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群众思虑重,参保意愿弱。一是部分年轻人刚从学校毕业,其职业身份未定,担心此时参保,未来会面临职业身份转换或居住地变化而带来的制度衔接问题。二是部分年轻人常年在外务工收入较高,对新农保政策认识不足,认为新农保养老金领取金额偏低,不足以支撑养老而不愿意参保。三是大多数群众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而新农保实施时间短,收益周期长,部分群众仍持观望态度,认为村里多数老人寿命低于60周岁难以享受养老待遇,要么等到将近60周岁再一次性补缴所有参保金额参保领取基本待遇。
(二)投保档次低,保障水平差。目前,右江区规定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至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政府对100元至8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进行补贴,900元以上统一按80元补贴计算,缴费越高政府补贴增幅越小,待遇领取与最低档的差别并不明显。以连续缴费15年缴费最高的2000元和最低的100元为例,最高的是最低的20倍,但养老金领取却只有最低(90元)的3倍,比例严重不协调,导致大部分群众投保最低档,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三)参保程序繁,工作任务重。一是右江区新农保缴费长期依靠乡、村干部入户动员,群众主动到社保中心缴费参保较少,一定程度上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也不能解决外出务工人员的缴费问题。二是右江区新农保参保第一年参保需参保人签订协议、提供银行账号,通过银行扣款缴纳参保金;续保缴费也需要通过银行扣款,不支持现金参保,群众习惯现金用于日常生活,在一定程度上给收缴新农保工作人员增加了难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Ⅱ 养老保险问题及对策
我国目前老年人的基本养老现状是:一、居家养老,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以家庭为中心,靠子女亲属养老;二、社会养老,城镇和农村均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养老(指各级民政部门开办的敬老院、福利院,属于国家出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开办的养老机构、托老所等(属于自收自支性质);三、民间养老,一些民营企业投资开办的养老院等,有养老意愿的个人进行选择。一般这样的养老院收费较高。
对国家养老现状的建议:
一、建议国家财政能够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各地的养老设施的建设上。比如,多建公立养老院,扩充养老院服务人员,提高养老服务水平等。
二、允许更多的民营资本和外资投入养老设施的建设上。但是应该给予他们减税或者扶持的政策。且在审批的各类环节予以保障其畅通、便捷和快速办理手续。
三、鼓励更多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包括国内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开展养老险业务,鼓励公民个人除基本社保外,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办理商业养老保险,并将缴纳的保险费在交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四、建议全国居民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已基本养老为基础,根据不同的职业,不同的工作年限,发放不同比例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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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为促进养老保险政策的落实,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老有所养,提高基金使用绩效。近年来,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县审计局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基金审计,不断加大审计力度。笔者结合养老保险基金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同时提出几点建议。
一、审计监督取得成效
(一)国家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落实。审计机关重点关注了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现状、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执行、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务管理等方面,从制度上揭示了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发现了现行管理制度存在的薄弱环节。
(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计重点对死亡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与失业保险金、基金账务处理不规范,养老保险基金少计利息收入,审核机制执行不到位,内部稽核未充分发挥作用,业务数据、基础信息不准确、信息系统分割、不共享等问题进行了反映。从加强管理角度对基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议,促进主管部门及经办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和审核机制,推动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改善民生能力进一步增强。审计重点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低、存在重复参保缴费、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等问题进行了反映,推动出台和落实了相关制度、促进了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及经办机构规范服务,有效维护了基金安全。
(四)成果运用水平进一步提升。针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突出性问题,形成审计专报被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批示,推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经办风险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当前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础数据质量较差。由于部分业务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与思想素质有待提升,导致记录、上传的数据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不一致,业务数据、基础信息不准确,身份信息错误混乱,不利于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及经办部门的日常管理,大大降低了大数据审计的质量和效率,加大了查深查透部分问题的难度。
(二)共享机制未建立。一是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由于社保机构信息系统均未与医疗保险、公安、法院、民政、税务、工商、房管及住房公积金等外部数据建立信息交换及共享机制,社保机构相互之间也未建立信息交换及共享;部门之间信息孤立,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及时获取死亡人员信息,导致继续给死亡人员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未及时清退已死亡人员账户余额。二是各地区信息不共享。由于目前全国全省养老保险系统相互独立,信息不共享,无法全面查实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养老金待遇、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待遇等问题。
(三)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不到位。部分参保人员对养老保险政策不了解,如在户籍地缴纳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又同时在务工所在地单位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导致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问题,经抽查发现,这种现象较为普遍。
(四)监管审核机制未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政策性强、资金量大、覆盖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监管难度相对较大,基金监管工作任务繁重、矛盾相对突出。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人员居住分散在全国各地,调查难度增加,准确率不高。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及经办机构未按照相关法规及内控制度要求对在职死亡退费、待遇支付、在职转退休等实行事前、事中监督管理,加之经办机构人手较少,平时极少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只对违规发放、死亡冒领等疑点数据进行核实,事后核查追回。
