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家对扶持养老有些什么政策
1、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
2、2011年出台《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使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以养老服务设施为例,2011年共计投入37.9亿元推进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3、2014年6月,国土资源部出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要求,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土地性质可暂不变更、五年内可不增租。
为鼓励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意见》从供地方式、地价(租金)等方面明确了支持政策。
一是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二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4、2014 年12 月25 日召开的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2015 年将继续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扎实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公办养老机构改制等试点工作,确保2015 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0张的目标。”
等等。
Ⅱ 智慧健康养老政策,你知道多少呢
2019年智慧健康养老行业的国家级政策频发,地方级政府也陆续快速响应。截至2019年我国已经公布智慧养老示范项目合计374个,其中以政府为主,企业为辅。
2019年是智慧养老政策频发的一年
2017年发布的《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提出,要加快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智慧健康养老产业体系,建立100个以上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基地,培育100家以上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行业领军企业,打造一批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品牌。这些利好政策与信息,意味着智能养老已经开始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
2019年4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明确“互联网+养老”和“智慧养老院”的核心方针。2019年12月,先后公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关于促进老年用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重要政策解读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该公文的最终目标是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核心手段是信息技术,具体如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生物识别等技术。主要方向包括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大力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在全国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加强老人身份识别等。
(2)《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2019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正式批准GB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予以公布。这是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说明国家越来越重视养老行业的规范性,未来智慧养老也将健康的发展。
(3)《关于促进老年用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9年12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老年用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19〕292号)。
《意见》指出要发展功能性老年服饰服装、智能日用辅助产品、安全便利养老照护产品、康复训练及健康促进辅具、适老化环境改善产品。
地方政策积极响应
截至2020年2月我国已经有27个省市地区就智能养老的发展给出了相关的指导意见以及配套的措施,并陆续出台具体细化的地方性智能养老政策扶持行业发展。
智慧养老应用示范项目分布
截至2019年12月,民政部、工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公布智慧养老示范基地52个,示范乡镇(街道)225个,示范企业117个。
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智能养老行业市场前景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Ⅲ 民政部关于居家养老的政策都有哪些
Ⅳ 中国政府对老年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1、 根据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中第四条明文规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服务证,享受下列优惠服务:
(一)乘坐汽车、火车、飞机时,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乘车、登机;
(二)免费享受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三)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就诊、检查、化验、划价、交费、取药和住院。
2、第五条又明确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待遇证,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园中园除外;
(二)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所进行健身或者其他体育锻炼活动;
(三)免费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
(四)到影剧院看电影、进入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实行半价优惠;
(五)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六)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七)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
(4)积极养老政策有哪些扩展阅读
办理程序
优待证由各市、县(市、区)老龄办组织登记、审核、发放和管理。制发步骤如下:
一、申请登记。
1、凡户籍在本省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乡镇(街道)或当地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
2、常住本省六个月以上的外地老年人(包括港、澳、台老人和外国老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如暂住证等),到市、县(市、区)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
办理《优待证》需交老年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1寸彩色照片1张,由工作人员当场填写《老年人申领优待证资料登记表》,经核对无误后,发给申请人《优待证》待领凭证。
二、制作交付
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对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老年人的资料,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交付制证单位,制证单位须在收到办证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优待证》的制作,并送达市、县(市、区)老龄办。
三、领发证件
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在收到《优待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直接发放给申请人。
四、换发证件
持有《优待证》绿卡的老年人,年满70周岁时,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领《优待证》红卡。
五、其他
《优待证》的制发工作,最迟应于2006年2月开始启动。原已发放老年人优待证的市、县(市、区),在新证换发期间,原证件可继续使用。
Ⅳ 国家养老政策的具体内容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
六、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
七、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八、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
九、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要会同国家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Ⅵ 现在的养老政策有哪些
Ⅶ 养老补贴新政策出台
养老补贴新政策包括:落实财政补贴,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采取有偿方式用地,但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减免土地管理费,统一规划。在社会福利项目、设施工程收费上酌情减免,并在相应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与此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贷款力度。各级单位、团体、个人限额内的捐款税费可以免除。用水、用电采取最优惠价格,相关部门应给予照顾。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于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
我国将完善政府供养制度,对于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采取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建立高龄补贴制度,逐步将本地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高龄补贴保障范围,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计发高龄补贴。
我国还将积极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辟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减轻群众长期高额护理费用压力。
要建立养老机构院长岗前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争取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Ⅷ 国家对养老院的政策有哪些
要想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离不开国家对养老院的大力扶持政策,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国家(指民政部)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包括民营、个人办养老院)有优惠政策,但这种政策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各地政府、民政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存在很大差别。 比如东部沿海地区,因经济发展较好,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实行资金扶持:一是建设补贴,分为新建、改建两种标准;二是入住老人补贴,分为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标准;相关税的减免;土地划拨。
Ⅸ 我国居家养老政策有哪些
民政部并没有出台关于居家养老方面的具体政策!只是发文说全国居家养老资源不足,要求各地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以解决养老难的问题。都是指导性意见,主要看各地政府的推进力度!
唯一能够算上优惠的只有:
贯彻落实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9)积极养老政策有哪些扩展阅读: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能否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图书、文物等其他收藏,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等。
养老金是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进行继承的。但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养老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取得养老保险金。如果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取得。
继承养老保险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的。投保人个人交纳全部保险费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另一种是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身亡的。我们知道,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限为10年。
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个人交费额的余额,可以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无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用。因此子女有权利继承领取其父母的养老金。这里的养老金是作为父母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