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银行贷款担保人没有还上钱,被列入黑名单。会影响以后养老保险金的领取嘛
不会影响,养老保险会照发,但是假如欠债拖到退休的话,不排除银行会申请执行养老金账户。
⑵ 老赖不还钱,妻子是担保,可以扣拨妻子养老金不
你好,如果妻子是担保人,法院可以每月扣除担保人一定的养老金用于还债。扣款相当于强制执行,只有法院才有这个权利。借款人和担保人都是负有还款责任的,当还款人无力还款或者不还款时,担保人是有义务还款的。所以,法院可以扣除担保人的养老金用于还款,但是,法院不能全部扣除,要留够当事人的基本生活费。所以,如果担保人的养老金不高,那法院每个月也扣除不了多少钱。如果退休金高,那就扣除的多一点。
⑶ 宜人贷无力偿还,只有养老金怎么办
如果债务人有养老金,债权人胜诉之后,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养老金账户一般不会冻结,这属于基本生活保障,但是可以每个月划扣一定数额的钱。
⑷ 在银行给别人担保朋友还不了被拉黑,养老金还能领取吗
你是用什么做的担保?作为担保人你要替朋友还款的,如果被银行起诉,你的担保财务会被银行收走,如果不够偿还本息,也很可能扣一部分养老金的。
⑸ 贷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也无力偿还法院会执行担保人的退休工资吗
贷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也无力偿还法院会执行担保人的退休工资,因为担保人也是有一定的责任地。
担保责任 :
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4、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6、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7、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8、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9、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10、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⑹ 子女在银行贷款父母为期担保子女还不上银行贷款期父母的养老退休金会被扣掉吗
摘要 是的,子女贷款父母签字就作为担保人了,从法律上来讲,如果子女还不上的话,担保人是会被连累的。
⑺ 贷款人信用社贷款13万还不了,担保人的养老金会给扣掉吗
贷款人信用社贷款13万还不了,担保人的养老金会给扣掉。农村信用社贷款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在需要资金时,从农村信用社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并约定额度、期限和利率,到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贷款还不了银行可以扣养老保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拓展资料
贷款特点
信用社贷款的特点信用社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农村信贷,其业务手续和技术操作与国家专业银行基本一致,因此,国家专业银行关于农村信贷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在信用社同样适用,也同样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作用等与国家专业银行不同,因而在贷款的具体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贷款对象的广泛性信用社的贷款对象涉及农村各种所有制、各个领域,它包括:
1.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营单位。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办、村办、组办、户办和各种形式的联办企业或新的经济联合体。
3.有经营收入和还款有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
4.绎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农村个体经济户和经济联合体。除此以外,资金实力雄厚的信用社还可以对国家专业银行的信贷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与之交叉发放贷款。当然,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决定其贷款支持的重点是农业生产,其它只能在满足农业生产资金有余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支持。
(二)贷款经营的灵活性信用社贷款经营的灵活性,是指信用社在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和计划指导下,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则独立自主地经营信贷业务,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诱导农村资金合理流动。
1.贷款范围和用途上的灵活性。
信用社发放贷款的用途和范围是在保证农业生产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根据自己的资金力量确定“资金使用序例”,即:先种养业,其他农业,后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社员生活和其他工商业。在自身资金实力可能的情况下,只要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生产和经营的项目,确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归还贷款者,信用社均可以发放贷款支持。
2.自有资金比例和贷款期限,可以适当灵活。
信用社发放贷款,在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贷款原则、确保经济效益和按期收回的条件下,对于使用贷款客户的自有资金比例可以适当放宽。对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定额流动资产计算,自有流动比例只要不低于30%;固定资金贷款,按项目投资总额计算,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50%即可。对农业发展项目,上述两项比例还可以适当降低。在贷款期限上,可长可短,流动资金贷款以最长不超过两年为限,固定资金贷款以最长不超过8年为限。
3.在贷款手续上适当灵活。具体内容见“信用社贷款发放与收回”。
4.贷款利率确定灵活。
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即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浮动幅度内,由信用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贷款对象、贷款种类、经济效益大小、期限的长短、信用的好坏确定是否浮动和浮动多少。现行政策规定,信用社各项贷款上浮的幅度不超过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的60%。
(三)贷款投向的区域性由于信用社是由一定区域内的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入股建立起来的合作金融组织,因而就决定了服务范围必须保证本区域内农民生产、生活方面的资金需要,支持本区域内经济的发展。此外,由于信贷经营是货币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信用社按一定利率、归还期限等条件,将货币资金提供给客户的一种借贷活动,是社会资金再分配的过程,因此,它必须受到本区域内的经济条件、资金实力、经营管理水平、乃至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制约,从而使信用社贷款资金运动带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
信用社在资金有余的情况下,可以以各种形式对本区域外,甚至包括城市贷款或拆借资金。但它毕竟首先保证本区域内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当然,随着商品经济和横向联合经济的发展,信用社信贷资金实力不断增强,信用社贷款的区域性将会逐渐淡化甚至消失。
⑻ 法院在执行还欠款时让我给欠款人做担保,如果他还不上钱会扣我退休金吗
如果你为别人的欠款做担保,如果别人失信,当然会涉及到你的利益损失,也就是你的退休金,有可能会被扣。按照你的描述,法院不可能也不应该让无关的人去为欠款人做担保。
⑼ 贷款人还不上贷,担保人的养老金被冻结了,合理吗
摘要 你好,只要被执行人账户的钱都是可以冻结的,包括养老金账户,这是合理合法的。
⑽ 担保人已经退休了,无力偿还只有退休工资,还会被拘留并罚款吗
如果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有效,担保人就对这笔借款的偿还承担责任。法律对担保人的年龄和资金来源没有具体的限制。担保人可以用退休金归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