三、原因分析
一是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交流,工作衔接不到位,各自为政,存在各自打扫“门前雪”的思想,相关部门信息未共享及交换,缺少一个牵头单位,缺乏一个必要的工作连接机制,社保、居保、法院、检察院、人社、就业等各相关部门数据未及时关联比对,导致重复参保缴费、重复领取、死亡冒领、服刑人员违规领取等问题的发生。
二是管理机制不完善,内控年审制度有待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多面广,年审工作由乡镇劳动保障所负责,由于每年乡镇业务人员在年审时没有逐一认真核实,造成死亡冒领数据较多,涉及金额较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于现行制度未进行年审,退休后人员分布范围广,退休金由社保局发放,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由人社局审批,财政局按原渠道发放至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导致火葬、特别是土葬人员死亡冒领现象存在。
三是征收力度不力,未做到应保尽保,还存在选择性参保问题;部分干部业务素质不高,能力有待提升,工作人员未履职尽责,年审走了过场,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年审,年年有冒领问题。
四是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不到位,广大人民群众社会保障意识不强,老百姓只要认为钱进了自已“腰包”,不管合不合法,违规与否,主观上不愿退还,财经纪律法规意识欠缺。
四、解决当前现实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针对以上问题,建议由养老保险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确保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建议部门之间加强工作衔接,确保信息互通共享。建议由人社部门牵头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与医保、民政、法院、公安、检察院、殡仪馆、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力度,定期核对有关数据,堵塞工作上的漏洞。
(三)建议政府及时筹集资金,归垫挤占拖欠的养老保险资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大社保领域违纪违规问题责任追究力度,将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切实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
(四)建议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审核机制。建议社保经办机构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补缴参保、在职转退休的内控管理,同时强化事前事中的内部审计稽核,而不是事后追缴追责,从源头上、经办过程中规避风险。社保经办机构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生存认证管理,特别是死亡后土葬人员的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年审制度的执行力度,勿让年审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
(五)建议社保、居保、税务等部门加强政策宣传,促进社会保障意识的普遍建立,会同工商、统计等部门组织一次全县清查,摸清应参保企业和职工人数,对至今未参保的企业应动员其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强化执法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企业实际执行效果的检查,确保企业员工参加养老保险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从而让社会保障资金良性循环。
Ⅳ 养老保险政策问题与对策研究
1、积极的财政政策与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调控功能及效果分析
2、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前景研究
3、我国银行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
4、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中国保险监管制度创新
5、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问题研究
6、我国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研究
7、河南省小额信贷业务开展情况调查分析
8、中国的金融开放与金融危机传导的防范
9、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10、论我国外汇储备高速增长的危害和对策
11、小额农贷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2、不完全对称信息条件下小额贷款需求者的行为选择问题研究
13、保险销售误导现象研究
14、论保险业与银行业的渗透、竞争与合作
15、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分析及对策
16、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研究
17、基于次贷危机启示的我国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研究
18、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问题研究
19、积极财政政策与扩大内需的关系探讨
20、积极财政政策的国内外比较研究
21、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规律研究
22、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思考
23、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
24、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25、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与成因分析
26、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27、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思考
28、论转轨时期中国货币政策的特点
29、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30、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31、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者结构研究
32、大小非解禁对我国股票市场影响的实证分析
33、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模式及运作分析
34、金融危机下我国中小企业的应对策略
35、股指期货交易制度对中国股票市场的影响研究
36、新农村建设下河南省小额信贷的发展问题研究
37、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基于某一地区的实际调查与分析
38、金融全球化对中国金融发展的影响与对策
39、全球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及对策
40、中国的金融开放与金融危机传导的防范
41、家族企业融资的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
42、关于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关系的探讨
43、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研究
44、宽松的货币政策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影响分析
45、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趋势分析
46、我国中小银行竞争力探讨--以××银行为例
47、银行并购与中国银行业的应对策略
48、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初探
49、我国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50、中国风险投资业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51、开放经济条件下金融风险传导机制研究
52、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和启示
53、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研究
54、汽车保险欺诈及其防范对策研究
55、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竞争特点及对策
56、保险欺诈行为的博弈分析
57、综合经营趋势下我国银行保险的创新发展
58、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与理性选择
