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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养老参保通知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2-05-29 11:32:50

1. 参保通知怎么写啊!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通知书
各位居民:

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于2008年10月6日开始受理参保,请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特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今年医保办理时间

参保缴费期为今年10月6日至12月20日(非工作日除外)。其中,街道社会保障救助站(乡镇劳动服务站)受理时间为10月6日至11月28日(非工作日除外),各区医保中心受理时间为12月10日至12月20日(非工作日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参保缴费期结束后,不能再补办。

参保对象

市区非农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分为4类人: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6周岁以下婴幼儿、6周岁以上为入学未成年人。

新生婴儿可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按年度标准缴费,并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如果在3个月内没有办理参保手续的话,则要等到次年,以婴幼儿身份参加医保。

各街道(乡镇)不受理市区各类学生办理参保手续。各类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自2009年9月起实施居民门诊医疗统筹。

相关参保手续

续保人员(指去年已参保的)需提供这些材料: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

首次参保人员需提供这些材料: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参保的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照片1张;学龄前婴幼儿和其他未入学未成年人参保的须提供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照片1张。

续保或新参保人员如果由他人代办的话,均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周岁以上因病因残辍学(或从未入学)的未成年人在街道(乡镇)续保或新参保的,还需提供所居住社区出具的辍学(或从未入学)证明。市区非农户籍居民在市区范围外学校就读,要求在街道社保站续保或新参保的还需提供外地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免缴费人员

市区非农户籍居民如果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或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或属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可享受财政全额补助。这4类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还须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保险年度调整

为统一各类参保对象的享受时间,从2009年开始,医保年度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相应地参保缴费办理时间调整为每年的5月1日至7月20日。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为过渡期,办理时间为今年10月6日至11月28日。

医保缴费标准调整

为适应新的医保政策,我市调整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各类参保对象每人每年筹资和缴费标准如下:老年居民9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财政补助500元;非从业人员700元,其中个人缴纳550元,财政补助150元;6周岁以下婴幼儿45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250元;学生及其他未入学未成年人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50元。

过渡期各类参保对象每人每年筹资和缴费标准如下:老年居民600元,其中个人缴纳260元,财政补助340元;非从业人员460元,其中个人缴纳360元,财政补助100元;6周岁以下婴幼儿300元,其中个人缴纳130元,财政补助170元;6周岁以上为入学未成年人16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100元。

新增门诊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除了住院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医疗待遇外,还新增加了门诊医疗待遇。

门诊具体享受标准如下:在医保年度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累计在1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线年度内只需支付一次);100元以上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基金支60%,个人承担40%;在三级医院就医的,基金支付30%,个人承担70%;在其他医院就医的,基金支付45%,个人承担55%;年度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咨询电话:86788623

梅山乡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

2. 通知村民缴纳养老保险怎么写

摘要 您好,我这边正在为您查询,请稍等片刻,我这边马上回复您~

3. 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村户口只能办理农村养老保险。要参加社保的话有以下几种情况才可以参加
一、参保对象
在吉林省境内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进城落户农民,本人可以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具体包括:
(一)在城镇落户。指纳入城镇户籍管理范围,转变为城镇户籍或整建制行政区划为城区辖区内的农民。
(二)在城镇居住。指在城镇购房或随子女在城镇居住的农民。
(三)在城镇就业。指不在城镇居住,也没有正式用工手续,但在城镇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农民。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
二、参保办法
(一)在城镇落户的,可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二)在城镇居住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或《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以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三)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应向户籍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求职登记申请,由劳动保障所出具求职登记证明。本人持求职登记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灵活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三、缴费办法
(一)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缴费时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可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从参保之日开始缴费,不得向前补缴。
(三)参保缴费时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15年,逐年缴费达不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15年)条件的人员,可由本人申请,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以提出申请当年当地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剩余缴费年龄不足15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后,应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逐年缴费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
四、待遇计发
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和规定缴费年限的,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规定的办法计发。对不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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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社发2011【222】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的意见》(浙发2011【19】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列入调整范围: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
(二)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下同)。
二、调整待遇标准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人员,按其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记发系数确定(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执行)。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时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本通知下发时,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账户化额度,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下乡知青,按其原下乡劳动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具体办法同上。
(三)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原下乡知青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在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和下乡劳动的时间计算(不满1年按1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下乡劳动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资金余额继承办法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6】号)规定执行。
三、审核办法
(一)乡村医生……(下略)。
(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下略)。
(三)农村放映员……(下略)。
(四)原下乡知青的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各市、县(市、区)卫生、教育、广电、文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公示。公示完成后,将正式核准当地人员名单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并报相关人员的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的审核认定实施办法由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审核认定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发放办法——(下略)。
五、其他类似人员——(下略)。
各市、县(市、区)要继续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项重大惠民政策,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此次部分人员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实施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到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基本原则和政策内容的宣传,促进城乡居民对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注意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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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到经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至100%自行选定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彭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2016年度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85号文件精神,2016年度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确有困难的可选择2014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811元)的40%或50%缴费。参考缴费数额如下:选择40%,年缴费4545元;选择50%,年缴费5681元;选择60%,年缴费7498元;选择70%,年缴费8748元;选择80%,年缴费9997元;选择90%,年缴费11247元;选择100%,年缴费12496元。具体以系统核定为准,请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抓紧申报缴费。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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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想通知大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需要怎么写稿发表)

