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养老服务 > 疫情自然人养老基金怎么收取

疫情自然人养老基金怎么收取

发布时间:2022-08-26 13:00:33

㈠ 关于明确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发放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县区。
第三条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二)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四)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五)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探索建立城镇居民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六条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到2012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第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起步阶段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八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九条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第十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一条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缴费200元以下档次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为40元;缴费400元以上(含400元)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标准在40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共同承担,其中省级承担50%,市级承担15%、县区级承担35%。补缴年度不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残疾人补贴。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由省财政全额补贴;其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度或轻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所需资金市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承担70%。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作和发放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并建立养老保险计算机信息档案。参保人须持证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录入缴费及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四条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须做实,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有权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养老金待遇
第十八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统一按55元/月标准确定。列入国家试点县区的由中央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未列入国家试点县区的,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础养老金暂由省财政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承担50%,其余部分,市级财政承担15%、县区级财政承担35%。
市、县区政府对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城乡居民,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70周岁至7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每人每月加发20元。加发部分市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承担70%。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含利息),可依法继承。
第十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二十条中青年居民应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第二十一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城乡居民的养老金由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城乡居民核发《养老金领取证》,领取人员须持证按月领取养老金并年检(认定领取资格)。
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在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职责,制定完善管理规程,规范业务程序,并做实个人账户。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及时将缴费补贴及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划拨到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六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监督。建立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十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在所辖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市、县区政府应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注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及时充实人员,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人员及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确保基金安全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基础上组建,机构规格、编制、人员、职能、经费,由市、县区编制、财政部门按程序明确。经办机构按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可优先从事业单位、镇(办事处)富余人员中或从大学毕业生中招聘,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岗位,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但一律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镇、办事处应依托现有劳动保障事务所、站,采取调整富裕人员、调整业务分工等办法,增强经办机构及服务人员工作能力。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养老金领取证》工本费由县、区财政承担,不得向参保人员收取。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应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网络系统,并将其纳入“金保工程”和省、市、县区信息化建设范围,统一软件,统一流程,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
第三十三条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做到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
第七章相关制度衔接
第三十四条各县区应积极创造条件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相关制度衔接按照《汉中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社会保险暨创业就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汉人社发〔2010〕153号)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及其它优抚政策的衔接,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汉人社发〔2010〕109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成立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实施,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日常工作。
各县区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落实补贴资金,全力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市、县区组织、宣传、发展改革、民政、计生、国土、公安、农业、扶贫办、残联、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任何人以非法手段骗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擅自改变基金用途、挤占挪用基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未列入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区应做好充分准备,积极主动争取。并按照中、省、市部署,积极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汉中经济开发区区内的城乡居民纳入汉台区整体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汉台区统一安排,开发区负责落实区级财政补贴、工作经费、人员费用及承办部分具体工作,保证工作整体推进。
第四十二条各县区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并报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汉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汉政发〔2009〕61号)及《汉中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汉政办发〔2010〕98号)同时废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㈡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信息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3〕43号
各保监局、各养老保险公司:为促进保险业积极参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5月6日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以及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第八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展业,但应当具备与展业活动相适应的客户服务能力。第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受托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一)客户资金的初始金额及其后续增减事宜;(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三)投资策略和管理期限;(四)客户资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五)各类风险揭示;(六)客户账户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八)管理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九)其他服务内容及其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十)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十一)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建立独立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户管理、账户隔离和单独核算的原则,确保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独立于任何为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专户管理是指对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建立对应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并开设专门的银行资金账户和资产类账户进行管理。账户隔离是指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银行资金账户和资产类账户应当与养老保险公司自身的及其管理的任何银行资金账户和资产类账户实现完全的独立分离。单独核算是指对每个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并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账户信息,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账户查询服务;(二)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并进行投资管理;(三)定期估值并与资产托管人核对;(四)监督基金管理情况;