59、中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研究
60、中小企业融资机制研究
61、新时期农村金融业发展策略研究
62、创新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研究
63、美国次贷危机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
64、论通货膨胀的危害与治理对策
65、金融危机下我国货币政策转变的效应研究
66、我国股票市场大幅波动的成因及对策
67、关于完善农村信用社体系改革和强化管理的思考
68、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趋势研究
69、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70、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与资本市场的发展
71、中国上市公司过度扩张问题研究
72、保险资金运用问题研究
73、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及成因分析
74、混业经营的风险分析
75、跨国公司战略联盟的跨文化风险及对策
76、新形势下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的探讨
77、跨国公司投资对我国产业结构的影响
78、巴菲特投资管理策略研究
79、我国票据市场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80、企业并购的风险及防范
81、金融市场的内在经济特征与金融危机
8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与发展
83、我国垄断性行业暴利的来源、影响及治理对策
8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研究
85、银行并购后的整合问题探析
86、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形成及防范措施
87、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88、利率市场化后企业投融资策略的调整
89、如何看待我国资本项目的开放与管制
90、对我国人民币汇率制度变动的认识
91、论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
92、银行业并购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93、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思考
94、人民币汇率的历史回顾与现状分析
95、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96、论我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与财政政策目标的协调
97、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成因及防范
98、试论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的合理限度及其完善对策
99、论我国信托投资业的问题与改革对策
100、对企业重组后的支撑体系——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的研究
以上是一些金融专业的毕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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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求专业高手帮忙翻译论文题目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一、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功能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并指出,发展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其中,社会保险是核心,社会救助属于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优抚安置起着安定特定阶层的生活的功能。这是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而具体的阐述。
社会保障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相应地。社会保障具有以下主要功能: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调节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特点及缺失
(一)社会保障费用的增长速度向低于经济发展速度转变
社会保障费用的增速度应低于经济的增长速度,两者保持一种适当的比例,这样才有利于经济持续增长与社会稳定。由于我国原有社会保障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社会保障费用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以超过经济增长的速度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它应逐渐转为低于经济发展速度。
(二)社会保障水平地区发展不平衡
我国经济发展呈东、中、西梯度发展态势,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社会保障的地区发展亦极不平衡。发达地区人均全年离退休金比欠发达地区高161.5%。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差距也是前者远比后者高。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内在联系,说明要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必须大力发展经济,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在短期内这种地区发展的极不平衡性还不会有很大的改变.而且还可能扩大,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高于西北、西南边远区仍然是大趋势。
(三)二元经济结构决定我国社会保障的二元化格局
我国近60%人口在农村,但农业所创造的国民收入仅占国民收入总额的30%。而近40%的城市人口却创造国民收人的70%。发达的城市经济与欠发达的农村经济同时并存,现代工业与传统农业同时并存。这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这种二元经济结构决定,我国过大的城乡差别制约着社会保障总体水平的提高。城乡社会保障发展水平的客观差距,具有深刻的经济和社会背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无法改变。因此,城乡社会保障的改革和建设还应从实际出发,分别发展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模式。在解决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问题,使农业人口按照现代化的国家标志降到30%以下时,我国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才可能实现。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特别是在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以后,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尚未理顺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管理体制不顺。主要是行政管理政出多门,社会保障项目之间协调困难。在养老保险制度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于长期分属国家劳动部、人事部管理,离退休人员待遇差别过大。因此要适时分步地建立起覆盖所有城镇职工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透明执行。对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保险界定不清,发生按所有制性质分部门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的现象要逐步理清,实现和谐、公正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社会保障部分项目改革滞后
社会保障的国家单一保障模式改革滞后。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除改革原国家保障项目外,还必须建立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在社会保障中对于仍应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的社会救济等项目来说,基本不存在多层次保障的问题,而对养老、医疗保险则必须尽快建立多层次的保障制度。
(三)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全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覆盖国有企业,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也仍然是在国有企业进行。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实际上也局限在国有企业,要提高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口和灵活就业人口的参保比率,在制度上为他们增加参保的机会。因此实行拥有良好“便携性”和统筹水平较高的个人账户制度,既可以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消除企业、部门和地区之间的障碍,为建立全国范围的统一大市场开辟了道路,扩大养老保险参保率和覆盖面。
