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从1月1号起城乡居民养老可以改为职工养老保险了吗
居民养老保险可以更改成职工养老保险。详情如下:一般来说,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计算并发放相应的养老待遇,也就是说,居民养老保险虽然可以转成职工养老保险,但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参保人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十五年。
法律依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雹纳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源运没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第四条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悄稿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②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1997)
一、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企业违反本规定,未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挪用、截留基本养老金的,责令其归还被挪用、截留的基本养老金,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第四十三条修改为:“退休人员及其亲属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追回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金,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③ 修改职工养老保险信息
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其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是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信息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用工形式、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缴费信息包括缴费工资、缴费额、缴费月数、缴费年限等。
由于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需要参保单位、个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配合来完成,在申报处理信息时,出现些许差错在所难免,参保单位若发现职工基本信息出现错误,应按规定及时申请修改。缴费单位申请修改职工基本信息时,必须填写《职工信息维护申报表》(一式两份),同时根据修改内容,分别提供资料,如修改身份证号码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修改出生年月时,需提供最早记录出生年月的档案记录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因同他人身份证号码重复而修改身份证的,需提供身份证所属派出所的书面证明。
对重要参保信息如连续工龄、缴费工资等的修改,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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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我已经交了三年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想改办职工养老保险,该怎么办理
职工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为在职职工办理的。如果你现在有了单位,你和公司办理社保的人员对接一下,约定时间,你去社保停掉城镇居民,通知单位接着续保就可以了。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单位负责缴纳的。如果改成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首先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再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在市社保局;而居民养老保险在区社保局。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城镇居民办理养老金保险,每年都是在九至十月办理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带上户口本,一寸彩色照片一张,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居伏兆委会办理,年交费一百二十元,年龄六十周岁办理领取月养老金,也可肢掘以交交费,交得越多,月领取养老金就多,完全没问题,祝好运!
城镇户口、没有工作的可以
辞职后,单位把社保关系转出,自己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街道交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本人拿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居民养老保险,每年当地社保局会公布固定的参保时间、缴费档次,具体时间需要咨询户口所在地街道
这个没有办法帮你预估的。
职工社保缴费金额与当事人上一年度月均收入、当地本年度上下限有关,抛开个人收入是个变数不说,每个地方每年历厅核的社平工资都不一样,其缴费基数上下限就会变化,导致当事人缴费基数、缴费金额会有变化。
先去办理居民社保暂停,然后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职工社保。
不过如果没有一些特别原因,自己交职工社保是非常贵的。远不如居民社保划算一些。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好一些,以后有保障些,居民保险那点钱太少了,等你退休的时候可以把所有外地的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户籍地退休,累计15年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退休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余额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城镇居民未参加交纳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到后当然无处去领退休养老金,只能求援于社群居委
如果是女性没有就是没有了,参保社保也不接受你了,因为你已经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了。
如果是男性还允许你参保缴费,但再缴费15年达到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退休,你就70岁了。
⑤ 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梁耐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财政投入预算安排和财会管理工作。”
四、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款修改为:“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统计部门核定,省劳动保障仔耐行政部门公布。”
五、第十条修改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月按照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规定列支。”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百橡戚春分之八,雇主缴纳百分之十二。
“城镇个体劳动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按照百分之八十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缴费基数。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对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城镇个体劳动者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七、第十三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十日前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用人单位代扣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城镇个体劳动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费。
“经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职工个人、城镇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职工个人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等情况反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八、第二十条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保值增值,其各项增值收益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的,在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等发放的同时,应当选择合理的存款期限或者国债期限,提高基金的利息收益。”
九、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建立,由个人缴费形成。”
十、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具体办法。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的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十二、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具体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照职工本人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一定比例计发。计发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十三、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十四、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参保人员个人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个人不延缴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五、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下列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申请办理退职的,从其办理退职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十年和2011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
“(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
“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执行。”
十六、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参保人员就业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
十七、删去第三十九条。
十八、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修改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十九、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项修改为:“核定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投入的预算安排;
“(二)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审核;
“(三)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和保值增值;
“(四)负责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
“(五)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二十二、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中“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后增加“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句。
二十三、删去第五十六条。
二十四、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规模较小且盈利水平低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规定其在一定时期内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国家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比例、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等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此外,还对条例个别条款的文字和条款顺序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的决定(2006)
一、标题《〈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修改为《〈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二、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三、第二条中的“参加工作时间”修改为“参加工作的时间”。四、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第二款修改为:在外地已退休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以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已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已在本市办理退休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并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其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五、第四条修改为: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六、删除第五条。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本市月最低工资适用企业工商登记的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地的月最低工资。八、第六条第一衡陆虚款修改为: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交比例×超龄年限。其中,补交比例的计算办法为:30%+超龄年限×1%;1996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的超龄年限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实际年龄-35(工人身份调入)或45(干部身份调入),2001年2月1日后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的超龄年限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实际年龄-市政府规定的与调入者身份对应的年龄界限。
