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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时养老保险是怎么回事

发布时间:2022-09-11 08:53:05

① 义务兵退伍养老保险

义务兵退伍后,部队只给缴纳了两年的养老保险费用。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应该缴满15年后,等待到60岁退休时方可按月分期提取。部队缴纳了两年的基本费用,余下13年的费用,若找到工作后,可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负责大部分费用,个人只从工资中扣除小部分。若没有工作单位,或者自己创业,那么就只有自己每年按期缴纳,大约每年4千元左右。直到缴满15年。退伍后,将部队发给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交给社保局,社保局会让你去指定银行建立一张卡,将部队已缴纳的金额转入这个卡中。然后,未来年头的续保就需要你自己每年向这张卡里缴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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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退伍军人养老保险

对于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怎样缴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③ 关于退伍士兵养老保险

四、关于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定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中央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军队退役人员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
(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企业尚未参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帐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军队
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企业按规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庭无力支付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可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
(三)失业保险问题
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时,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他们再就业。
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定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五、关于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
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妥善解决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的规定予以保障。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关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医疗困难问题。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医疗费用减免的具体办法,把符合条件在乡老复员军人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帮助符合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问题,将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
中央财政对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内的抚恤优待对象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六、关于残疾军人等级与工伤职工残疾等级的衔接问题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6180—1996)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劳动部发[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5、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三)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制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采取适当形式正确宣传两个“17号文件”精神,使军队退役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意识。
(二)民政部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所属市县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基层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落实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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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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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都是需要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想要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也是必须满足2个条件: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每一个参保人员只有达到这2个条件才能在退休后领取所需的养老金。退伍军人有一点特殊的地方在于,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也就是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简单的来说,如果一个退伍军人服役10年,尽管参军的10年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视同他已经缴纳了10年的养老保险。如果他28岁的时候退伍,后来找到新工作开始缴纳五险一金时,只需要再缴纳5年,就可以缴满15年了。
所以一般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对于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在发放养老金的时候,享受四部分养老金,除了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⑤ 当过两年兵退役后养老保险

法律分析:当了两年义务兵,部队就给缴纳两年的养老保险,退伍后需要自己续保满15年,也就是要自己缴纳13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⑥ 退伍回来养老保险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义务兵退伍以后可以继续交养老保险,而且会享受优惠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⑦ 当了五年兵,已经退伍了,请问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怎么买

退伍军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兵龄视同交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就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就是军龄+缴费年限=15年。办理退伍军人养老保险,只要携带本人身份证、退伍证,一寸照片,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就可以。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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