(四)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偏低,属地原则未能落实
完全由政府负担的保障项目和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项目,统筹的层次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强,而目前我国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都不同程度地偏低。基本养老保险以市县级统筹为主,保障的共济性受到制约。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一直是按属地进行管理的。属地管理问题突出表现在养老、医疗保险项目方面。从“企业自保”向社会保障转变的过程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行业统筹与地方统筹分割。易贫富不均,削弱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共济作用。因此,要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更好地保持社会长治久安,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必须坚持实行属地原则。
(五)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及管理尚不到位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基金筹资困难。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劳动者和政府三方。其中。企业担负着筹资的大部分责任。然而,目前大部分企业尤其是在社会保险统筹中占主体地位的国有企业经营很不景气。在收缴比例相对较高的情况下,企业无法按时足额缴纳其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出现了实缴率逐年下降而拒缴率或欠缴率逐年上升的现象。同时据审计和财政、劳动部检查的情况表明,挤占、挪用基金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投资房地产血本无归;有的超标准提取和滥支管理费挥霍浪费;有的对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截留利息;有的公款私存、化公为私,甚至失业保险基金也出现被挪用的现象。对此要加强保险缴费与未来给付之间的联系,以较高的透明度重塑和强化劳动的激励机制。设立专项保管账户。杜绝挤占挪用现象。
(六)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发展缓慢
在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职工与企业关系是一种劳动契约关系,企业与职工双向选择,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就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没有任何义务再承担他们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生活事务。只有这样,国有企业才能从企业办社会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与其它经济类型的企业平等竞争。从总体上看,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方面的社会化程度相比,社会保障事务管理的社会化进程更为缓慢。
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拓展社区平台职能,为居民的参保登记、缴费、就医管理提供基础性服务。
(七)社会保障亟待加强立法
社会保障立法是关系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只有完善立法,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化,并覆盖到全社会。现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主要是靠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行政规章推行。我国近年来社会保障各项目标进展情况差异较大。有的比较成熟,有的尚在探索阶段。目前我国要进行总体社会保障立法还比较困难。因此。现在应当根据社会保障制度中各个具体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实际进展情况先分别制定法规。在制定单项法规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完整的社会保障立法。
四、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改革和完善现行管理体制
首先,立足现状走社会化管理模式。社会保障应实行集中统一的社会化管理,由中央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部门统一制定社会保障基本制度,并由各级政府的社会
保障专管机构统一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保障对象。其次,打破部门分割,实现集中管理。由政府的职能机构对社会保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只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才能站在社会保障事业的全局乃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有效地运行,发挥其“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保持社会稳定。
(二)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要认清当前城乡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正确估量未来发展的战略前景,把握住改革大潮带来的新机遇,大胆探索,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要提高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口和灵活就业人口的参保比率,在制度上为他们增加参保的机会,实行拥有良好“便携性”和统筹水平较高的个人账户制度,可以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消除企业、部门和地区之间的障碍,为建立全国范围的统一社会保障大市场开辟道路,扩大养老保险参保率和覆盖面。
(三)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
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互济性、长久性和自我保障性的本质特征,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必须是全社会统筹,不能条块分割.画地为牢,搞行业自我保险、部门自我保险或企业自我保险。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化统筹时。也要依据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逐步实施。提高社会统筹的层次将有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共济性,扩大社会保险的社会性,使社会保险更具长久性,降低社会保险自身的风险,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
(四)加强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要扩大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渠道,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筹措机制。要继续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覆盖面和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率,相关的社会成员都必须
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较高的透明度重塑和强化劳动的激励机制。设立专项保管账户,杜绝挤占挪用现象;提高社会保障费用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提高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支持力度;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来补充社会保障基金,如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发行福利彩票等等。
(五)发展社区化的社会保障服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把社会保险的服务功能从政府和企业分离出来,使其走向社区载体,真正实现社会保障以家庭为基础的社区化。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基础性工作迸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拓展社区平台职能,为居民的参保登记、缴费、就医管理提供基础性服务。
