通银行网点缴费。缴费时由个人提出缴费起始时间、缴费月数、补缴月数,防止重复缴费。
3、缴费后银行开具《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交缴费者作为个人缴费凭证。缴费人员要认真核对缴费人姓名、缴费月数、补缴月数、缴费金额与实际缴费情况是否相符,有否重复缴费。《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由本人妥善保管,作为个人帐户对帐的依据。
4、根据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进行一次调整。个体参保人员上半年缴纳1-6月养老保险费;下半年缴纳7-12月养老保险费(可按月缴费,也可一次性缴费),下半年缴纳上半年或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按调整后的新标准缴纳。不得跨半年度预缴。
(六)退费
在办理缴费过程中,因缴费人员申报失误或收费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多缴或重缴养老保险费的,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1、缴费人员携带《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保局个体人员参保处申请退费。
2、个体人员参保处专管员审核后,出具退费证明,报处长审核,并加盖个体参保处业务公章。
3、缴费人员持加盖个体参保处业务公章的退费证明,到市地税一分局办理退费手续。
4、缴费人员退费后,持重新开具的缴费收据,到市个体参保处核对缴费时间及缴费金额。
(七)个人帐户对帐
1、个体参保处每年下半年为个体参保人员打印上年度《个人帐户对帐单》(以下简称《对帐单》),发给个体参保人员。
2、个体参保人员以《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为凭证,与《对帐单》进行核对,对《对帐单》记录有异议的,从个体参保处发放《对帐单》之日起,在60日内到个体参保处申请复查。在60日内没有申请复查的,视为已经对帐无误,今后不再受理。平时可到二楼业务大厅利用触摸屏查询个人缴费情况。
3、个人帐户修改调整
个体参保人员对《对帐单》有异议的,持个人缴费收据,填报《石家庄市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调整申请表》。业务员进行审核,确需修改调整个人帐户的,经处长复核,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由个人帐户修改专管员进行修改调整。
(八)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核
1、个体参保人员因死亡、出国(出境)定居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向个体参保处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死亡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历年个人对帐单;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待遇审核
个体参保处业务员受理并审核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有关证明资料,证明资料齐全,符合一次性支付条件的,计算一次性支付金额,打印《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结算单》,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到基金管理处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个体参保人员实现再就业或调入单位工作,凭再就业或调动证明,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符合转出条件的,个体参保处为其办理转出中断手续。之后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调动证明,到二楼业务大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市本级范围内及与市本级业务联网的县(市)区范围内(不含区机关事业单位)转移,只需个体参保处办理中断缴费手续,不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调入单位到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恢复缴费手续。转出人员养老保险费需缴纳到转出之月,欠费的不办理转出手续。
调入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暂不办理转出手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计息。待调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十)办理退休手续
个体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体参保处应及时通知本人并为其办理退休中断手续,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加盖“退休中断专用章”。由个体参保人员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送交本人档案保管机构,由档案保管机构填写《退休审批表》,并携带本人《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历年《个人帐户对帐单》、《居民身份证》等证件资料,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为其办理退休待遇审核手续。审核后,携带《退休审批表》、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审批后,携带《退休审批表》,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增加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

二、离退休人员管理
(一)退休待遇审核、审批
1、办理职工退休中断手续
⑴办理退休中断手续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单位携带《石家庄市中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职工退休中断手续。
⑵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中断手续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时,参保单位先到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办理特殊工种岗位认定。而后,再按认定的退休时间,办理退休中断手续。
⑶办理病退(退职)中断手续
职工因病退休(退职),必须由企业先申请病退(退职)指标,并经市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逐级鉴定,经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携带《职工因病与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及病退指标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病退(退职)中断手续。
⑷判刑、劳教人员缓办退休手续
参保职工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再办理退休手续。
2、办理职工退休待遇审核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⑴拟退休职工档案;
⑵退休审批表;
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经本人签字的个人帐户对帐单;
⑷企业职工退休公示情况报告和企业职工退休公示名册;
⑸企业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和石家庄市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核定表;
⑹职工因病与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表及病退指标;
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 退休待遇审核
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对拟退休职工的基本情况及退休待遇进行审核、复核,无误后在《退休审批表》内加盖“养老金审核专用章”,并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加盖“已办退休(职)审批手册停用存档”终止章。
退休待遇计发公式:
(1)"新人"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①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②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个月。
(2)"中人"的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
①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②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个月;
③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退休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比例(1.4%),再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求得。
④一定比例的补贴和调节金:用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工作年限,除以本人参加工作至退休全部年限(含中断缴费年限),求出"一定比例",再乘以111元求得。
(3)因病、破产等提前退休人员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年限,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减发)。计算公式: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补贴及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4)中断缴费人员退休时按以下办法计发:
