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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如何转

发布时间:2020-12-20 22:44:13

养老保险怎样转回当地

养老保险转回当地的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1)养老金如何转扩展阅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

如果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意见规定,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即使是参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也都计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人缴费的支持。

㈡ 如何把养老金转成定期存款

对于这个问题,你可以直接去银行,把你的意思告诉他们,他们也会知道怎么具体操作的,然后选择定期的时间,具体几年这样的话就可以了。

㈢ 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跨省转移养老保险的步骤:

1、打印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机构15个工作日内会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会向原参保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不符合条件的,会向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参保机构收到函件的,会办理好转移交接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机构收到转移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3)养老金如何转扩展阅读:

以将养老保险从上海转移到南京为例。

1、 在回南京前,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养老保险手册和《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材料到上海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在上海社保机构与原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且会告知转移接续的条件;

2、 参保人员向南京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 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日审核完毕,若符合规定,就会向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之前所在地(上海)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的证明信息;若不符合规定,就会向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4、 上海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新单位同意接收函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会办理好各项转移接续手续;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南京社保机构并将资金转出;

5、 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上海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同样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了解确认事项。

特点:

一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二是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三是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新老更替,实现就业结构的合理化;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社会稳定;能够激励年轻人奋进,提升工资标准,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于从侧面上促进经济发展。

养老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关系到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经济、文明发展,需要我们予以足够的重视。由于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很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的时间较长,费用收支规模庞大,因此,必须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在全社会统一立法、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

㈣ 个人交的养老保险要转到单位怎么转

一、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1、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2、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

3、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二、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1、发凭证

当劳动者离开一个城市,一定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参保缴费凭证。

该参保缴费凭证最关键的信息有三项:一是在当地参保的起始时间;二是实际缴费的月数;三是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是多少。

2、打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在网上公布了全国2800多个县级和县级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部联系方式。劳动者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情况。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事务也可以通过这个电话进行联系、核对。

3、办手续

就是流动人员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向新的就业地提出接续申请,其他的事情就由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来办理。

4、转移资金

除了转关系之外,要把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资金,还有企业、单位缴费规定比例的资金转移到新的就业地。

拓展资料: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㈤ 个人的养老保险转到企业怎么转

个人社来保如何转为单源位社保的方法:
个体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本人凭用人单位出具的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到其原参保代理点办理缴费核减手续。然后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续保。

没有30以上的单位不负责交纳医疗保险说法
1、用人单位是应当给员工缴纳社保,这是法定义务;
2、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4“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㈥ 养老保险如何转

社会保险的申报与变更

(一)《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申报与统一征缴。

(二)《暂行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持外来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在地劳动保障管理所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其中,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用人单位,应持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下列材料先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地方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及纳税微机代码。

(三)用人单位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申报手续时,应同时按规定申报本单位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其外来务工人员应征的社会保险费与本单位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合并征缴。

(四)用人单位应严格按《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申报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将不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申报为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并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缴纳和补缴社会保险费。

(五)自《暂行办法》实施后,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所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外来务工人员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申报。用人单位已为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缴费但参保险种不全,及参保险种虽全但有参加上述三项社会保险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管理所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变更手续。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对拒不办理参保变更手续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外来务工人员本人要求,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通过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标准统一申报和征缴。

(七)《暂行办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要求变更为《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应书面征得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同意。

(八)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又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变更社会保险参保类型。参保类型是指《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或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

四、待遇享受的条件与标准

(一)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发〔2004〕32号)等文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大病医疗保险

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待遇的条件、待遇支付标准和范围、就医凭证的管理等按《关于印发慈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慈政发〔2006〕113号)及本市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1.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享受大病医疗待遇的条件及中断缴费后的处理办法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2.医疗待遇

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含急诊留观、家庭病床,下同)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待遇,其标准按《关于印发慈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慈政发〔2006〕113号)文件执行。

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支付范围、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待遇支付标准以及法律责任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本地无亲属的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可申请回原籍居住地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我市异地定点就医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养老保险

外来务工人员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后,其待遇享受分为以下两种形式,即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和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

1.享受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养老待遇的次月起按月享受,直至死亡:

(1)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下同);

(2)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3)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的最后5年在本市工作并连续参保缴费。

按月享受的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养老待遇=(参保人员核准享受养老待遇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基数)÷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储存额÷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计发月数。

式中:参保人员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基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缴纳的平均缴费指数。

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缴纳的平均缴费指数为: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时用人单位历年缴费指数的平均值。用公式表示:

平均缴费指数=(第1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2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n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指数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平均缴费基数指数应计入中断缴费时间(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时间(年限)的指数为零。

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计发月数为:男满60周岁时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39,女满50周岁时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95。

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且符合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除按月享受上述办法计发的养老待遇外,不享受其他待遇。

2.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的条件

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或其继承人凭外来务工人员身份证(其中死亡人员应同时提供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

(1)在宁波市行政区域累计缴费〔包括参加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月数〕满12个月及以上,离开本市行政区域,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具备转移条件,本人不愿意保留个人账户的;

(2)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不具备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

(3)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死亡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5)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

(四)失业保险

1.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1)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及以上;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审核手续。

