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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养老项目需要什么土地性质呢

发布时间:2022-09-17 06:10:26

❶ 养老设施用地规划上属于什么用地性质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院用地有哪些耕地、林地等非住宅用地能不能用来建养老院

可以。可以要求地方政府与耕地林地以及非住宅用户沟通后,进行买断。由政府出面办理相关手续后,地方政府会对你单位以下关于养老院的建盖,证书,税负,宣传以及贷款等给予帮助及绿灯待遇。

❸ 北京市大兴区养老院土地性质有什么要求吗个人农业用地、宅基地、工业用地等 方面

按照全国土地分类,养老院属于公共建筑用地中的慈善用地,从属于土地三大分类中的第二类,即建设用地。。

❹ 养老社区的用地性质

既然是用于从事租赁这种商业活动的,而不是用于居住的,当然是属于商业用地。

(4)做养老项目需要什么土地性质呢扩展阅读

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商业用地,是指用于开展商业、旅游、娱乐活动所占用的场所,如用于建造商店、粮店、饮食店、公园、游乐场、影剧院和俱乐部等用地。

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70年,要想把商业用地改变成住宅用地缴土地出让金是肯定的.要想把你的一套房屋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是不能的。

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❺ 开办民营养老院对于营业场所的房屋性质有何要求

您好:
不知道你是哪个地方的?具体的条件要看各地民政部门规定。
比如上海是这样的:
房屋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住养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属于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5年;
应方便老年人出入,楼层需要有货梯;
设有厨房、厕所、洗浴等基本生活设施以及公共活动空间,厨房应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设备。
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等。
一、申办民办养老院手续:(一)申办人向拟办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筹办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二)申办人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开始筹建民办养老院。(三)经同意筹办的民办养老院具备开业条件时,向批准机关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二、享受优惠政策:(一)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施工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费、墙体革新费、学校校舍修建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有关收费。(二)免缴城市煤气和供水的增容费。(三)用水、电、煤气,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四)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院,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民办养老院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更具体的建议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❻ 在乡镇总体规划中,敬老院是属于什么性质用地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6)做养老项目需要什么土地性质呢扩展阅读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要发展居家、社区和互助式养老,推进医养结合,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现阶段最优化的养老模式,是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在社区内整合和调动各种医疗、养老资源,就近、就便发展互助养老。这种模式被形象地称为“没有围墙的养老院”“居家养老护理”。

以居家养老为基础,是我国养老模式的必然选择。从率先老龄化国家的实践看,养老最终要回归家庭。一方面,我国老年人多、增长快,在现有机构养老资源不足的情况下,更需要居家养老的支撑。

❼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能否使用集体土地

问:李某欲兴建养老院,经多方考察,看中城市边缘环境清静、空气清新的一块农村土地。是否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养老院?

答: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也就是说,我国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这两种土地分别有不同的用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使用集体土地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兴建非营利性乡(镇)村养老服务设施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依照此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有四类用途:一是宅基地,二是乡镇企业用地,三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四是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非营利性乡(镇)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当然属于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范畴,所以,如果兴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使用的非营利性乡(镇)村养老服务设施,当然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进一步明确,要“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要求“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文件,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第九条再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对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在内的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况,明确了土地的申请、审核、批准主体、程序、权限和条件。

(2)其他兴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需要集体建设用地的,需要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和相应的养老政策支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明确:“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第九条再次明确:“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些规定都为下一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指明了方向,但是,要想落到实处,还需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政策出台才行,这样才能做到“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2月27日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即在这33个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这一决定的作出,为这些地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

综上,依照目前的有关规定,李某所在地如果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33个试点,则可以在最新政策引导下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来实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目的;如果不属于此范围,则只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❽ 康养用地什么用地性质

度假村产业在旅游景区或郊外提供康体、休闲、保健以及住宿餐饮场所,通常以其幽雅的景观、闲适的条件给人们提供不可多得的放松心情、回归自然的地方前期关键在于拿地,这就需要你向上面提供一份体面的用地策划或者有关系也行、空间形态特征以及住宅产品的设计等,拿到地之后就是进行规划设计了。远景设计研究院旅游规划设计专家道:规划涉及分析旅游度假村项目的定位特征。
(一)养老项目用地性质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3):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将“084医卫慈善用地”细分为“0805医疗卫生用地”和“0806社会福利用地”。
(二)养老用地供应方式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3):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

❾ 在乡镇总体规划中,敬老院是属于什么性质用地

晕~本来是想推荐答案的。。。貌似没一个靠谱。。。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版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权
应属于“公共设施用地(C)”中的“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8)”--“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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