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从外省怎么把社保转回西安
只要你满足其他条件,另外社保满三年以上(包含三年)就可凭买房在西安落户了。
根据最新西安市出台《吸引人才放宽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意见》:
五、降低买房入户条件,取消政策执行时限
非本市户籍居民,2015年7月1日以后,在西安市市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
六、降低长期在本市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的社保缴费年限
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3年以上(在本市实际缴费满3年,包含从外省市转入社会保险缴费期限。对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员工参加省社会保险统筹的,可参照执行。),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迁入市区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申报材料如下: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劳动合同书、落户申请书、居住证明、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和填写入户申请表等。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 我的户口刚转到西安,身份证还在咸阳,养老保险怎么交
近日,有咸阳市民反映,称自己的户口已从咸阳市迁入西安市,想知道他的城乡居民养老需要一起转移吗?
为此,西安市人社局表示,根据《市政发【2014】3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第二十二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户籍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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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外省怎么把社保转回西安
(一)转入
1、跨省转入: 原参保地开具社保参保缴费凭证。
2、省内转入: 转入人员提供: (1)新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转移申请表; (2)原单位办理完转移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转出
1、跨省转出: 转出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参保地开缴费凭证给新参保地。
2、省内转出: 提供新单位盖章的养老保险转移申请表。
4. 外地户口转入西安后,社保卡怎么办
外地社保转移操作流程如下:
1、参保人员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转入申请, 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需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据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入地企业的劳动合同和身份证。
2、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通过电子信息平台发送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3、转入地社保机构通过电子信息平台接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相应转移资金后,自行办理接收个人帐户和资金。
5. 陕西西安市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陕西西安市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养老保险转移
一、同统筹范围内转移:
1、首先由调入单位为调动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并加盖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公章;(在西安市内流动的盖两章,陕西省内除西安以外的地市还要加盖调入地养老经办机构公章)
2、持调入手续到转入养老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同意转入后加盖转入养老经办机构转移业务专用章及财务账号章;
3、转出养老经办机构根据《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办理调出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转出手续。并打印《转移人员清单》和《个人缴费记录单》。
4、经转入养老经办机构确认养老保险基金到帐后,完成转移接续手续。
二、跨统筹转移:陕人社发【2010】15号
1、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新就业地用人单位或本人向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4、原参保地收联系函核对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级进化转手续,传达《信息表》到新参保地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5、新就业地收到《信息表》后,核对转移基金额,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补充完善个人信息,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个人。
医疗保险转移
一、同统筹转移
1、由原单位填写《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情况变更登记表》,制作减员数据盘,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停保。
2、新单位填写《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情况变更登记表》,制作新增人员数据盘,新增人员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等办理接续手续即可。(若新单位要求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变更登记表》,只需加盖原单位公章即可。因市级统筹后,信息共享,不再需要西安市医保经办部门盖审核专用章。)
二、跨统筹转移:
转入:目前解释,由原单位办理转出手续并打印缴费凭证,到新单位办理接续手续,只累计缴费年限,不结转原个人账户余额。
转出: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手续。
(四)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和个人账户余额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接续手续。
(五)将凭证第三联送给参保人员。
失业保险转移
一、一般情况下失业保险转移
1、同统筹转移:
若在西安市范围内转移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用出具失业保险转迁证明,直接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即可。
2、跨统筹转移:
单位、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60日内持证明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自转出地停止缴费的当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期间失业保险转移
1、同统筹转移:
转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在所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转迁证明》交失业人员本人。
转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填写《西安市接收转移失业人员待遇审批表》,按照转出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核定发放待遇,为其打印《西安市接收外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银行卡通知单》,发给失业人员,按月进行发放。
2、跨统筹转移
转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省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也一同转移。
