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养老院政策,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有哪些
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固定的服务场所
2、服务场所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国家对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的生活和活动场所的建筑设计有特殊规定的还须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别符合相应的规定
3、床位数量为30张以上
4、有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及供暖设备
5、开办经费按床位计算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6、每一名从业人员平均服务的生活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6人平均服务的生活不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3人
7、护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8、机构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9、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无拐卖人口、虐待、遗弃、诈骗、强奸以及其他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犯罪记录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记录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8、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于民办养老院享受哪些国家优惠政策您可以查询国办发200019号文件《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或咨询珲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科。
② 深圳养老院有哪些养老院
1、深圳复康会颐康院
香港赛马会深圳复康会颐康院,由香港赛马会慈善信托基金斥资八千多万、具备50年复康经验的香港复康会筹建。
位于深圳市盐田港,背向梧桐山,环境清幽,景致怡人,距离沙头角只需15分钟车程,是为正在静候养老院的长者、体弱及有迫切需要的长期病患者提供悉心护理服务的长者天地。
③ 漳州市有哪几个民办养老院
现在漳州能查询到的共有31家养老院的,民力的占60%左右
④ 在吉林,你知道有哪些养老机构吗
在吉林,你知道有哪些养老机构吗?
吉林金色晚年时期公寓是经民政审批的民办学校养老院,是集养老服务、恢复、运动健身、健身培训游戏娱乐为一体的社区养老服务场地。
有多种多样户型供老人挑选,房间内配置整套原木家具,各种日常生活服务设施齐备;院中设有书籍图书室、计算机室、娱乐室、羽毛球场馆、台球室、多用途娱乐室、中医理疗室、户外健身等;院中设有医务所,医师/护理人员24钟头为老人服务项目,在诊疗层面给予搬入老人较大的确保。
标准的下设定点医疗机构为脑梗塞后遗症、骨折康复、偏瘫老人、末期癌病、心脏疾病、血压高、及糖尿病患者等生病老人开展技术专业暖心的诊疗医护。是现阶段吉林省地域较大的医养养老中心。
以上就是我的详细介绍,希望看完对你有所帮助。
⑤ 新蔡县都有哪些民办养老院哪一家的设施条件好,服务好 收费都有什么标准
这个不是公开的信息
建议咨询当地民政局
过去他们负责审批
现在不需要审批
⑥ 开办民办养老院需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办民办养老院的条件如下: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6)民办学校养老院有哪些扩展阅读: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⑦ 医养一体的养老院有哪些
医养一体的养老院有:青杠老年护养中心、重庆合展至上护理院、重庆江北德仁失能老人养护中心、重庆市大渡口区正博养老、重庆锦霞养老中心。
1、青杠老年护养中心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青杠老年护养中心是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投资兴建,国家发改委批准、正在运行的全国第一家大型公立医院主办的养老机构,全部建成后,将成为集养生文化、康复理疗、医疗护理、休闲娱乐等功能为一体的重庆市首家大型五星级综合性养老机构。
⑧ 洛阳条件好的养老院有哪些
您好,以下是我通过养老信息网,养老院查询平台了解到关于洛阳养老院部分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洛阳汉山养老高新区示范园
洛阳汉山高新区示范园是汉山御园养老咨询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直属的养老服务机构,位于周山森林公园北侧(距150部队医院8分钟车程,距离南昌路万达广场13分钟车程),森林环抱、天然氧吧,夏季负氧离子是市区30倍以上,内部环境优雅、居住舒适、服务贴心、医疗与交通条件便利,设有多功能活动室、健康小屋、洗浴室等各类养老服务用房。养老示范园定期聘请国内外的养老专家团队来园区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目前,可以说汉山养老高新区示范园是洛阳市服务态度最用心、服务水平较高的养老机构。
2、洛阳群安医养院
洛阳群安医养院是在2015年6月7日正式开业。该医养院是由洛阳群安集团投资兴建的集养老、健康管理和康复于一体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洛阳群安医养院设置的中美心脑血管诊疗康复中心在河南省内尚属首家。
洛阳群安医养院坐落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洛河南岸牡丹桥东北1000米处,洛阳桥西南1300米(洛浦公园内)。现有床位300余张,每个房间都配有完善的吸氧呼叫系统、独立卫生间、彩电和中央空调,24小时供应热水;理发室、洗衣房、便利超市、停车场等设施一应俱全。
膳食由营养专家设计,专业厨师制作,为老人提供营养均衡的三餐。
医养院采取分级护理和个性护理相结合模式,可根据住养老人的年龄、自理程度和身体状况,定制个性化护理方案。
在医疗方面,群安医养院突出医养结合特色,医为养而服务。院中配套建设医保定点二级医院。医养院把解除老人病痛列为第一要务。
医养院内配套建立了老年病专科医院,开设内科、外科、中医科、康复科、检验科、放射科等科室,同时引进全套的现代化医疗及康复设备器材等。
洛阳群安医养院与郑州大学附属洛阳中心医院为战略合作单位,在人才、专家、药物、设备等方面为医养院提供能够切实做到大病预防监测,常见病、慢性病院内治疗康复,急危症及时抢救等。同时,美国明尼苏达州healtheast医疗中心与洛阳群安医养院协作将建立河南省内首家大康复远程实时问诊、诊断和治疗驰援系统,并将定期派往专家会诊和医疗。
洛阳群安医养院住落洛河南岸洛浦公园内,环境优美,静谧安逸,具有天然氧吧之称,可以说在洛阳群安医养院住养的老人将真正得到病有所医、老有所乐。
3、洛阳市康怡老年公寓
洛阳市康怡老年公寓,是集养老托老、医疗护理、康复保健为一体,护养、医养、学养、游养、乐养结合的高标准综合型养老公寓。
公寓位于洛阳市孟津县送庄开发区,占地面积80余亩,建筑面积近40000平方米,不同档次床位1000张,临黄河,踞邙山,眺龙门,既离开了喧嚣的闹市,又方便老人出行。
公寓秉承一切为老人服务的理念,配备专业的养老服务团队,所有人均按照国家标准持证上岗,让每一个来公寓的老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公寓山水相映,绿树成荫,环境优雅,以生态园林、人文景观为主题,充分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活区、休闲区、活动区布局合理;牡丹园、月季苑、樱花大道相映成趣,为老人们创造优雅的自然空间。
公寓入住户型多样:有居家型的两室一厅、三室一厅,有宾馆式的温馨三人间、标准两人间、豪华单人间,满足老人们不同入住要求。
公寓楼内生活设施一应俱全,设有无障碍电梯、冷暖空调、高能热水器、活性饮水机、液晶电视、全自动洗衣机、有线电视、宽带上网等服务设施和生活设备,室外电子监控、流动显示屏,为老人们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
公寓医养结合,为更方便入住老人疾患就医,公寓有配套康复医院,保障老人的健康;为满足老人精神需求,开办老年大学;为确保护理员素质,开设老年护理员培训学校;配餐中心实行点餐制,使老人不出公寓即可实现个性化餐饮需要。公寓还配套建设有丰富多样的休闲健身娱乐设施,如康怡大剧院、休闲会客吧、影视厅、休闲娱乐中心,独具一帜的风雨门球场、室外活动广场、标准的网球场等。
公寓全国连锁,除在洛阳兴建洛阳市康怡老年公寓外,还在海南、桂林、昆明、无锡、合肥、宁波等地有康怡老年公寓,打造特色的“候鸟式养老”、“旅游式养老”服务,让入住老人感受异地风情,领略山河风光,尽享最美“夕阳红”。
