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国现行养老方式与政策有哪些
2010年10月28日,历经三报四审的《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普遍认为,《社保法》的颁布,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完善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农村人口多、地区间差异大、发展极不平衡,加上既已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和户籍制度等等,多种原因错综交叉造成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渐呈现“碎片化”趋势,统一立法面临严峻挑战。基于上述背景,《社保法》准确地把握了与国情相适应的立法口径,即在坚持中央统一部署的同时发挥地方积极性,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预留改革发展空间,保障法律稳定性的同时兼顾了制度弹性。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而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结构转轨、人口日益老龄化的发展阶段,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更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社保法》全文十二章九十八条,较全面涵盖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其中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立专章共十三条,搭建起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性法律框架。
具体到养老保险制度层面,《社保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覆盖所有劳动者,其覆盖范围包括职工、个体工商户、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等等,其中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在研究中,具体将由国务院规定;二是通过法律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基金筹资方式,即明确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各项养老保险基金缴费由用人单位、个人以及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同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政府承担兜底责任;三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账户归属,原则性规定了各自的缴费比例,而具体比例可由国务院根据统筹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四是就个人账户养老金予以专项规定,具体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等等,但对于个人账户是否做实,如何确定记账利率以及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管理模式,并未明确规定,这为日后个人账户做实及市场化投资运作预留了政策调整空间;五是规定了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将养老金待遇水平同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等挂钩,但是对于养老金计发方式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等,保留了政策调整的弹性空间;六是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支付条件,确定最低缴费年限为十五年,同时对缴费不满十五年的个人提供多项制度选择;七是明确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可转移接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退休时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八是明确国家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九是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缴制度,但征缴主体、具体步骤和办法仍交由国务院制定;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以及社保基金的预决算、投资运营和信息公开予以明确,未来涉及社保基金如何实现保值增值的投资运营规定,授权国务院具体规定。
立法原则和制度创新
通过对《社保法》的上述解读,可以透过立法脉络较为清晰的把握其立法原则。同时,《社保法》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创新方面亦有重要突破。
1、《社保法》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和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基本方针。
2、统筹城乡,全民共享发展成果。《社保法》将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居民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中,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纳入其调整范围,力争实现全体公民在养老方面的基本保障。
3、公平效率相结合,权利义务相对应。《社保法》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在优先体现公平的前提下搭建普惠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再分配力度;同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适应原则,将养老保险待遇同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挂钩,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可予转移接续,适度体现出制度激励和引导。
4、搭建框架,循序渐进。《社保法》在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确立了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和基本制度,并突破性地明确了将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同时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个人账户做实、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等方面作出弹性或授权性规定,相关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
5、强化政府职能,体现公共责任。《社保法》明确了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所要承担的财政支持、行政监督和公共服务等公共责任,同时通过创设性立法、授权立法等途径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行政职能。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
从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到2010年10月正式通过审议,社会保险法的立法之路足足迂回跋涉了16年。作为一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社保法》所予调整的各个方面均引起公众的极大关注和议论。下面,就结合《社保法》所确立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展开几点延伸性思考。
操作性有待检验和完善。作为《宪法》和《劳动法》的下位法,《社保法》应该更具有操作性,但大量授权性条款的存在,使得具体操作条款下降到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级别,未来如国务院、省一级人大及政府的授权立法动态将引发公众关注,而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补充性立法的公平性、合理性和操作性将有待进一步检验。如《社保法》规定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务院规定,其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于2008年2月起配套推行,相应的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目前正在研究制定中。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透露,未来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后,公务员的补充养老保险也将属于职业年金范畴。
养老保险制度侧重强调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和可持续未予充分体现。如前所述,作为现阶段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的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在《社保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然而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做大社会保障性资金的总量规模、推进社保可持续发展并未得到进一步体现。从发展的角度看,考虑到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客观需要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需要发挥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以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企业的需要,满足职工不同层次、不同水准的多种保障需求的需要,使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起到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另外,政府承担制度转轨和制度改革的成本巨大,从中长期规划来看,有效缓解方式便是大力发展二、三支柱,特别是通过进一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发展企业年金。
社会保险基金宜通过市场化管理,委托专业养老金管理机构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形成,是一种公共性资金。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主要是储蓄和购买国债,收益率不足2%,难以抵御通胀压力,保值增值的意愿十分迫切。《社保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国务院规定其投资运营,这就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体制改革预留下制度空间。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特殊,确保资金安全是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所要面临的核心问题。如何实现社会保险基金在风险控制和保值增值之间寻求到平衡收益,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是可资借鉴的有效途径。企业年金和社会保险基金在资金的稳定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等多方面存在诸多共性,专业养老金管理机构的稳健投资风格与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也是一脉相承。
