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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在广州怎么养老

发布时间:2022-05-25 16:27:34

⑴ 本人户籍在广东韶关,在广州工作和缴纳养老保险,请问退休后是不是按户籍所在地韶关来领取退休金

具体文件见:《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为实现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省内无障碍转移,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参保人在各参保地按规定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人缴费情况按规定计发。
(二)责任共担原则。各参保地要负责保管好参保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分段计算应承担的养老待遇支付责任。
二、适用对象
(一)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二)参保人跨省(区、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四、账户转移
在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算,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七、与原办法的衔接
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保人,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确认记录其应具有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应为参保人核实、确认记录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八、其他事项
(一)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参保凭证电子化。
(二)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根据本办法,完善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统一制订参保凭证及相关表格等,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三)本办法从二○○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⑵ 广东外地人,今年49岁了可以在广州买社保养老吗

1、个人可以在广州购买社保?社保是怎样才可以购买?
个人购买广州社保,就必须是广州户籍专人员,才可以自属己去广州地-税-局办理。若是外地户口人员,只能通过单位购买的方式来办理。
社保都可以通过单位购买。就是职工在单位上班,由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其中企业承担一部分社保费用,个人承担小一部分社保费。
2、非广州户口的个人如何购买社保?外地人怎样办理广州社保?
外地人员办理广州社保,有两种方法:1、若是在单位上班,直接由单位购买;2、若是自由职业者、失业者、创业者,都可以委托代理公司购买。也即是不管是外地户籍人员,还是广州户籍人员,都可以挂靠单位(人力资源公司)购买广州社保。
3、个人如何挂靠单位购买广州社保?没单位的人员如何办理广州社保?
挂靠单位购买广州社保,一般是委托广州的(社保代理公司)人力资源公司,与代理公司签订一份社保代理合同,个人提交相关的资料,以及缴纳社保费,代理公司收取一个相应的服务费,既可以为本人办理相关的购买社保手续,以及领取社保卡等。

⑶ 外地人怎样才能在广州申请退休,领取广州的养老金

广州作为一线城市,退休待遇肯定比二三城市会好很多,可以有很多人都想在广州申请退休,领取广州的养老保险金,那么外地人怎样才能在广州申领退休,领取养老待遇呢?下面小编和大家聊聊。

网友咨询:

我听朋友说在广州退休,将来每月能领取到的退休金就有几千块一个月,完全是可以自己养活自己,不需要子女操心了,那么外地人怎样才能在广州申请退休,领取广州养老保险金待遇呢?具体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解答:

按照相关规定,在非户籍所在地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0年、累计缴满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就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养老金待遇。

解读:外地人在广州缴满10年社保,在退休之前累计缴纳满足15年社保的,那么参保人既可以选择按照广州的标准领取退休金,也可以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领取退休金。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2020年全国社保医保申办报销流程!

相关阅读:参保人在哪申请退休比较好?参保地还是户籍所在地?

参保人在非户籍所在地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0年或以上的,其实在哪申请退休领退休金只要是看你个人意愿,或者说看在哪领方便。如果想多领点退休金的话,可以选择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可以比较一下你所在的城市和广州的经济状况再做决定。

最后小编提醒各位,养老金是与你缴纳社保年限的长短,还有缴纳社保基数的高低成正比的,也就是说你缴纳社保的年限越长,基数越高,将来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就越多。好了,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如果各位还想了解更多社保代理内容,可以咨询在线工作人员。

⑷ 我是广东人在广州买社保交了几年住房公职金,后来停了住房公职金只交五险,没

摘要 在广州如果你购买的社保出现断缴的话是会对自己有一定的影响,具体影响多大看你交社保是为啥,如果你只是简单的医疗报销影响还不是很大,但是也是会有影响,如果涉及买房,孩子读书等问题停缴社保影响就比较大,具体原因可以看看如下:

