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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指什么

发布时间:2022-09-15 10:36:12

㈠ 小区配套设施有哪些

房屋以外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只能为房屋所有人共同所有,都属于小区的公共财产。公共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等设施。

比如:绿地、道路、路灯、地下(上)线路和管道、停车场(库)、配电房(室)及电器设备、水泵房(室、井)及水泵、会所、门卫室、人防用房及设备、消防用房及设备、电梯、假山(水)、健身娱乐设施、公告牌等等。

公共设施的归属,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草案中的规定:“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1)住宅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指什么扩展阅读:

按法律规定,房屋配套设施通常应在房屋交付时同时具备使用条件。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按上述要求明确交付的配套设施的条件,以便在交付时有相关的依据。但是若未能达到要求,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目前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来追究违约责任。

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即与购房人所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电视系统、道路、绿化等设施。而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与购房人购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停车设施、娱乐设施及教育、商业、饮食等各种公共建筑。

(1)教育设施的配套质量需求逐步提高。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和教育意识的不断增强,居民对教育设施的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

由于少年儿童比例的持续下降.住区内教育设施的配套面临资源整合,提升质量、提高配套标准等潜在要求。因此,优化教育设施的资源配置.提高配套标准.提升配套质量是教育设施配套的发展趋势。

(2}老年设施的配套需求面临数量与质量的同步提高。老龄化程度的加重.使得社会对老年设施的需求激增。这就意味着住区将承担更多的社会养老服务功能。因此.一方面住区内养老设施的数量需求持续增加,另一方面.居民经济条件的改善。对养老设施的配套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社区服务设施的配套需求不断增强。社区服务性设施包括基本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各种活动站、服务站、社区管理等,是居民R常生活必须的基本生活设施,随着住区老龄人口的增多和全民健身、保健意识的增强,居民对上述设施的数量和服务质量的需求日益提升。

㈡ 新规!今后南宁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要买房子的小伙伴注意了!
10月8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下发了 《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对今后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有了新的规定!
对大家来说, 绝对是利好的消息! 赶紧往下看↓
昨天(10月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后简称《办法》 )。按照《办法》,今后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能少于300平方米。
什么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服务场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这个概念其实已经由来已久了,这次的《办法》明确提出,南宁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等都需要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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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办法》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在位置、空间、设施设备、消防、建设期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办法》还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宅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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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履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为了保证建成后能够顺利移交,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该和城区人民政府一起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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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按职能审批审核住宅规划、建设和不动产登记证有关资料时,没有履行职责造成应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办法》不只在规划建设上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在建设完成保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使用功能上也有相关管理规定↓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用于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有以上行为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或收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社区有了相应的养老服务,
大家的生活质量也会随之提升~
为《办法》点赞!
记者:雷俊
来源:930老友记

㈢ 养老服务设施面积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是指除了老人居室以外,养老设施中其他所有公共服务配套的房间或空间的使用面积总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㈣ 自然资源部: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需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12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支持养老服务发展。根据《指导意见》,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需配套建养老服务设施。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编制的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应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保证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
《指导意见》明确了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安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请划拨用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方式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充分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满足多层次养老需求。明确了地价支持政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为社会福利用地的,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变规划条件的地价款。
据介绍,《指导意见》完善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服务和监管政策。支持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涉及不动产登记的应予积极办理。为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后用于养老服务,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对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情形,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推动将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纳入跨部门监管,同时将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情况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据悉,自然资源部将切实指导地方做好《指导意见》的实施工作,确保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政策的落地落实,有力地促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养老服务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养老需求。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赵倩 北京报道

㈤ 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包括哪些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籍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社区日托和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养老服务。 1.生活照料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日托、购物、配餐、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特殊照料的服务。 2.康复保健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和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 3.法律维权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和婚姻等合法权利的服务。 4.文化教育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知识讲座、书法绘画和图书阅览等服务。 5.体育健身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等服务。 6.精神慰藉服务。指邻里结对、相互关爱等志愿服务。各区(县)可自行采取菜单式服务方式,将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资金折算成各类服务时间,供老人自主选择。服务对象在民政部门确认的服务机构中自行选择服务机构。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㈥ 湖北:新建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配建养老设施

9月5日,湖北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四同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配建要求指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项建筑面积应当满足老年人需要,避免出现设施分布小而散。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落实社区生活圈规划要求,人均不低于0.1平方米养老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或使用的用地)。
多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㈦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什么意思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场所。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建设在地面一层,并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存储源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内部应通水、通电、通网络等。对分期开发的地块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

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是破解我国日趋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的重要出路;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的人性化选择。

是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和谐,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渠道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

㈧ 惠州:新建住宅需配建养老设施 不得安排在地下层和夹层

观点网讯:近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要求,新建住宅区应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且最低套内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区域适当集中配置。

已建成城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所在县、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且最低套内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带首层的连续楼层,如设置于连续楼层,首层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不得安排在建筑物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

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区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和验收,且不得拆分。

㈨ 新建小区每百户 须配套30平方米以上养老设施

本报讯居家养老能享受啥服务?机构养老有啥标准?医养结合将如何规划?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人均不少于0.2平方米
根据《条例》,我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按照人均用地须不少于0.2平方米的要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100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按照每100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扩建、购置、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每个县(市、区)应当至少建有一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乡镇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应逐步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建设一所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站。
居家社区养老
须提供助餐助浴助行等
对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条例》给予明确。
我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短期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居家护理、健康体检、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安全指导、应急救助等,法律咨询、识骗防骗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
此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完善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提供定期免费体检、疾病预防、健康评估、医疗咨询等服务,为老年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常用药提供用药方便。
机构养老保证金、押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条例》对机构养老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养老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主体相关资质、从业人员资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监督电话。
另外,养老机构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需要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的三倍。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在十日内退还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余额。
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向入住的老年人公布。
《条例》还指出,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可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单位集中组织培训。
彩票公益金55%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条例》明确,我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于55%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同时,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养老服务组织使用水、电、燃气、供暖、通信,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使用有线电视,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享受付费优惠;需要缴纳的供水、供电、燃气、供暖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予以减免。
我省还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引进、岗位(职务)晋升、激励评价机制,并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入职补贴。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免费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在养老服务组织执业人员每年专业培训时长不得低于60个学时。
养老机构多项行为 将受处罚
《条例》还就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难以恢复养老服务设施用途,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取消相应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养老服务机构或者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补贴、补助、奖励数额三倍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以欺骗等方式诱导养老服务对象及其家属消费,或者为其他经营主体的推销活动提供支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销售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罚款;销售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销售金额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民政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民政部门可责令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的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等。
6月22日前通过这些方式 提意见建议
如果你对此《条例》有话说,可以在6月22日前,以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邮寄地址:郑州市经四路8号河南省司法厅社会文化立法处,邮编:450018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也可点击“http://wjbb.sft.henan.gov.cn:8070/”直接在线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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