(六)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应将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在制定《社会保障法》的同时,注意配套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部门相结合,建立强有力的制约机制,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七)发挥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能作用
要求政府提高决策人员职业道德修养,完善人才结构,提升业务透明度。充分尊重多数人的利益需求、吸纳群众意见和建议,实现听证制。依照《社会保障法》、《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社会保险基金的营运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以解决“外部性”、“信息不对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市场失效问题,减少并消除行政非效率以及“腐败”、“寻租”行为,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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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张亚梅(云南财贸学院成教学院,云南昆明650101)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对策摘要:我国广大农村生产力水平仍然较低,普遍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条件也不具备,转变农村养老保险模式应从个人,集体,国家三方面入手建立农村各类人员都参加的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图分类号:咫40.67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9—3753(200204—0113—02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四个部分组成.这四个部分既相互独立,相互分工,又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而社会保障的最主要内容是社会保险,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农村人口为主体的国家,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险显得尤为重要.一,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和问题20世纪70年代中叶开始起步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到21世纪进入了高速化阶段.2000年,我国60岁及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1.3亿,占总人口的10%以上,我国将整体进入老龄社会.到 21世纪中叶,老年人口的数量将达到4亿左右,占总人口的比重将达到25%左右.老龄化速度非常迅速.1999年末,云南省6岁及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 419.09万人,占总人口的10.00%;0—14岁人口1153.50万人,占总人口的27.51%;年龄中位数27.80岁.按国际通用的年龄划分标准,云南省的人口类型仍属成年型晚期向老年型的过渡阶段.据预测,2008年,云南省的老年人口将达477万人,比重达10.47%,少儿比重 23.05%,年龄中位数30.36岁.此时,云南人口全面进入老年型.2050年,云南省老年人口将达1268万人,占总人口的27.13%.云南省的老龄化进程迅猛且老年人群规模较大,并且,未来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将超过城市,农村养老问题亟待解决.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已实施. 农村养老一直遵循以家庭保障为主体,辅之以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和国家救济的原则,使农村老年人口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开始实行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形成了家庭分散经营的农业生产基本格局,原依附于集体经济的社会保障已逐步趋于解体.农村人口社会保障的经济来源有集体和家庭两个部分,但都十分薄弱.首先,集体保障部分的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集体经济的主体——乡镇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近年来各地乡镇企业普遍不景气,企业亏损十分普遍,相当部分的企业倒闭,即使少量企业勉强支撑,也仅能维持自身的生存,农村人口社会保障的集体保障部分几乎没有经济来源,特别是在那些没有乡镇企业或乡镇企业很少的地区,集体保障部分更无任何经济来源.农村人口社会保障的家庭保障部分不容乐观.1999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1437.63元,同期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每年可支配收人为6178.68元,农民家庭经济基础十分薄弱,能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微乎其微.在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和家庭的物质基础日益匮乏,而老龄化步伐日益加快,农村养老问题益突出之际,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就一直推行的以家庭养老为主体,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和国家救济为辅助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为农村老年人口获得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家庭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农村,家庭养老是保障老年人生活的主要形式,其具体形式为:老年人靠自己的劳动和以往收入的积累来自养,子女供养,配偶供养和其他亲属供养,除家庭供养外,农村基层组织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老人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我国农村家庭养老长期存在有其深厚的社会和经济基础.主要表现在:一,传统文化仍然发挥着重收稿日期:2002—02— 20作者简介:张亚梅(1957一),女,山西人,讲师,主要从事会计学教学与研究.一?4?&;1.16..4大影响.中国民众受儒家思想的长期熏陶,"孝"观念较深,以孝道为荣,从伦理道德方面讲,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责任.家庭养老仍是传统美德.二,家庭养老得到法律保障.《宪法》第49 条,《婚姻法》第5条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对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家庭养老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认.三,家庭的特殊职能发挥着重要作用.家庭职能具有对成员的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等重要功能.家庭养老不仅能够使老年人得到经济的供养,生活的照顾,而且能够使老年人享受到天伦之乐,免除其孤独寂寞,这是其它组织或机构所不能替代的.四,保障体系的缺失.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未覆盖农村地区,农村老年人口还未享受退休金和各种生活补贴以及免费医疗,社会未能承担起农村老年人养老的任务.五,经济来源匮乏.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生产力水平仍然较低,普遍推行养老制度的条件还不具备,农村老年人口在生活上还无法脱离子女的直接供养,尤其是在他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六,农村生产方式所起的作用.我国农村占主导地位的是农业经济,而且基本上是手工劳动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式,决定了农村人口进入老年后的经济负担主要来自家庭.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家庭作为生产单位,老年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前仍然继续劳作以补贴家用,同时可将生产技术和经验传授给后代.由于深厚的社会和经济因素,农村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包括我省农村养老的占绝对主导的方式,据估计, 目前家庭养老占整个农村养老保障的90%以上.除家庭养老外,农村养老还以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和国家救济作为辅助.主要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老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采取两种形式,一是集中在敬老院供养,进入敬老院的老人,由所在村社根据规定交给敬老院一定的费用,包括粮,油,蔬菜等,乡镇企业收入,乡村提留和当地财政划拨部分经费给予补贴;另一种是分散供养,由村社组织负责,由邻里照顾.有的实行承包供养,村社组织提供给承包户一定的供养费用,或通过给承包户多分责任田的办法,帮助"五保"老人