①基础养老金=中断缴费时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②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个月。
③过渡性养老金=中断缴费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1993年至本人退休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以前缴费年限×1.4%。
④一定比例的补贴和调节金:用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工作年限,除以本人参加工作至退休全部年限(含中断缴费年限),求出"一定比例",再乘以111元求得。
(5)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计发公式:
①个人帐户养老金:退职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个月;
②过渡性养老金:按其在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7%;
③基础养老金和一定比例的补贴、调节金:按正常退休人员计发标准的半数发给。
4、退休待遇审批
参保单位携带加盖“养老金审核专用章”的《退休审批表》及职工《档案》等资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批退休待遇。
(二)离退休人员增加
1、新增退休人员增加
参保单位携带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退休审批表》等资料,向离退休职工管理处申报新增退休人员增加。经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审核、复核后,打印《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通知单》,参保单位持此单到发放养老金银行办理银行存折,并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2、原离退休人员增加
新参保单位和成建制转入单位如有离退休人员,应携带离退休人员《档案》、《离退休审批表》、离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先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进行离退休人员退休待遇复核。复核无误的,参保单位按照新增参保规定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建立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手续。而后向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上报《离退休审批表》,离退休职工管理处经审核无误后做离退休人员增加。
(三)离退休人员减少
1、申报离退休人员减少
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因死亡、被判刑及成建制转出等原因减少时,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离退休人员减少手续。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审核,符合监守条件的办理减少手续。
2、办理离退休人员减少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⑴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减少报告表;
⑵离退休人员死亡的,提供派出所或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
⑶离退休人员被判刑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证明;
⑷成建制转出的需提供成建制转出批文;
⑸离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停发与恢复
1、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停发
企业离退休人员未按期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或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参保单位或社区应及时向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上报《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减少报告表》,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审核后,办理离退休人员减少手续,并从下月停发其养老金。
2、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恢复
离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失踪人员回归、判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并符合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单位或社区应及时向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上报恢复待遇相关证明和《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恢复(转入)报告表》,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审核后,办理离退休人员增加,恢复并补发其养老金。

三、参保职工管理
(一)在职新增
1、申报在职新增
参保单位如有新招工、安置转业退伍军人、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入和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的职工,携带有关证件资料,于当月11日至次月5日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报在职新增。在职职工管理处审核,符合在职增加条件的办理在职增加手续。
2、办理在职新增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
(2)石家庄市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核定表;
(3)职工劳动手册;
(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跨统筹范围转入的还应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后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要求填写职工基本情况、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号码)和个人编号。由在职职工管理处加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专用章(钢印)。职工缴费记载由单位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单位负责保管。
5、补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1)申请补办手册
参保单位丢失或损坏《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后,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请补办《手册》。
(2)申请补办手册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①石家庄市补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审批表;
②职工档案;
③历年个人帐户对帐单;
④1995年底前市社会保险局打印的各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表或单位原始工资发放表等有效资料;
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 在职减少
1、申报在职中断减少
参保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参军、上学、调动、辞职、辞退、除名、开除、劳教、判刑、死亡、出国(出境)定居、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原因中断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携带有关证件资料,于当月11日至次月5日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报在职减少。在职职工管理处审核,符合在职减少条件的办理在职减少手续。
2、办理在职减少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中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职工劳动手册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4)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5)在职死亡的,提供医院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6)农民工回原籍退保申请及社保机构批复。
(三) 在职恢复
1、申报在职恢复
中断缴费职工因再就业、在市本级业务范围内调动等原因恢复养老保险缴费时,参保单位携带有关证件资料,于当月11日至次月5日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报在职恢复。在职职工管理处审核,符合在职恢复条件的办理在职恢复手续。
2、办理在职恢复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石家庄市恢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
