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西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怎么办理
西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怎么办理
西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怎么办理,办理转移手续后,您交的每一段养老保险费都可以合并在一起,等到退休时,养老金一分都不会少。西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怎么办理。
西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条件
【转入条件】
1、 跨省转入受理条件: 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户籍外省迁入青海省,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现户籍地。
2、 省内转入受理条件: 已参加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户籍地在省内发生变化,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现户籍地。
【转出条件】
1、 跨省转出受理条件: 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户籍本省迁出外省,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现户籍地。
2、 省内转出受理条件: 已参加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户籍地在省内发生变化,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现户籍地。
西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材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无论是办理省内/跨省转出,或是省内/跨省转入业务,均需以下办理材料:身份证、转移申请表、本人签字的承诺书。
西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金额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构成,支付终身。
城乡居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月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额÷139。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 年的参保人员,在15年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 1 年,月加发基础养老金 10 元。每超一年每月还要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
西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指南
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共有15个,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
西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材料
1、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特殊参保群体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一份);
2、 4张本人1寸免冠照片;
3、当地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牧、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缴费方式:
1、当年1月1日前已参保的人员,预存保费至缴费银行卡后直接由银行代扣缴纳。
2、当年首次参保人员,需先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再到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预留缴费银行卡账户信息,并预存保费后由银行代扣,即可完成本年度的.个人缴费。
缴费年限: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也可补缴至满15年,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2022年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缴纳。缴费时间从即日起到12月25日,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渠道自主选档进行缴费。
线上缴费渠道:可以选择微信缴费流程,即微信-我-服务-城市服务-青海省社保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填写缴费人身份证号码、姓名)缴费年限选择自主选档2022-下一步(选择档次、核实人员信息)-下一步(核实缴费金额、缴费项目、档次金额、费款所属期等信息)-去支付-完成缴费。
线下缴费渠道:选择省内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各营业网点窗口-出示缴费人身份证件-按照工作人员提示(选档)-确认缴费信息-缴费。
未参保的城乡居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先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线下渠道缴费。
对于多缴或误缴等原因产生的退费业务,缴费人需前往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提起退费申请,税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初核,符合退费条件的将退费资料及时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完成退费。
线上、线下渠道完成缴费后,将不再额外提供纸质缴费证明。线上渠道可通过缴费记录查询模块中的缴费记录作为缴费凭证;线下渠道可将商业银行开具的缴费回执(或业务凭证)作为缴费凭证。
❷ 户口迁移后城乡养老保险怎么办
法律分析:户口迁移时,已在原户籍地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的养老保险待遇及职工医保待遇,则户口迁移不会影响社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❸ 农村养老保险户口迁移后怎么办
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
凡农村地区各类人员跨乡镇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养老保险帐户随之转移。
1、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转移的内容:
(1)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号;
(2)个人参加工作时间,1992年以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3)个人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历年的缴费基数;
(4)个人帐户储存额;
(5)其他有关资料。
2、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衔接
从业人员跨乡镇流动,个人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由转入地农保机构作相应衔接。
转入地农保机构在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时,应确切反映历年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
3、养老保险基金的划转
(1)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时,历年个人及单位为其缴费总额全额划转。基金划转的金额:
历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
历年单位为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扣除应按规定已提取的管理费;
个人帐户利息总额。
(2)个人帐户储存额从区县管理的个人帐户资金中划转,其余资金从乡镇统筹金中划转。
(3)基金划转的时间: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转出地的区县农保中心应及时将上述基金划入转入地的区县农保中心。区县农保中心将转入基金分别记入个人帐户资金和乡镇统筹金。
参见:《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农发(2002)16号)
发布日期:2002年4月23日
执行日期:2002年5月1日
转移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
1、凡到达《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的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应到户口所在地的农保机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并根据本乡镇同类人员的标准确定其养老金计发标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按上述原则转移至户口所在地农保机构。
2、凡到达《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农保机构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见:《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农发(20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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