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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体系怎么构建

发布时间:2022-09-04 12:33:06

Ⅰ 我国如何建立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世界银行提出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思路,其建议第一与第二支柱均采用强制性方式建立。第一支柱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应通过税收方式筹集资金,实现收入的再分配,从而达到维护最基本的“公平”目标。第二支柱主要由企业负责为职工建立个人积累账户,实现共同保险和储蓄的目标。第三支柱采取自愿性方式建立,用以满足较高水准的养老需求。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即确立了逐步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

将我国现行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与各国际组织建议的多支柱养老保险模式相对照,不难发现我国现行体系中各支柱均不同程度地背离了其应有的性质、功能和目标: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的融资方式和来源与其应实现的目标不吻合。

第二,企业年金的“自愿”建立方式难以适应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目标的需要。

第三,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储蓄计划发展近乎停滞。

正是由于第一支柱的融资重任转移给了企业,使得第二支柱难以有充分发展的空间,从而只得将企业年金的发展定位于自愿。同时又担心一些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领取环节“搭便车”,又对企业年金发展采取“限制性”政策,这样又将大量有意愿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排除在外,进而一方面抑制了企业年金的发展,另一方面加剧了企业年金发展的地区间、企业间不平衡。

导致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存在上述问题有其更深的历史背景和原因: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老制度下遗留的养老金债务支付缺乏“专门储备”,使得“统账结合”的新型养老金制度一开始就承载着新旧制度的“双重”责任,既要面对近五十年来老制度下形成的养老金历史债务,又要为新制度下的人员准备养老金。而老制度遗留下来的养老金“即付”任务又迫在眉睫,于是,政府一方面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的缴费比例,另一方面尽可能提高计入社会统筹公共账户的比例。这正是导致企业缴费压力大、加剧缴费环节“搭便车”现象及统筹层次低的制度性原因。不仅如此,这种“寅吃卯粮”的办法还导致新制度下的基本养老金支付大面积亏空,新养老金制度在事实上仍然是现收现付制。

重构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设想和建议:

首先,对历史遗留的养老金债务应通过专门渠道予以解决。

据世界银行测算,在2001~2071年间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与GDP的比始终在100%以上,至2006年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就达25万多亿元,并且还呈较快增长趋势,如果隐性债务得不到很好解决,将会给未来财政带来极大压力。虽然国务院在《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中即明确“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老人老办法”,但对中人、老人的养老金资金来源却始终没有明确落实。

迄今为止,国家出台的重大改革政策,都未对历史形成的养老金债务应如何筹措和清偿、新旧养老金制度如何对接等问题提出明确解决办法。现实中,新养老保险制度所设计的个人账户及企业缴费的社会统筹部分均承担着上述“历史遗留重任”。若该问题得不到明确解决,不仅无法解决现实中“社会统筹”中的“搭便车”问题,也难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筹。

为此,建议必须划清新老养老保险制度下的养老金责任,对历史遗留的养老金债务,除每年安排财政专项预算资金解决外,还可通过发行(中央、地方)政府特别债券筹措资金予以专门解决,也可由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金基金增值部分偿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重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面临的先决难题。

第二,通过立法方式将基本养老保险费改为养老保障税或社会保障税。

这样与第一支柱的性质、功能、目标相吻合,既可以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刚性,也可解决现行用行政手段实行统筹的软收硬支、统筹层次难以提高等问题。养老保障税按照面广(将所有注册的企业都纳入征税范围)量少(低税率,具体还需进一步测算)的原则征收,既可切实降低企业负担,又可保证充足税源。“费改税”也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政府收入形式的一种必然趋势和要求。

第三,通过立法方式强制要求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纵观世界各国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有强制性、自愿性和准强制性三种类型,各国际组织也建议企业年金的建立可以采用强制、自愿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究竟采用哪一种类型与各国所处特定发展阶段相关制度背景有关,更与该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直接相关。就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所处阶段及企业年金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来看,认为我国应采取立法方式强制推进。首先是因为我国大量私营企业、中小企业是发展企业年金不可忽视的重要对象。其次,企业年金尚没有被大多数企业当作吸引和激励人才的机制。再次,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也是我国当前需要采取强制力推动的又一原因。

当然,采取强制性措施主要是针对企业年金的最低标准部分,超出最低标准部分,企业可在国家激励性税收优惠政策的框架下本着自愿原则建立,以适应企业年金灵活性的需要。同时,为兼顾效率和公平,防止有的企业仅为少数高管建立丰厚的年金计划,或一些效益好的企业通过建立企业年金逃税,国家应制定严密的税收政策予以调节和严格审查。