(五)计算并办理待遇支付;(六)定期编制并向委托人提供养老保障管理报告;(七)妥善保存养老保障管理有关记录;(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各项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责,但应当对其承接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承担最终责任。养老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责的,应当与选聘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养老保险公司采取方式(一)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受托管理的客户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开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并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产品报告材料包括以下文件:(一)《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报告报送材料清单表》,加盖公司公章;(二)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合同文本; (三)投资账户说明书;(四)总精算师声明书;(五)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六)产品可行性报告;(七)财务管理办法;(八)业务管理办法;(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变更报告。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产品主要内容变更:(一)产品名称变更;(二)管理人变更;(三)管理费费率上调;(四)主要投资政策变更;(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产品变更报告材料包括以下文件:(一)变更报告;(二)变更报告报送材料清单表;(三)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的对比说明;(四)产品变更涉及的文本(包括合同文本、投资账户说明书等);(五)总精算师声明书;(六)法律责任人声明书;(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格式:养老保险公司名称+说明性文字+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其中养老保险公司名称可以用全称或简称,说明性文字由各养老保险公司自定,字数不得超过10个。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产品报告后,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开设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账户。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账户的开设比照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开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应当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委托独立的资产托管人并签订资产托管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由其保管资产、开立账户、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数据核对、信息披露、支付等事务。资产托管人的资格、职责、选择等有关事项比照中国保监会资产托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采用完全积累账户制管理。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运营所得收益,全额计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各类账户。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根据管理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可以包括以下项目:(一)初始费
初始费是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资金进入基金管理专户时一次性扣除的管理成本。初始费按照当期缴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二)管理费
管理费是养老保险公司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的运营成本。
管理费每年按照当年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根据管理形式及服务类型采取定额收费的形式收取。(三)托管费
托管费是资产托管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基金托管服务的运营成本。
托管费每年按照当年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四)解约费
委托人提前解除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合同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解除合同时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收取解约费。
养老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存续期限设置递减的解约费比例。养老保险公司为个人受益人设立个人账户的,个人受益人退出的,应当通过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养老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受益人个人账户净值的比例一次性收取解约费。
养老保险公司应根据个人账户的存续期设置递减的解约费比例。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为团体委托人设置公共账户,用以记录委托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等账户信息。如存在个人受益人的,可以分别为受益人设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下可以分设团体缴费账户和个人缴费账户,分别记录团体缴费和个人缴费的缴费明细及其投资收益等账务信息。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为个人受益人设立个人账户的,应当与委托人明确约定权益归属原则和领取支付条件,其中对于个人受益人本人缴费部分,应当全额计入个人缴费账户。委托人为团体客户的,个人受益人离职后,其个人账户可以在原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设置的保留账户继续管理。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团体委托人提供下列材料:(一)经董事会决议或民主程序通过的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关政府部门对养老保障方案的批复、核准文件;(二)所有受益人名单和身份信息。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无须进行个人账户分配的,上述材料(二)可免于提供;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只有个人缴费,无团体缴费的,上述材料(一)可免于提供。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个人委托人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身份信息;(二)个人资金账户信息。第二十四条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团体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时,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已通知受益人解约事宜的有效证明,并按照委托人要求与权益归属原则处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个人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时,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在扣除解约费后,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个人委托人资金余额划拨至个人委托人本人的银行资金账户。第二十五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委托管理合同向相关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授权书以及托管合同开立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管理人。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范围比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第二十八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委托人提供上一年度的委托人权益报告,并向受益人提供年度对账单以及个人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第二十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基金数目、基金收益率等,但需要保密的客户信息除外。 第三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向委托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要求委托人对投资风险提示函进行书面确认或在养老保障管理合同中单独列示。第三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投资管理能力和历史业绩等情况。
养老保险公司向客户做出投资收益预测,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
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测结果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养老保险公司对客户的承诺。第三十二条 在签订受托管理合同之前,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了解委托人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并根据所了解的委托人情况推荐适当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和服务。第三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虚假、片面、误导、夸大的方式宣传推介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金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 (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四)挪用、侵占客户资金;(五)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六)以转移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不同的投资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七)利用所管理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谋取不正当利益;(八)不公平地对待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损害客户的利益;(九)从事内幕交易及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自身不得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投资收益承担任何形式的保证责任,不得在管理合同和产品设计中列入投资收益保证条款。第三十五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不需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不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范围。第三十六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保值增值向第三方合格担保机构购买风险买断担保,相应的担保费可以列入基金的运营成本。
养老保险公司不得对担保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反担保。第三方合格担保机构是指非保险类金融机构,且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三)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承担风险买断担保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四)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养老保险公司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购买风险买断担保的,应当在受托管理合同或风险揭示书中向委托人充分揭示购买风险买断担保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仍然存在投资损失的风险。第三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三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行外部审计,相应的审计费用可以列入基金的运营成本。(一)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经历三个会计年度时;(二)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报告。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三次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文件,均应采取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其中,纸质文件一式两份;
电子文件采取PDF文件格式并刻录成光盘。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日起施行。《关于试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29号)同时废止。

