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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的风险管理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3-01-04 14:18:59

『壹』 公建民营养老院的风险

主要涉及长者护理级别的评估与界定、长者家属的担保权与代理权问题、长者及其家属信息的有效性问题、合同有效期限与合同变更问题。

2、开养老院的硬件设施风险
园区内硬件设施应达标,规范其日常管理、使用、维护流程。

3、开养老院的政策风险

及时关注政府政策的更新与发布,如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

4、开养老院的消防安全风险

消防通道、应急演练、消防设施

『贰』 养老机构如何化解风险

养老机构在经营中面临着很多风险,首先是面临着战略风险。我国养老机构服务的床位数量增长较快,在服务方面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养老护理员的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管理人才短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也缺乏。
第二个是市场风险。养老机构较快发展的同时还面临着市场方面的问题,突出表现为养老机构发展政策体系有待完善,养老机构双轨运行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全,养老机构自身建设之后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机构养老服务有效需求满足率低,支持养老机构发展的社会氛围有待提高等等。
面对这么多风险,我们如何去化解呢?前瞻产业研究院提出几点建议。从政府的角度来讲,要不断的出台政策加强监管,引入星级评定制度。从机构来讲,强化软硬件、购买保险、聘用保险经纪人作为风险管理顾问,这都是化解风险的手段。养老机构责任险明确除外责任也不容忽视,而保险经纪人可以协助投保人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合理确定保费的标准,赔付方式,责任限额和争议解决方式。

『叁』 养老院九大风险

养老院的风险包括有:法规不健全,养老机构抗风险能力弱;民营养老机构面临政策和运营风险;入住老人的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护等。防范的对策在于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监管部门的标准规范要求,依法依规。
在社会一般人认知上,往往认为服务对象老人是弱势,机构是强势,从法理上讲这样没有问题,但是相对来说,事实上,遇到纠纷,特别是遇到相对强势的老人亲属,机构同样变成弱势。相对于学校、医院,养老行业至今没有一部老人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或规定。
民营机构用地用房受规划、拆迁影响的风险,一旦遇到拆迁,以前的投资和建设都面临巨大的风险,导致社会资本对进入养老行业持谨慎态度。
另外,养老行业高投入、低回报的行业属性也让许多经营者忧心忡忡,特别是许多民营机构,购买或租地大多数处于城乡接合部或郊区,交通条件不便,床位入住率在一定时期甚至长时间都难达到预期,处于勉强经营状态,运营风险相当大。
(3)养老机构的风险管理包括哪些扩展阅读
当养老机构从硬件、软件管理方面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做好了,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护理纪录都比较规范完善,相对来说抗风险能力就强。然而,最根本还是国家要出台相应的老人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或规定,从法律层面界定。如现在对医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希望对养老机构也应该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肆』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哪些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备案办理
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第十三条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听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四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畅通对养老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五条 民政部门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发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伍』 养老院面临的社会稳定风险主要有哪些

如果是工程建设项目,可能涉及方案设计、整个施工周期面临的环境和交通等方面的风险,还包括周边是否有历史遗留问题所产生的叠加风险,产生邻避效应的风险等等。

如果是投资项目,那就要考虑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充足等等。

『陆』 养老院的管理都有哪些

老人管理、药品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物品管理、制度管理等。推荐使用一些专门的管理软件。推荐使用云住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

『柒』 养老院警卫风险管理规定

养老院建设综合目标

遵循“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医、老有所乐”的办院宗旨,加大硬件投入,强化软件建设,达到管理规范化、经济多元化、环境园林化、生活多样化、服务优质化;把养老院办成颐养天年的乐园、老龄活动的中心,精神文明的窗口。在服务上做到“五心”、“四顺”、“四服务”、“四轻”:即爱心、诚心、细心、耐心、贴心;顺老人言、顺老人心、顺老人意、顺老人味;微笑服务、敬语服务、贴心服务、勤快服务;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开关门窗轻,达到语言亲切,动作细腻、体贴入微,视老人为亲人的效果。

养老院服务工作准则

一、坚持“一切为了服务对象”的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二、以健康长寿为中心,以思想活跃起来、身体活动起来为基本点。

