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为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基本需求,以政府为主导,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提供的社会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残或者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托、日托、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及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管理、疾病防治、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紧急救援服务;
(五)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服务;
(六)维权法律服务。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在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五的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三)完善与养老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四)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按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五)逐步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六)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综合监管和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七)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八)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九)加强对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并将其纳入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开展职业化教育和培训;
(十)探索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护理保障需求;
(十一)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工作标准,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六条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房产、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市场监督、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民政部门监督、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二)组织、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服务;
(三)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四)推行城乡社区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
(二)配合社会力量运营、维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三)协助政府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方进行监督和评议,收集社区居民、村民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四)组织开展互助养老等活动;
(五)定期走访探视高龄、独居、空巢、残疾等老年人;
(六)支持基层老年人协会等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等活动;
(七)开展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B. 居家养老服务收费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公布
在昨天召开的北京市养老工作大会上,市民政局局长吴世民介绍,本市目前正在研究在公租房建设中配建老年公寓,今年下半年,将在朝阳区常营公租房建设项目中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在全市公租房项目中逐步推广。同时,此次大会还公布了《北京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其中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护理、老年教育等六大类共110个服务项目。副市长丁向阳表示,在收费《标准》公布后,各区县的养老服务单位收费都不能超过该标准,如果实在影响到经营,可以与民政部门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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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将分
六大类共110个服务项目
会议还公布了《北京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其中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护理、老年教育等六大类共110个服务项目。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城乡差别、地域差别和市场波动等多种因素,收费价格变化幅度较大,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以有效调动居家养老服务单位的积极性。各养老(助残)服务单位要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公开收费价格,服务价格原则上不能高于本标准;并积极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或免费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常营老年公寓
预计可入住百余名老人
对于今年下半年将试点配建的常营公租房老年公寓,市民政局福利处处长李绍纯表示,目前已有初步的规划设计方案。老年公寓的选址将在常营公租房项目一侧的独立地块,建设占地5000多平方米,预计可居住百余名老年人。同时,在房屋设计上,还将考虑老年人生活特点,居室和公共活动空间均采用无障碍设计,建有配套的餐厅、活动室、医务室等,“公租房配建老年公寓的管理方案正在论证制定中。”
■全市养老机构床位
平均每年新增1万张
吴世民还表示,目前,北京市第一福利院二期扩建工程已正式运营。今年下半年,北京市还将继续加大集中供养设施的建设力度,确保年内新开工建设养老床位不少于1万张。同时,北京老年社区二期工程、南城敬老院将开工建设;朝阳、大兴、门头沟、怀柔、延庆的区县级养老机构已陆续动工,预计在今明两年陆续建成。今后,全市养老机构床位平均每年新增1万张,五年总量达到12万张,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达3.8张,其中,护养型养老床位达到50%。实现各区县均要有1所400张以上床位的区县级养老服务机构,每个街道(乡镇)应至少设置1所养老机构。
C. 居家养老项目
1、什么是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服务就是在社区建立一个社会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开展社会化服务。
2、居家养老服务有哪些方式?
居家养老服务的方式目前有两种:主要是上门进行个案服务,同时还发展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对老年人进行综合性的集中服务照料。
3、哪些人可以申请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是指60周岁及以上、有生活照料需求的居家老年人,包括服务补贴对象(政府购买)和自费对象。
4、申请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参考:
1、具有本区域户籍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具有本区域城镇户籍需要照料的80周岁及以上、独居或纯家庭。
5、政府服务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服务补贴有养老服务补贴和专项护理补贴两部分组成。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以当地补贴政策为准;专项补贴标准,根据评估照料等级,
比如:中度每人100元/月、重度每人200元/人(以当地补贴政策为准)。因此,具体到申请对象:1、具有本区户籍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经评估生活照料等。
比如:1、为轻度的,月人均给予3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照料等级为中度每人每月400(300+100)元,重度每人每月500(300+200)元;2、具有本区城镇户籍需要生活照料的80周岁及以上、独居或纯老家庭中,本人月养老金低于本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人,在本人承担50%。即:经评估生活照料等级为轻度的,每人每月给予15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生活照料等级为中度者给予中度每人每月200元和重度每人每月250元补贴。
6、补贴是通过什么形式体现?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实现的。大多数地区给给符合条件的老人予以服务补贴不是直接给老人经济补助,而是采用服务券或者别的形式予以兑现。
7、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是什么?
