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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员冒领养老金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5-05-16 16:59:28

1. 2019年河南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轿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12月10日)

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促进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摆到重要位置

自2007年我省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来,各级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八大会议精神,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大力加强社会保障工作搏禅,推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快速发展,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镇化不断推进,特别是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逐步显现。各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个别地方政府承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体责任缺失,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不足,基金征缴扩面工作弱化,基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出现困难,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较大隐患。为增强基金支付能力,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保民生、促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完善办法,加大力度,不断提升保障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加强预算管理,完善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办法

以提高基金预算管理水平为着力点,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方法。各地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当期收不抵支的,通过省级统筹基金和当地累计结余基金弥补后仍不足的,由同级财政补足,补足的资金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到位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准后扣减。

调整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办法,全面增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发放能力。自起,省不再按各地预算内收支缺口的80%进行补助,改按定额补助、调标补助和专项补助。定额补助以省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级统筹补助为基数,综合考虑各地预算执行情况,确定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定额补助基数。调标补助对以后年度因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等形成的新增支出,根据上年度抚养比水平分档次补助。专项补助根据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增收节支情况以及同级财政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际补助金额给予奖补。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三、依法行政,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各级政府要闭银圆充分认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征缴方式,提高征缴效率,增强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将民营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各类企业进城务工人员作为扩面的重点。要把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作为清查重点。鼓励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各地要将扩面工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排部署的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紧密结合,摸清参保资源底数,逐单位逐户逐人开展参保登记,做到应保尽保。

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基金征缴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缴费政策,认真核定企业申报的缴费数额,并与企业纳税工资进行比对。认真清理养老保险地方性政策文件,纠正违反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不得以招商引资等理由,阻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及正常的监察稽核工作。非法定事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对拒不依法参保缴费的,在职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瞒报缴费基数的,拒缴、少缴及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处理,确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

四、多措并举,确保各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研究制定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缴费办法。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帮扶力度,积极研究通过政府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助保贷款等方式帮助缴费困难的参保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完善信息系统平台,推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体系建设,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整合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推进管理规范化;完善经办服务方式,大力推广网上经办、掌上社保、网银征收等业务模式,方便企业及参保人员参保缴费。要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完善防止冒领养老金的工作机制,加强稽核,严格控制提前退休,杜绝基金流失。

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开发数据交换平台软件,建立社保经办机构和工商、税务、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省税务部门要及时向省社保经办机构传递已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名称、企业职工人数和企业职工个人工资基数等基础数据信息。公安部门要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对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提供的信息与现有参保、离退休人员信息进行校验比对,满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需要。

建立养老保险诚信体系,建设社保诚信系统平台,推动社保信息公开,惩戒失信行为,促使企业履行缴费义务。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微博、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宣传养老保险政策,主动回应社保热点话题,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加强领导,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承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确保发放的主体责任,承担省级统筹补助后当地基金收不抵支的补贴责任。省政府将把各地预算执行情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纳入重要考核内容,各省辖市政府要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列入所属县(市、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抓出成效。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以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等为主要内容的奖励机制。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确保发放的,给予工作经费和省级统筹补助资金等方面的奖励。对工作不力、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金融、公安、工会、宣传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确保新常态下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任务顺利完成

2. 如何开展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一、主办单位: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综合科
二、业务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2、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232号);
四、业务办理流程:
养老保险稽核分为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两种。
(一)书面稽核办事流程
1、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提前3日向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告知稽核的内容、要求、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及资料报送时间。
2、稽核人员审核被稽核对象报送的资料、数据,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资料、数据,应要求被稽核对象补报或重新报送。
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稽核人员根据笔录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并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的,稽核人员应注明拒签原因。
4、稽核情况的处理:
书面稽核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问题的,经办机构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稽核单位其稽核结果,并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
发现疑似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问题的,经办机构对被稽核对象实施实地稽核。
5、稽核资料整理归档。
(二)实地稽核办事流程
1、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提前3日向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告知稽核的内容、要求、方法、时间及需要准备的有关资料。特殊情况下的实地稽核可不予事先通知。
2、稽核人员(两人以上)应主动出示公务证件,说明身份,并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宣传和稽核协调工作,取得稽核对象的支持和配合。
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稽核人员根据笔录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并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的,稽核人员应注明拒签原因。
4、稽核情况的处理:
实地稽核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经办机构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稽核单位其稽核结果,并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
实地稽核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稽核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单位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备案,同时督促被稽核单位落实整改;被稽核单位在收到《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后超过30日未提出复查申请、对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拒不整改的,经办机构填写《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移交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处理。
5、稽核资料整理归档。

