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老人死在养老院可以要求赔偿吗
法律分析:意外死亡的,携带死亡证明、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保卡、缴费单据等到当地社会保险中心办理。
1、劳动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的金额,亲属可以继承。非因工死亡的,还可以要求养老基金支付部分丧葬费、遗属补助金等,具体标准各省规定不一样。
2、自由职业者缴费也分2部分,大部分进入了统筹账户(大约12%)、少部分进入了个人账户(8%),中途死亡的,劳动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的金额,亲属可以继承。统筹账户的,不返还。
3、非因工死亡的,还可以要求养老基金支付部分丧葬费、遗属补助金等,具体标准各省规定不一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Ⅱ 老人在养老院摔死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老人在养老院摔倒赔偿,若是老人与养老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的方式进行赔偿;双方之间没有协议的,养老院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老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Ⅲ 养老院老人摔倒死亡怎么赔偿
您好,1、老人在养老院摔伤,如果是养老院地滑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Ⅳ 老年人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Ⅳ 老人在养老院摔死怎么赔偿
首先应该分清责任,再说“赔偿”。养老院不是对任何护理的来人死亡都要赔偿的。
Ⅵ 敬老院老人自尽谁负责赔偿
柳律说法-老人在养老院期间自杀,如何赔偿?
案由:生命权纠纷
原告:夏1、2、3、4等四人
被告:XX夕阳红养老院
案情介绍:
2017年7月,李X英(甲方)、XXXX夕阳红老年公寓(乙方)、夏3(丙方、担保人)签订一份《入寓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二楼12室13床,乙方每月向甲方收取住宿等费用1300元;甲方住寓期间发生不属于公寓工作人员直接责任造成的意外事故(不听劝阻独立行动摔倒骨折和老人间发生争执造成伤害及不可预见的事故),乙方概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本协议履行期内不允许独自外出,不打招呼及不听劝阻者,发生一切意外(丢失、摔、碰、车祸、死亡等),乙方概不负责;协议并由丙方代替甲方签字、盖章(因入寓者是老、弱、病、残);因本人原因不慎意外(注:无论何因,有闹思想情绪,老年痴呆、抑郁症、精神分裂等),如果发生自杀、走失和其他事故等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在该协议的首页另有手写内容“老人不听劝,好外出,不服从管理,经家属同意,让她外出,如不听劝,出现一切意外,概不负责”,该手写内容的下方有夏3的签名。另查,被告出具的《夕阳红老年公寓制度》第(七)条约定“(七)晚间不得外出,白天有事外出必须请假,请假一天必须由院长批准,并当天晚上8点以前归院;请假二天及二天以上交院管委会批准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同意后方可外出,外出前须办理好相关手续并与院长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假期完后要按时归院”
2018年7月14日5时27分许,XXX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有群众称在XX市XXX区XX小学南侧,有一个老太太躺在树旁边,身边有敌敌畏。出警后到现场经了解,120已将老太太送至医院救治,其家属也到达医院陪护。当日,因急救李X英花费救护车费130元、抢救费元,合计元。次日,李X英去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死亡原因”为有机磷中烂滚孝毒。按原告之间的约定,事发当月由夏4照顾李X英,夏4向被告缴纳了当月的费用。
原告诉求:
1、依法判决对方赔偿医疗费元、死亡赔偿金236000元(47200元×5年)、丧葬费元(79741元÷12个月×6个月)、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元(47200元÷365天×4人×5天)、交通费500元;2、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
一、根据XXX医院出具的李X英《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死亡原因”为有机磷中毒。结合接处警记录,在无证据证明具有他杀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李X英对自身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虽然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入寓协议书中虽约定了入住老人如自杀等夕阳红公寓不负赔偿责任的若干情形以及夏3签字的李X英老人外出若出现意外夕阳红公寓概不负责的内容,但上述约定以及夏3签字内容并不意味着对李X英老人的去向及活动情况夕阳红公寓可采取完全放任不管的态度。
二、根据《夕阳红老年公寓制度》第(七)条约定“(七)晚间不得外出,白天有事外出必须请假,请假一天必须由院长批准备脊,并当天晚上8点以前归院;请假二天及二天以上交院管委会批准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同意后方可外出,外出前须办理好相关手续并与院长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假期完后要按时归院”的规定,夕阳红公寓并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X英外出请假及相关询问登记记录。故夕阳红公寓未能完全尽到其管理职责,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责任。夕阳红公寓辩称李X英是自杀死亡与夕阳红公寓无关的理由不予采纳。综合考虑李X英老人自身过错和夕阳红公寓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夕阳红公寓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的损失由李X英老人自行承担。
判决结果:
一、XXXX夕阳红老年公寓于饥稿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夏1、夏2、夏3、夏4各项损失元;
二、驳回夏1、夏2、夏3、夏4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XXXXX夕阳红养老院负担。
XXXX夕阳红老年公寓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
柳律说法: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意味着,当事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养老院住院期间受到人身伤害,首先推定为养老院存在责任、应当赔偿。但是养老院能够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本案中,双方虽然在老人入院之前签署了书面的协议,并限定了养老院的免责条款,但是基于缔约合同的最基本准则,当事人之间签署的限制一方权利或者加重一方责任的约定,本身的效力就是打折扣的。
3、如果老人入院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实务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定养老院的过错责任进而作出相应的赔偿。
我是柳律师,
我在烟台!
2021年08月08日
Ⅶ 养老院非正常死亡老人赔偿
如果老人在养老院去世,养老院尽到了照料、护理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的,养老院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养老院没有尽到相关义务,或者该义务没有达到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管理规范所要求的通常注意程度的,养老院则需要承启腊担一定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戚旁高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