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云南省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一)定额调整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4元。
(二)挂钩调整
1.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20年12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统筹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6%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下列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1. 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
2. 符合《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统筹内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法律依据:
《云南省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4元。
(二)挂钩调整
1.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20年12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统筹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6%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下列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1. 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
2. 符合《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统筹内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贰』 云南省关于202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新消息
云南省关于202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新消息
7月13日,云南省两厅公布《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人员范围是2021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相关法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惠及全省188.53万退休人员。
此次调整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定额调整指各类退休人员统一增加相同金额的养老金,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指增加的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双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倾斜调整体现重心关怀,主要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这一调整方法在实现退休人员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同时,能够适当调节退休人员收入差距,体现公平的同时,更加注重激励的原则。
此次按4%的比例调整后,具体到每一位退休人员,由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不同等原因,实际增加的养老金绝对额是不同的,对应到占个人养老金的比例也不同。一般来说,在职时缴费年限长、缴费工资水平较高的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绝对额也会相对较高。
具体按以下相关法规办理: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一律增加20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挂钩调整,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
1.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5元。不满1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
2.按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2021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1.6%增加。
(三)倾斜调整
(1)高龄老人倾斜:截至2021年12月年满70~79周岁,每月增加30元;80岁及以上,增加50元。
(2)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倾斜:艰苦边远地区六类至一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分别增加30元、25元、20元、10元、5元和 2.5元。
企业退休转干部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平均水平。
『叁』 2021年云南省退休金调整方案
2021年云南省退休人员养老金针对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2020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月增加59.50元,同时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0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按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8%调整增加。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未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2.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6元;对退休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在我省的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六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0元,五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9元,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8元,三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7元,二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元,一类地区和其他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50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法律依据:
《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批复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2020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
上述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月增加59.50元。
(二)挂钩调整:同时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1.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0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按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8%调整增加。
(三)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未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2.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6元。
2.对退休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在我省的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六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0元,五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9元,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8元,三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7元,二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元,一类地区和其他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5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四、所需资金及来源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驻滇中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现行基本养老金保障渠道解决。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肆』 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一)定额调整:每人增加53元。
(二)挂钩调整:
1、与本人累计缴费年限挂钩,缴费每满一年,增加2元。不满一年的零头按一年计算。
2、与本人2019年12月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比例增加1%。
(三)倾斜调整:
1、高龄老人,70至79周岁,每月增加40元;80岁及以上,增加65元。
2、艰苦边远地区退休,根据边远地区的类别不同分别增加养老金。1~6类艰苦边远地区,分别额外增加5元、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
3、企退军转干部,调整后养老金水平不低于企退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
法律依据:
《云南省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 第二条 具体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为体现公平,使养老金水平较高和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调整幅度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均实行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本人基本养老金适当挂钩,一并调整。
为体现“长缴多得”原则,所有退休人员均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为体现“多缴多得”原则,按退休人员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3%的标准进行挂钩调整。
(三)倾斜调整。根据国家的要求,我省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主要的倾斜对象是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对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按年满70周岁至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
『伍』 云南省每月可以领取多少社会养老保险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调整范围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确定云南省退休人员从2016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另外,按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不同,还将有5%或2.5%的增加挂钩调整。《通知》要求,云南省各州市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调整的兑现工作。
调整方式:定额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每人每月增加30元
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叠加调整:
1.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2.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2.5%增加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5%增加调整2016云南省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标准:倾斜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满足多项条件的,叠加调整。
1.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对退休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二类、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四类、五类和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
其他地区:按一类地区标准调整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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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云南省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用人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省级统筹。第五条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现低于或者高于本企业职工月工资总额20%的,应当逐步过渡到位,具体过渡比例和年限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确定。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现确定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并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雇主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人负担。雇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现确定为雇主缴纳14%,雇员缴纳4%,雇员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并相应降低雇主缴费比例的一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雇主缴纳10%,雇员缴纳8%。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的个人缴费比例,按当年个人缴费比例确定。