第四,采取适当措施鼓励第三支柱的发展。

我国一直具有高储蓄率的传统,发展个人养老储蓄计划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我国只需制定相应的金融政策予以引导,通过金融部门的宣传即可得到落实,如金融机构可开设个人养老储蓄专户、予以优于普通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对该部分免征利息所得税、对其支取规定最短储蓄年限等方式即可达到发展第三支柱的目的。

Ⅱ 什么是养老模式,有几部分组成

1、家庭养老,即老年人居住在家中,主要由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对老年人提供赡养服务的养老模式。主要在以东方文化为底蕴的日本、新加坡等国家。这种模式适合不愿意脱离熟悉环境且子女有经济能力、闲暇时间、照顾精力和照顾意愿的老年人。

2、居家养老,即老人居住在家中,由社会来提供养老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欧美等发达国家占主要。该模式适合子女无暇照顾,有一定自理能力且不愿意离开原有熟悉环境的老年人。

3、机构养老,即将老人集中在专门的养老机构中养老的模式。主要有:养老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

4、其他养老模式。1)互助养老;2)以房养老;3)旅游养老;4)候鸟式养老;5)异地养老;6)乡村田园养老

(2)养老体系怎么构建扩展阅读:

2017年28日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提出,到2020年,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一)居家养老

和世界上任何国家一样,我国将以居家养老为主。但是,我国家庭规模小型化和“4-2-1”结构家庭日益增多,传统意义上的居家养老模式发生重大变化,需更多借助于社区服务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其中,长期照料、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老年护理服务蕴涵着巨大的社会需求。

优点:符合中国传统的养老习惯和观念,成本低。

问题:随着中国家庭人口模式的变化,子女少老人多已经成为严峻的现实;居家养老越来越困难。

(二)机构养老

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优点:集中居住便于管理和服务。

问题:投资大,回收周期长,盈利困难;监管困难,对经营中发生在机构内的伤病、死亡等重大问题没有相应明确的解决办法,时有纠纷困扰经营者;服务人员培训难度大;入住者成本高,低收入家庭难以长期支撑;随着老年人的增多,养老机构明显供给不足。

(三)居家养老和社区服务相结合

是指在社区建立一个支持家庭养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由社区服务人员提供居家养老的服务,而不是由家庭成员所提供。提供“三助”“两托”“两咨询”服务:助餐、助理、助医;日托及全托服务;法律咨询和心理咨询等。

优点:符合政府养老产业政策,鼓励各种形式资本进入居家养老服务领域;符合大部分老人“养老不离家”的思想。

问题:资金和人员缺口大。投资回报率较低,后续支撑难度大;服务受众广,因而对服务品质和人员要求高,服务人员难以满足要求;社区养老功能不全、服务能力不强的现象也普遍存在。

(四)居家养老与社会服务相结合

由政府购买服务,企业负责运营,是一种居家养老服务提升模式。老人住在家中,由社会来提供养老服务。通过信息平台整合社会资源,根据老年人居住、需求等情况,打造综合服务型、护理康复型、嵌入照护型等各类功能型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流动健康服务车、紧急救援、家政服务指派、体检康复、送餐到家、上门家政等功能服务。

优点:居家养老能够充分整合利用家庭、社区资源,使养老成本大大降低。

Ⅲ 国家的养老金体系,主要由哪些部分构成

国家养老金体系主要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存储型养老保险所构成的,这些养老体系,让我国的老年人都得到了一定的保障,去除了后顾之忧。

Ⅳ 如何完善年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从政策和立法上加强农村养老制度建设
制度通过法律来规范,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法律规范是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约束和强制性地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把相关的事项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利用法律和法规来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续性地进行。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首先要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呼吁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规范各级政府及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为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提供法律依据。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
5.2建站适合中国发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就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由于中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体制问题、基金来源问题、管理问题应该有差异。同时,对于不同层次、不同身份的农村劳动力养老保险,也应该实行分层分类解决的办法;在制度没计时,既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与城镇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将来接轨问题。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式的变革与创新,就是要实现从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为主向社会养老为主的转变,朝着城乡统筹的一体化方向,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根据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实行低标准、广覆盖,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5.3合理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核心问题是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它制约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筹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坚持农民个人、集体、国家三方筹资的原则的前提下,通过缴税的方式筹集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来源。可以增强筹资的刚性和强制力,扩大制度的覆盖面,提高了社会养老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还有利于平衡城乡之间和各地区之间的负担,从而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有稳定可靠的来源。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人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养老金完全可以像城市职工那样进行缴纳,考虑实行缴税方式,可利用农村费税改革的契机,征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税,税收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农民年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国家财政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后承担者,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家财政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该投人一定量的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其资金来源可以从两种渠道取得:一是,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二是,上一级财政的转移支付。
5.4建立建全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以规避其基金贬值风险和政府信任风险。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时要确保其保值与增值,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保基金安全;二是要确定基金的投资范围。因此,努力提高资金的管理和运作能力,避免基金贬值风险,也就成了各级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机构的一大重任。其基本要求是既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又可以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拓宽投资领域,还可以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投资代理,以提高资金增值率。国家应该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和成熟,逐步放松投资管制,建立养老基金进人资本市场所必须的基本组织结构和基础设施,使养老基金通过股票市场和其他有价证券市场实现保值增值。
5.5加强对农民参保意识宣传
由于中国地广人多,有的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意识不强,只有政府和群众双方相互配合,才能把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做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农民必须从传统保障意识转化为现代保障意识,意味着农民的心理、生活习惯及价值取向等方面都要发生深刻的变化。因此,广泛而深入的宣传、促成这种观念被更多的农村人民接受。要提高各级领导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地宣传农村新型社会保障的意义,实现群众的广泛参与。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有更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好的使广大的农村朋友参入进来,才能促进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Ⅳ 专家建议建立多层次养老体系应对农村养老挑战,具体该如何实施