三、视院民为父母,强化责任,精心服务,吃苦耐劳,敬业奉献。

四、坚持做到“三不”、“四勤”:对院民的合理要求不推诿,对特殊性格的院民不厌烦,对残疾院民不歧视,做到眼勤、嘴勤、手勤、腿勤。

五、做到“五轻”:说话轻、关门轻、动作轻、走路轻、搓澡轻。

六、尽好“五心”:服务热心、解释耐心、观察细心、护理精心、听意见虚心。

七、落实“七点”:微笑露一点、嘴巴甜一点、做事多一点、理由少一点、肚量大一点、脾气小一点,效率高一点。

八、力争六个“第一”:以院为家为第一起点,爱岗敬业为第一责任,以人为本为第一原则,院民需求为第一信号,院民利益为第一考虑,院民满意为第一标准。

养老院工作人员守则

一、不阳奉阴违,损人利己。

二、不违反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三、不先斩后奏,坚持先请示后汇报。

四、不搞个人特殊化。

五、不擅办收养人员入、离院手续。

六、不搞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七、不打骂、刁难、虐待、歧视供养人员。

八、不搞铺张浪费。

养老院院民守则

一、积极参加院内的各项活动,自觉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做到以院为家。

二、尊重领导,服从管理,搞好团结,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争做文明院民。

三、保持和维护环境的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生活用品摆放要服从院里统一规定。

四、讲究个人清洁卫生,注意衣着整洁,保持健康良好的精神状态。

五、爱护院内设备设施,不随意涂画或张贴。

六、不浪费粮食,节约用电、用水、用钱。

七、不准在院内从事封建迷信及宗教活动,不准外出乞讨、捡垃圾等。

八、不赌博,不饮酒酗酒,不骂人吵架,讲文明,讲礼貌。

九、外出走亲访友履行请示登记手续,不经院方同意,不得私自外出。

十、自觉锻炼身体,促进身体健康。

第二篇管理制度

请销假制度

一、养老院工作人员、入住人员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离开。

二、养老人员经批准外出,工作人员应交代注意事项。

三、请假外出必须如实说明请假原因,到什么地方,找什么人,以便有事及时联系和查找。

四、工作人员请病假要持有医院诊断书,休病假三天以上者,需提前报请院长批准。

五、请假外出期间,参与非法活动和出现违规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七、外出人员归院后应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的,应予以批评教育。

考勤制度

一、坚持每个工作日进行考勤,工作人员上班后,主动签到,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上班1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5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三、以月为计算单位,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旷工一天扣50元。旷工或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四、采用适当形式对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与评先、评优、奖金等挂钩。

安全管理制度

一、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规划部署,使安全工作贯穿于生活、管理的全过程。

二、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和院民学习治安法规,安全常识,增强工作人员和院民的安全防范意

识,做到知法、守法、善于用法,提高依法管理敬老院的能力。加强与本辖区派出所的联系衔接。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法人代表负总责。

四、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电器设备和疏散通道,保持通道安全门和安全疏散楼梯畅通。

五、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并定期检测,平时加强保管,确保完好。

六、严禁在宿舍点明火,严禁使用电炉,严禁个人私拉乱接,防止失火、触电等安全隐患的

发生。

七、院民一律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院民所带现金或其它贵重物品可交由工作人员代管,

但手续要齐全。

八、严格执行食堂有关操作规范,切实做好消毒工作。厨房内刀具由专人保管、存放,严禁

炊事员外的院民进入厨房。严禁采购和加工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防止疾病传染、食物中毒。

九、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重点预防火灾事故、触电和雷击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煤气中毒事故、夏季中暑事故、冬季冻伤事故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财务管理制度

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开支均需报院长审批,院长在财务开支审批中,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重大支出需院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报董事会批准。

二、所有业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法人代表审批,手续不全一律不予报销。

三、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支出凭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收入的现金要及时准确存入银行专户,不得出现坐支现象。

四、对固定资产、各类库存物资,要逐项逐件造册登记,建账立档,定期清点;发放要有清单,做到有据可查。

五、坚持财务公开,执行收支两条线,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加强财务监督。

六、财务人员工作变动时,账据必须列入移交。

卫生保健制度

一、建立卫生责任制,实行卫生区包干,对绿化区、公共场所、厕所的卫生由专人负责,院民住房内外卫生由院民自己负责,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住房卫生由护理人员负责。