需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应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通知单》交失业人员本人。
(转移待遇包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
转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计算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金额,审核通过后进行一次性发放。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原单位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
;6. 外地社保如何转入西安市
根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7. 外地人员在西安交社保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手续流程如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若企业缴费人尚未完成企业社保费扣款账号信息的确认或签订的,应尽快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进行企业社保费扣款账号信息的确认或签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8. 养老保险转移从省外往西安转入是不是要先在网上先办里个人续保再去经办处办理吗急需谢谢了
其实也没多少钱啊....你何必提前拿呢...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中若干业务的经办规程(锡社保[2008]14号)
为完善我市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政府第36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8]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业务操作规程。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一转入对象
1、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且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灵活就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符合我市人才引进规定,经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或户籍已迁入我市并实际居住,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灵活就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二申请转入时需携带的证件资料
1、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2、在本统筹区参保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和《社会保障卡》。
三办理流程
1、转入申请手续。个人填写《无锡市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接收单位(含中介代理机构)同意盖章,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确认符合转入条件,签注意见并加盖印章,提供养老基金转入银行帐号。由本人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到转出地办理转移手续。
2、审核转入基金。省内转入人员凭加盖“基金转移财务专用章”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省外(含省内苏州工业园区、省农村信用社、省农垦、省监狱)转入人员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先由社保中心财务部门办理基金到帐录入手续,再由业务经办部门审核转入基金数额。
3、审核转入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信息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1)企业转入企业
根据《无锡市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审核录入转出地转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单位划转部分储存额;确认并录入个人账户建账起始年月和1992年1月至转出年月的历年缴费工资和缴费月数。
①推算建账前个人账户推算储存额。转入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的,由接收单位携带个人档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社保中心根据确认的视同和实际缴费年限,推算建账前个人账户储存额。
②被征地人员大市内转入,录入缴费基数和月数,然后根据“被征地人员缴费年限审核表”办理异地征地接续手续,推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打印《个人账户储存额清单》给转入人员。
③个人账户储存额从办理转入手续的当月起记息。
⑵企业转入机关事业
按上述企业转企业办法审核转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转入基金,转入的个人账户封存。录入转入前缴费基数、缴费月数等,《手册》交由职工本人保管。
⑶机关事业转入企业
①从转入企业起建立个人账户。
②录入缴费基数、缴费月数。
③转入单位持个人档案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转入前缴费年限,社保中心根据审核的视同和实际缴费年限,推算建账前个人账户储存额。
④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调入企业或军队军官、文职干部转入企业实行个人账户补贴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补贴按转入人员类别(机关或军队人员)单独记载,同企业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利率不间断计息。
⑷机关事业转入机关事业
录入缴费基数、缴费月数等转入信息,《手册》交由职工本人保管。
4、社保中心经办部门确认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办毕转入手续后,在《手册》上记载接续时间,加盖“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章”,留存一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另一份交本人粘贴在手册上。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一转移对象
在停止缴费状态且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市本级各类参加养老保险人员。
二需携带的证件资料
1、接收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如需转移基金的应注明接收地社保机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2、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的《手册》和《社会保障卡》。
3、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业务办理
1、转移人员转移前存在欠费或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先到社保中心办理补缴欠费手续,确认缴费记录和手续是否齐全。
2、各类人员转移手续办理
⑴企业单位职工,打印《无锡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以下简称“转移表”)一式四份并交个人签字确认。跨统筹区(江阴、宜兴与市区间转移不转基金)的应转移基金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⑵事业单位人员,打印《无锡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省内只转关系,不转基金;省外转移基金为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⑶机关人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转移时打印《无锡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证明》一式三份并交个人签字确认,不转移基金。
⑷特殊人员转移
①事业转制为企业或由事业调入企业的人员,其在事业单位缴费部分,按事业单位人员转移办法办理基金转移,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已退还本人的不转移基金;企业缴费部分按企业办法办理基金转移。
②原郊区人员转移