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必须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如实申报从业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七条企业职工个人以全部月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企业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高于本、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低于本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缴,具体征管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和省地方税务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扣除。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十条地、州、市应当从1997年12月31日前历年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数人均140元一次性上缴省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省级统筹的启动资金。第十一条省、地、县三级财政对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机构按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工资的11%记入。具体记入下列内容:
(一)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记入部分;
(四)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五)1995年9月30日前,国家和省规定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失业或者服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正常计息;重新就业后,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四条从业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条件:
(一)达到下列退休年龄: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由指定医院提供诊断证明书,经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第十五条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依照下列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1995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月基础养老金和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月基础养老金=从业人员退休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特殊工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月基础养老金和月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照下列规定增加月过渡性养老金、月过渡性调节金:
1.月过渡性养老金=从业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1995年9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2.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三项之和低于1998年3月31日按省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的计发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的,增发过渡性调节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三)本规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离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柒』 云南省现行下岗职工退休政策
云南省所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养老金都要提高。平均提高6.5%,其中企业退休养老人员的增幅稍高,达到7.5%左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增幅是5.97%。定额调整: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标准,体现社会公平,每人每月增加53元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同时按退休人员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的标准进行挂钩调整。倾斜调整: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给予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
一、干部退休年龄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养老金计算公式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乘缴费年限乘1%。
2、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各省市并不相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捌』 云南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如何计算的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云南: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如何计算的?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分三步,一个案例说清楚了
企业退休需具备两个条件:法定的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最低的社保缴费年限15年。二者必须同时满足。当月退休,次月领取养老金。
想知道云南省企业退休养老金是多少,需要掌握养老金的计算的方案依据、方法和计算公式,下面就来看看云南省的养老金是如何计算的,主要分三步:
第一步,清楚养老金计算的方案依据
第二步,退休人员的首次参保时间
首次参保时间很重要,因为首次参保时间不同,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有差别。在云南省,企业职工首次参保时间在1995年10月1日之前的,退休基本养老金包括3个部分,分别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如果是在1995年10月1日及之后参保,基本养老金仅包括两个部分,分别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三步,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了解了养老金的基本构成,就来说说养老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养老金计发基数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养老金计发基数×(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非整年的,保留两位小数)×1%。
或者:
基本养老金=(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以上两个公式实质上是一样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养老金计发基数与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
养老金计发基数是云南省人社厅公布的数据,采用云南省上年度的城镇职工全口径的社会平均工资。2021年云南省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是7455元/月,但在计算实际缴费指数使用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284元/月,这样的法规也是为了提高退休人员的缴费指数,具体见(云人社发[2021]24号)。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基数。50岁退休,计发基数是195,55岁退休,计发基数是170,60岁退休,计发基数是139。
『玖』 关于2019年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关于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云人社发〔2015〕4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1月1日起,调整“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一)“退休(退职)人员”普遍调整标准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5元;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基本养老金3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倾斜调整标准
1.对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2.对退休(退职)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四类地区每月增加30元;五类地区每月增加35元;六类地区每月增加40元;其他地区每月增加1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第(一)项、第(二)项1、2款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调剂,确保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因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统筹解决。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科研、文化等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退职)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休(退职)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出生年月以退休(退职)当时认定的为准,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不得进行变更。
(三)艰苦边远地区类区按省政府云政发〔2006〕1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各州、市于3月31日前完成兑现工作,并按附表要求将调整兑现情况汇总后(须附各县、市、区报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传真:0871—67195703)和省社会保险局(传真:0871—67195815)。
附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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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2021年云南省退休养老金调整
(一)定额调整:每月增加59.50元。
(二)挂钩调整:同时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1. 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0元 (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 按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8%调整增加。
(三)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未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2.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6元。
2. 对退休时单位驻地 (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在我省的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六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0元,五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9元,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8元,三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7元,二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元,一类地区和其他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50元。
3.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法律依据:
《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调整范围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2020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按国发 〔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
三、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月增加59.50元。
(二)挂钩调整:同时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1. 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0元 (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 按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8%调整增加。
(三)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未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2.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6元。
2. 对退休时单位驻地 (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在我省的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六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0元,五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9元,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8元,三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7元,二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元,一类地区和其他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50元。
3.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