二、个人卫生做到“五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禁止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室内垃圾实行袋装化,一律送往指定的垃圾池,不准随意堆放。

四、搞好食堂卫生,严防病从口入,食堂要勤打扫、餐具要勤消毒,严禁购买和使用腐烂、变质食品。

五、对院民进行定期体检,建立院民健康档案。

膳食管理制度

一、每天制定食谱并公示,做到饮食科学,营养食疗,荤素搭配,粗粮细做。保证院民饮食营养搭配合理,伙食标准到位。

二、保持食堂厨房、库房等环境卫生清洁,做好防蝇、防蟑、防鼠、防霉变工作;餐具及时

消毒,生熟食品及刀、案、容器分开,放入冰箱的熟食品要盖好,保证贮藏质量,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垃圾及时处理,确保食堂卫生符合标准。

三、食堂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证,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

勤剪指甲,工作衣帽整洁,定期健康体检,健康状况不符合要求者,立即调离食堂;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

四、各类食品由专人采购,不得采购霉烂变质食物。

五、凡院内工作人员均不得单独在食堂做饭,不得将食堂物品私自带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每月公布伙食收支情况一次,接受院民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制度

一、养老院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食品中毒、火灾、人为暴力事件。养老院制定《养

老院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相衔接配套。

二、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后,养老院院长要在第一时间现场处理,并立即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同时组织力量转移安置院民,稳定院民情绪,防止转移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确保院民生命安全。

三、隔离、保存疑似问题食品、疑似病例,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阶段结束后,养老院院长应当向当地政府汇报事件发生、发展、处置等详细情况,总结处置工作。

物资采购与发放制度

一、严格履行物资出入库手续,按发票凭证,严格验收物资品名、规格、数量。若发现伪劣物品或规格、数量、价格不相符,应拒绝入库;对验收合格的物资立即办理登记手续。

二、物资申领或发放,应由负责人签章后方可凭证由仓库保管员发放。

三、加强仓库安全管理,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严禁烟火入库,不准闲人入内。

四、物资管理要做到“三勤”和“三防”,即:勤整理、勤检查、勤通风;防霉烂、防供不应求、防规格混杂。

五、做到厉行节约,修旧利废。

第三篇工作职责

养老院院长职责

一、主持院内全面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养老保障政策。

二、热爱养老院事业,树立以院为家思想,努力把敬老院建设成环境整洁、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精神文明窗口。

三、制定本院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逐项抓好落实;定期向上级业务部门汇报工作。

四、坚持民主管理,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和民主生活会,认真听取院民有关内务、卫生、膳食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六、抓好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团结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勤政廉洁,做好表率,检查督促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尽职尽力。

七、组织院民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院民的精神生活。

八、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使用。

九、抓好养老院治安防范、安全保卫、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等工作,加强与上下级和有关部门

单位的协调,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深入院民中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处理问题,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十、组织对工作人员的考评考核和对院民的评比工作,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养老院会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院制度,认真编制本院年度收、支计划,及时做好年度决算,当好院长参谋。

二、认真做好会计事项处理,按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做账。财务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做到科目准确,数字真实,凭证齐全。

三、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并督促有关人员执行,负责固定资产登记管理。

四、做好财务档案保管和保密工作,发挥财务监督和保障作用。

五、及时准确编制和上报各种财务统计报表,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册等档案资料。

养老院出纳职责

一、按规定和制度负责办理全院现金收付及银行结算业务。

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得超过规定库存现金,不得签发空头、空白支票。凡报销凭证必须有经手、验收、审核和领导签字才能支付,否则可以拒付。

三、按规定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银行账、单,对未达款项及时查询。

四、对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安全和完整无损,如有短缺要负责赔偿。

养老院护理人员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院民服务,听从指挥、服从分工,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周到,视院民为亲人。

二、负责院民房间的清洁卫生工作,做到窗明几净,空气新鲜,衣物摆放有序、被褥叠放整齐,杂物放置有序,无蝇、无蚊、无异味、无破乱,地面墙壁整洁。

三、协助院民搞好个人卫生,定期为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拆、洗、晒衣被,督促并帮助院民洗澡、理发、梳头、剪指甲,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四、对卧床不起、行动不便、饮食有困难的院民,要饭菜端到床前,喂饭、送菜、洗脸、洗脚、处理便溺,不嫌脏怕累。