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平均寿命也在不断提高,这是我国人民生活越来越好的体现。但另一方面,老人们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的身体也会越来越着,原来地里的农活也做不动了,自然就没有经济收入了。虽然农村养老这些年国家给予很多利民政策,但因数农村老人的基数大,不可能所有的老人都能够照顾到,这就需要从多方面着手来解决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

一、加大力度,完善农村养老体系。

农村居民养老虽然已经实施多年,但金额相对较低,无法保证农村老人的正常生活。平时农村老人身体还健康时,都会下地干活,一方面能保证自己的日常生活需要的粮食和蔬菜,但随着年纪越来越大,农活做不动了,生活的来源就断了。所以现在很多农村老人,不仅仅是提高养老质量的问题,而是有一部分还面临着生活的问题。对这部分困难老人,政府要加大力度,增加困难老人的养老保障。

Ⅵ 中国养老体系是由哪几个部分组成的

中国养老体系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相结合的。

Ⅶ 三大支柱养老体系

法律分析: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企业(职业)年金(第二支柱)、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Ⅷ 如何构建空巢老人的社区保障服务体系

随着空巢家庭的增多,空巢老人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使空巢老人安度晚年,构建一个多元化的养老保障服务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一、空巢家庭的形成
空巢家庭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趋势、社会进步的体现及人们价值观念改变的结果。具体来说,空巢家庭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老年人自身的问题。有些老年人由于受旧传统观念影响,造成父子、婆媳关系紧张,家人间难以相处而分居,形成不少空巢家庭。二是子女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年轻人在外工作、学习,形成诸多的空巢家庭;另一方面,部分子女由于敬老养老观念淡薄,视老年父母为累赘、包袱,就与父母分居而形成空巢家庭。三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住房条件改善,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活动空间,清静悠闲地欢度晚年,空巢家庭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了。
二、空巢老人面临的问题
空巢老人就是指由于子女外出打工或其他原因离开家庭而产生的。他们一般面临着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经济供给方面,随着独生子女家庭迅速增加,社会将面临一对夫妇赡养四位老人、抚养两位子女的情况。城市老人多数有退休金,经济赡养问题还不突出。在农村三农问题未解决的形式下,向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特别是一些需要昂贵的医疗费用来维持生命的患慢性病老人加重了子女的负担。二是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问题方面,一方面,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生理机能不可避免的产生逐渐衰退现象。另一方面,我国并没有在全国普遍建立起专门的老年医疗护理医院,而有些医疗护理医院的设备落后,提供老年人医疗护理的护士的技术水平较低,这些都使得空巢老人的医疗护理面临着问题。三是精神慰藉方面:由于传统家庭的解体,/空巢老人0无法享受过去大家庭的天伦之乐,离开子女时间久后容易产生孤独感,出现抑郁症状,有的人甚至会产生自杀行为。总之,空巢老人是我国社会转型条件下出现的一个新的弱势群体,应该引起个人和家庭、社区和国家的重视,个人和家庭、社区、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能力,解决好空巢老人面临的问题,给老年人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氛围。
三、对策:构建多元化养老保障服务体系
为了解决空巢老人面临的问题,建立一个以市场为指导,以政府法规和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充分发挥第三部门的主导作用的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成为当务之急。1.重视市场的作用。1.1空巢老人的增多催生了老年保姆市场的发展,我们应适应这股潮流并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将其发展壮大,凭借市场的竞争提高老年护理的水平和种类,为空巢老人提供全面高质量的护理服务。如一些机构专门培训入户陪护和钟点工为空巢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和心理护理,解决其面临的生活照料和医疗和精神慰藉方面的问题。1.2重视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努力将空巢老人面临的风险降到最低。商业养老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在被保险人年老退休或保期届满时,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养老金,给空巢老人提供一些经济支持,使其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去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和保健费用,降低其生存的风险。