⑸ 广东人不是广州本地的农村户口,想在广州买社保,去办的话要交多少钱,以后每个月要交多少钱

我是广州合骏公司的,我公司专业代办社保,可以帮您代办,因为在广州办理社保是要企业购买,或者是广州户口的人才可以办理。
答您问题:
1.现目前政策只能转移养老保险,而医保,工伤等社保只能在参保地使用。不过很快国家将施行医保的异地转移了,等她不再为您工作的时候也可以异地转移了。(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2.台上农村只有农村医疗合作保险,比较低,没有养老险,失业险,生育险
3.我公司推出两种社保代办,都是15年的,到退休没买够15年的话,可以一次性补够。
4.像您家庭买社保的话如她不是广州本地人必须找公司代买,我公司推出了两种社保:以下社保价格都是政府价钱,广州社保最低基数(590.83元每月)和广东省内其他地区社保最低基数250左右,而且两者社保内容差异不大。我个人认为广州社保保比较全面但价钱稍贵。
省内其他地区社保是可以在广州使用的,也是劳动部门认可的,最适合企业或公司购买,大大降低成本,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现在在广州也只有我公司是一家代理省内其他地区社保的公司
社保内容比较多,不是三两句话就能解答,如有需要请找我,账号是电话,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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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如果在广州买了社保满15年,以后退休可否在广州领退休金。还是要到户口所在地去领

外地户口在广州参加社会保险,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可以在广州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当养老保险地待遇。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至少涉及到两个参保地,因此当他们达到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时,在哪里办理退休手续是很多人心中的疑问。那么究竟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待遇领取地呢?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1.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分三种情况:一是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是参保人员在每个参保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⑺ 深圳与广州,哪个城市更适合长者养老

主要还是看如何养老和位置, 如果位置偏安静幽雅,那在哪个城市都不重要了!版如何养老这一点权,分为两种,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楼主应该是在深圳上班吧,如果很忙没有时间好好照顾长者,可以跟长者商量去养老机构,找几个还不错的去实地考察一番!我知道深圳的共享之家还不错,工作人员很细心,设备还比较先进,应该是个不错的选择!

⑻ 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哪些内容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未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也未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非从业城乡居民,可以按本办法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简称参保人。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已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管理。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实施。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工作。

市民政部门、残联做好特困群体参保资助、身份认证和待遇申领等协助工作。市民政殡葬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参保人当月死亡数据信息。

市公安机关负责定期提供参保人的出生、死亡等户籍变动信息及做好其他协助工作。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的补助;

(三)政府补贴;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基金收益;

(五)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

(六)其他收入。

第八条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和办法:

(一)参保人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七档:第一档10元,第二档30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70元,第五档90元,第六档110元,第七档13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

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养老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纳,如经济许可,也可选择按季或年的方式缴纳。

(二)集体经济组织每月补助标准分七档: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30元,第五档40元,第六档50元,第七档6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

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经济能力,选择其中一档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无经济能力的可以不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具体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参保人协商,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三)政府根据以下情况给予补贴:

1、根据参保人个人缴费档次,每月按如下标准给予对应补贴:第一档15元,第二档35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60元,第五档70元,第六档75元,第七档80元。

2、根据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档次,每月按如下标准给予对应补贴: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25元,第五档30元,第六档35元,第七档40元。

3、政府补贴累计不超过每人21600元。

4、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的政府补贴资金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四)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未给予补助的参保人,可参照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标准缴费,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

(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情况,参保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政府补贴的标准今后可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对于2010年11月后征地的,征地主体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含农转居人员,下同),按本办法第五档缴费标准、将参保人个人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支付参保人按本办法参保的个人缴费费用。

征地主体应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按本办法参保,相应的政府补贴在参保缴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其中,已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应的政府补贴资金应一次性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可用于缴纳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本办法第一档标准进行资助。

第十一条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待遇申领、资格确认(含生存认证)等手续;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上述手续。

第十二条参保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参保资格的,退回其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部分,政府补贴部分转入地方统筹准备金。对于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发其养老金,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已发放的养老金。

构成骗保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以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保人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政府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出资建立,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6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

第十六条年满60周岁,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可申请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从参保人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一)2012年8月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选择趸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养老金。

(二)2012年8月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费至年满60周岁。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可选择按不高于2012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趸缴从2012年8月至其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三)2012年8月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七条对于2012年8月至本办法实施当月未参保缴费的年限,参保人可在2015年12月前补缴完毕,逾期不再补缴。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月缴费,并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

逐月缴费至65周岁仍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也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第十八条参保人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但政府补贴未达到21600元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继续缴费的,政府继续给予补贴。因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不能继续缴费的,可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前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不超过原缴费时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差额。

