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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减免养老金

发布时间:2022-09-26 13:53:19

❶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共同合理负担。第四条我省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五条城镇企业职工有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本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相联系。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省、市、县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养老保险业务。第七条省、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监督。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征收。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三)基金存款利息;
(四)基金增值收入;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收入。第十条企业必须按照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基金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以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总额。
职工必须按照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工资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月工资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和调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企业经省人民政府确认为濒临破产,或者在法定整顿期间职工停发工资,可以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发工资时,应当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企业和职工中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第十三条企业破产,应当从清理财产中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被拍卖、兼并企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接收企业负责缴纳。
企业改制,其经营者必须承担应负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责任。第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企业暂无能力缴纳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暂缓缴纳。暂缓缴纳期限不得超过半年。第十五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第十六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岗位、技能、工作年限、劳动态度及贡献大小,自主决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对为社会或者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每年最多不得超过5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第十七条职工可以自主选择保险机构,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八条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企业和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的,从办理离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到失去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止。第十九条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离退休时省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缴费性养老金按照缴费期间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计发,缴费满10年的,每满1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计发,允许有一定浮动。具体浮动比例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0年的职工,一次性发给养老生活补助金。养老生活补助金的计发,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时上一年度省社会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缴费每满1年,发给3个月的省社会月平均工资。

❷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下列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股份制企业;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
(五)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六)私营企业;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第三条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应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四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并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五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和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业拖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收入。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负担过重的市、地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确需超过20%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其离退休人员10年基本养老金的费用。第十二条职工应当按照本人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逐年确定,最高不超过8%。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职工离退休、退职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三条企业和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缴纳税前列支;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四条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驶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❸ 2020年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2020年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社保阶段性减免政策,但是具体减免方案和实施办法每个省份不同,具体可以看当地社保局的文件。

法律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六、各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七、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三项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省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出台,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❹ 2021年企业养老保险还免企业部分吗

免征各类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间,参保单位职工要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我市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免征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❺ 2020年公司为什么不交养老保险了

2020年公司为什么不交养老保险了是因为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要求规定,有以下几点:
1、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2、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3、各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养老保险的实施具有以下作用:
1、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
2、有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
3、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❻ 为什么疫情期间在单位交养老金可以减半,而没单位自由职业者养老金全额交

2020年受肺炎疫情影响,很多企业都延迟复工,企业不复工,没有收入,怎么给员工缴纳社保呢?对此,国家为了支持企业出台了疫情社保缴费新规。
2020年疫情社保缴费新规
(一)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020年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其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参照执行。
(二)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三)允许补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
(四)允许继续享受现有优惠政策。已纳入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继续享受现有优惠政策。
疫情期间个人社保怎么办?
对因疫情造成不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的,可在疫情结束后及时办理。由此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以及因疫情停工造成欠费的,此后补缴欠费时,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征滞纳金。因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到龄退休等原因需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应及时通过网上办理。对于因未办理CA认证等原因不能及时通过网上办理中断手续的,多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及时退还。
相关政策如下: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优化工作方式,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新增退休人员申报一般通过网上办理,无法网上办理的,可通过预约现场办理。领取待遇人员需进行资格认证的,各地要采取人脸识别、网络认证等形式,实现“网上认证”。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未进行资格认证的,一律不得暂停待遇发放。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申领要及时进行网上等非现场手段审批,以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申领时限由此前的收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暂延长到我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解除之后3个月内。其它失业保险待遇和补贴的申领也一律延期到我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结束之后3个月内,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❼ 疫情期间企业养老保险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养老、工伤、失业保险阶段性减免。

阶段性减免的政策,是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这三项减免是为了减轻性关系型对企业的影响,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是普及性的,不需要做任何申请。

阶段性减免的工作由社保部门来做。国家规定,中小微企业2~6月份的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部分可以减免,国务院明确包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统筹部分。大型企业2~4月份,社会保险费企业部分可以减半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❽ 疫情期间企业养老保险减免政策

一是从2020年2月到6月,免征我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从2020年2月到4月,对我省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同时,对新开工建筑项目工伤保险费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企业划型工作由我省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二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缓缴期自我省疫情结束次月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是2月份申报并已经缴费的企业,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抵。

❾ 疫情期间企业养老保险减免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向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申请享受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经核准后,企业可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❿ 企业养老保险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前一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上一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当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上一年年未缴费月度,可于当年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当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各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 划型标准 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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