本市户籍人员可办理独立个 人参保养老险种。
独立个人 参保所需资料:
(1)本市户口簿 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代办还需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方法: 可到就近的区局办税厅办理,办理时间为每月4日-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

7. 社会保险统一上收的通知怎么写

各村(社区):
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度全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一)新参保缴费对象。凡具有城固县原公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续保缴费对象。已参保但未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城乡居民,按规定续费。

二、缴费时间安排
2021年7月1日至8月20日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集中缴费期。8月21日至8月30日为集中处理残疾人未缴费后续问题,及缴费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三、缴费标准及财政补贴
缴费标准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标准,依次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0个档次,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多缴多得。

8. 申请交养老保险该怎么写

1、参保缴来纳养老保险不需要写源申请。

2、如果你是城镇户籍居民,没有工作单位,可以拿身份证、户口本、失业证、数码照片回执、银行存折(卡)到户籍地社保局申请社保自缴费,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3、如果你有工作单位,你只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给就职单位,由单位统一参保缴纳社保。

4、只有在户籍地参保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中间有断缴年限,需要补缴时,可以拿身份证、户口本到参保地社保局个人缴费窗口拿补缴清单填写申请即可。

9. 关于缴纳养老保险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1〕237号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现为广东省户籍,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补缴或者按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补申报和补缴手续的,不适用本通知。
二、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
(一)直接纳入。目前仍未参保,原所在单位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单位所在地正式实施《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已在原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原固定工和干部,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直接纳入单位所在地养老保险统筹。
(二)缴费纳入。除直接纳入以外的其他未参保人员,自愿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一次性缴费办法缴清费用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办法
(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依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含以国家干部(固定工)身份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劳动关系通过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等能证明本人曾有过的工作经历的材料,或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定。
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实施83号文之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临时工养老保险之月。属于县以下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参照合同制职工身份确定。
(二)一次性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由申请人自行申报。缴费基数不低于申请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所在市”)执行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高于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三)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为20%。
(四)缴费指数。
一次性缴费指数=缴费基数÷申请办理缴费时所在市社会保险年度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缴费费用。
一次性缴费的总额=缴费基数×20%×缴费月数,不计算利息。
四、缴费年限、视同缴费账户和个人账户
(一)缴费年限。
缴清全部费用后,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不作为地方养老金的计算依据。
缴清全部费用的时间为申请人的首次参保时间。
(二)视同缴费账户。
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由一次性缴费受理地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的规定为其补记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
(三)个人账户。
一次性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五、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一)直接纳入人员。
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以当地实施83号文时的标准,按83号文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办法计算初始值,再按照当地实施83号文以来当地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将初始值调整至本通知实施之月的标准。
基本养老金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按实施之月的标准发放,之前不补发。
(二)缴费纳入人员。
1.本通知实施之月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次性缴清全部费用后,符合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按96号文和《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发放,之前不补发;计发基数为缴清费用当月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符合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可按96号文的规定继续缴费。在符合《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条件时,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2.本通知实施之月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达到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96号文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一次性缴费受理地
在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在不同单位工作过的,在工作时间最长的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七、待遇核发地
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规定,最后参保地为待遇核发地。按本办法办理一次性缴费前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一次性缴费受理地即为其省内的最后参保地。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按本通知一次性缴费形成的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按照76号文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92号)的规定执行;跨省转移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执行。
九、办理程序
(一)缴费纳入人员。
由申请人或原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反映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可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地税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一次性缴费申请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受理申请人员的一次性缴费手续和征收养老保险费。
(二)直接纳入人员。
直接纳入人员由原单位或个人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经公示7天无反对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资格确认。经确认资格的,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待遇核发手续。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办理资格审核,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办理待遇核发。
经办规程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起草,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
十、其他
(一)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已参保人员,符合第一点其它规定,与单位(不含现工作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第三点和第四点的规定缴费、计算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三)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各地已经出台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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