㈢ 城乡养老保险怎么交

本地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需累计缴纳满15年才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社保待遇。社保交满15年后可以不再交费。如有单位缴满15年还未退休的,企业还得继续缴费,直至退休。

城镇养老保险怎么交

城镇养老保险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为每年每人100元,让收入较低的居民也能参保。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2、考虑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普遍高于农村居民,有多缴多得的需求,因此规定缴费标准从100元至1000元10档,比新农保多5档。在统一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可以不分城乡,由参保人在多档中选择,“弹性”更强,有利于适应不同收入水平群体的需求。地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3、地方政府对城镇居民参保缴费补贴的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中央财政按此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一半。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4、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实账管理。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㈣ 养老金怎么交的

缴纳养老金的方式有:
1、单位交纳。主要是城镇在职职工,其所在单位就必须为其购买养老保险,保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2、个人交纳、个人交纳的,可以自行购买养老保险。也就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灵活就业的身份去缴纳养老保险,个人要同时承担单位和个人的保费;
3、也可以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户籍所在地参与投保。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中国养老金主要分为两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二者实行的不同制度,具体表现为三个不同:
1、统筹的办法不一样即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财政统一筹资;
2、支付的渠道不一样即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统一支付;
3、享受的标准不一样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高于企业退休人员
【法律依据】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民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㈤ 今年养老金调整通知发布,养老金为什么会做出调整

今年养老金调整通知发布,养老金为什么会做出调整?我国逐渐进入老年化社会,老年人口的比重在逐年增高。养老金是老年人退休后的唯一经济来源,近几年每年养老金都会有所提升,老年人口基数这么大,每个人的养老金提升一点,整体养老金的增加额将会是一个恐怖数字,为什么每年养老金都会提升呢?下面就我的看法给大家聊聊这其中的原因。

1、物价上涨的原因

每年的物价都会有所上涨,如果养老金不提升的话,那其实际购买力是下降的。养老金是大多数退休老人唯一的经济来源,这样,老人的实际购买力就会下降,老人的生活就没有了保障,老人的生活质量就会下降,这种情况是国家不愿意看到的。为了在物价上涨的基础上保障老人们的生活,养老金每年会随着物价上涨有所上涨。

养老金每年上涨确实会给国家财政造成一定的压力,国家也正想办法缓解这种压力,比如延迟退休、养老金全国统筹等措施,相信经过国家的政策,不但能保证养老金每年递增,也会保证财政平衡的。亲爱的朋友们,你们觉得养老金每年上涨是个好事吗?欢迎大家踊跃发言。

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广大群众的“养命钱”,也是重要的公共资金。当前,随着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养老基金积累快速增加,现行政策规定的银行存款、购买国债方式已不能适应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人口老龄化挑战愈益严峻,养老基金支付压力逐步加大。对此,要在继续加强基金管理的同时,加快完善基金投资政策,拓宽投资渠道,积极稳妥地开展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这不仅有利于增强制度的吸引力,调动参保积极性,扩大覆盖面;更有利于拓宽基金来源,增强养老基金的支撑能力,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

为了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益水平,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要求和国务院工作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 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九条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条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

㈦ 疫情期间保险减免政策有哪些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 ,为纾解企业普遍遇到的生产经营困难 ,人社部等三部门今年2月份对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了减、免、缓三项措施。

7月21日 ,在人社部举行的2020年第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 ,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介绍 ,今年预计三项社会保险全年合计为企业减少成本1.6万亿元 ,其中企业养老保险费就有1.5万亿元 ,这意味着今年养老保险基金将少收1.5万亿元。

这会否影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针对社会的这一担忧 ,聂明隽强调 ,减免政策事先经过了反复研究、缜密评估和精确测算 ,“是以必须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前提的”。他表示 ,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了比较可观的“家底” ,去年年底累计结余有5万亿元 ,“减免社保费不会影响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三项社保“免减缓”

全年将为企业减费1.6万亿

人社部政策研究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卢爱红介绍 ,实施社保助企“免减缓”行动以来 ,2-6月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共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5769亿元 ,缓缴431亿元 ,预计全年将为企业减费1.6万亿元。

南都记者了解到 ,为给疫情期间的企业纾困 ,今年2月人社部等三部门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其中明确各省份可以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 ,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

不过到今年6月25日 ,人社部等三部门再次发文 ,决定延长上述政策的实施期限 ,对中小微企业的三项社保免征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聂明隽表示 ,全年为企业减费1.6万亿元“规模空前”。“这里有一组对比数据 ,2015年以来国家先后六次下调社保费率 ,职工五项社会保险总费率从41%降至33.95% ,共为企业减费近万亿元。”他说。

