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滞纳金多高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养老保险的滞纳金计算公式是:补缴养老保险金额×滞纳天数×千分之二/千分之五。也就是,如果企业滞纳天数为30天,养老保险应缴费总额为15000元,而滞纳金的收取标准为千分之二,则保险滞纳金为900元。
再以滞纳金的收取标准为千分之五来计算,如果企业滞纳天数为60天,而养老保险缴费总额为15000元,则保险滞纳金=15000×60×5‰=4500元。也就是说,企业在补缴养老保险后,还应该再交给社保机构4500元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
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 养老保险金滞纳金的收取标准是多少
虽说养老保险在中断6个月后可以选择补缴,但这时相关部门会收取一定的滞纳金。那么养老保险滞纳金要交多少钱?这与补缴金额、滞纳天数等因素都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但对企业而言,一般在几百到几千元左右。
要想了解这一问题,您首先要知道养老保险的滞纳金计算公式。一般来说,养老保险的滞纳金计算公式是:补缴养老保险金额×滞纳天数×千分之二/千分之五。也就是,如果企业滞纳天数为30天,养老保险应缴费总额为15000元,而滞纳金的收取标准为千分之二,则保险滞纳金为900元。
再以滞纳金的收取标准为千分之五来计算,如果企业滞纳天数为60天,而养老保险缴费总额为15000元,则保险滞纳金=15000×60×5‰=4500元。也就是说,企业在补缴养老保险后,还应该再交给社保机构4500元的滞纳金。
养老保险滞纳金需要我们根据缴金额、滞纳天数等来计算,具体公式为补缴金额×滞纳天数×千分之二/千分之五。也就说,若企业滞纳天数为30天,补缴金额为15000元,按千分之二收取,则应缴纳900元的保险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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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年没交的养老保险 要补交要多少 滞纳金要交多少
4年没交养老保险,补多少只能当地社保中心才计算得出,是否有滞纳金,也得根据当地规定,有的城市没有滞纳金的。如果是4年没交养老保险的话。你所交的数额取决于你所参加的到底是什么类型的保险,如果你参加的是职工医保的话,那你应该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那种的话就需要负担企业部分的加个人部分的,也就是说一个月需要补交1000左右,但是如果是居民医保的居民养老保险的话,应该按照每年280的费用来交纳,所以说你自己计算一下就可以了,滞纳金一般是在3%左右,自己计算一下或者是直接到社保交纳双窗口,请工作人员给予计算都可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4. 养老保险补缴滞纳金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流程,现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滞纳金的计算规则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于我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申报补缴
(一)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
1.用人单位整体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社保系统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补缴表》一式三份,滞纳金通过系统按照计算规则自动计算,与用人单位月报欠缴金额一并收缴。
2.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时须从最早欠缴月依次补缴。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于每月27日(每年2月份为25日)前进行月报补缴。超过上述日期进行上月月报补缴的,则生成用人单位当月月报,但不发送财务进行银行托收。
(二)用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
1.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时均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进行申报。
2.企业版申报个人补缴操作步骤:
(1)在企业版中“个人补缴申请”模块录入补缴明细。
(2)用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和基数差补缴的,共有四类补缴原因,分别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稽核补缴、专项审计补缴、监察补缴,单位申报时需按照补缴原因进行选择。
(3)录入补缴明细前,用人单位注意核实个人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
(4)补缴录入完毕后,在“补缴申请查询(四险)”和“补缴申请查询(医疗)”模块分别导出补缴报盘文件。
(5)在导出补缴报盘文件的同时,四险应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医疗保险应打印《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表》(表十)各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其中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
3.用人单位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补缴信息全部成功时,社保系统生成补缴明细表,同时计算出滞纳金。申报时如存在错误的记录,则社保系统不能生成补缴明细,需用人单位重新申报。
三、补缴收款方式
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后,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打印《补缴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业务岗、财务岗各留存一份。
对于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和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在每月15日(含15日)前,可采用支票、银行卡两种收款方式;每月15日后申报补缴时,采用银行卡一种收款方式。
四、其他
(一)自2011年7月起,用人单位在工作日内均可申报补缴。
(二)用人单位到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申报补缴成功后,须当日到财务岗缴费,如当日未到财务岗缴费的,须重新进行申报补缴、重新计算滞纳金。
(三)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中断社会保险关系需补缴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时,用人单位可直接通过企业版报盘,并打印相关补缴明细表进行申报。补缴超过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
(四)用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时,可到社保经(代)办机构或从网上申报系统下卸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各险种的缴费人员类别、正常参保险种等补缴参数。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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