五、协助院领导及时调解院民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引导院民团结友爱,互帮互助,树立以院为家思想,做院民的知心人。

六、注意观察和清除入住人员身边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养老院炊事员职责

一、热情为院民服务,熟练掌握烹调技术,做好茶水饭菜的正常供应,依据食谱,合理调配饭菜,确保按时供给。

二、每天食谱公布上墙,主副食品多样化;虚心接受院民的监督,倾听医务人员意见,妥善安排照顾好病号,尽量符合老人的膳食营养要求。

三、搞好个人卫生,穿戴工作衣、帽上班;定期检查身体,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应及时治疗并向院领导汇报,暂时离开工作岗位。

四、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规定,做好餐厅、厨房内外的卫生工作,餐具定期消毒,摆放整齐,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五、负责食品仓库、厨房、公用餐具、厨具的管理,随时关紧食堂门窗,制止无关人员进入厨房,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六、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节约用电、用煤、用水,计划用粮、用菜。


养老院管理制度2016-04-3020:14:28|#2楼回目录

养老院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敬老院的文明管理,保障住院老人的物质文化生活,增进老人的身心健康,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敬老院收养的对象是:

(一)农村五保户(含孤儿),城镇无生活依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老人;

(二)城乡孤老烈属、孤老退伍红军、孤老复员军人。

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者,不得吸收入院。

第三条老人入院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向敬老院提出申请,经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入院。

第四条老人入院后,其原有财产仍属本人所有,可由本人保管或委托亲友、敬老院代管。老人去世后,其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敬老院应办好伙食,保证饮用开水和洗澡热水的供应。

第六条敬老院应健全老人生活护理制度和卫生工作制度,搞好老人的个人饮食卫生和环境卫生,对患病老人应及时治疗。

有条件的敬老院应设医疗室,尚未具备条件的,应与附近医院建立联系,做好老人的疾病防治和定期保健体检工作,建立老人健康档案。

第七条敬老院应组织老人参加一些有益的学习活动,使老人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团结友爱,自觉遵纪守法,执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敬老院应经常开展文娱活动,活跃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逢年过节和老人生日,可举行节俭和有益的慰问、祝寿活动。

第九条敬老院可根据当地实际条件,组织种养、加工、服务和小商业等生产经营项目,增加经济收入,改善敬老院设施和住院老人的生活。院办经济实体可吸收老人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或管理工作。

第十条敬老院设院长(或正副院长)、医生(卫生员)和工作人员若干名(以下统称管理人员),按入院老人总数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配备。

管理人员要挑选遵纪守法,热心为老人服务的人员担任。院领导要由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事业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笔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

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合同制,对表现不好或不适应工作要求的,可以解聘。

第十一条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或民主管理小组,由院长和管理人员代表、老人代表组成,其中老人代表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民主管理组织在院长的领导下,协助管理本院伙食、卫生、文娱、学习、生产、财务收支等,检查督促管理人员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敬老院的管理人员应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分工、任务和职责。建立健全考查、评比、奖惩制度。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会计、出纳、保管、总务由管理人员兼任或老人代表担任。财务收支帐目要日清月结,每月张榜公布,物资进出仓库要登记、验收。

第十三条敬老院老人的生活标准,应相当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并随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调整。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由敬老院或主管部门分情况对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或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养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制度2016-04-3020:15:36|#3楼回目录

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1、凡在我院工作的职员,一律要求穿戴整洁、行为端庄。

2、言行文明礼貌,使用文明用语,禁止粗语脏话。

3、工作态度要热情、体贴、积极肯干、吃苦耐劳。

4、同情善待老人,奉献爱心,日常生活中能处处尊敬老人,对老人要轻言细语,如有辱骂、激怒老人者一律辞退。

5、所有工作人员一律服从和遵守我院一切工作制度,并要服从负责人的安排。

6、工作人员不得乱带外人在我院逗留和住宿。

7、爱护院里的公共财物,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8、值班的护理员,如有因失职而造成老人发生意外者,需视情节轻重,追究其应负的责任。

