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养老保险死亡后有什么补偿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去世之后有殡葬费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因故身亡还会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补贴。死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请到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待遇部门办理结算。
养老保险丧葬费受理范围和条件: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并支付其遗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养老保险丧葬费提交资料:
1、《养老失业保险死亡待遇申请表》;
2、《参保人遗属申领待遇声明》;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殓葬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之一;
5、申请人与死者法定继承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薄、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材料之一),委托办理的需出具委托公证书;
6、殡葬部门的丧葬费收据;
7、申请人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养老保险丧葬费办理程序:
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打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支付养老待遇凭证》将第三联给申请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B. 济南市抚恤金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法律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六)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C. 养老保险死亡补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社会养老保险人已死亡,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
D. 济南职员交35年养老保险,领了十一年,死亡后领取多少
济南职员交35年养老保险,领了十一年,死亡后领取295824元。还会发放1000块钱的丧葬费,其家人能领取到的死亡待遇为1000+47412*2+5000*40=295824元。
E. 养老保险死亡后有什么补偿
需要分情况处理:
1、养老保险没交完就去世
参保人没有交满15年,且没到领取养老金的退休年龄就去世,社保并没有相应的赔偿,但会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退还给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养老保险交完后去世
社保交满15年之后,不管是达到退休年龄,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退休,死后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都可以依法继承,会把个人账户累计余额一次性支付给配偶、子女等合法继承人。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F. 济南市天桥区退休人员丧葬费及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济南市天桥区退休人员死亡的,享有丧葬补助费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为上年度山东省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460元。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死亡退休职工申领死亡待遇,应当向天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1、死亡证明书;
2、火化证;
3、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
4、继承人授权委托书(经公证)或者社区证明;
5、申请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还需要提供户口薄以及社区证明;
6、款项拟转入银行卡复印件。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劳发[1993]343号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 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 政 厅 、 总 工 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2〕74号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详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7日起实行,有效期至下次调整待遇为止。本次调整待遇日期为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地 区
标准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区、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460
济南市:长青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滕州市
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所辖县(市、区)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县(区)
莱芜市所辖区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山县、邹平县
410
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
枣庄市: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
德州市所辖县(市、区)
聊城市所辖县(市、区)
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新县、惠民县
菏泽市所辖县(市、区)
360
G. 济南市退休职工死亡后有哪些待遇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离休人员(含87号文人员)死亡,其遗属符合被供养条件的,可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一、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一)离休人员(含87号文人员):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抚恤金按其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计发。
(二)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退回其法定继承人。
三、离休人员(含87号文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其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供养人死亡当月被供养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发给救济费。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发放标准,按照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根据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企业所在的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2002年9月28日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省属困难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原省属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离开原企业以个人身份参保并于2002年9月28日至2016年1月2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可参照执行。符合条件,已经亡故人员参照执行。相关信息;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10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去世人员的家人往往不知道银行密码,或不知道银行存折,直接发往银行容易造成遗属取不出来的现象,所以社保部门一般发放给单位,遗属到单位领取即可。如遗属需要直接将丧抚费直接打入去世人员的银行账户的,可与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国家没有企业对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退休职工死亡待遇的统一规定,由各省或者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如四川省,按丧葬补助费按所在市、州平均工资4个月计算,救济金(抚恤金)按本人退休金的8个月计算,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湖北省规定以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丧葬补助金按3个月计算,抚恤金按10个月计算,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具本标准请拨打12333咨询。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办理时需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交社区盖章,社保员签字后,并携带离退休人员火化证原件、复印件及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社保局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办理丧葬费申领手续。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应在申报死亡的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填写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档案,采集供养直系亲属的信息,从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为供养的直系亲属发放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H. 养老保险参保人去世后有哪些待遇
养老保险参保人在去世以后一般有三大待遇: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另外,还有一些待遇会顺理成章的发放,比如说参保人去世以后,当月的养老金还是会正常计发的。我记得青岛甚至还会发放当年的冬季取暖费(1700元)。
