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家对养老院的政策有哪些
要想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离不开国家对养老院的大力扶持政策,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国家(指民政部)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包括民营、个人办养老院)有优惠政策,但这种政策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各地政府、民政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存在很大差别。 比如东部沿海地区,因经济发展较好,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实行资金扶持:一是建设补贴,分为新建、改建两种标准;二是入住老人补贴,分为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标准;相关税的减免;土地划拨。
❷ 江苏省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具体缴费标准是什么泰州市海陵区土地换社保具体怎么实施的
问题1:新农保政策不分男女,都是60周岁开始领取待遇,60周岁以前需要缴费,缴费分100~500五个档次,女55周岁需要正常缴费5年,允许补缴,但缴费总年限不能超过15年,也就是允许补缴10年,男60周岁,可以直接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不用缴费。
问题2:新农保政策多缴多得,不存在合适不合适,最高缴费档次每年500元,如果缴15年,60周岁以后每月大概领取130元左右。
问题3:可以自由退保,如果现在年纪超过60周岁,以后你办理的时候,会把从政策施行之日起到你开始参保期间的补发给你。如果没到60周岁不参保,等你超过60周岁就不允许参保了,也不能领取待遇。
问题4~8: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每个地方是不尽相同的。政策规定,失地农民选择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只能参加一种。低保待遇,不是说土地被征用就一定会享受低保政策,低保标准是由民政部门根据规定具体核定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是由征地单位一次性缴齐。因为我们省份不同,政策肯定有出入,你最好咨询一下你们地方的社会保障部门。
❸ 关于泰州地区80岁老人每个月的补贴,知道的请进
有计划 但目前并未开始实施
江苏80岁以上老人有望享受高龄津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8日02:31 现代快报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速发展,10年前实施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不能适应需要。昨天召开的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将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新的立法。
未来20年内,三个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
省民政厅厅长吴洪彪介绍说,截至去年底,江苏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258.8万人,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7%;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口达182.77万人,占全省老年人口总数的14.5%。江苏老年人口在未来20年内将持续快速增长,达到每三个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
草案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在原保障金发放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20%的保障金;对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无固定收入的城乡老年人,应当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具体办法由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对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的老年人,优先予以安排。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重点优抚的老年人以及无丧葬补助的老年人死亡的,应当免除殡葬基本火化费。
草案规定,江苏将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吴洪彪表示,省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新建2000个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到2012年,全省将建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11535个。
80岁以上老年人将有高龄补贴
今年6月,民政部曾表示将统一高龄养老津贴制度,全国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津贴。记者看到,在草案里已明确提出,江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尊老金,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发放长寿补贴。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扩大补贴发放范围,对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同时,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为老年人免费提供健康检查。
❹ 国家对办养老院有哪些补贴
国家对复于民营养老院相关补制助有:一次性建筑补贴,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
1.设立方面:
建设补贴(一次性分期支付)分为自建和改建,一般改建补贴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
2.经营方面:
运营补贴,根据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况,一般超过一定时期后给予200-50元每月的补贴,
各地不同。另外可能会有些节日慰问金。
(4)泰州市养老院有哪些政策吗扩展阅读:
1.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于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
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
2.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养老服务业主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主,
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❺ 建养老院有哪些优惠补贴和政策
法律分析:1、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有关基金;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应减半征收上述费用和基金。养老机构建设涉及的暂不能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由当地政府财政购买。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3、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4、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以及企业通过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5、各级政府要积极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投融资平台,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保险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❻ 国家对养老院有哪些扶持政策
政策如下:
1、改革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
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对外养老服务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同级价格部门核定,并建立公示制度。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根据其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
2、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力度
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
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但要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4、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福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核定床位数或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面向老年人服务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
5、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
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❼ 国家对敬老院的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养老院属公益性事业,按国家有关举办公益性的法律办.优惠政策各地可能会有些差别的
敬老院政策
敬老院是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申报程序:1、村民本人申请;2、村委会审核;3、乡镇人民政府批准;4、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精神病、传染病患者不得入院。)
财产处理:1、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属国有、集体财产,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拨给敬老院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乡镇人民政府及敬老院不得将敬老院的房屋、土地、设备等作其他用途抵押,不得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的用途。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3、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集体为五保对象配发的衣服、被褥等生活用具用品,五保对象只能自己使用,不得自行处理。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4、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其个人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或变卖;其年满16周岁停止五保供养时,其个人原有财产中如有他人代管的,应当及时交还本人。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其中儿童福利机构和涉港、澳、台或外资申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由市级民政部门审批。申
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由受理民政部门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
❽ 养老院国家有什么优惠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6〕6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文转发)等有关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动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创新,改进完善养老领域金融服务,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创新金融服务。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紧迫任务。立足国情,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迫切要求改进和创新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广泛动员社会资本参与,增加社会养老财富储备,提升养老服务支付能力,保障“老有所养”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二)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是金融业自身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
在金融市场化、国际化和多元化趋势下,金融机构传统业务和发展模式面临挑战,金融业进入转型升级的重要发展阶段。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满足迅速增长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是增加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供给,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结构优化的重要手段,是金融机构拓展新业务的重要机遇,是金融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战略意识,加快养老领域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布局,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实现支持养老服务业和自身转型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金融对养老服务业的资源配置效率为方向,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金融组织、产品、服务和政策体系,切实改善和提升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
