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存在哪些现实问题
1.养老服务对象定位不准确
首先,我国群众深受集体主义文化“滋养”,在广大农村地区 60 年代出生的老年人对自己的养老服务需求表达不清,没有通过社会养老的意识。即使社区中有居家养老的机构存在,大都以“自上而下”的形式进行服务,老年人所接收到的养老服务并非是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而是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认为的需求,这使得社区养老服务的供给效率降低。其次,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当前能够享受到养老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少数的特殊老年群体,而非是绝大多数年纪大、儿女未在身边照顾或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这使得服务对象的范围过窄。
二是家庭养老制度的资源逐渐萎缩。其主要表现为:父辈对财产等资源的控制地位不复存在,他们可用于与子女交换赡养的物质基础非常有限;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加快,农村照顾老人的人力资源短缺;新的养老政策开始实施或新的资源开始进入,但是缺乏驱动力。
㈡ 准备办个养老机构,在经营上有经常遇见啥情况啊
(1)信息化程度低,管理流程不够标准规范
(2)会员体系复杂,难于展开差异化经营
(3)护理人员管内理难度大,容服务质量有待提升
(4)缴费收费麻烦,现金处理增加运营成本,用户体验不好
(5)会员健康状况不能实时监控,贻误治疗最佳时机及意外风险的发生
(6)家属无法实时获取老人健康指标
澜光智能为养老机构、养老院、敬老院、养老福利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量身定制开发的专业的养老管理软件产品;涵盖接待管理、老人管理、服务管理、人事管理、床位管理、费用管理、库存管理、评估管理、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功能模块,涉及从接待到退房的所有流程。老人健康数据通过物联网实时上传智慧云端,PC、手机、云端三端实时同步,异常数据及时报警。系统通过明确部门职能,精简业务流程,优化服务项目,科学规范管理,提高养老机构业务处理效率和管理效率,减少资源浪费,提升核心竞争力。
㈢ 目前农村养老服务现状及突出问题有哪些
一、农村养老现状
农村老人的养老金来源一部分是家庭供给。家庭供给部分与家庭经济收入、子女状况等密切相关。中东部发达地区、发达乡镇农村老人家庭供给相对充足,西部及少数民族欠发达地区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不容乐观。一部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农村老人精神慰藉少。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不留在农村的老人身边,并且回家探望也多是短暂的。所以农村老年人就在干农活和盼儿孙中度日,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并没有太多的娱乐活动,精神生活状况不容乐观。
(4)农村老年人预防意识差。一方面,农村老人疾病预防意识差。大部分农村老人都做过繁重的农业劳动,身体不舒服或者拖延不治或者在家自己吃药医治,这往往延误病情,由小病转变为重病,从而导致因病返贫。另一方面,农村老人安全预防意识相对较差。一些诈骗分子通过现场演示引诱、虚标价格等手段向农村老人兜假冒售伪劣产品。还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的心理,向其宣传不良观点,引诱农村老人信奉非法邪教等。
㈣ 养老机构的现存问题
1、养老服务机构供需矛盾突出。随着老年人口快速增长,对养老机构的需求加大,而社会养老机构数量较少、质量较差、增速较慢,形成很大的矛盾。正面临着急剧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给老年人带来诸多的生活和精神上的困难。2、农村养老亟需加强。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五保”老人逐步转变为城市“三无”老人。加之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农民就业方式的改变,留守或“空巢”老人增多,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明显滞后于城市发展的需求。3、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困难较多。现有养老机构大部分经营收入不多,营利微薄,规模小,设备简陋,投入少,服务水平不高,养老机构的专业护理、管理人才缺乏,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管理水平不高。尚不能适应社会不同收入群体的不同养老需求。4、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一方面是促进养老业发展的法规政策不健全;另一方面是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优惠措施落实不到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获取土地划拨等方面还有许多困难和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资本投入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积极性。5、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还很艰难。一是选址难。大部分民办养老机构场所是租用的,选择相对独立而交通便利的地址难,且消防措施难以落实。二是法律制度不健全。对经营中发生的机构内的伤病、死亡等重大问题没有相应明确的解决办法,时有纠纷困扰经营者。三是养医结合难。大部分民办机构规模小,软硬件设施跟不上,入住的老年人看医用药无法就地刷IC卡,造成看病难。总之,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机制不活、服务成本较高、经济效益较低;民办养老机构数量少、发展不平衡;农村养老机构点多分散、不利于管理和集中供养;个性化服务项目少,服务内容单一;缺乏政策扶持,经营状况不容乐观。
㈤ 我县养老服务体系运行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存在的问题:
1、总体水平低下。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从总体上看还处在起步阶段,老年服务设施少、规模小、档次低、功能单一,与老年人群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相适应。
2、宣传力度不够。目前尚未形成社会养老社会化的浓厚氛围,很多人往往误认为社会养老只是民政部门的事,从跑项目、筹资金到具体落实,民政部门往往力不从心,导致社会养老服务项目、床位数等供不应求。