(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 。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主要指的是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每月按照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每年会计算利息记账利率,近年来一直在6%~8%以上。
参保人去世以后,首先会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发一份。 余额每年仍然会计算利息 。
注意个人账户养老金实际上每年也在增长,按照近年来调整养老金的通知,一般是按照个人养老金增长的比例来进行调增。比如说原先每月扣减300元,2021年养老金增幅是5%,那么每月就开始扣减315元。
(二)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最早可见于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当时是按照两个月的企业平均工资来确定。
后来由于改革开放,出现了很多私营外资企业。各个地方对于丧葬补助金也有了自己的规定,比如山东省是1000元,重庆市是2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像上海市是两个月的 社会 平均工资,宁夏是三个月的社平工资,四川是4个月的 社会 平均工资。
不过从9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实施,丧葬补助金统一为两个月的去世上年度该省是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如山东省市3644元一个月,两个月就是7288元。比以前的标准提升了很多,但是也有的地区有所下降,不过至少实际上全国统一。
(三)抚恤金待遇 。抚恤金是对参保人家属发放的一笔待遇,以帮助他们应对参保人去世以后生活。
有关抚恤金待遇,分为 退休前和退休后 两种情况。
如果是退休前,按照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的多少。
缴费年限低于5年的发放三个月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过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按照缴费基数的8%计算,灵活就业人员也是)。
缴费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发放6个月。
缴费年限10年以上至15年的,发放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一年,计发月数增加一个月。缴费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也就是 最多发放24个月 。
如果是退休职工的,最少发放9个月(这也是对过去退休缴费政策的一个兜底保障,以前确实有缴费年限少于15年的退休人员)。
如果退休人员在职时计算的计发月数多于9个月,每领取一年的养老金计发一个月。
缴费年限和领取养老金的年限都是具体到月计算的,并不是按年计算。
这样算起来,如果说一个职工参保缴费15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5万元,当地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00元。这样其去世可以领取的待遇是个人账户5万元,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11个月,计3.85万元,合计8.85万元。
全国统一标准以后,丧葬抚恤待遇也会根据各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以及增长情况,不断提升标准。养老保险制度是越来越科学了。
养老保险参保人(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去世后的待遇,除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没有领的钱或者没有领完的钱可以由遗属继承以外,其他的待遇主要是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这两种待遇。每种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这两种待遇是不一样的,有些差距还是比较大的。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去世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以前这一待遇各地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从2021年9月1日起,这一待遇进行了规范,其计发的办法全国是统一的了,都是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来确定待遇了。
1、丧葬补助金标准。
该待遇标准不区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其标准为: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所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按照这一标准,如果所在省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00元的话,其丧葬补助金的标准就是7000元。
2、抚恤金标准。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的抚恤金标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是不一样的。
在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退休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如果上一年度所在省的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00元的话,抚恤金的标准,在职人员最低为10500元,最高为84000元;退休人员最低为31500元,最高为84000元。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相加,在职人员最低为17500元,最低为91000元;退休人员最低为38500元,最高为91000元。当然,如果所在省的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同的话,其最高、最低标准也是不同的,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年限不同,领取养老金的年限不同,标准也是有差异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去世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去世的,其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是不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而是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资金来源渠道解决。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参保,按原来的办法及标准,也是可以享受相关的待遇的。
1、丧葬补助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费是由各省规定的,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其标准是不区分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的,属于一次性补助的。补助标准有1000元的,有3500元的,也有5000元的,也有其他标准的。
2、抚恤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抚恤金标准的计发办法是全国统一的,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计发办法也是一样的,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故的,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病故的。其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去世后的待遇相比,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的丧葬补助金并不算高,有的地方还达不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但是,其抚恤金的标准普遍要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的高。如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去世前的基本退休费为5000元来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抚恤金则为10万元,机关单位退休人员的抚恤金就达到了28.77万元,均要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的要高。机关单位退休人员的抚恤金是最高的,远高于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去世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档次低,其去世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也是较低的,大都只有丧葬补助金,而没有抚恤金。而且这些标准并不是全国统一的,有的在同一个省可能也未做到完全统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去世后的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也是不高的,有的只有几百元,有的是若干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综合以上情况,养老保险参保人去世后,其待遇除了未领的或没领完的个人账户钱可以继承外,还会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大多只有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是机关单位远高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又普遍高于企业单位,企业单位高于城乡居民。而且差距不是一般的大。
以上是个人了解的一些情况,如有不当之处,请予以纠正并补充完善。
养老保险是一份 社会 养老保障,每个公民都想趁自已年轻,身强力壮,能挣来钱,为自缴纳一份养老保险,但是,却有很多人担心养老保险在参保人领取前突然去世,所缴纳的保费不是白扔了吗?
今天我和大家共同探讨这个问题,参保人去世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参保人在养老金领取前突然去世,可以终止养老保险的缴费,对于死者个人帐户所缴纳的保费,可由法定继承人作为父母生前资产进行全部代领。
二,参保人在养老金领取后突然死亡,死者的养老金领取便到次月终止帐户,
社会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只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戓非因工而死,遗属可依法定程序领取抚恤金。农村参保老人去世遗属不但可领取死者帐户的保险金,还可到社保局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全国各个地方的丧葬费标准不同,陕西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可能是两个月的平圴收入,而一次性救济补助为20个月工资。农村丧葬费可能不低于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