居家养老的服务内容主要是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为主,展开来说分别有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等为老服务类别。想必,在未来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将会有更多更详细的分类。
8、服务内容如何与服务等级对应?
轻度
1、打扫房间:打扫地、室内地面、擦玻璃窗、墙壁、平顶上灰尘、马桶、桌椅、灶面等;
2、洗涤衣物:洗衣服、袜子、鞋子、毛巾、床单、被套、蚊帐等;
3、精神慰藉:和老人聊天、谈心,为老人读报等;
4、如有需要,帮助老人就医服药。
中度
1、打扫房间:扫场地、室内地面、擦玻璃窗、墙壁、平顶上灰尘、马桶、桌椅、灶面等;
2、洗涤衣物:洗衣服、袜子、鞋子、毛巾、床单、被套、蚊帐等;
3、上门做餐:根据需要,为老人制作合适的饭菜;
4、个人卫生:为老人洗脸、手、脚、擦身洗澡,剪头发等;
5、精神慰藉:和老人聊天、谈心,为老人读报等;
6、如有需要,帮助老人就医服药。
重要
1、打扫房间:扫场地、室内地面、擦玻璃窗、墙壁、平顶上灰尘、马桶、桌椅、灶面等;
2、洗涤衣物:洗衣服、袜子、鞋子、毛巾、床单、被套、蚊帐;
3、上门做餐:根据需要,为老人制作合适的饭菜;
4、个人卫生:为老人洗脸、手、脚、擦身洗澡,剪头发等;
5、代为购物:为老人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和其他必需品;
6、生活护理:为卧床的老人翻身、喂饭、喂药、帮助老人如厕,确保老人体表清洁;
7、精神慰藉:和老人聊天、谈心、为老人读报等;
8、如有需要,陪送老人就医看病。
D. 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住在家的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和互助服务,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间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家庭护理、健康体检、保健指导、医疗康复、紧急援助、临终关怀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知识讲座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遵循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第五条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义务。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费用。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居家养老服务作为养老服务的主要模式,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五)明确政府部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并加强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第七条民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八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和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
(四)协助做好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
(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资源信息,收集处理居民、村民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三)建立高龄独居老年人巡访制度,做好巡访记录;
(四)协助建立基层老年人协会、老年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
(五)教育和推动居民、村民依法履行家庭赡养和扶养义务。第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发展为居家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服务奖励、服务积分等激励制度。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校学生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
倡导邻里互助养老,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帮扶高龄、失能、失智、残疾老年人,鼓励基层老年人协会、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自助、互助服务。
志愿者可以根据服务积分优先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并享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宣传、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强养老服务宣传,倡导良好家风,弘扬具有宁波特色的慈孝文化,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倡导老年人建立文明、健康、积极、合理的消费方式。
E.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有哪些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社区为平台,整合社区内各种服务资源,为老人提供以下四种基础服务:
1、生活照料服务:
(1)助餐服务:洗、煮饭菜应干净、卫生,无焦糊;尊重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习惯;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助餐点应配置符合老年人的无障碍设施,助餐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送餐上门应及时,有必要的保温、保鲜设备。
(2)起居服务:协助穿脱衣服和入厕方法得当,老年人无不适现象;衣物整理放置有序;定时为卧床老年人翻身,无褥疮。
(3)助浴服务:助浴前应进行安全提示,助浴过程应有家属或助老员在场;上门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情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和浴室内通风。
(4)卫生清理服务:协助刷牙、洗脸、洗脚、按摩动作适当,老年人无不适现象,做到老人容貌整洁、衣着适度、指(趾)甲整洁、无异味;定期清洗、更换床单和衣物,无脏污;定时打扫室内外卫生,做到清洁、干净。
(5)代办服务:代换煤气、代办各种手续、代缴各种费用等,应按照老人的要求及时办理。
2、医疗保健服务:
(1)预防保健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方案,预防方案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老年人掌握预防老年病的基本知识并进行基础性的防治。
(2)医疗协助服务:应遵照医嘱及时提醒和监督老年人按时服药,或陪同就医;协助开展医疗辅助性工作,应能正确测量血压、体温等。
(3)康复护理服务:指导老年人正确执行医嘱,协助老年人正确使用康复、保健仪器。
(4)健康咨询服务:通过电话、网络及会议报告或老年学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老年期营养、心理健康等知识教育。
(5)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100%。
3、家政服务:
(1)安装维修家具、家电:门窗、纱窗,热水器、净水器、洗衣机、电脑、灯具等安装维修,应按老年人要求进行,维(装)修后无安全隐患,能正常使用。
(2)清洗服务:清洗换气扇、油烟机、煤气灶类应做到清洗干净、卫生,符合老年人要求。
(3)疏通服务:水池、浴缸、座便器、蹲坑、地漏疏通等应按照老年人要求进行疏通,疏通后能正常使用。
(4)其他家政类服务。
4、紧急救助服务:
呼叫器、求助门铃、远红外感应器等安全防护器材应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完好率达100%;其功能应符合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
5、精神慰藉服务:
(1)精神支持服务:读报,耐心倾听,能与老年人进行谈心、交流。
(2)心理疏导服务:掌握老年人心理特点和基本沟通技巧,能够观察老年人的情绪变化,并通过心理干预手段调整老年人心理状态。
(3)尊重并保护老年人隐私。
(5)居家养老费包括哪些扩展阅读: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创新机制。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并逐步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立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制,改进购买服务的方式方法。
(二)坚持政府引导,培育市场主体。政府要加强对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将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相结合,与培育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相结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