Ⅶ 高分咨询关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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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是各级政府制定的关于社会工作的基本方针和行动准则,它的功能是通过社会工作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保障及改善人民生活,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21世纪上半叶,中国将面临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的趋势,如何搞好未来中国几亿老年人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他们的基本需求,对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将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本文试图立足当前,面向未来,具体探讨进一步完善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和老年医疗保险的若干社会政策,供政府部门决策参考。
一、城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改革及其面临的挑战
(一)80年代中期以来的主要改革
从本世纪80年代中期起,中国对城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开始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改革措施:
1.在保险体系上,将原来单一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改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系: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储蓄性保险或商业保险。
2.在基本保险的覆盖面上,将原来主要限于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及职工改为城镇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职工,以至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3.在基本保险费用的承担上,将原来全部由企业负担改为个人也要负担一部分。
4.在基本保险基金的构成上,将原来的劳动保险基金(存于企业工会银行账户内)、劳动保险调剂金(存于省级工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银行账户内)、劳动保险总基金(存于全国总工会银行账户内)相结合改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中国对城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这些改革,有利于相对减轻企业和政府的负担,分散个人和企业在养老和医疗方面的风险,减缓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之间的代际矛盾,更好地保障城镇退休人员在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方面的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面临的挑战
1999年末,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26亿,占总人口比例超过10%,进入了老年型社会。按照联合国预测,2050年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3.97亿,占总人口26.2%(注:联合国经济信息与政策分析部:《世界人口预测(1996年)修订》。)。面对21世纪上半叶中国人口老龄化如此迅速发展的态势,这种挑战仍然是非常严峻的,对企业、个人和政府的经济压力也将是十分沉重的。
首先,对企业来讲,缴费种类繁多,不堪重负。按照国务院规定,企业要为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两者相加相当于本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6%左右。如果再加上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估计至少需支出相当于本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3。何况在基本医疗保险负担上,国务院还规定随着经济发展,企业缴费率还可作相应调整。在一些城市中,医疗费用除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支付或由个人自付外,企业还要负担相当一部分。比如,按目前上海的规定,退休人员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一级医院为1500元,二级医院为2,000元,三级医院为2,500元)以下部分,退休前所在企业至少负担96%;在起付线以上部分, 退休前所在企业至少负担11. 25%;退休人员在家庭病床和门诊部分项目(肿瘤化疗、放疗及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的医疗费用,退休前所在企业负担25%;退休人员的一般门诊和急诊医疗费用,退休前所在企业负担35%~45%。
其次,对个人来讲,缴费日益增多,负担沉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两者相加相当于本人工资收入的10%。如果再加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估计在职职工至少需支出本人工资收入的11%。退休人员虽然不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而且在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上还给予适当照顾。但是由于年老多病,医药费用开支大,贵重药品不能报销,医疗统筹基金规定最高支付限额,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还未发展,使他们个人在医疗费用上的负担仍然很重。
第三,对政府来讲,承担补贴责任,捉襟见肘。政府财政除了按照有关规定为国家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各种社会保障外,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还要予以支持。现在全国的大部分省、自治区,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抵支,甚至个人账户在完全“空账”中运转,要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压力已相当大了;当人口老龄化高峰来临时,这种压力将更加巨大。据预测,到2033年,中国城镇60岁及以上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例将达到22.06%这一最高值, 届时养老费用相当于工资总额的39.27%[1]。如果那时城镇企业和在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合计仍占职工工资收入28%,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没有积余的话,政府财政将要支出相当于城镇职工工资总额11.27 %的金额, 才能弥补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赤字”。
二、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政策建议
(一)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覆盖面时,应包括在本城镇中被聘用或领取私营、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的外来常住劳动适龄人员
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人劳动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用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其中所指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至于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然而对城镇企业的职工是否包括聘用的外来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中是否包括外来流动人员,却未作明确规定。现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改革方案中,仅有少数地区把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企业聘用的外来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及在本城镇领取私营、个体工商业执照的外来流动人员,大部分地区则未把这些对象加进去。我们感到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各类劳动者平等竞争就业和各个企业平等竞争经营的条件和保障广大外来民工切身利益的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理应覆盖到在本城镇常住(指暂住半年以上)的广大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以及常住本城镇从事个体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外来农村人口。而且把覆盖面扩大到这部分人群,也有利于增加缴费人数和扩大基金来源。因为即使按国务院规定,职工调动时,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全部随同转移,当这些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离开本城镇时,聘用单位为他们缴纳的大部分未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就会沉淀下来,继续用于社会统筹;当作为私营企业主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的外来农村人口离开本城镇时,他们个人缴纳的相当一部分未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会沉淀下来,继续用于社会统筹。同样道理,把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这部分人群,也有利于增加缴费人数和扩大基金来源,相对增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本城镇户籍老年人口医疗费用的能力。
