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吉林省居家养老服务归哪管
归省民政厅管。全省按照“一街道一中心,一社区一站(点)”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打造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❷ 什么叫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医养结合等
1、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与医疗服务。主要形式有两种: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开展照料服务;在社区创办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
2、社区养老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机构养老为辅,在为居家老人照料服务方面,又以上门服务为主,托老所服务为辅的整合社会各方力量的养老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让老人住在自己家里,在继续得到家人照顾的同时,由社区的有关服务机构和人士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或托老服务。
3、机构养老,是指以养老机构为主导,为老年人提供解决日常生活困难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模式。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最常见的如养老院、敬老院。
4、。“医养结合”是指将老年人健康医疗服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将护老中心和老年医院相结合,将生活照料和康复关怀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既包括传统的生活护理服务、精神心理服务、老年文化服务,更重要的是包括医疗康复保健服务,具体有医疗服务、健康咨询服务、健康检查服务、疾病诊治和护理服务、大病康复服务以及临终关怀服务等。
❸ 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条为了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行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政府主导下,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用社区托老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二)助餐、配餐和送餐服务;
(三)助浴、家庭保洁、辅助出行、代购代缴等服务;
(四)健康体检、医护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
(五)紧急救援服务;
(六)文体娱乐、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
(七)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八)居家养老需要的其它基本服务。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
(三)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四)完善居家养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统筹规划、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六)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规范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七)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络建设;
(八)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本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协调、指导、规范、监督管理工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督促落实养老服务工作。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人社、司法、教育、商务、工商、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环保、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工作:
(一)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平台,运用养老信息网络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二)指导社区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专职养老工作者为老年人服务;
(三)落实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四)支持、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五)探索建立养老服务志愿者活动时间储蓄的互助机制。第八条社区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发挥民主自治功能,组织社区老年人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志愿者服务登记;
(二)协助政府做好对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调查;
(三)开展文体娱乐活动。第九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履行养老职责,积极开展公益养老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老服务宣传,营造养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鼓励老年人开展互助养老。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承担费用标准。第十一条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或扶助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家老年人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第十二条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购买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
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社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第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在城乡社区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配建的养老设施不得出租或用于其他用途。
应当定期对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值守。
❹ 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作,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加快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全国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其养老所需的专业化服务。,加快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全国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其养老所需的专业化服务。
第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为在本市居住的60岁以上(含60岁)的老年人。
第四条 广州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等工作。
广州老年人服务中心受广州市民政局委托,负责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等工作。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是本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服务人员培训、服务对象评估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部门预算,并及时拨付。
卫生部门负责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支持。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结合社区再就业等工作,落实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再就业人员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根据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本人条件的不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分为政府购买服务和自费购买服务两种类型。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居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曾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80岁以上(含80岁)独居或者仅与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
(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中独居或者仅与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
(六)100岁以上(含100岁)的。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为: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条件的老年人,每月享受价值300元的服务;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条件的老年人,每月享受价值200元的服务;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至第(六)项条件的老年人,每月享受价值100元的服务。
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两项以上条件的,只享受标准较高的一项服务。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各区、县级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各区、县级市负担。
第十条 区、街应当依托现有的社区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资源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具体承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可以由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依法设立,也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以及民办养老机构依法设立。
第十二条 区、县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由区、县级市解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适当资助。
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当统筹使用“星光老年之家”、“平安通”呼援服务系统等社区服务资源。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承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四条 广州市民政局每年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心理辅导及其他养老服务。
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可以按实收取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须经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每季度向区、县级市民政局报送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情况,区、县级市民政局汇总后上报广州市民政局。具体报告制度由广州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吸纳本市户籍“4050”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享受本市促进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岗位应当列为社区公益性岗位。
第十八条 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设置社会工作岗位,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等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中选聘工作人员。
政府购买服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
第十九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应当组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后,再安排其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十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时必须佩带统一标识,具体式样由广州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报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批,并确定资助标准。
第二十二条 自费购买服务的,可以向经核准设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提出申请,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与服务对象确定服务内容、形式、价格等。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应当与服务对象、服务人员签订三方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时间、权利、义务等。服务合同范本由广州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老年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配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并提供相关服务,指定专门医护人员定时上门巡查,为服务对象建立《广州市居民健康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同时报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县级市民政局上报情况编制市本级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和工作经费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安排经费,于当年6月份前将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50%经费预拨到各区、县级市。各区、县级市民政局以每年12月31日为截止期统计当年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人数及应补助金额,于次年1月15日前将数据上报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民政局汇总后于2月15日前送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审核后于3月15日前与广州市民政局联合发文进行清算。