他还说 ,这次减免政策除了1年释放出来的1.6万亿元“真金白银” ,若加上1-4月养老保险费率比去年同期降低的翘尾因素和全年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减费金额 ,今年三项社会保险总减费将达到1.9万亿元 ,“力度和规模都是空前的 ,将对助力企业走出困境、稳定和扩大就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全国养老保险基金“家底”可观

不会影响退休人员“钱袋子”

据聂明隽介绍 ,在为企业减费的1.6万亿元成本中 ,有1.5万亿元是企业养老保险费 ,这意味着今年全国养老保险基金将少收1.5万亿元 ,会不会影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钱袋子?

在发布会上 ,聂明隽回应了社会的这一担忧。他表示 ,得益于经济多年快速发展 ,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了比较可观的“家底” ,去年年底累计结余有5万亿元 ,“这里我想明确的是 ,减免社保费不会影响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他表示 ,减免政策事先经过了反复研究、缜密评估和精确测算 ,“是以必须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前提的”。今年实施减免政策后 ,预计会有较多的省份出现当期收不抵支 ,但绝大部分省份都能通过动用历年结余确保发放。

“截至6月底 ,全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4.77万亿元 ,预计到年底还能保持3.8万亿元以上的结余 ,此外还有2万多亿元的全国社会保障战略储备基金 ,整体支撑能力还是比较强的。”他说。

聂明隽表示 ,国家对各省确保发放的困难程度也进行了充分预判 ,对保发放困难省份将加大资金调剂和支持力度。

例如 ,今年基金中央调剂的比例提高到4% ,调剂金规模达7400亿元 ,跨省调剂1700多亿元。4月初下拨了一季度调剂金 ,6月中旬二季度的调剂金也全部下拨 ,有力支持了困难省份确保发放。对个别压力特别大的省份 ,在压实省级政府保发放主体责任的基础上 ,中央也将给予特别支持。

关注

不会影响今年基本养老金“16连涨”

今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实现“16连涨” ,人社部、财政部4月17日联合下发《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要求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 ,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 ,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 ,近年来养老金上调幅度整体呈下降趋势 ,2008年到2015年 ,养老金每年上调幅度都保持在10%以上 ,2016开始下降 ,2018年、2019年、2020年连续3年保持5%的上调幅度。

对此有学者向南都记者表示 ,考虑到今年经济社会面临的不利因素 ,5%已经不算低。但在经济增长放缓、疫情不利影响的背景下大幅减收企业养老保险费 ,又增加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势必令全国养老保险基金承受更大的收支压力 ,这种压力在个别当期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省份更加突出。

针对今年各省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工作 ,聂明隽强调 ,减免养老保险费不会影响今年各省的养老金调整。在制度建设上 ,长期确保发放已有根本性制度安排。目前 ,全国已经有26个省份实现了规范的省级统筹 ,剩下的省份也将在今年年底之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规范的省级统筹 ,不仅能够进一步提高全省基金统一调度使用能力 ,确保全省养老金发放 ,还为下一步实施全国统筹打下良好基础。”他说。

南都记者发现 ,截至7月21日 ,全国已有25个省出台了本省具体的调整方案 ,多数省份已经明确要求新增养老金在本月底发放到位。“其余省份正在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组织实施 ,争取尽快把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聂明隽说

阅读全文

与疫情自然人养老基金怎么收取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十堰农村养老金怎么交 浏览:206
老年大学禁毒宣传 浏览:560
农村社保养老金活不到60怎么领 浏览:280
北京朝阳区养老院哪家好 浏览:281
亥猪午时女跟父母关系怎么样 浏览:752
谢襄怎么通过体检进军校的 浏览:117
武汉市退休养老金怎么涨2016年 浏览:549
考驾证体检都需要什么资料 浏览:884
办理慢病体检多少钱 浏览:313
50岁中年妇女丝袜 浏览:79
游戏超级圣诞老人是怎么买东西的 浏览:815
老年人微信名应该是什么 浏览:72
体检腹部ct多久做一次好 浏览:637
老年人易患疾病 浏览:393
父母赠与子女如何确认 浏览:791
怎么解决老年人食之无味 浏览:369
老年大学绩效考核办法 浏览:427
九九重阳节幼儿对爷爷奶奶的祝福语 浏览:391
返乡送老人的房子多少钱 浏览:130
养老院康复制度 浏览: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