(二)各级地方财政不应在本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储存额出现赤字时才开始补贴
对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方案都承诺在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然而对怎样才算基金发生困难需要财政支持却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不能等到某个统筹地区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增值额用于支付当年基本养老金出现赤字时,也就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储存额的平均空账率(即一个地区全部个人账户中累计应记入的储存额减去实际存在的累计储存额,再除以累计应记入的储存额)升到一定比例时,就开始注入地方财政的专项拨款。以上海为例,如不拓宽其他筹资渠道,从1999年起将会连续出现当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付当年基本养老金的赤字, 而且当年收支相抵后的赤字还会愈来愈严重。但由于1993年实行新的城镇养老保险改革方案至1997年期间积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较多,因此,预计要再过几年才会出现基金累计储存额的亏空。假使上海市在“十五”计划期间不考虑注入一定的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话,就会大大加重“十五”计划期间的地方财政负担,严重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国务院并未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那样明确规定“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而是混在一起使用的。当社会统筹部分的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不够时,便首先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弥补。因此,可以从一个地区个人账户累计应记入储存额的平均空账率的高低,考察该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的程度。根据现阶段中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建议当某个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地区内个人账户累计应记入储存额的平均空账率高于50%时,就应该亮“黄牌”予以警告;当个人账户累计应记入储存额的平均空账率达到70%时,同级地方财政就应该开始予以支持,使之至少不高于70%。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抓住下个世纪城镇户籍劳动适龄人口大幅度减少的时机,全面推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
20世纪50年代中国曾规定城镇职工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男职工60岁,女职员55岁,女工人50岁。在90年代进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虽然城镇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比50年代提高了很多,从职工健康状况来看完全可以全面推迟退休年龄,但考虑到现阶段城镇失业和下岗待工问题相当严重,因此在国务院及全国各地的改革方案中对城镇职工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均未作新的规定。我们认为,尽管21世纪上半叶中国15岁~59岁的劳动适龄人口数还将比现在增加很多,按联合国预测,2000年为8.31亿,2010年为9.27亿,2020年为9.34亿,2030年为8.88亿,2040年为8.65亿,2050年为8.36亿(注:联合国经济信息与政策分析部:《世界人口预测(1996年修订)》。),然而据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三个单位的人口研究所分别作的预测,在2010至2020年间上海市16岁~男59岁、女54岁的户籍人口数将减少131~160万,同期男60岁、女55岁及以上的户籍人口数将增加120~150万[2];北京的学者在预测1996至2025 年北京市常住人口发展趋势时,也显示在2010至2020年间北京市15~59岁人口数将减少94万,同期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将增加121 万(注:刘宝成主编:《迎接人口老龄化挑战的战略构想》。)。为此,我们感到像上海、北京等特大城市存在着从2010年开始全面推迟城镇职工退休年龄的契机。如果在那时开始用5年时间逐步推迟城镇职工的退休年龄,把男职工推迟到65 岁退休、女职工推迟到60岁退休,那么就能使这些城市在不过多地增加当时城镇户籍社会富余劳动力与失业人口压力的情况下,推迟城镇职工的退休高峰,延长在职职工及其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缩短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限,从而大大减少这些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赤字。当然,在21世纪上半叶每一个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地区的城镇人口年龄结构变化情况不完全一样,需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捕捉各个地区全面推迟城镇退休年龄的最佳时机。到那时,中国城镇的外来流动人口仍然会有相当数量,关键是要妥善处理好适度吸纳外地流入劳动力与推迟城镇户籍职工退休年龄的关系。不要一出现城镇劳动力供需的缺口就简单沿袭常规,让外来流入劳动力弥补。
(四)改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只能支付医疗费用的规定,划出一小部分预防疾病
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只能支付缴费单位职工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不能用于包括健康检查在内的预防开支。我们感到现阶段和21世纪上半叶老年人口的疾病谱与本世纪五六十年代相比已发生很大变化,表现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率高,并以高血压、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关节炎等为主。其中的许多慢性病与抽烟、酗酒、高盐、高糖、不合理的营养及生活方式有关。因此,为了切实推进健康老龄化,使老年期常见病、多发病的隐患“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增强自我保健意识,提高健康水平,节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内的医疗资源,建议除加强终身健康教育和终身保健外,城镇职工从45岁起直至去世(包括已退休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主要检查一些与年老后发病率较密切相关的项目。经费拟采取各级地方财政拨一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点,单位与个人出一点的方式来筹集。有条件的单位还可自筹经费,在上述基本检查项目以外再增加若干检查项目,如心电图检查、B&nbs p;超检查等。这样做虽然会增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一部分开支,但从长远来讲可降低慢性病的发病率或减轻慢性病的发病程度,大大节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医疗费用的开支。同时,也有利于大大提高城镇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生命质量,减轻个人及其家庭的医疗费用负担和亲属照顾的压力。
(五)改变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相当部分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承担的规定,尽快建立单位补贴医疗费用调剂基金
