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找这几个文件看看
总的来说,也不复杂大体流程为:参保人在原参保地拿身份证、社保编号(或证件),到所在地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即可。后台所有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处理。
在你离开前到社保打印那个缴费凭证就行了然后拿着这个回去到当地申请办理转移离开前忘了打那个缴费凭证也没关系可以在当地申请时由当地社保跟他要
至于电话可到北京市人社局或昌平人社局网站查询各科室的都有但能否打通或是否有耐心回答就没准了这种事最好还是亲自去一趟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第八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这个文件是人社部〔2009〕187号文的附件网上一般没有但各省人社厅都有发布自己的经办规程内容跟人社部发的这个基本一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87号
这个正文没什么内容主要是附件
附件: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两个附件不公开)
附件1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就具体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统一规范资金转移
为了更好地统一规范资金转移的标准,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二、关于缴费工资指数的确定
按《暂行办法》规定跨省转移接续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按以下方法确定: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四、关于参保人员欠费问题的处理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
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中,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由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保留地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期间的单位缴费不再转回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也按上述规定处理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
附件2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已与该系统联网的,通过该系统进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交换(具体规则另行发文规定)。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可先通过传真传送相关材料,但同时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第五条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第六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补办。
第七条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第八条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九条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第十条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对于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缴费账户”)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书面告知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附件5,以下简称《通知书》)。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通知书》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识。
第十二条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办理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办理账户转移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以下简称“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附件6)。
第十四条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审核无误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附件7,以下简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
第十五条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但仍需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第十六条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手续,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出国(境)定居或在职死亡的,本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领人”)办理一次性领取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手续。
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申领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一次性支付参保人员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缴费账户其余资金并入当地统筹基金,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
第十八条本规程从二Ο一Ο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附件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附件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附件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附件5:《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
附件6:《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附件7:《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主题词:社会保障职工养老保险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9年12月30日印发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② 上海自助平台上社保怎么转出
上海自助平台上社保办理转出是要到营业厅办理的。
社保查询方法如下:
1、社保中心查询。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2、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4、触摸屏查询。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内如果设有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刷卡或根据屏幕提示输入卡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③ 临时帐户养老保险怎么转移
转入资料:(用人单位提供)
1、跨省流动就业人员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本人户口簿(户籍为本市人员);
3、批准调动的批件(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
转入流程: 1、申请者携带上述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2、社保经/代办机构在接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生成打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并邮寄;
3、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部门做转移收入入账处理;
4、社保机构业务部门收到财务部门签字确认的信息表后,录入信息表。
养老保险临时账户转出
转出资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2、《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申请书》。
转出流程: 1、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办理“转外省申请中断”业务,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2、受理参保单位申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并邮寄。
3、收到参保人原社保机构出具的《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录入《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办理“转外省市”终止缴费,同时生成打印《信息表》;
4、社保机构将信息表进行邮寄,且转给财务据此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④ 社保转移账户类别怎么选
摘要 什么是“临时账户”?
⑤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申请表怎么填
建立临时账户的办法:
1、用人单位到所辖分局建立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建立临时账户(有专门标识);
2、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
承办部门:业务分局(县局自定科室)。
转出流程:
一、邮寄《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1、用人单位或个人向所辖分局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2、与申请人核对基本信息、账户信息无误后,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等待《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
3、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
4、承办部门:业务分局(县局自定科室)。
二、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1、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核对相关信息,在系统中操作转移程序,打印3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按《暂行办法》统一规定的资金转移标准(含统筹、个账),核对《信息表》中各项转移金额,相符的填报2份《省内、外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明细汇总表》;
3、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3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2份)、《省内、外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明细汇总表》传送至局养老保险处(县局自定科室)。
4、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5、承办部门:业务分局(县局自定科室)。
三、审核
1、审核传送的转移材料,转移材料齐全且金额相符的传送至局基金中心养老科(县局财务科),不符的退回上一经办部门;
2、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3、承办部门:养老保险处(县局自定科室)。
四、支付转移资金、邮寄《信息表》、归档
1、复核传送的转移材料,转移金额相符的予以支付,不符的退回上一经办部门;
2、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3、归档:《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省内、外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明细汇总表》;
4、工作时限:11个工作日;
5、承办部门:基金中心养老科(县局财务科)。
⑥ 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临时缴费账户: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66号)文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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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临时养老保险北京转外地如何填写申请转移单
不可以,
以北京为例,去朝阳区社保中心《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两份。
减员原因注明:养老一“转外省申请中断”,医疗一“转外埠”,单位加盖公章
2.《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个人申请》一式三份。参保人本人签字确认,写明联系方式,加盖单位公章。
3.《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一份。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医疗《参保凭证》,参保人将养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提交至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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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定义:不在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⑨ 社保转入临时账户如何办理
转入资料:(用人单位提供)
1、跨省流动就业人员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本人户口簿(户籍为本市人员);
3、批准调动的批件(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
转入流程: 1、申请者携带上述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2、社保经/代办机构在接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生成打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并邮寄;
3、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部门做转移收入入账处理;
4、社保机构业务部门收到财务部门签字确认的信息表后,录入信息表。
养老保险临时账户转出
转出资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2、《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申请书》。
转出流程: 1、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办理“转外省申请中断”业务,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2、受理参保单位申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并邮寄。
3、收到参保人原社保机构出具的《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录入《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办理“转外省市”终止缴费,同时生成打印《信息表》;
4、社保机构将信息表进行邮寄,且转给财务据此办理基金划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