原郊区农村养老统筹纳入市本级养老保险范围的参保人员,应转移建立个人账户(一般为2003年7月)后的全部储存额以及建立个人账户前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和1998年1月至2003年6月期间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计算的累计本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
⑸征地安置人员转移
①按锡政发[2002]343号、[2004]103号文件实施社会保障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应转移其征地后实际建立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和按规定推算建立个人账户后的金额;转移征地前折算年限金额按下列办法计算:
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1998年1月至2006年6月、2006年7月至征地当月,转移基金分别为对应年度所适用的省市职工平均工资乘以个人缴费比例、11%、8%;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从征地起往前推算记载的折算年限起始时间早于1996年1月的,从1996年1月计算转移金额,晚于1996年1月的,按实际推算记载的起始年限转移金额。大市范围内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②转移时缴费基数按下列办法记载。
1992年1月后有实际缴费记录的按实记载;无实际缴费记录的按对应年度适用的省市职工平均工资记载。
四基金财务处理
企业人员(不含苏州工业园区、省农村信用社、省农垦、省监狱)省内基金转移的,由社保中心财务部门在《转移表》上加盖“基金转移财务专用章”,每季末按省规定统一结算应转出基金。其他人员基金转移按转入地基金账户办理基金财务结算。
五医疗保险关系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衔接
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在《手册》上加盖“已办理转移”章,然后本人凭《转移表》到医疗保险窗口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三、补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
1、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补缴情形,属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已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农村合同制工人除外)。
(1)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凭历年发放工资原始记录,用工手续等资料。其中补缴2007年底前的,应提供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和录用手续;补缴2008年1年1月后的,凭用工备案和劳动合同。
(2)行政或司法确认补缴,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决定、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调解和裁决文书以及人民法院的调解和判决文书和相应的历年发放工资原始记录。
2、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但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参军服役期间和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除外)的补缴,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书。
二补缴溯及最早时间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追溯时间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处理中社会保险追诉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锡劳社会纪[2004]2号)执行。
2、医疗保险费补缴。市区最早从2002年1月1日起补缴,其中锡山区和惠山区医疗保险的补缴最早起始时间分别为2004年1月1日和2002年10月1日;失业保险随养老保险一并补缴。工伤保险不受理个人补缴,生育保险不受理补缴。
三补缴基数、比例、利息
1、补缴基数。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性收入确定。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准数60%或高于300%的,按基准数60%或300%确定补缴基数。2007年8月底前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按补缴所属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准数确定补缴基数。
2、补缴比例为历年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见附件一)。
3、补缴养老保险利息
1995年底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补缴利息;1996年1月后至上一业务年度末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补缴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补缴所属年度起按规定利率计息。
4、医疗保险只补缴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补缴,补缴后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记入个人医疗账户,不报销补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四补缴受理
单位或个人填写“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资料,经社保中心申报部门初审,符合补缴条件的,留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和相关补缴材料,打印“补缴社会保险费确认表”(以下简称补缴确认表)一式二份,社保中心财务部门凭“补缴确认表”收费并盖章(一份留存财务,一份由申报部门留存),申报部门凭“补缴确认表”在《手册》上记载缴费基数。
五滞纳金收取
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单位职工整体补缴和社会保险稽核补缴按原规定执行。
四、参保人员延长缴费
一延长缴费对象
本省户籍的下列人员可以延长缴费。
1、2006年7月1日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中按规定50周岁退休的女性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2、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
二延长缴费办理
1、从到龄的次月起社保系统暂停缴费;需延长缴费人员,应在到龄当月提出申请。从申请次月起延长缴费。
2、延长缴费人员填写“延长缴费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二),社保中心灵活就业窗口受理初审,综合业务窗口复核并办理延长缴费信息设置,灵活就业参保窗口办理具体延长缴费手续。延长缴费申请表一份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窗口留存,一份由本人留存。
3、延长缴费人员可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办法、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灵活就业人员规定办理。
三退休手续办理
1、延长缴费人员缴费满规定年限后,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劳动保障所提出退休申请,到市社保中心灵活就业窗口办理停止缴费。劳动保障所经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退休待遇核定窗口办理退休待遇核定手续,以申请当月为退休时间。在本统筹区无暂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由本人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本省外市人员1992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参保或已进行缴费年限审核的(1992年后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养老保险手册、缴费年限审核表等到社保中心退休待遇核定窗口办理退休待遇核定手续,以申请当月为退休时间。
3、延长缴费人员在延长缴费期间被征地,征地审核后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最低年限的,且批准征地时间早于征地缴费年限审核时间的,从最后缴费月的当月为退休时间。