9、工作时间要准时上班,如临时有事不能上班者,要打电话通知,便于安排人员代班。

10、所有工作人员要勤俭节约,不得随意打私人电话,并注意水、电、煤气节约使用。

养老院护理员岗位职责

1、面带笑容,仪表端庄,语言文明,护理举止得体。

2、穿戴护理工作服上班,对老人的护理均按护理流程进行,操作要规范到位。

3、保持工作认真的态度,不怕脏,不怕累,不怕麻烦。

4、照顾老人要周到,对每一个老人的护理要充满爱心。

5、工作期间不准离岗,老人呼叫要及时回应,不得辱骂老人,不得顶撞家属,不在工作时间干私活。

6、保持老人身体、衣服、床上用品及室内清洁整齐。

7、不准收老人及家属红包及物品,违者必究。

8、对来访客人及老人家属要热情接待,反应情况要客观实际。

9、实行全天24小时护理制,定时巡视。

10、所有工作人员要勤俭节约,不得随意打私人电话(工作业务除外),并注意水、电、煤气节约使用。

11、不拿院里的公共财物回家,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12、不允许与本院老人或同事勾心斗角或不团结和争吵。

『捌』 养老机构服务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

规避养老机构服务风险的几点心得
在完善硬件设施中规避安全隐患
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进行科学规划、设计、建筑与装修,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人性化设计理念,如在养老机构安装监控探头、安装110联网系统;室内家具杂物不要过多,避免尖角设施;保持地面平整,不设门槛,消除地面障碍;该有灯的有灯,该有铃的有铃,该有扶手的有扶手等,既注重了实用性,又注重安全性。此外,养老机构应还配备了必要的应急设施和急救药品、器械等,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在安全常识教育中减少意外伤害
针对老年人行动能力弱、自救能力差、心理易波动的情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老人的安全意识。
首先,采用墙报、宣传栏、警示标语、主题活动、广播等形式,大力开展用电、防烧烫伤、防火、防煤气中毒、防爆炸等安全常识教育,通过教育,使老年人了解自身的健康情况和活动能力,克服不服老、不愿意麻烦别人的心理,在力不能及时主动向他人求助,以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
其次,除了在工作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以外,还从精神上给老人以安慰,防止老人因为心理障碍产生厌世的念头。
最后,同时还需要加强与老人的亲属沟通,主动介绍老人健康状况、可能突发的疾病与意外以及养老机构能够采取的防范措施,请家属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加入住老人亲属对养老机构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在完善制度中避免纠纷
完善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入住老人的居住安全。从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大门的那一刻开始,宣传规章制度,具体包括老人入住体检管理制度、护理等级评定制度、健康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服务标准、操作规范。任何一个服务环节、过程管理缺失或疏于管理,都有可能给入住老人日后的安全埋下隐患。
养老机可以引入律师介入指导机制,老人入住前按程序介绍机构、了解老人、评估老人健康情况,提前预测风险,制定保险措施,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入住合同》,避免纠纷。
在提高员工素质中解决问题
部分不安全因素、隐患潜藏在养老护理服务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使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显现化,造成意外。这要求员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身思想道德品质和专业素质。从安全和养老机构的生存与发展的角度,引进有爱心、同情心及高度责任心得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势在必行。
对现在的员工特别是特殊老人护理人员要加强培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在科学化、规范化工作流程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安全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能,提高处理突发问题的应急能力,及时解决问题,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中。
在安全检查中预防事故
充分认识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服务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进一步强化责任,督促养老机构改进工作作风,坚决杜绝恶性事件发生。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切实落实好24小时值班责任制和24小时不间断巡查、照护制度。做好每日交接班注意事项、老人自行服药、与老人家属的电话沟通、老人的血压等各种操作的记录。
切实落实好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联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活动,重点要排查电线老化、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热毯问题,特别要在防火、防水、防走失、防盗、防盗电、防食物和煤气中毒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全面彻底的排查。制订每天、每周、每月的检查表、形成规范化操作规程。

『玖』 开办养老机构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以违法建筑开办养老机构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以违法建筑开办养老机构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三、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的租赁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遭受的损失只能按照出租方与租赁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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