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是什么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经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养老保险费的征集、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63条,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55条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② 深圳市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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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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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吃岛证券网2006-08-30点击65次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
本条例规定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企业及员工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条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共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财政补贴及其它收入。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及其它收入。
第八条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八,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缴纳。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一,由企业缴纳。
第十条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采取由企业委托银行托收的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共济基金:
(一)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二)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第十三条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没有按市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视为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1992年8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不再补交共济基金和个人账户。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已按市政府规定补交共济基金的,其补交的共济基金转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超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和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军龄(工龄)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但部队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九十日内,应向市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依法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变更后的企业予以缴纳;企业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企业缴纳。
企业依法破产或解散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
第二十条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全部转入员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市社保机构每年定期对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年检,并对年检合格的,发给社会保险年检证。
企业在办理用工、调工、调干手续时,应提供市社保机构颁发的社会保险年检证;企业在租、购微利房时,应提供社会保险年检证。
第二十二条市社保机构核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时,企业应如实提供员工名册、工资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含失业人员,下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员工,可向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市社保机构核定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第二十七条1992年8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在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构成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九条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三)调节金:为三百元;
(四)过渡性调节金:2007年退休的每月二百五十元,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五十元;
(五)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退休人员具有本市承认的1992年7月31日前连续工龄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工龄补助,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归侨员工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每月加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补助费。加发的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员,其由社保机构支付的待遇不重新计算,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待遇,且于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原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分别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比例加发待遇。具体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规定。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四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参照本市机关同类人员养老待遇执行。
第三十五条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第三十六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比例根据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予以核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本市户籍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非本市户籍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第三十八条退休前离开本市的员工,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二)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三)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不满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并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九条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的员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终结手续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
第四十条员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十一条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九倍;供养直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十二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二条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离退休人员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应向市社保机构提供银行账号。
市社保机构应依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
第四十三条员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
◆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账户的开设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四十六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四十七条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中的政府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
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实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市审计机关每年应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审计结果应向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报告。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市社保机构应当设置社会保险费查询系统,方便企业和员工查询缴费情况。
第四十九条企业应当按员工的实际工资总额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企业每月应将本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交情况向员工通报。员工有权向市社保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第五十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市社保机构每年应定期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存、运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出追缴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企业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对干扰、妨碍市劳动保障部门、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逾期不申报造成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追回。
弄虚作假造成骗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骗领或者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并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骗领或者多领金额等额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挤占养老保险基金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企业、员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市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所称退休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月工资以市政府、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额为准。
本条例所称缴费年限为员工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与视为缴费年限之和;本条例所称视为缴费年限,是指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以前国家正式承认的原有连续工龄年限。
本条例所称原办法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本条例所称新办法是指2006年7月1日后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第六十条企业及员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及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交费和计发的,按上二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交费和计发的,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六十一条宝安、龙岗两区的养老保险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临聘人员,执行本条例。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用人员、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参照本条例执行。
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以及外籍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③ 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内容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 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④ 在深圳一个月交二百元社保,老了有多少养老金
据了解,参加养老保险的人通常可分为三种:一是“老人”,是指养老制度改革之前退休的职工;二是“中人”,是指养老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而在改革后退休的职工;三是“新人”,是指养老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老人”目前采用的仍然是“老办法”,“新人”退休还遥遥无期,最关心养老金的就是四十多岁的“中人”,他们的养老金主要来源于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内容包括三部分: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以及按社保利率计算的利息。目前的新政策将把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去除。
缴费比例则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组成。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原先的老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目前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
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是:“中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通过上面的公式,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多少将直接影响退休后月养老金的多少。假设隶属“中人”行列的市民王先生平均月薪4000元,养老保险缴费期限为10年,假设10年后长沙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那么退休后,他每月能领到多少基本养老金呢?