另外,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险,这是为了保证空巢老人因为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意外伤残等原因导致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支付各种费用建立。2.发挥政府的的作用,解决空巢老人面临的问题。2.1建立健全老年法规体系,切实保障空巢老人的合法权益。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尊老、敬老、助老、养老教育的同时,要通过法制手段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尤其是空巢老人的财产保护权、被赡养权,通过法律的形式保证其拥有生活的基础,切实解决空巢老人的经济供给和生活照料问题。2.2建立和完善针对空巢老人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经济供给和生活照料方面的问题。2.2.1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首先,政府应扩大社会救助的范围。将高龄、病残、无人照顾的困难的空巢老人集中到社会救助制度的保护下,给他们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生活必需品,做到应保尽保。其次,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城乡社会空巢老人保障资金的投入力度,以使城乡获得足够的资金来加强养老院、敬老院的建设,让高龄老人、困难空巢老人集中入院养老。2.2.2政府应积极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空巢老人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扩大社会医疗保障覆盖面,提高其身体素质。首先,降低医疗救助门槛,全面实施大病救助制度,大幅下调重病大病的起付线,增加受助比例和受助金额,着力缓解特困空巢老人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让空巢老人就医享受到真正的实惠和方便。再次,为老人建立安全、健康档案,定期上门为老人体检、上门问诊、送药到家,建立家庭病床。3.发挥社区在解决空巢老人问题方面的作用。首先,社区应积极参与家居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实现社会养老。一方面,为特困、独居、空巢家庭及80岁以上高龄老人提供免费、或价廉的医疗服务。另一方面,开展温情服务。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需要服务的老年人建立/爱心电话0联系制度,随时掌握老年人信息,及时了解老年人生活、身体等情况;协调辖区有关餐馆、超市开设爱心餐桌和爱心超市,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优惠、便捷服务;另外,通过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使得空巢老人从孤独寂寞的状态中摆脱出来,获得精神上的享受。社区向空巢老人提供多层次的医疗护理,提高其抵御疾病的风险。首先,应向其提供一级医疗护理保健,即预防措施。其次,应向其提供二级医疗保健。就是将原来需住院的手术病人或治疗病人,现在成为非住院的当日病人。如胆囊切除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等。最后,三级医疗保健在帮助空巢老人抵御慢性的、复杂的、长期性的疾病风险方面也有重要的作用。如神经系统疾病康复中心、卧床病人的家庭护理、以及临终病人的护理等。4.第三部门如社会慈善机构、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在解决空巢老人的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4.1要发挥慈善组织作用。政府应培育社会民间组织和慈善组织,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在规划设置、资金投入、土地提供和税收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切实推动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民间组织或慈善组织为空巢老人提供交通和陪伴、老年食堂、法律服务,甚至为居家的体弱老人提供家务、家庭保健、送饭上门、定期探望、电话确认、紧急呼救系统等养老服务,提高养老社会化的水平。4.2发挥专业机构尤其是老年人社会工作机构的作用。这些专业机构为社会培养专业的空巢老人社会工作人才,为这些空巢老人提供一些心理护理。例如,改变空巢老人的认知观念,引导其摒弃/养儿防老0的旧观念,鼓励其摆脱对子女的依赖,调整好自己的生活节奏,建立独立自主的生活方式;树立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鼓励他们进入老年大学,培养业余爱好,丰富日常生活,鼓励邻里之间的交往,建立并帮助老年人之间进行交流,鼓励那些独身的空巢老人去婚姻介绍,所去寻找适合自己的老伴,建立起新的生活规律和情感支持系统。

Ⅸ 如何构建科学的养老保险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

怎么会问这么宏观的问题?貌似政府和专家们考虑的事……

个人理解,简要答答:

一,养老保险实质是什么?是保障基本生活,不含其他。所以要水平不能高,重在照顾大多数,要扩大覆盖面!而不是提高水平。

二,结构和层次要合理。不搞差异化和种群歧视。在个人账户之外,要做到一视同仁,补贴公平。

三,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重要的是“老人”养老。需要国资拿出股权来补偿。当年他们没有养老金一说,这符合公平原则。

四,梯次解决资金缺口。不能推。将矛盾逐渐化解。必要时,可发国债。收支要平衡。

五,盘活养老金。在安全第一原则下投资股市。

还有加强资金保障的法律监督。明确监督主体,违法责任和保障措施。
回答有点乱。收入,支出,保值增值,安全监管呵呵,问题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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