删除第二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员工调入本市时,企业未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按《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投诉、举报或者申请仲裁。员工逾期未投诉、举报或者申请仲裁的,或因单位破产关闭等原因导致未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自行补交。九、第七条修改为:户籍迁入本市但非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迁入前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其个人账户。十、删除第八条。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缴费未满1年的,每缴费1个月按1/12年折算。十二、删除第九条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
员工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缴费年限
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 员工退休时
──────────────× 上年度本咐燃市在岗职工
缴费年限的月悉毕数 月平均工资
第三款修改为:员工每月缴费指数为:员工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下列情形的月缴费指数为:
(一)员工参加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二)1992年8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且已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员工,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未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员工,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本条第(六)项规定计算;
(三)1992年8月1日后安置到本市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1992年8月1日至安置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四)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超龄调入本市且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其超龄年限中属于1992年8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按1计算;在本市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五)员工于1-6月份退休的,退休当年和上年每月缴费指数分别按当年和上年每月缴费工资除以退休时上二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于7-12月份退休的,退休当年每月缴费指数按当年每月缴费工资除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六)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员工,调入时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以及调入时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但没有缴费工资记录或者1992年8月1日后至调入前缴费指数重新计算后低于0.4的,缴费指数均按0.4计算。
删除第四款。
⑦ 居民社保怎么改成职工社保
居民社保转职工社保的模帆方法:
1、在工作单位参加职工社保后,居民携带身份证和社保卡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然后到工行职工社保卡四个定点汪悔网点办理对接激活手续,一个月后,居民社保卡可以转为职工社保卡;
2、已办理居民社保卡的,无需注销,可直接转为职工社保卡。
居民社保卡和职工社保卡是通用的,居民社保或是职工社保都是同一张金融社保卡。从居民医保转到职工医保需要先自行停保居民医保,之后单位经办人就会帮忙办理职工保险参保业务啦。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旦陵雹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社保卡的主要作用
1、个人社会保障相关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
2、记录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3、查询本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纳情况;
4、可持卡到医院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到药店买药;
5、办理医疗、失业、养老、工伤和生育等社保事务;
6、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总额等信息;
7、办理领取养老金等社保事务,进行求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职业培训等。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⑧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溪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2001)
一、将第二条中“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修改为:“城镇个体工商户”。二、第六条修改为:“市、自治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有关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和运营。
社区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三、第九条修改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同时增加一款:“应当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停发、减发或不按规定及时拨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作为本条第二款。四、第十条修改为:“按照省级统筹的要求,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统一费率、统一征收、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使用和统一管理”。五、删去第十二条(三)、(四)项。六、删去第十四条(一)项。七、第十七条修改为:“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八、第十八条修改为:“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由缴费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手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征收缴款书。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九、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批准”。十、将第二十二条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为:“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十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可以从其闲置的固定资产中划出一部分充抵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变现,变现所得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国家规定不计征有关税费”。十二、增加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作为第二十六条。原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次顺延。十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
(二)本人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三)缴纳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
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十四、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不计征税、费,所得利息并入基金”。十五、删去第三十六条。十六、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十七、删去第三十八条。十八、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按日加收欠缴额的2%。的滞纳金”。十九、第五十二条(四)项修改为:“擅自改变养老保险基金用途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2000)
一、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后增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字样。二、删去第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三、第七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和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四、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五、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其离退休人员10年基本养老金的费用。”六、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职工应当按照本人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逐年确定,最高不超过8%。”
第三款修改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职工离退休、退职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七、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本人”字样删去,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三款:
第一款:“企业和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三款,“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八、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九、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十、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十一、第十七条后增加三条,作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调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2、“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3、“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十二、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其中“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社会保障号码”改为“公民身份号码”。十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在“定期向职工公布个人帐户储存额”后增加“,并提供查询服务”字样。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在“并补缴间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增加“及其利息”字样。十五、第二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增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前参加工作,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后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照规定支付个人帐上,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半月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十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并将第二款中“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前,调节金的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规定。”的内容删去。十七、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⑩ 职工养老保险怎样转成个人缴纳
职工养老保险要转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应该怎么转换呢?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职工养老保险转变为个人缴纳的相应措施,希望大家喜欢!
职工养老保险改为个人缴纳措施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稽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资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腔档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个人缴纳转为职工养老保险措施
个人社保需要办理停保后,公司办理新增社保缴纳即可。
个人按照当地社保局要求提供的资料准备好到社保局柜台办理个人社保缴纳停保,得到社保关系变动表。
将个人身份证影印件、学历证书影印件、社保关系变动表等资料交给公司做好,由公司办理新增缴纳,但要说明的是,一定要在当月办理停保当月办理参保才不会断交,如果有断交的情况要及时补缴。
职工养老保险转变为个人缴纳所需的资料
个人社保去办理停缴,然后把相关社保材料、个人身份证、社保卡等交给公司,公司就可以办理接续了。1、先在企业的所在辖区开立企业社保帐户
2、将企业内已参保的纯圆铅员工社保关系转入本企业帐户
3、在社保缴费首月在社保列印缴费明细单明细单上包括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缴费基数等
4、办理同城委托扣缴社保手续这是到企业开户银行办理
5、以后每月只需向社保提交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表
由于各地的开立企业社保帐户所需资料不一样及办理增加员工社保手续也不一样,政策也经常调整,所以具体所需资料应按所在辖区社保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