3. 汉寿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认证怎么在电脑上操作

一、养老金资格认证的形式以及采取的主要方法
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主要采取日常认证与集中认证、普遍认证与重点认证、参保单位认证与社会保险机构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每年至少认证一次。其中异地居住人员、患有疾病人员、70周岁以上高龄人员为重点认证对象。目前,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主要区分两种人群,一种是在本地居住人员,一种是异地居住人员的认证。针对不同人员采取不同方法。在本地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比较简单,采取通知离退休人员带着资格证、身份证、退休存折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统一进行一对一,面对面通过指纹采集系统进行认证;对于患有疾病卧床不起不能前来认证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人员上门进行认证。在异地居住的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比较复杂,最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一是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本人需附近期照片一张,要求照片上必须有日历牌上显示的日期,并由当地派出所或社保机构出具证明被调查人生存状况,加盖公章后,由退休人员寄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是可随着单位认证同一时间从居住地来中心进行认证,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派人去居住地进行认证。三是通过网络的视频系统,通过视频聊天的方式进行资格认证。通过认证工作的落实,一批冒领、虚领养老金事件逐渐浮出“水面”。虽然大部分涉案金额最终均被追回,但造成的诸多不良影响在短期内难以消除。
二、资格认证的结果处理
在核查中,审核确认离退休人员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后,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对限定期限内没有参加生存认证的离退休人员,将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参加认证登记后恢复并补发其养老金。经核查发现认证不实造成冒领养老金的,由参保单位负责、经办机构协协助追回冒领的养老金,不能追回的由参保单位负责补偿,或者责令其家属退还冒领的养老金,对拒不退还、情节严重的,报请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三、资格认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没有能够彻底堵住养老金冒领的“黑洞”。开展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是一项艰巨的工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遏制了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但每年仍有冒领养老金的问题存在,这无疑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结果和现行离退休人员管理体制弊端的体现,管理疏漏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有关部门之间不协调、惩罚机制不完善等等,都给那些冒领者带来了可乘之机。
2、离退休人员对开展资格认证不完全认可。由于老年人自身的心理特点,老年人普遍对死亡很忌讳多疑,要他们在《资格认证登记表》上签字或QQ视频认证、指纹采集认证来证明自己健在的做法,有为数不少的老人颇有微词甚至认为尊严受到侵犯,因此对开展认证工作有抵触情绪。
3、资格认证未能完整体现党和政府的人文关怀。资格认证的核心应该是对人的生存状态及历史境遇的关注,对人的尊严、人的价值及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而现行的资格认证主要是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被冒领的一种防范措施,这对领取养老金的人是无辜的,甚至是受害者,因为他们活着的时候不可能是冒领者,他们为政府机构在离退休人员管理上的漏洞买了单,死后还可能为他人冒领养老金“背名”。
四、对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几点思考
纵观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从口头认证——纸质认证——电子认证的屡次转变,认证手段不断升级,认证程序也日趋合理,但为何冒领、虚领养老金事件仍然层出不穷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法律责任落实不到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相关政策对冒领、虚领养老金行为作了相应的惩罚规定,但执行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明确,法律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近年来国家政策较好,连续多年调增离退休人员工资,养老金水平较高,人均月养老保险水平达1500元以上,对于冒领者具有一定的诱惑力,值得他们铤而走险;三是当前的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认证手段单一,且仅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支队伍“孤军作战”,缺乏支持,势单力薄,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较为滞后,仍然停留在“事后补救”,认证工作大多陷于被动,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机协作、监督有力的资格认证体系方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近年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宣传重点倾向于参保政策,对依法领取养老待遇的政策涉及较少。广大人民群众对冒领、虚领养老金是违法行为的这一事实缺乏足够的认识,形成了舆论监督空白点。应加强这一方面的宣传工作力度,使人人都能认识到冒领、虚领养老金给社会的公平正义带来的巨大危害,提高自身遵纪守法和主动参与社会监督的自觉性,形成对冒领、虚领养老金行为“人人喊打”的舆论监督氛围,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二是继续推行电子认证,加快实现全省数据大集中。
