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养老保险包括哪些
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租衡丛。1、养老保险,就是退休后可以拿养老金。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养老保险交得多以后领得多,交得久以后领得多。累计缴纳满15年(中断过也没关系),到达退休年龄可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2、医疗保险,就是生病了医疗费用可以报销。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累计缴纳医疗保险满一定年限(大部分城市为男25年、女20年),退休后不用再继续缴纳,也可以享受终身医疗保险待遇。3、生育保险,就是女性生育时可以报销因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产假期间还能领取生育津贴。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纳。4、失业保险,就是你被迫失业后能拿到赔偿金。由弊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单位招用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5、工伤保险,就是发生工伤后可以获得赔偿。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拦祥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B. 乳山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
请参考: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办发[2009]66号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办理。其中,参保人员从省外转至我省,在确定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地或待遇领取地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二)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六条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设区的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市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七条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从省外返回本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与户籍所在地属于不同的市,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就业地。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同时在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就业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其在省内再次跨市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全部缴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转移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本条上述参保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按该项规定办理。
第八条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我省,在我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非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确定,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按“从长”的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
第十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其中,缴费工资指数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1月1日以前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十二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待国家研究确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在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具体实施细则,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五条本办法涉及跨省转移接续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涉及省内跨市转移接续的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流动就业,但尚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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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威海乳山社保局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
山东省威海市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日起,山东省威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一体化经办管理。威海市人社局2012年12月7日公布。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肢禅险制度,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威海市历乎尘下发《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规定,城乡居民在参保缴费期间,只能按照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暂予保留;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返乡居民,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暂予保留,待国家、省出台社会保险制度衔接转移办法后,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顷隐,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停止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在参保缴费期间,户籍在威海市各市(区)之间迁移的,本人提出申请后,迁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户籍在威海市各市(区)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户籍在威海市各市(区)之间迁移的,按照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金待遇由参保地社保机构继续发放。
D. 乳山市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是多少
法律分析:威海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档次统一设定为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0个档次。其中,300元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3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E. 乳山社会养老保险
现在没法给你估算退休后的待遇。
你说的是新农保的政策,待遇的高低跟退休时候社保缴纳情况、缴费基数、退休年龄、上年度社平等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