(三)坚持规范操作,注重绩效评估。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加强绩效管理,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坚持体制创新,完善政策体系。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完善和相互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管办分离,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要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尽快形成各方衔接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社区居家养老
网络-养老服务
F.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政府主导下,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居(村)民委员会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虚拟养老院和农村幸福院等。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第五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餐饮配送、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和护理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
(五)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六)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活动。第六条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应当承担相应费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纳入个人诚信平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和请假照护老年人的权利。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按标准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五)制定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补贴的政策;
(六)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七)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残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规范、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工商、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业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按照养老服务规划,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二)具体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
(三)组织、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在社区推行为老年人服务志愿者登记制度,建立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激励机制。第十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相关工作;协助对辖区内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进行调查;组织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第十二条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统筹规划发展,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规划,以每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套建设指标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进行配置。所有权、使用权属于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G.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有哪些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如下:
个人卫生护理:
包括洗发、梳头、口腔清洁、洗脸、剃胡须、修剪指甲、洗手洗脚、沐浴等护理项目。生活起居护理:包括协助进食、协助排泄及如厕、协助移动、更换衣物、卧位护理等护理项目。
协助进食:
用餐前老年人和服务人员须洗手;对有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的老年人,要将食物切碎、搅拌;喂食时服务人员位于老年人侧面,由下方将食物送入口中;每次喂饭前应先协助老年人进汤或水;协助进食时让老年人有充分时间咀嚼吞服,防止哈噎,进食完毕后用清水漱口。
协助排泄及如厕:
对有能力控制便意的老年人适时提醒如厕。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扶助如厕及协助使用便器。对失禁的老年人及时更换尿布,保持皮肤清洁干燥,无污迹。对排泄异常的老年人观察大小便的性状、颜色、排量及频次并作记录。
协助移动:
器具性能良好,轮椅刹闸稳固,轮椅刹闸后定点放置;将轮椅靠近老年人身体健侧,轮椅与床或椅子呈300 -400,固定轮椅,将老年人稳妥地移到轮椅或椅子上,叮嘱老年人扶好轮椅扶手;动作轻柔,为坐轮椅的老年人固定好安全保护带。
更换衣物:
了解老年人的肢体功能,注意更换的顺序;保持肢体在功能位范围内活动,防止牵拉受损,防跌倒、坠地;根据老年人意愿及时更换衣物。保护老年人隐私。
卧位护理:根据不同的身体状况及护理要求调整老年人体位;翻身后适当按摩受压部位;保持姿势稳定,并在受压部位垫海绵垫、气垫或垫衬枕头等;翻完身后整理床单位,各肢体关节保持功能位。
助餐服务:
上门送餐:尊重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做到荤素搭配、干稀搭配、粗细搭配合理,每周有食谱。给予老年人充分的用餐时间,服务过程细致、周到、亲切;注意观察老年人用餐安全,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助洁服务:
家庭保洁是指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家庭清洁服务。物品清洁,是指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物品清洁服务。卧室、客厅整洁,地面洁净,无水渍、污渍,垃圾篓外观干净,篓内无垃圾。厨房洁净,抽油烟机外表无油污。卫生间马桶、浴缸、面盆洁净无异味,镜面无水雾。
洗涤服务,
上门清洗:是指由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清洗衣物。告知老年人或家属贵重衣物不在洗涤范围。送取衣物时,应做到标识清楚、核对正确、按时送还。疑似传染性衣物送取时要用专用污(洁)衣袋。先消毒后清洗,消毒液浓度及消毒方式、浸泡时间应符合消毒隔离要求。
助行服务:
是指由服务人员陪同老年人在住宅附近周边区域户外散步。陪同外出:由服务人员陪同老年人就近购物、探访等。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准备手杖、助行器、轮椅,或其它辅助器具。助行过程中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服务过程中注意保护老年人安全。
代办服务:
代购物品:是指由服务人员代替老年人釆购日常生活用品。代领物品:是指由服务人员代替老年人领取养老金、邮局包裹等。
代缴费用:
是指由服务人员代替老年人缴纳公共事业费用。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确认代购物品名称。代领时仔细核对养老金金额、物品的名称,发生异议当面核实。代缴公共事业费需持有水、电、燃气、电信等缴费通知单。提供完整的代购、代领、代缴完成凭证,钱款当面点清。
谈心服务:
谈心交流:是指服务人员采取倾听、对话的方式,对老年人进行心理上的关爱,舒缓心情,排遣孤独感。读书读报:是指服务人员采取读书读报(网络查阅)的方式,帮助老年人了解时事、激发兴趣、促进身心健康。
H.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条为了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在政府主导下,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老年人提供社区老年餐桌、定点餐饮、自助型餐饮配送、开放单位食堂等用餐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护理服务;
(四)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五)利用社区托老所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六)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
(七)为独居、高龄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八)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第四条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助、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设施;
(五)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六)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络建设;