电子认证即指纹认证,通过建立养老金领取人员影像、指纹数据库,再逐年比对认证。往年采取纸质认证,存在手续繁琐、人性化程度不高等缺点,尤其是老同志们对每年要“自己证明自己还活着”的这一认证要求比较忌讳,对此颇有微词和不满。改为电子认证后,准确度高、快速便捷,“一站式”的人性化服务让离退休人员省时省力,认证方式更加温和,符合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顺应了构建节约型社会、和谐社会的发展趋势。应在加快建立单机指纹数据库的基础上,尽快实现全省指纹数据库的大集中和联网操作,为实施退休人员属地管理奠定基础,同时在短期内也可***省域范围内的异地认证难题。
三是打破区域、行业局限,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属地管理。
现行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存在区域、行业之分,资格认证必须回到退休地进行。每年开展资格认证时,居住在异地的离退休人员须来回奔波,引起老同志的不满和反感,并且因健康、年龄、交通等一系列因素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安全隐患和负面影响。如能打破区域、行业局限,按属地原则纳入居住地进行管理,即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同时,由政府统一协调公安、民政等部门,定期将死亡信息通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在殡仪馆、公安、经办机构之间建立数据共享,每月将死亡人员信息和注销户口信息数据及时传输,可省去繁琐的采集工作,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克服长期卧病在床、出游在外人员不能及时认证的问题。目前全省已经全面实现省级统筹,本省范围内养老保险政策和管理制度都是统一的,具备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属地管理的条件。参保人员退休后,可将个人档案及养老金发放数据转移到居住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当地社保工作站进行属地管理,将大大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离退休人员的满意度和管理效率。
四是完善社区管理,切实发挥社会化管理效果。
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已进行了数年,但却始终处于“长短腿”的尴尬局面:一方面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社区管理配套政策不到位,服务工作进展缓慢,未完全发挥退管工作职能。社保工作站人、事、物隶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而养老保险日常工作尤其是资格认证工作又由经办机构负责,两者存在沟通和配合的问题,往往因为缺乏有力配合,导致资格认证工作效率低。鉴于此,应当不断完善社区管理配套政策,建立经办机构对社保工作站进行有效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社会化管理工作“名符其实”,既能为广大离退休人员提供具有实质性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又能成为经办机构的职能延伸,提高经办效率。
五是建立责任追究制,提高资格认证工作质量。
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一般由社会保险经办人员依法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离退休人员居住在异地)由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区居委会等部门配合进行。经办人员在进行资格认证时的作为和判定,直接决定了资格认证数据质量的高低。因此,具体经办人员应当对其认证结果负完全责任。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对经办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资格认证工作的实际效果。
六是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
无论是纸质认证还是指纹认证,都是每年四月到六月,有一年以上的时间属于失控期。另外,对大量居住在农村及偏远地区的养老金领取人员的死亡信息也缺乏足够掌控。对此,需要在加强养老金代发点管理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举报奖励机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对提供举报线索并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通过引入激励措施来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共同保护社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现在乃至将来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仍将是经办机构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维护社保基金严肃性和安全性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还需要为之付出艰辛的不懈努力。同时,也期待着相关部门给予有力的支持和帮助,从而使养老保险这项前慰先辈、后荫子孙的伟大事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持续发展,让全体人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4. 退休干部醉驾获刑后照样领养老金,你怎么看待