(2)个人信息不全的,填报《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职工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调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跨省级统筹范围(含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除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外,还应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在市本级范围内及与市本级业务联网的县(市)、区范围内(不含区机关事业单位)转移,不需办理转移手续,只需调出单位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由调入单位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资料到属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调入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暂不办理转移手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待调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1、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职工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及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入的,转入单位应携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转入职工参保新增手续。
(2)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①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历年缴费明细表;
②职工调动通知单(调令或调函);
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④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为转入职工办理参保新增手续后,携带上述证件资料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2、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职工在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出或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出以及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转出单位携带《中断(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片》、《职工劳动手册》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在职减少手续。
(2)转出单位如有欠费,应到基金管理处办理补缴手续。由基金管理处开具《石家庄市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单位持补缴通知单到市地税局缴费。补缴后单位将缴费凭证报基金管理处,基金管理处登记个人帐户。而后,单位再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转出手续。不补缴欠费的,不予办理转出手续。
(3)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①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历年个人帐户对帐单;
②社会保险卡片;
③职工劳动手册;
④职工调动通知单(调令或调函);
⑤调入单位参保机构名称和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
⑥转往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的,还需提供省人才市场的《回执》、市机关事业社保局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
(4)转出单位携带上述相关证件资料,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打印《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一式两联,第一联送交基金管理处作为转移个人帐户基金的付款凭证,第二联由调出职工转交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参保单位管理
(一)参保单位拆分
1、企业因改制等原因将集团或总公司分为几个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时,或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因工作需要一部分职工统一由一家企业调入另一家企业时,企业可申请做“单位拆分”处理。由接收单位和被接收单位共同向在职职工管理处上报相关批文复印件和《单位拆分申请》。
2、符合拆分条件的企业,由接收单位向专管员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拆分参保职工花名册》
3、被拆分单位人员被拆分到新建单位的,新建单位应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被拆分单位如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将欠费一次性补缴。如暂无能力偿还欠费的,应出示“偿还欠费协议”。
(二)参保单位合并
1、企业因改制、破产等原因被兼并时,企业可申请做 “单位合并”处理。由接收单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上报企业改制批文复印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合并申请》。
2、符合合并条件的企业,由接收单位向专管员提供《被接收单位参保职工花名册》
3、被接收单位如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将欠费如数补缴,如暂无能力偿还欠费的,应出示“偿还欠费协议”。
4、被接收单位如有离退休人员,应先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离退休人员“单位合并”手续。而后,再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单位合并”手续。
(三)参保分户立户
1、企业改制或其他原因由集团(厂)或总公司分为几个具有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分厂)时,企业可申请分户立户,向在职职工管理处上报《石家庄市参保单位分户立户申请表》。符合分户立户条件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携带《石家庄市参保单位分户立户申请表》,到社会保险登记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办理分户立户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分户立户有关批文;
(4)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单位成建制转入
1、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单位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和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入及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应携带成建制转入资料和《社会保险登记表》等证件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2、办理参保开户手续
转入单位携带社会保险登记处审核盖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参保开户手续。
(五)单位成建制转出
1、办理停保、待遇停付手续
参保单位成建制转出的,转出单位携带《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停保手续。无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管理处在《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中签署停保意见,加盖“在职职工管理业务专用章”。
转出单位有离退休人员的,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停付手续。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打印《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注明养老金已发至月份,加盖“养老金审核专用章”。
2、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转出单位携带签署停保意见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和《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到“社会保险登记”窗口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3、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转出单位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转入地社保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等资料,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五、社会保险登记
(一)参保登记
1、申请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参保登记。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从原参保单位分户重新立户的单位登记时,需提供在职职工管理处核准的《石家庄市参保单位分户立户申请表》。登记处审核无误后加盖“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给定登记证编号,办理参保开户手续,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2、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人事代理开户证;
(6)职业介绍许可证。
(7)成建制转入的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介绍信和单位及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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