2012年8月至本办法实施当月领取养老金的,可在2015年12月前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不超过原缴费时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差额。养老金从一次性缴费资金到账次月起重新核定发放,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不变。

第十九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金。

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金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金。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参保人死亡后,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向遗属发放丧葬抚恤费。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后,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如果被无罪释放或在法院判决前被释放的,可以趸缴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养老金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养老金。

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原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原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经领取养老金的,继续按本办法享受。

(二)原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1、一次性缴纳了其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对应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可继续按照每月47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金,今后参与本办法的养老金调整,并按本办法享受丧葬抚恤费。

2、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根据其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可继续按照每月225元的缴费标准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每月470元的养老金,今后参与本办法的养老金调整,并按本办法享受丧葬抚恤费。

3、原已符合免予缴费的孤寡老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继续免予缴费,按照每月47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金,今后参与本办法的养老金调整,并按本办法享受丧葬抚恤费。

4、参保人也可在2015年12月前,选择按不高于2012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趸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计发养老金,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退回给参保人。参保人选择按本办法参保后,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十三条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缴费的本市城镇女性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条件:

(一)2012年8月年满54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6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二)2012年8月年满53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7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三)2012年8月年满52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8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四)2012年8月年满51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9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建立地方统筹准备金,主要用于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养老金的调整和丧葬抚恤费的支出。

地方统筹准备金由市人民政府按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含政府补贴)的5%建立,并在当年4月底前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财政专户。当地方统筹准备金积累额达到上一年度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的20%时,当年可不再注入资金。

原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统筹准备金并入本办法的地方统筹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本市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申请社会救济或计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额时,其按本办法第一档缴费对应的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本市城镇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按本办法参保缴费并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如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低于以下标准的,按对应标准补足,所需资金从地方统筹准备金中支出:

(一)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标准为400元;

(二)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标准为350元;

(三)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标准为300元;

(四)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标准为250元。

第二十六条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地方统筹准备金所需的资金,由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负担,具体按照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明确执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社〔2013〕45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6月底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资格确认,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参保人依法宣告失踪、死亡或有其他不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情形的,应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符合领取资格者,再予以补发。

第二十八条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食品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增长情况,测算确定基础养老金的具体调整额,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曾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办法计发养老金。

(二)未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

第三十条曾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按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办法从其规定。

(二)按本办法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可将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已按照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不再办理衔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叠缴费的时段不能重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按本办法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经本人申请,也可保留并继续计息。政府补贴部分转入地方统筹准备金。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因户籍迁移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

第三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账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个人账户基金及地方统筹准备金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原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老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并入本办法的基金。

第三十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如有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4号)同时废止。

(8)广东人在广州怎么养老扩展阅读

2019年12月31日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为每人每月221元;对于继续按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法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在其原来养老金基础上每月加发10元。

二、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增加的资金,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⑼ 广东省社保和广州市社保退休后,养老金待遇问题

广东省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完全一致,不存在其他地方比广州市少的问题,知会因为个人情况不同而区别。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6)96号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年度调整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

(一)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见附件2。

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今后可随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基础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本人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

2.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3.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参保人视同缴费账户的核定与建账工作。视同缴费账户的建账与管理办法见附件3。


附件1

附件3

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

一、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对象

为所有按规定享受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二、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

(一)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补计1993年前视同缴费年限、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个人缴费不足8%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

1. 1993年底以前的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

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本人1993年底前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8%×12×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1+10%)12.5

1993年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也按上述办法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1993年底前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用全市或县(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

⑽ 非广州人,但是广东人,在广州办理社保到底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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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个人如何参加社保?非广州市户口
对的,非广州市户口不能按个人方式交纳社保的,只能按单位方式交纳.
社保办理和续交有两种方式:
(—)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转移关系即可,其参保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20000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20000*20%=4000左右/年,医疗为20000*10%=2000左右/年。
另外也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一般以最低档居多。
另外,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二)或者以单位方式代交的身份购买或续交社保。而是外地户口,只能通过单位方式购买社保。
另外,如果说办理社保,最好通过第二种单位交纳方式比较好一点,因为单位会为我们承担很大一部分费用,进而减轻自己的交费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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