湖南永州市祁阳县住建局的一名退休干部邹某醉驾获刑后照样领养老金,这件事情在网络上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也让人再度关注到了因违法犯罪被判刑的人借助种种“小动作”规避处罚的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管理漏洞。

三,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管理

从这起案件我们不难看出相关部门应该是缺少沟通才造成的管理漏洞,让邹某有机可乘,出现了冒领养老金或者多领养老金的现象,司法机关对邹某龙处罚判决后,没有及时把相关案情通报给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没有接到案件人员通知,仍然按照原来的规定标准对邹某龙发放养老金。邹某龙也就借机装傻充愣,认领了不该多领的养老金。

最后这个案件也告诉我们,即使是到了退休的年纪也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5. 哈尔滨市养老保险政策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
颁布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生效日期:2001.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
〕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
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
提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
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
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
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
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
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
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
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
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
,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
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
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
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
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
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
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
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
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
五、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
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
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六、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地级劳动保障部
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
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
七、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搬迁,应按规定办
理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
职职工个人帐户记帐额度全部转移,资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地社保机构应按个人
帐户记帐额度全额记帐。企业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搬迁企业养老保
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工作,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搬迁企业
在转出地欠缴养老保险费,应在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之前还清全部欠费。
八、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
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并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
休公示制度,实行群众监督。地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程序,健全审批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数据库,防止发生弄
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收回冒领的养
老金。
九、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
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改革试点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费用征缴机制,探索个人缴费与
待遇计发适当挂钩的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
金安全。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
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认真研究做好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劳动养老保险通知
抄送: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年12月25日印发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作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黑政发〔2005〕17号】
颁布日期:2005-3-4
执行日期:2005-3-4
为提高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和原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覆盖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统筹项目,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和业务规程。
(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原则是:省级统筹的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基金缺口由省、地市、县(市、区)政府分级负责,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规范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缴费比例和基数。
参保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2%的比例缴费。原缴费比例高于22%的,调整到22%;缴费比例低于20%的,调整到20%.
参保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对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之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按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黑劳发〔2000〕7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市地级统筹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0〕12号)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规定的中直行业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执行和规范。
对执行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件至全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实行新老养老金计发办法在过渡期内对比时,应按上述文件确定的统筹项目来计算新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期结束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取消统筹项目,完全按新的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实行省级统筹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劳社发〔2004〕67号)规定执行,但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基数改按以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统一基金管理。
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预算管理。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年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预算编制程序,遵循核定收支、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确保发放的原则编制,报省劳动保障厅复核、省财政厅审核,经省政府批准执行。
1.预算的编制。
(1)基金筹集计划,根据缴费工资、参保人数,同时考虑实际缴费人数增长等因素对养老保险费(含清欠)、利息、个人账户等收入指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当年财政补贴收入,依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资金补助办法确定。做实个人账户应由地方负担的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各级财政负担数额。
(2)基金支付计划,根据离退休人数、统筹项目、基本养老金支出水平变化情况对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转出等支出指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
(3)对各地未完成省下达基金征缴计划而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当地通过动用历年结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予以补足,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分级征缴、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税部门征缴,省农垦、森工系统的养老保险费仍由本系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离退休人员以地市、县、系统为单位,按省统一规定的计发办法支付基本养老金。
3.结余基金的使用与管理。2004年底前各地累计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当期结余基金,暂不上缴,存储于当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需要动用时,由地市、县、系统提出意见,经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批。
4.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上解运营。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核算,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记录要真实完整,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实账核算,纳入省财政专户。各地市、系统按季度上解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基金管理、运营办法投资运营。综合运营收益率每年根据实际投资运营情况确定,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年年初公布,作为个人账户记息的依据。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对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监督。
(五)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1.统一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金保工程总体规划,使用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准确核定缴费基数,督促企业按月进行缴费申报,并向税务部门提供征缴计划。职工个人账户管理要公开、透明,职工退休待遇审核按政策规定执行。
2.对全省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过中心数据库随时掌握各地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计划完成、退休人员自然增长、同级财政投入等情况,对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结余基金支付能力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分析,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报告,保证省级统筹正常运转。
3.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实行集中式管理的地市,将参保企业及各类人员全部基础数据进入省中心数据库,实行集中管理;对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实行分步式管理的地市,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初始化的要求,调整和完善基础数据,使原信息系统能够实现与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全省基础数据的完整,实现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及管理体制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对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各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实行垂直管理后,其原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预算指标上划基数由省财政厅核定,并全部上划到省级财政纳入省级预算。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省发改委的发展计划。省以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及资产划归到省。其领导班子实行双重领导,以省劳动保障厅管理为主,地市县协助管理。农垦、森工系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维持不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管理。统一省、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称xxx(行政区名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机构规格,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副局级单位,其他地市的为副处级单位,省森工、农垦的为正处级单位,县(市、区)的为副科级单位。现任干部职级高于新定机构规格的,可保留原职级不变。今后新配备的干部应按新建的机构规格配备。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省级统筹平稳运行。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大事,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要组织劳动保障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优先足额安排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项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做好企业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申报、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及基金管理运营、职工退休待遇审核、业务稽核、基本养老金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经办工作,及时准确地为地税部门提供基金征缴计划,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省财政厅要督促各级财政部门足额安排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强化基金征缴,加大清欠力度。省地税局负责监督考核各级税务部门征缴计划完成情况,提高基金进账额。
(五)各级工商部门要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基本情况按季度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
(六)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和管理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80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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