“替天下儿女尽孝,为天下儿女分忧”,康怡老年公寓通过不懈努力,致力于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养老事业新模式,为我国的养老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⑨ 想开一家民办养老院需要什么硬件设施需要多少投资
如何申办养老院
一、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二、合法申办人向什么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三、申办养老院,须提交哪些资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交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四、开办养老院应具备什么条件?
接到民政部门可以申办的答复,申办人就向该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能领取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五、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民办非企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⑩ 民办养老院最新政策
养老院政策,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有哪些
“养老院行业前景是不错,但绝对是微利行业。”红叶敬老院院长彭家惠是渝中区首家民营敬老院的创办者。她介绍,在民办养老机构中,基本是一半盈利、三分之一亏损,剩下的勉强维持。而创办已10年的红叶敬老院,就属于勉强维持的类型。
“养老服务属高风险行业,特别是面对一些有顽疾的高龄老人或失智、失能的老人,风险就非常大。”除资金压力和高风险,好护工难求也是每个养老院所面临的难题。
市人大代表、西南大学教授徐晓玉近年一直关注我市民营养老产业的发展。她介绍,重庆目前的养老产业,跟不上社会老龄化发展的需求。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市60岁以上人口已513万,而目前全市城乡养老机构床位数仅7万余张,按老年人口3%的机构需求量测算,缺口达8万张。“养老院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是现实问题。从总体上来说,这说明社会还没有做好应对老龄化的准备。”此外,护工很辛苦且工资不高,造成大量护工流失。徐教授认为,最终解决办法还得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全民关怀。“国家应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还应免费为民营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做专业化培训、指导,提高服务质量,奠定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后劲。”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补助:有床位补贴和一次性建筑补贴。免征税的。
市民政局答复: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及公益事业的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便于服务和发展的区域给予安排。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四)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
(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益性或社会承受能力,又要照顾投资者的回报。
(六)按照现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点),老年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款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收费;对福利机构使用的救护车、生活用车等免征养路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电信业务、邮政业务、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等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和照顾。
(十)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和在社区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养、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免收学杂费、书本费等各种费用;对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培养费)、住宿费;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住宿费,其学费主要以发放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申请助学贷款等方法解决。
(十一)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82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民政、税务、工商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十三)重视和保护社会福利机构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及社会弃婴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十四)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抓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搞好养老机构工作的登记管理。养老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各地重点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各有关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改革和完善养老机构收费制度。除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外,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接收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应适当减免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民政厅研究制定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
(三)加大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四)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机构建设一般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应严格审批,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投入,在继续安排好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补助、购买服务和贷款贴息。
(六)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协调担保机构解决养老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七)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八)加强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养老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老年人的日常护理和管理,切实防止意外伤亡事故发生。对发生意外事故后,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养老机构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其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前,省民政厅要会同卫生、法制等部门和法院,研究制定有关事故鉴定、责任认定和赔偿的有关意见,指导各地处理好养老机构的责任分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