王先生退休后每月可领到的基本养老金=3000元×15%+4000元×8%×12×10÷120=770元。
商业养老险兼具寿险保障和养老规划功能,早买有好处。一般说,年轻时保费支出较少,负担相对较轻,而且年轻时身体健康,容易获得承保,可以及早享受寿险保障。如果年纪较大再购买,可能由于身体状况不佳等原因被要求加费,甚至被拒保。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⑤ 深圳 社区 养老保险
目前各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是由所在的居民委员会代办。深圳市和平社区的居民只要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近期一寸照片两张,就近到所在地的居委会找协管员,按协管员的引导,确认缴费档次,按时缴费即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有原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而成,其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居民的头上。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共12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实施,是贴近农村居民生活的体现,亦是我国养老保险的一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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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
情况之一:以前在外地买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可以转入深圳吗?如果可以转入,如何办专理?回复内容:您属好!该问题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您的户籍不在深圳,外地的社会保险是不能转入到深圳社保机构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未将户籍迁、调入深圳前,不可将外地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深圳。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您的户籍已迁入深圳市,异地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可以转入深圳,但住房公积金深圳市目前不予接收。养老保险转入的具体流程为:
第一步:在深圳参加本地社会保险;第二步:提供1、调令或招工表(户籍属随迁、购房入户的提供户口簿)、2、身份证、3、社保电脑号(以上资料均需原件),到参保所属社保机构征收部门开具接受函;第三步:凭接受函到异地社保机构办理转保手续;第四步:异地将养老保险转出30天后,凭当地社保机构转出的转移清单、异地缴纳的养老保险明细单,到现深圳参保社保机构办理合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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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深圳社保养老保险,退休后每月养老金怎么计算
举个例子,小王55岁退抄休,退休时买了25年社保,假定退休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000元,小王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2000(这是假设的,如果要准确计算,需要小王每个月的社保缴费工资数据),让我们算一算,小王每月能领多少养老金。
简化的计算公式:月领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4000+2000)/2 X25%=750
个人帐户养老金:80000/170=470(退休时个人帐户累积额,这里以8万元来算,也就是平均一年交3200,每月交266元,算中等水平吧;55岁退休的人计发月数为170个月)
上面两项加起来,小王月领基本养老金大约1220元。
楼主:交社保不是以养老金来计算是否吃亏的,你想想人到了60以上能用多少钱?能吃多少?主要的花销还是医疗,而社保而提供了这样的保障
⑧ 深圳养老保险 医保
深圳社保卡包括了医保在内,当然前提是单位给你参加了医疗保险,医保卡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社保卡。由于大家参加的医保形式不同,用社保看病就不一样。非深户大多参加农民工医保或住院险,深户是要求参加综合医保,也有一些非深户参加综合医保。
农民工医保(也叫:合作医疗、劳务工医疗),在绑定的社康中心看门诊普通病可以刷卡,有些费用不在社保范围内就不能刷卡,要自己出现金。
住院险,在绑定的社康中心看门诊也可以刷卡,使用方法和上面说的一样。农民工医保或住院险,看门诊刷卡,不是扣社保卡里的钱(没有设个人帐户),而是用的门诊统筹基金。
综合医疗保险看门诊普通病,是刷卡,用的自己账户上的钱(综合医保是有个人帐户的),如果医保个人帐户里的钱用完了,就只能自己出现金了。除非门诊大病,才可以用社保记帐,自己出很少的钱或不出钱。这些大病是有规定的,现在深圳规定17种大病门诊可以用社保来看,而且要在社保定点医院看才行。所以还是少得病,身体好是最大的财富。
门诊大病病种增加到十七种
新出台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将门诊大病种类由3种增加到两类共17种。
第一类包括:高血压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
第一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第二类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等。
再说说住院,住院都可以用社保,几种医保的报销比例有些差异,但差别不是很大。住院,有部分不是花自己个人账户的钱,只要在住院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全额支付。医院先记帐,再由医院同社保局结算。
网友常见问题:
1、看病的费用是全部从社保卡上扣除吗?
请问下,看病的费用是全部从社保卡上扣除,还是一部分从社保上上扣,一部分自己交现金啊。
答:如果是深户的话,门诊的费用都可以在社保卡里扣的,不过有些药物社保里是扣不到的,必须付现金;
不是深户,但如果公司给你购买了综合医疗这类。看病费用就可以从社保卡上扣除。
如果不是深户,而公司只购买了住院保险这类。看门诊当然不能用。只能在住院时能用的。
2、如果是暂住户口的,买住院保险好呢?还是买综合的好呢?对公司好,还是对个人好?
答:综合的好,对个人好,但贵哦,国家对这个未强制,所以一般公司也不愿提供这个哦.
就算是深户的,若是门诊或住院中涉及的医药是非社保用药的,那也只好自掏腰包罗。想了解几种医保的详细区别,请看《在深圳买什么医保更划算》
3、老父将从内地过来,请问可否将老公的医保卡用于老父住院,有人试过吗?
答:这是违反规定的事情。
网友的回复,仅供参考:门诊应该可以,就是在北大医院都试过。我LG的卡上没钱了,跟医生说用我的社保卡,一样可以开我的名字。婆婆也用过我的卡拔过牙。对于医生来说,只要能收到钱,才懒得管你用什么方法付钱。不过没有试过住院,你可以问一下给你爸爸看病的医生。
4、用社保看病会扣社保卡里面的钱吗?
答:看你是哪种医疗保险,住院险也可以看门诊刷卡,但不是扣社保卡里的钱,而是用的门诊统筹基金,如果不能走基金的部分就要用现金。
如果是综合医疗保险,社保卡里就有医疗个人帐户,用社保看门诊会扣社保卡里面的钱,也就是医疗个人帐户的钱。
上面说的都是看普通门诊,要是住院,就不是扣社保卡里的钱,只要在住院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5、查看病的费用的明细怎样查?
答:参加综合医保的人,医保余额可以在网上查询,个人社保查询结果有一项就是医保余额。网上还不能查询看病费用的明细。到社保局窗口可以查询医保费用明细。
深圳社保查询
6、个人医保卡怎么用?现全家都能用?
答: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目前为3233元)的,其超过部分将可用于支付其家庭所有成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该方案目前已上报深圳市政府,预计近期将颁布实施。家庭所有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而且不管家庭成员是不是深圳户籍、有没有参加医保。
去年(2008年)开始,深圳市就在全国率先推行一人参保、全家受益的医保“家庭账户”模式,在2008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和其已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的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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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深圳市养老保险百度百科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深圳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按照国家版、广东省有关规权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养老保险待遇业务-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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