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业如何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对这个问题,《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2008年2月26日发布并开始执行的《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对能够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比例作了明确:“(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从上述文件可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超出该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同时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给予了如下明确:“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文件规定了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和补缴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可以在当期成本费用中扣除。
对于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规定,对单位用工效挂钩结余工资等,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金的,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0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单位为职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要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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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
补充养老保险:就是指企业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主要用于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一般情况下,补充养老保险也会被称为年金保险,但是其实补充养老保险不仅包括年金保险,还包括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其他商业保险等。
企业年金:指在国家的指导下,各个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由企业和职工在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不强制,但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由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构成,实行信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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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
1、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延续,在刚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时,为了提高养老保险的水平,国家规定可以根据企业的自身效益,按一定比例由企业自行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以提高劳动者退休时的待遇。2、随着补充养老保险的不断普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不断增加,保险金额也不断加大,国家为了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行为和资金的管理,参照国际惯例,将补充养老保险统称为企业年金,并颁发了有关的规章制度(劳动部20号令和23号令),使企业年金的建立、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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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政策
摘要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不具有强制性和盈利性。而是一项企业福利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重要组城部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养老保障“多支柱”战略的重大制度安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国家养老金、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Ⅳ 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去哪交,上海市有哪些养老金公司能交这样的补充养老金
你好,你问的是不是指企业年金类的补充养老?目前获批的养老保险公司有四家,分别是中国人寿、中国平安、泰康、太平,在上海都设有机构。你可以直接向这四家养老咨询公司了解或者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办理。
Ⅵ 关于企业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网友提问:单位按国家规定比例为员工支付(上缴)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税前扣除?是否并入员工的工资总额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满意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比例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为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按下列规定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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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哪些属于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满足社会统筹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帮助企业员工建立的超出基本养老保险以上部分的一种养老形式。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为部分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将全体职工合理的年均工资乘以参保人数之积,作为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并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一方面,企业可以在税收规定的标准内调减当期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税收规定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可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的,应按税收规定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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