3、地方财政有限。目前,养老服务相关经费尚未列入财政预算,主要依靠上级民政部门的资助和彩票收入,尤其是民办养老机构几乎没有得到应有的扶持和政策优惠,养老体系建设跟不上发展的步伐。尽管当前我县公办养老机构主要收养的五保对象的吃、住、穿、医基本得到了保障,但老人住院的护理费用却无从解决,致使机构难以正常运行。
4、社会化程度不高。目前,我县养老机构的社会化程度还处在较低水平,投资主体比较单一,主要依靠政府的有限投入和一些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民办机构的“小打小闹”,制约了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
5、服务水平低下,机制有待完善。由于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再加上经费难于保障,导致社区养老服务的管理水平低下,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专业人才缺乏,运行机制不够完善,难以满足多元化社会养老需求。
㈥ 养老院的九大风险分别是什么
1、日常运营管理风险:日常运营中做好各岗位流程监督管理,对各全员进行风险意识教育。
2、法律风险:主要涉及长者护理级别的评估与界定、 长者家属的担保权与代理权问题、 长者及其家属信息的有效性问题、合同有效期限与合同变更问题。
3、硬件设施风险:园区内硬件设施应达标,规范其日常管理、使用、维护流程。
4、服务风险:医养康护学交修为闻乐之专业服务风险。规范痕迹管理和证据档案管理。
5、政策风险:及时关注政府政策的更新与发布,如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
6、消防安全风险:消防通道、应急演练、消防设施等安排到位。
(6)养老服务经营性困难有哪些扩展阅读:
处理风险的要点:
1、及时上报事件过程
发生风险,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及危机处置小组报告,在最短时间内最先获得危机信息并制定应变计划,特别要规避可能再发的危机。
2、四要四不宜
要统一口径,确立发言人,不宜出现谁想发言就发言的现象;要敢于负责,不宜推三阻四,转嫁矛盾;要尊重事实,不宜匆忙定性,妄加评论和不切实际地表态;要增强保护意识,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收集信息,不宜在无证据时推测怀疑。
3、应对媒体
与媒体要及时、准确、有效地进行沟通,在危机未完善处理前不宜报道,以免引起不良导向。任何个人和部门未经批准不接受单独采访,以免炒作。
4、掌握主动权
掌握主动权使园区成为第一信息发布源;准备好应急新闻稿,留足余地并不断充实最新情况;安排好应对媒介及公众询问的联系电话。
㈦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存在哪些问题
据报道,日前,北京市民政局召开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建设暨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民政局负责人表示,民政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养老服务质量、欺老虐老等问题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将定期在媒体曝光并通报相关区政府。对于存在瞒报、骗报指标的机构将严惩不贷。
㈧ 老年公寓的现存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扶持政策
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设施的发展起步较晚,基本上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剧应
运而生,相关的政策也是随着它们的发展而逐步制定的,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并且在用电、用地、税收等方面等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但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尤其是民办的老年公寓,他们由于缺乏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资助和扶持,往往会遇到更多的困难与问题,需要国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例如医疗保障、贷款抵押、权益保障、税收等方面更优惠和完善的政策。
(二)已有政策不能切实落实
政策的制定在于实施,对我国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政策,然而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影响,往往不能落到实处。有些优惠政策涉及到建设土地、费用征收、银行贷款、财政资金支持等具体规定,但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实施起来非常困难。有些经营者甚至不知道有什么优惠政策,政策的宣传与实施存在很多漏洞。
(三)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
尽管老年公寓在近几年来发展较快,但就发展情况来看,对于什么是老年公寓、
有关老年公寓的设施、人员构成、服务内容、居住环境等的相关指标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行业标准。严格来讲,老年公寓面对的服务对象是一些自理状况较好,可以独立居住在公寓所提供的住宅里,并享受公寓内的一些娱乐、医疗和服务设施的老年人。但在已有的老年公寓来看,一些类似于养老院、护理院的老年机构也叫做老年公寓,他们接收的老人有很大一部份是需要人护理、照料的老人。此外,尽管国家出台了一些有关老年福利养老机构的相关政策规定,如《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一系列法规和行业标准,但在进一步完善老年公寓的各项服务、设施、经营管理等方面仍然缺少相应的行业标准。老年公寓的发展参差不齐,对老年公寓的服务质量也无法进行监督。象香港安老院(即我们的老年公寓)条例有600多条,把护理员的资格,住所及周边环境是否适合老年人居住,老年用品的规格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四)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由于老年人的特殊身体状况,他们在公寓内居住时,所发生的身体损伤或者医疗问题,往往使老人及其家属和公寓的管理及服务人员之间产生纠纷、发生矛盾,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当老人入住公寓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晰的规定,产生纠纷后没有可靠、有效的法律依据。这无论对老年人个人来讲,还是对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的发展来讲,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确定双方的责、权、利,是保障老人和养老设施双方利益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