(七)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成期限,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
(二)指导、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服务中心(站)及专职养老工作者为老年人服务;
(三)通过落实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四)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健全社区服务网点,运用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开展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五)推行社区老年人和志愿者登记制度,探索建立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激励机制。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民主自治功能,组织社区老年人和其他居民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居民信息自愿登记,了解、反映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二)协助政府对企业和社会组织管理、运营社区养老设施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向政府反映居民对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三)组织开展互助养老、志愿服务和低龄老年人扶助高龄老年人的活动;
(四)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区县民政部门或者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可以根据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需要,通过签约、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服务商和服务单位。
企业和社会组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可以使用政府提供的设施和场所,也可以自行兴建养老设施。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享受政府给予的政策扶持,并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服务规范、标准,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第九条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社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I. 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间托养、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行、助购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体检、医疗康复、保健指导、健康教育等医疗护理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紧急救援、安全指导、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其他服务。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老年人的需求为导向,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尽责、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财政保障机制;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四)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五)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七)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开发区、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房产、生态环境、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税务、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大数据、国有资产管理、投资促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和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二)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
(三)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登记工作,并配合做好志愿者表彰和回馈工作。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巡访台账;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三)协助建立基层老年人协会、居家养老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互助养老、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
(四)教育和推动村(居)民依法履行家庭赡养、扶养义务。第九条民政、教育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宣传,弘扬孝文化,倡导好家风,营造全社会尊老、爱老、孝老、助老的氛围。第十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费用。
J. 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居家养老服务,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社区(村)为依托,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互助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代办等生活服务;
(二)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用药指导、家庭病床、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和护理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
(五)法律咨询、识骗防骗教育等服务;
(六)老年人需要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第四条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义务,尊重、关心老年人。
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等承担相应的费用。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二)建立与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四)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协调、监督、考核制度;
(五)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产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六)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七)做好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统筹推进、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老年人健康卫生与医疗保障工作,推动医养康养结合。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共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五)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服务需求,收集处理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二)向村(居)民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
(三)定期探访高龄、独居、特殊困难等居家老年人,帮助解决问题并做好探访记录;
(四)组织开展适合居家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体娱乐、志愿服务等活动;
(五)引导、教育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协助调处养老纠纷;
(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九条全社会应当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单位和服务窗口应当按照规定保留人工咨询、现金支付或者协助办理等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以多种方式参与或者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或者奖励。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