❺ 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保障基本、适度普惠、就近便利、科技支撑的原则。第五条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义务。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财政支持和保障制度,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七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居家老年人医疗卫生、健康促进与医疗保障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信、教育、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文广旅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数据资源管理、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科协、工商联、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等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整合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协调、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建设和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引进专业机构实施运营,发挥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作用;
(三)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政策,协助做好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
(四)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自治功能,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登记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居家老年人服务需求,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
(二)管理、运营、维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协助政府做好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评议等工作;
(三)组织定期走访探视八十周岁以上和独居、特困老年人;
(四)引导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调解养老纠纷;
(五)协助建立基层老年人协会、老年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
(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十条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倡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在校学生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邻里互助养老,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帮助。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筹布局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明确各片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布点要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按照城乡一体、因岛制宜、就近可及、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原则,落实专项规划中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相关要求。
新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场所同步规划、整合配套,并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予以落实。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和海岛实际,至少集中配置一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其新建单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五百平方米。
各行政村根据居家老年人实际需求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❻ 居家养老工作站是什么性质单位是否是中央派驻的。
您好!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与医疗服务以及精神关爱服务。主要形式有两种: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开展照料服务;在社区创办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服务一般是三无"老人。2014年我国老龄人口突破2.5亿大关,老龄人口比例严重超过老龄化标准,我国早已逐步进入老龄社会。随着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多,各地开始对养老福利模式进行积极的探索,居家养老服务应运而生。
居家养老由大连市首创,它最大的特点是解决了社会养老机构不足的困难,将大龄下岗女职工和缺乏生活照顾、需要居家看护的孤老这两个困难群体的需要相结合,调动社会和企业的力量出资建立家庭养老院,成为老人、养护员、政府和多方受益的良好模式。但如果长期采用大龄下岗女职工作为服务者,不引进年轻化的专业人才,居家养老将会很难发展到新的高度。现在全国各地高校已经陆续开办与养老相关的专业, 相关产业更应该及时引进专业人才,完善我国养老模式。
2015年5月1日起,《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正式实施。北京居家养老 子女带薪护理政策2016年年内出台。
现存的居家养老模式不能满足老年人在健康、安全、快乐等方面的需求。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上也涌现出一系列如只为父母设计的桔豆电视盒子等高科技产品,是中国式养老的新形式。
居家养老工作站由社区工作站举办,不是中央派驻的。谢谢阅读!
❼ 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为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基本需求,以政府为主导,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提供的社会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残或者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托、日托、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及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管理、疾病防治、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紧急救援服务;
(五)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服务;
(六)维权法律服务。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在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五的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三)完善与养老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四)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按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五)逐步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六)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综合监管和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七)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八)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九)加强对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并将其纳入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开展职业化教育和培训;
(十)探索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护理保障需求;
(十一)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工作标准,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六条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房产、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市场监督、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民政部门监督、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二)组织、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服务;
(三)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四)推行城乡社区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
(二)配合社会力量运营、维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三)协助政府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方进行监督和评议,收集社区居民、村民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四)组织开展互助养老等活动;
(五)定期走访探视高龄、独居、空巢、残疾等老年人;
(六)支持基层老年人协会等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等活动;
(七)开展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❽ 社区居家养老属于社区哪个口子上的
社区居家养老工作一般是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挂帅,属于社区医疗、卫生口子上的。
❾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为六十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的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助浴点、虚拟养老院等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体检、医疗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
(三)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服务;
(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第五条居家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一)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在本市退休的老年人定期免费体检;
(二)本市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三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三)本市户籍属于政府养老援助对象的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三十六小时、日常生活需要全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四)本市户籍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五)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承担费用标准。
政府提供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第六条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第七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四)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
(六)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八条市和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文化、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环保、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备专职、兼职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对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调查;协助政府做好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承接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第十一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已经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一般规划在住宅区出入口附近等居家老年人出入方便的地段;没有配置电梯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三层。
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能满足有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调整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❿ 什么是居家养老
目前,我国已逐步进入老龄社会。随着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多,各地开始对养老福利模式进行积极的探索,居家养老服务应运而生。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其形式主要有两种: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开展照料服务;在社区创办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
居家养老一般由民政部门牵头,通过街道安排社区内的大龄下岗女职工以家庭养护员的身份实现再就业,进入生活有困难的孤老家庭,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以“家庭养老院”的形式帮助老人度过健康安乐的晚年生活。
居家养老由大连市首创,它最大的特点是解决了目前社会养老机构不足的困难,将大龄下岗女职工和缺乏生活照顾、需要居家看护的孤老这两个困难群体的需要相结合,调动社会和企业的力量出资建立家庭养老院,成为老人、养护员、政府和多方受益的良好模式。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只要是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都能享受到。居家养老是相对机构养老而言的,目前,我国整个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只占1.16%,近99%的老人还住不进去,这就需要居家养老。过去单靠子女、家庭成员照顾帮忙肯定是做不到,那么就需要社区将老人的服务更多地担负起来。
居家养老的基本内容
凡是老年人的需求都应成为其内容。具体说有几类:首先是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如衣食住行用;第二是精神文化需求,如文化娱乐、保健、医疗卫生等;第三是情感和心理慰藉方面的需求,比如说心灵沟通。老人也有为社会发挥余热来实现自身价值的要求,这也是心理慰藉的一个方式。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养和医是老人两个最基本的需求。我们要求所有的城市社区必须建立起给老年人提供基本服务的各种设施。眼下,医疗在社区中也在加快发展,特别是卫生部门已经把社区医疗作为今后医疗体制改革和解决百姓医疗保健问题的一个关键性措施在推进。从某种意义上讲,老年人是医疗资源最大的需求对象。现在我们也要求各地社区在医疗发展过程当中,一定给这些急需医疗服务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建立起医疗卫生档案,让社区及时掌握他们的健康状况,从而能及时预防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