五、一人有两份以上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代码)的合并操作
一手续办理
由本人或申报单位,退休人员由本人或申办退休的单位(已移交社区的由社区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填写“养老保险关系合并、终止、保留申请表”(以下简称“养老关系合并申请表”,表式另拟),社保中心受理部门审核确认,打印《养老保险关系合并、终止、保留确认表》(以下简称“养老关系合并表”,表式另拟)并盖章,办理合并、保留、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收回被合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障卡》、《手册》、《退休证》、《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确认)表》,在被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手册》或《退休证》上加盖“养老保险关系合并”章。
一人有两份以上养老保险关系是指:同为参保状态;兼有参保和退休状态;同为退休状态。具体操作如下:
1、同为参保状态
⑴由社保中心最后申报月的申报部门受理,审核确认养老保险关系情况,并在“养老关系合并申请表”上盖章。
⑵综合业务窗口办理合并和退费操作。选择合并的,打印“养老关系合并表”并交由本人签字;选择终止的,申请人持“养老关系合并表”到社保中心申报部门办理停止缴费手续。合并或终止关系后按规定需退费的,按社保中心内部审批规定审核后,本人持“养老关系合并表”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手续。
2、兼有参保和退休状态
⑴由社保中心最后申报月的申报部门受理,审核确认养老保险关系情况,在“养老关系合并申请表”上盖章并交由退管窗口,退管窗口确认养老待遇享受情况并盖章。
⑵综合业务窗口办理合并和退费操作。本人选择保留在职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合并计入操作,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选择保留退休的,办理退回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操作;保留在职或退休后按规定需退费的,按上述“同为参保状态”的规程办理退费手续。
3、同为退休状态
⑴由社保中心退管窗口受理,并在“养老关系合并申请表”上盖章。打印“养老关系合并表”,本人选择停发的份额并签字确认。
⑵综合业务窗口按上述“同为参保状态”的规程办理退回个人账户余额手续。
4、“养老关系合并表”一式二份(需退费的一式三份),一份由综合业务窗口留存,一份由本人粘贴在留存的《手册》上,有退费的财务部门留存一份;“养老关系合并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受理部门留存,一份由综合业务窗口留存(两份同为退休的由退管窗口留存)。
5、被合并养老关系有视同缴费年限或征地折算年限的,其视同缴费年限或征地折算年限并入到保留的养老保险关系中,重新推算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个人代码重复取舍规则
1、兼有缴费状态和停止缴费状态的,保留缴费状态的个人代码。
2、同属缴费状态的,保留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代码。
3、均参加医疗保险,则保留最近一次缴费的个人代码。
4、兼有企业和机关事业的,保留实际工作单位缴费的个人代码。
三一人两个以上个人社保代码的合并操作
1、一人两个以上个人社保代码的合并由社保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受理。
2、一人两个代码中同一年月无重复缴费的,确定保留号码,在社保操作系统“人员合并”模块中直接进行合并操作。系统保留合并前情况备查;同年月有重复缴费的,打印“社会保险关系合并表”一式二份并由本人签字确认,系统留存合并操作前的缴费情况备查。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外的其他险种重复缴费基数不叠加。
3、申请人持“社会保险关系合并申请表”和〈社会保障卡〉到社保中心医疗保险窗口办理叠加医疗保险账户手续,医疗保险窗口收回被合并的〈社会保障卡〉。
4、信息中心〈社会保障卡〉卡窗口凭“合并申请表”,根据保留的社保代码重写《社会保障卡》,对被并个人代码作废除操作。
四需携带或提供的资料
《居民身份证原件》、《手册》、《社会保障卡》,已退休的,还应携带《退休证》和《养老保险待遇(确认)审核表》。
六、破关撤改单位内退、协保、续保人员(以下简称“分流人员”)缴费办法
一社会保险费基数
本规程下发后破关撤改单位分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执行按我市“十一五”规划和近几年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并结合我市实际测算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28%,医疗保险11.2%,失业保险3%。各类人员缴费标准见附件三。
二缴费方式和缴费主体
1、缴费主体按业务年度向社保中心申报缴费。上半年办理破关撤改分流手续的,缴至当年度6月底,下半年办理的,缴至次年的6月底;以后每年7月份缴纳下一年度社保费。
2、缴费主体为破关撤改单位的上级管理单位或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具体操作为:社保中心按缴费标准计算打印“缴费结算表”给破关撤改单位,破关撤改单位根据“缴费结算表”中应缴社保费总额,缴至上级管理单位或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由上级管理单位或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向社保中心申报缴费。
三经费落实
对实施破关撤改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其上级管理单位必须建立专门账户,落实应缴社会保险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在市国有资产部门出具资金到位手续的前提下,方可办理内退、协保、续保人员社保分流操作。区属集体以上企业,必须在区财政部门或上级管理单位实行担保的前提下,才可按上述办法处理。
七、缴费基数叠加操作
一适用范围
社会保险费已一次性缴至退休年龄的破关撤改单位中的内退、协保和续保人员(以下简称“分流人员”),重新就业后,缴费工资合并计算
二业务操作
1、人员管理和申报
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凭劳动(务)关系材料,到社保中心办理“分流人员”增减变动和申报缴费。
2、基数叠加和封顶保底办法
⑴分流人员缴费工资与现工作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叠加后按正常参保人员封顶办法处理。
⑵超过封顶部分的个人缴费额,由现用工单位填写“社会保险费退收申请表”,经社保中心申报部门审核盖章后退回本人。具体退费操作参照“两份以上养老保险关系退费办法”办理。
3、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数叠加的处理
⑴养老保险基数叠加,个人账户储存额累加,并按实际到帐时间分别记息。
⑵个人医疗账户按叠加的缴费基数计算个人医疗账户资金。
⑶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不叠加。“分流人员”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⑷工伤和生育保险基数不叠加,分流人员工伤和生育待遇,按个人发生工伤、生育所在单位的缴费基数作为待遇计算依据。
200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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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我是外地户口想迁到西安,想问一下养老保险金可以一块迁过来吗都需要什么资料
劳动者是外地户口想迁到西安,其养老保险是可以转移的,具体需要劳动者在原参保地提供身份证、社保编号,到所在的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即可。
1、总的来说,流程为:参保人在原参保地提供身份证、社保编号,到所在的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即可。后台所有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处理。
2、具体的时间规定: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和《缴费凭证》。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3转移的账户金额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资金转移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而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实行部分转移,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