结语
《社保法》的颁布,真正促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全面迈入法制化轨道,整体法律框架的确立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这对于全面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工作特别是养老保险工作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但从长远规划来看,为贯彻落实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方针,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㈡ 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有哪些
随着国家对补缴政策的收紧,目前已经有地区开始限制补缴养老保险,一般情况下国家不再允许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从2019年起,对于在45岁之前没有社保缴纳记录的人,将不再允许一次性补缴;2019年1月1日后,没有参保缴费的居民达到60周岁,国家不再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
但以下三类人仍然是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用的。
1、本地户籍的居民,并且有参加过下乡,是1961年1982年期间的下乡知青。
2、本地户籍的大龄人员,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并且曾经有缴纳过职工养老保险。
3、本地户籍人员,曾经是县级、镇级集体企业或者是国有企业的职工,并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一次性补缴社保。
社会养老保险特点:
1、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保中的重要险项之一,对于企业和企业员工来说,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要求企业单位以及个人必须购买的保险项目。
2、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养老保险满达一定年限,那么到了退休年龄后就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领取养老金。
3、养老保险的费用主要由国家、企业单位和参保人本人三方,或者是单位及个人双方承担。
㈢ 国家养老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国家养老新政策政府加强托底保障,加大对基层养老服务设施、乡镇敬老院、市县福利机构建设投入力度,优先兜底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老人基本养老服务需要,尽快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并通过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设置,建立起风险分担和防范机制,提升老人和养老机构应对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政府制定完善长照补贴政策,引入第三方制定长照对象评估标准、并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监督。简化登记审批程序,降低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门槛,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建设、运营、培训补贴。大力推进运营体制改革,鼓励公办与民办、机构与社区合作,推进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发展,盘活闲置养老资源,最大限度发挥机构社会效益。
法律依据:《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 一是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二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㈣ 国家对扶持养老有些什么政策
1、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
2、2011年出台《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使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以养老服务设施为例,2011年共计投入37.9亿元推进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3、2014年6月,国土资源部出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要求,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土地性质可暂不变更、五年内可不增租。
为鼓励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意见》从供地方式、地价(租金)等方面明确了支持政策。
一是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二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4、2014 年12 月25 日召开的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2015 年将继续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扎实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公办养老机构改制等试点工作,确保2015 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0张的目标。”
等等。
㈤ 世界各国有哪些养老政策
美国:养老方式:老年公寓“半托制”养老机构,社区互助的居家养老。除老年版公寓外,权“半托制”也受到许多老年人的青睐。所谓“半托制”,就是老人白天在养老机构生活,晚上回到自己的家。
养老中心的经费是主办者向美国联邦政府申请,经审查合格后联邦政府给予一定的资 助,同时,中心可以接受社会的捐赠,这种捐赠经联邦税务局按程序核定无误后可以在税前列支。至于收费,没有具体的标准,完全是按每个托保人的经济状况而定。
日本:
主要养老方式:老年公寓“半托制”养老机构,社区互助的居家养老。日本政府将养老设施分为多种类型,包括短期居住型、长期居住型、疗养型、健康恢复型等,
瑞典: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居家养老、养老院养老和老人公寓养老。
德国:在德国,进入“专业护理老人院”是老人们最普遍的一种选择。
㈥ 国家对养老院有哪些扶持政策
国家对于民营养老院相关补助有:一次性建筑补贴,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
就设立方面:建设补贴(一次性分期支付),分为自建和改建,一般改建补贴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
就经营方面:运营补贴,根据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况,一般超过一定时期后给予200-50元每月的补贴,各地不同。另外可能会有些节日慰问金。
国家(指民政部)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包括民营、个人办养老院)有优惠政策,但这种政策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各地政府、民政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存在很大差别。
比如东部沿海地区,因经济发展较好,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实行资金扶持:一是建设补贴,分为新建、改建两种标准;二是入住老人补贴,分为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标准;相关税的减免;土地划拨。
比如天津对个人开养老院的按人头给于800到2万的补贴,具体有当地民政局负责,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民政局。
(6)养老政策有哪些扩展阅读:
补助条件
除满足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的资助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DB 37/T 2721-2015)、《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
(2)医疗功能完善。单独建设的老年养护院、护理院,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相应医疗科室,并报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中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养护院和分支医疗机构的,应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审批,分支医疗机构应达到《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规定的医疗条件。
(3)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
(4)配备一定数量的护理人员。
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哪些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7)养老政策有哪些扩展阅读: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
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㈧ 国家对养老院的政策有哪些
要想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离不开国家对养老院的大力扶持政策,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国家(指民政部)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包括民营、个人办养老院)有优惠政策,但这种政策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各地政府、民政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存在很大差别。 比如东部沿海地区,因经济发展较好,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实行资金扶持:一是建设补贴,分为新建、改建两种标准;二是入住老人补贴,分为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标准;相关税的减免;土地划拨。
㈨ 民政部关于居家养老的政策都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