2.参保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的50%确定。

(五)生育保险

参保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慈政发〔2007〕77号)及本市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五、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保留与终止

(一)工伤、生育保险关系

外来务工人员变动用人单位时,工伤保险关系不转移。生育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动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的,变动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年限可连续计算。

2.参保人员在本省范围内变动用人单位,转入本市参保且未间断缴费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凭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连续计算变动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年限;参保人员转出本市的,经本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出具参保缴费证明。

(二)大病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动用人单位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可以续接;跨本市行政区域变动用人单位,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按规定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后,大病医疗保险关系予以终止,其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医疗保险)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的转移或个人账户支付手续。

(三)养老保险关系

1.个人账户管理

(1)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单独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用人单位缴费中按缴费基数的8%划入个人账户。

(2)历年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一年期居民储蓄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按活期利率计息。利率按每年5月1日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确定,其中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2008年1月1日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确定。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保留

(1)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动用人单位的,由新用人单位持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慈溪市用人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申报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续接手续,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外来务工人员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时,要求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本市行政区域的,由本人凭身份证、持原用人单位《慈溪市用人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减少申报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入的联系函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转移。

(3)养老保险关系暂不具备转移条件、本人愿意保留个人账户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个人账户。

3.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第2点规定条件,外来务工人员或其继承人按规定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四)失业保险关系

外来务工人员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变动用人单位的,其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的计算办法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跨宁波市行政区域变动用人单位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予以终止,符合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条件的,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六、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的处理

(一)《暂行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暂行办法》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予以补缴。补缴标准按补缴时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额乘以补缴月数确定。

(二)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其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和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1.工伤保险。应缴未缴期间发生的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大病医疗保险。应缴未缴期间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慈政发〔2006〕113号文件及本市相关医疗保险配套政策执行。

3.养老保险。补缴的年限与按月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4.失业保险。补缴时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尚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缴未缴的补缴年限与按月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补缴时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缴未缴的补缴年限与外来务工人员其他的按月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暂行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的2倍给予赔偿。

5.生育保险。补缴年限不计入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外来务工人员在应缴未缴期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由用人单位按《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慈政发〔2007〕77号)及本市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七、《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

(一)医疗保险关系衔接

外来务工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门诊购药、住院、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应由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原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予以保留。

(二)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1.参加过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转移或转出宁波市行政区域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同时转移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关系。

2.参加过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其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计算为按《暂行办法》计发养老待遇时的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3.外来务工人员原已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其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月数与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的月数累计满12个月的,可按《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慈政发〔2006〕129号)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补贴,养老补贴额的计算月份按其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月数(不包括慈政发〔2006〕129号文件实施以前的缴费月数)确定。

4.外来务工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的年限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的个人账户金额改记为个人缴费,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5.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取得宁波市城镇非农户籍的,由本人申请并填写《慈溪市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转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将其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的年限补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补缴后,原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的个人账户金额改记为个人缴费,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补缴的计算公式为:补缴标准=补缴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企业和职工的月最低缴费额×补缴月数-用人单位按《暂行办法》为该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累计额。

(三)失业保险关系衔接

1.用人单位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为城镇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并单位按2%、个人按1%比例缴费,变更为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条件的,其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应分段计算并相加后给予一次性发放。具体的计算办法为:变更前,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等补助金)的总额确定;变更后,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的50%确定。

2.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并合计按3%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及1年以上余数不满4个月(或用人单位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并按2%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可视同《暂行办法》规定的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

3.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的城镇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变更为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并按3%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年限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有关规定执行。

4.上述参保类型变更前后合并的享受期限最长为24个月(享受月数相加后超过24个月的,按优先保留享受额度高的月数计算)。

(四)生育保险关系衔接

外来务工人员由按《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慈政发〔2007〕77号)参保变更为按《暂行办法》参保,或者由按《暂行办法》参保变更为按《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慈政发〔2007〕77号)参保,期间未中断缴费的,变更前后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生育津贴按其生育时本人的月缴费基数计发。

八、管理与监督

(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业务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切实为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供简便、优质的服务。

(二)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日常和专项监察,对未按《暂行办法》为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国家、省、宁波及我市有关规定处理。

(三)《暂行办法》实施后,外来务工人员因参保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统一按《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九、其它

(一)《暂行办法》实施后,市政府其他文件中有关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与《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暂行办法》执行。

(二)《暂行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适用范围和对象不包括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三)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至2008年6月30日停止执行后,对原已参加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征缴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关系随之中止。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变更手续后,中止医疗保险关系未超出2个月的,在办理参保变更的同时,可申请补缴中止医疗保险关系期间未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按规定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补缴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医疗保险关系超过2个月,或中止医疗保险关系虽未超过2个月,但不愿按规定补缴的,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待遇核准与申领、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结算、就医管理等其他未尽事宜均参照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年度”,是指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六)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㈦ 养老金从单位转入地方:怎样转

你的个人养老保险都会有一个个人的账户的确立,现在都是随着自己的工作的变迁而移动,存续,到了新的单位相关的办事人员,会自然做一个转户的衔接工作,这样你的个人账户的续交就可以正常进行了。

㈧ 怎样转养老保险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8)养老金如何转扩展阅读

申请资料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

(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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