(四)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扶持。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政府扶持为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实现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金融资源向养老服务领域配置和倾斜。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服务。立足区域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需求实际,对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不同养老服务形式,积极探索和创新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强金融支持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各类规划和政策的衔接,以满足“老有所养”、推进医养结合和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求为重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除制约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寻求重点领域突破。
(五)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种类齐全、功能完备、服务高效、安全稳健,与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符合小康社会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组织更加多层次,产品更加多元化,服务更加多样化,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和满足居民养老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三、大力完善促进居民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六)创新专业金融组织形式。
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优化整合资源,提高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将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个人养老相关的金融业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探索建立养老金融事业部制。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或分支机构组建服务养老的金融发展专业团队、特色分(支)行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升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
(七)支持各类金融组织开展养老领域金融业务。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发展要求,优化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增强养老领域金融服务能力。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发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提供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制度优势,积极开发各类附带养老保障的信托产品,满足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八)积极培育服务养老的金融中介体系。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模式,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面向养老服务业开展征信、评级服务,鼓励银行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扶持。支持发展与养老领域金融创新相适应的法律、评估、会计等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与养老信息和智慧服务平台合作,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资源,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务。
四、积极创新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
(九)完善养老服务业信贷管理机制。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专门制定养老服务业信贷政策,开发针对养老服务业的特色信贷产品,建立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合作开展养老信贷专项培训,提升信贷服务专业化水平。
(十)加快创新养老服务业贷款方式。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承贷主体,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资企业或个人作为承贷主体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设立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或招用员工比例达到政策要求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给予支持。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
(十一)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五、支持拓宽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十二)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养老服务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探索建立民政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融资。探索利用各类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非上市养老服务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
(十三)支持养老服务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支持处于成熟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积极发挥各类担保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对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发展。
(十四)鼓励多元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支持各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PPP项目的融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与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基金模式,探索运用股权投资、夹层投资、股东借款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养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投资者积极投资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养老服务企业。
六、推动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优化保险资金使用
(十五)完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进一步完善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组成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推进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大力拓展企业年金、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促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一步向中小企业覆盖。推动商业养老保险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促使商业保险成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十六)加快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继续推进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助推养老、康复、医疗、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使用医保基金账户结余统一为参保人购买护理保险产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支持保险公司发展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大力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为养老机构运营提供风险保障。
(十七)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
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在符合投向要求、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市场化机构多种渠道开展投资,实现资金保值增值,提升服务能力。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为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七、着力提高居民养老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八)增强老年群体金融服务便利性。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进一步向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支持金融机构对营业网点进行亲老适老化改造,加强助老设备、无障碍设施建设,开辟老年客户服务专区,提供敬老服务专窗、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为老年客户营造便捷、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老年客户电话银行服务流程。
(十九)积极发展服务居民养老的专业化金融产品。
鼓励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积极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养老型基金产品,鼓励个人通过各类专业化金融产品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提高自我养老保障能力。加快老年医疗、健身、娱乐、旅游等领域消费信贷、信托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代际养老、预防式养老、第三方付费养老等养老模式和产品,提高居民养老财富储备和养老服务支付能力。
(二十)不断扩展金融服务内容。
金融机构要积极介入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养老保障与福利计划等业务,做好支付结算、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等基础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为老年群体提供特定服务的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适当减免开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费用,探索提供商户优惠、医疗健康、休闲娱乐、教育咨询、法律援助等配套增值服务。加强老年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加大理财产品等新型金融业务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拓展老年人金融知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老年人办理大额转账等业务应及时提醒查阅,在面向老年人销售保险、理财产品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
八、加强组织实施与配套保障
(二十一)加强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
建立人民银行、民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合力。制定并定期完善养老服务业指导目录,发布更新养老服务机构与企业信息,建立健全项目数据库和推荐机制。对纳入数据库并获得民政部门推荐的优质养老服务项目,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给予积极支持。各级民政部门应指导养老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提高承贷能力和偿付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运用财政贴息、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政策工具,加大对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和扶持。
(二十二)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
加强信贷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和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政策,加强对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养老领域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以利于金融创新稳妥有序开展。
(二十三)加强政策落实与效果监测。
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养老领域金融业务发展的统计与监测分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民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等,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来源于:养老信息网-《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