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级社保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级社保机构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附表九,三联),其中一联交县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第二十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到县级社保机构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十,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表》),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社保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级社保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级社保机构应通过村协办员及时将处理结果告诉参保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十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B.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事务所按月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附表十一),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二十五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第二十七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十二)。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十三),送县财政部门。待财政部门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级社保机构。
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级社保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月末前,县级社保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C.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发布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刻认识建立新农保制度的重大意义,深入了解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深入了解新农保试点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明确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一和规范经办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规程》的各项内容,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新农保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对涉及农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关系转移、信息咨询等问题,要深入乡镇、村组,上门入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农村居民增强参保意识,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流程,自觉配合和监督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准确把握《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规程》明确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业务环节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具体操作程序、标准和要求。各地在贯彻落实《规程》的过程中,要注意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为广大参保农民提供热情、周到、方便、快捷的服务。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保持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确经办岗位职责、权限和服务标准,保证新农保试点工作有章可循。要强化参保人员、社会各界对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确保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
三、切实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现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基础上,通过整合资源、调整补充等措施,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县级以上原则上要有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乡镇劳动保障等工作平台要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各行政村要明确新农保协办员的工作职责。同时,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缓解人员不足的问题。没有完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划转和工作移交的地方,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强协调,尽快完成农保经办机构人员、档案、基金的整体移交。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保证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尽快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地设施“四到位”。要切实加强对新农保经办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和经办业务水平。按照金保工程统一规划,大力推进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金保工程一期建设成果,在全国统一软件基础上,建设数据向省集中或省、市两级集中的业务经办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网络向乡镇延伸,实现省、市、县(区)、乡镇四级联网,有条件的地区要与村(居)委会联网。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努力实现新农保业务处理计算机化、基金管理网络化、咨询服务人性化、决策支持科学化。
四、加强统计调度工作。统计调度工作是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农保统计工作的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把农保统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按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农保统计工作要明确分工、专人负责,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工作顺畅。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业务指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农保统计工作职能,按照时限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和信息。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对本辖区、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分析评估,认真分析运用统计数据,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调度;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检查考核,对统计数据质量不高或迟报、漏报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帮助指导,限期改正。
各地要注意跟踪了解《规程》的施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D.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E. 求: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沪社基农[2012]63号)文件
◆办事项目
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办理机构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区(县)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F.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在制度模式上,实行了“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
2、在筹资机制上,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办法。
3、在缴费标准上,实行了弹性缴费标准,在达到最低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允许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承受能力多缴费。
4、在缴费方式上,可灵活选择季缴、半年缴、年缴等。
5、在待遇发放上,实行普惠制补贴,即对试点开始时年满的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在取得保险资格后。每人每月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发放基础养老金30元。
(6)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扩展阅读:
开展原因:
人类“老有所养”的问题,历来是世界各国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
在我国,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十分重视解决民众的养老保障问题,通过长期的艰苦努力,养老保障工作取得辉煌的成就,尤其是在城镇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
各类人员的养老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而在农村,虽然农民的养老问题得到明显改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广大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仍非常突出。
目前,农民的养老问题主要是以土地、家庭保障为主,仍然依靠传统的“养儿防老”办法。但是,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步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深入贯彻。
“4.2.1”家庭人口结构将普遍出现,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能力越来越弱。根据世界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解决养老问题将来主要靠社会保险。我国为了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就开始在农村探索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老农保)。
G.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理流程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理流程有:参保登记,保费缴纳, 领取申报,待遇发放,关系转入,终止保险这些部分。具体流程细分各有不同。
H. 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分哪几步
答: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专老保险属参保手续的新参保的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的续缴保险费的人员,持本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续缴手续。
第二步:村委会负责收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填写缴费明细表并为参保人员开具收款凭证,将收缴的保险费及相关材料及时上交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三步:乡镇社保所为村委会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将保险费及相关材料及时上交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区县农保经办机构为乡镇社保所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
第四步: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为新参保人员制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1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发到乡镇社保所,由乡镇社保所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续缴保险费的人员可在缴费的次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乡镇社保所登记该次缴费记录。
I. 谁有,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沪社基农[2012]63号)这一个文件
◆办事项目
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办理机构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区(县)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8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2]32号)。
3、《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沪社基农(2012)63号)。
◆申办条件
需查询本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参保人。
◆申请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委托他人代办的,需要有委托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的《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委托书》或符合要求的自书委托书原件;
3、受托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办事程序
本人或受托人到办理机构提出查询申请,办理机构对申请人身份进行确认。
1、符合要求的,办理机构在居保系统中予以查询,提供个人权益记录。
(1)需要书面查询结果的,打印《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明细表》盖章后交申请人。
(2)要求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由区(县)经办机构提供。
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查询。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其他
参保人对本人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地区(县)经办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或缴费申报受理地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受理核查申请的区(县)经办机构或社区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在核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
◆办事项目 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办理机构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区(县)经办机构。◆办事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8号)。2、《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2]32号)。3、《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沪社基农(2012)63号)。◆申办条件 需查询本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参保人。◆申请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2、委托他人代办的,需要有委托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的《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委托书》或符合要求的自书委托书原件;3、受托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办事程序 本人或受托人到办理机构提出查询申请,办理机构对申请人身份进行确认。1、符合要求的,办理机构在居保系统中予以查询,提供个人权益记录。 (1)需要书面查询结果的,打印《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明细表》盖章后交申请人。 (2)要求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由区(县)经办机构提供。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查询。◆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其他 参保人对本人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地区(县)经办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或缴费申报受理地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受理核查申请的区(县)经办机构或社区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在核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
J.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暂行办法
新农保基金由个抄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费。新农保个人缴费标准从100元起步,年缴费标准设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多缴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