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养老保险该如何缴费缴费的具体制度
2013年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1、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
(1)缴费规定:企业(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个人缴费工资的8%)
(2)统筹基金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帐号的存储额用于职工养老,不得预支;但是可转移、继承。
(3)计发办法
26号文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
38号文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满一年发1%;个人帐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月数。
特殊规定:
A 26号文实施前退休的,按国家原有规定发养老金,同时执行调整。
B 26号文实施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38号文件的新要求
(1)扩大覆盖范围所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
(2)做实个人账户继续抓好东三省的做实试点;抓紧做好其他地区扩大做实试点的具体方案。
(3)建立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水平,不断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2010年企业职工人均养老金超过1200。
(4)提高统筹层次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层次实现省级统筹。
(5)发展企业年金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新农保制度的创新有两个方面:
1、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养老金相结合的要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2、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
3、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非学生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4、基金筹集
(1)个人缴费:每年100-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国家可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应给予补助,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
(3)政府补贴:政府对基础养老金中西部全额支付,东部支付50%。地方政府补贴标准不得低于30元,对困难人群地方政应部分或全额代缴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
5、建立个人帐号:除国家支持的基础养老金外,其他各项补贴,缴费,资助等都计入个人帐号。
6、养老金待遇与调整:养老金=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号/139;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帐号中个人缴费的部分可继承。
7、养老金领取条件:年满60岁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有户籍老年人。
特殊情形:
A实施时已满60岁的,不用交费,可享受55元/月,其子女参保就行了。
B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8、相关制度衔接
凡参加了老农保,且在享受的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对已参加老农保但未满60岁的应将老农保并入新农保,按新农保标准缴费。
② 养老保险工资可以预支吗
养老保险工资是不能预约的,只能当月支取当月的养老金。
③ 为什么有些事业单位的中人补差额养老金,而有些企业的中人不补差额养老金
为什么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足差额养老金?原因其实很清楚,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收入时,并没有完全按照合并后的计算分配办法执行 应该说,在中年人的十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中年人应该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在新旧计算和支付方式同时比较后,按照保低限高的规则确定 这样计算的话,就不会有“预支养老金”的问题,甚至拖延五年,就会拖延很久
④ 养老保险工资可以预支吗
养老保险工资是不能预约支取的,只能当月支取当月的养老金。
⑤ 2019年退休基本养老金补发办法和发放标准解读
,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怎么发?计发的办法是什么?下面大学高考为大家带来相关解读,欢迎查看!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苏政发[2006]40号和省政府36号令的文件精神,我市对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了改革,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特别是近几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的关注。为了使新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家喻户晓,市社保经办机构对此进行了解读。
一、新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是国家、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其政策依据是《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新办法的实施,旨在将缴费时间长短和缴费水平高低与养老待遇水平挂钩,建立“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参保人员的最低缴费系数为参保人员从参加工作(或参保)至退休时各年的缴费系数的平均值,各年的缴费系数为当年缴费工资与同期省公布的缴费基数60%的比值,各年缴费系数大于1的,按1取值。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例如:50、55、60、70岁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95、170、139、56个月)。
3、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三、新办法还有哪些规定?
1、老人老办法,标准不变。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金额标准不变。
2、设置五年过渡期,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为实现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省政府36号令设立了新老计发办法的五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在过渡期内,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老办法计发的,仍按老办法计发的标准,确保养老金水平不下降。
在过渡期内,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的,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养老金高出不足8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55元的,按实发给,超出此限额的部分发给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养老金高出不足15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110元的,按实发给,超出此限额的部分发给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养老金高出不足26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200元的,按实发给,超出此限额的部分发给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的,新办法高出一定限额的,超出限额的部分发给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的,新办法高出一定限额的,超出限额的部分发给90%。
3、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规定,我省退休人员新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于2011年6月30日结束。由于部分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较短、缴费工资偏低等原因,过渡期结束后按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定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老办法计发数额。为确保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苏人社发[2011]205号通知精神,对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作如下如下调整:2011年7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省政府令第36号规定的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数额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标准计发补差: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90%;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70%;2013年7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50%;7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30%;7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10%。7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不再计发补差。
四、新办法从什么时候执行?
省政府第36号令于2007年9月1起施行,规定我省企业职工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于新办法实施前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比如开发计算机操作程序等,我市正式实施时间是在2008年9月,但新办法的执行时间仍为2006年7月1日。
2008年11月,市社保处对全市2006年7月至2008年8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4754名企业退休人员进行了新老办法对比演算。其中,有2310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额高于按老办法计算额,市社保处对这部分退休人员养老金高出的数额预支进行了补发。12月份将按核定的标准发放,预支部分从2008年2月份起实行多退少补
;⑥ 2022年退休金什么时候补发
2022年退休人员的工资一般的情况下是六,七月份以前退休的是预支退休
而七月份以后会正式给你算出你的退休金的,关于六七月份以前月份的,他会在八九月份一次补给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