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五险一金生育险是什么
法律分析:1.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2.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按照保险基数进行缴纳,缴纳比例1%,由公司全额缴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Ⅱ 生育保险和生育基金有什么区别
一、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二、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三、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按照以下办法执行:(一) 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之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二) 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高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前连续缴费期间和分娩后12个月缴费期间的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补支的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发给个人;补支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向个人追回。 四、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应当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生育保险应当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征缴。 五、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生育保险与社会保险其他险种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准备核定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六、提高生育保险自然分娩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 由1900元调至2000元、二级医院由1800元调至1900、一级医院由1700元调至1800元。
Ⅲ 生育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哪些支出
(一)生育津贴(原称产假工资)。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为90天。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延长产假期限的优惠政策。因此,全国大部分地区生育津贴支付在期限在90-180天之间。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有两种:一是在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以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则以女职工生育前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一般不低于女职工生育前的基本工资。 (二)生育医疗费。生育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生育女职工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1)检查费是指女职工围产期保健过程中定期到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的相关费用。大致可分为全身检查、产科检查、化验室检查以及特殊检查4部分。 全身检查主要有发育和营养状态、身高、体重、血压、检查心、肺、肝、脾以及脊柱和乳房检查。 产科检查主要有腹部检查、骨盆测量、阴道检查。 化验检查主要有血常规、血型、尿常规、尿糖,必要时做肝、肾功能检查。 特殊检查主要有超声波检查、羊水检查、胎盘功能检查等。此项检查根据特定的情况决定。 (2)接生费主要是指女职工分娩时,医生或助产人员协助产妇娩出新生儿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即医生以及助产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的费用。大部分产妇为自然生产,这是接生过程中最为简单的一种,也是费用最低的一种。也有一部分产妇由于各种原因不能靠自己的力量分娩,需要医务人员手术助产才能娩出胎儿。目前主要有两种助产方式,一是胎头吸引术:它是用一种特制的吸引器,利用负压原理吸附在胎头上,随着宫缩、产妇屏气,向外拉胎头,使胎儿娩出,不用麻醉。二是产钳术:它是用产钳夹住胎头两侧,借助宫缩和产妇屏气用力,顺着产轴方向将胎儿牵拉出来。无论是哪种接生方式,其费用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手术费支付的项目主要是指分娩过程中的会阴切开术和剖宫产术。当产妇自身条件不适宜自己娩出胎儿,必须靠医务人员进行手术帮助产妇完成分娩过程,其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如手术过程中出现医护人员责任事故,其手术费用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应由医院索赔。 (4)住院费是指产妇在分娩期间住院的床位费、取暖费等。床位费按照国家物价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普通床位收费标准支付。母婴同室以及高标准病房所需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5)药费是指女职工从怀孕到分娩后出院,医生根据产妇需要给予的药物护理、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产妇私自到药店购药以及购买滋补和营养品,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这是指职工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而实行的避孕、节育手术费用。主要项目有放置(取出)子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您感兴趣的信息还有在中国,留住人才要靠令人信服的职业发展机会而非薪酬转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研究深入开展企业职工生育保关于印发《生育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的通知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规定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