现在有些城市为了减轻城镇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方案中规定,除医疗统筹基金支付以外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大部分,个人负担小部分。这种规定对于退休人员来说,无疑是指其退休前所在单位,这样就加重了那些退休人员数量多、甚至超过在职职工人数的企业(主要是老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街道集体企业)的医疗费用负担,同时还使现有的城镇单位怕背过多负担医疗费用的包袱而不愿招收年龄较大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不利于妥善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我们认为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如果要继续实施所在单位除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还应负担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一部分医疗费用的话,建议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地区范围内设立单位补贴医疗费用调剂基金,让每个单位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如0.5%~1.0%)交纳补贴医疗费用调剂金,以利于分散单位承担的补贴医疗保险风险,改变各个单位在补贴医疗保险费用上畸重畸轻的状况,把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补贴由每个所在单位或退休前所在单位“统包”变为由所有单位合理分担。
(六)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使用统筹基金“封顶”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和鼓励补充保险的发展
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应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按照东方文化传统,中国的许多老年人都希望在自己离开人间时给后代留下一些遗产,而不愿让后代为自己背债。因此往往在自己退休前和退休后省吃俭用储存一笔钱,以备支付年老后万一患疑难杂症或长期卧床不起时的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鉴于目前60岁以上老人的患病率较高,医疗费、特别是药费和检查费用的价格又比较贵,一般商业医疗保险机构往往不愿承担60岁以上老年人的补充医疗保险或对60岁以上老年人收取很高的投保费用,现在中国城镇中许多接近退休的在职职工和已退休人员最担心的问题是当自己身患重病、医疗费用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后怎么办。尽管目前有些城市在基本医疗保险方案中已经或将要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医疗费用合理分担办法,但看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不“封顶”是不可能的,最多对“老人”的“封顶”标准适当提高。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抓紧研究切实可行的分散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后的风险办法。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是由市总工会主管、经市民政局审核批准的社团法人机构。自1994年12月成立至1999年4月, 该互助会的基层会员单位已涉及全市106个区、县、局(产业)工会组织下属的1.1万多家,参加的个人会员为198.4万,占全市职工总数的44%; 会员缴纳的互助补充保障基金为10亿元,加上四年多的基金增值,总资产已达11.4亿元。从1998年7月起,该互助会在市政府医疗保险局的支持下, 推出了“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参加的个人会员每年只须缴纳20元,连续缴三年(或一次性缴纳60元),当发生尿毒症、恶性肿瘤、重型肝炎、心脏瓣膜或心脏冠状动脉血管旁路手术时,可得到8,000 ~10,000元的互助医疗保障金。这种互助会的特点是以基层工会为单位集体参加,个人缴费少,互助医疗保障金比较多,使特种重病的补偿风险分散到所有入会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身上,体现代际互助互济精神,因而受到广大群众欢迎。我们认为,只要申办手续合法,加强基金管理,这种互助会值得在其他城市推广。同时,建议政府还应该对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对开办这项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减税的优惠待遇,鼓励更多的城镇居民、特别是退休人员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七)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应适当下移,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给予减免税优惠
按照目前中国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个人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大部分人都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很难通过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办法来鼓励城镇在职职工积极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 保险,鼓励退休的再就业人员积极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下移到超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收入部分,并且将个人收入在新旧起征点中间的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比率适当降低。同时,对个人投保参加各种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比率,以及每年享受减免税的最高投保限额。
(八)尽快建立更具民间色彩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增强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安全性及可持续性
在国务院的文件中,都规定了要健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在有关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更明确提出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前一时期,中国的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都逐步加强了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然而许多地方至今尚未设立社会监督组织。这不仅不利于确保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和有效增值,特别是不利于抵制来自上级或同级党政负责人做出的有关这些基金不合理运行的决定。比如,各地的改革方案对正常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都有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的领导却单纯从减缓城镇失业问题考虑,允许许多职工提前退休,而且也未相应地规定提前退休需减发的基本养老金比例,结果使这些提前退休的人员及其单位少缴了几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又多领了几年的基本养老金,加剧了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困难。又如,中央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了城镇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每年4 月按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调整平均基本养老金,如果不按这个规定要求增发过多的基本养老金,也会影响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建议,应尽快在各个统筹地区建立更具有民间色彩的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在内的城镇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机构,让更多的投保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使城镇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更科学、更规范、更有效。
【参考文献】
[1]李铁映.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A〕.中国社会保障全书〔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8.9.
[2]桂世勋.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运作〔J〕.上海综合经济,1998,(11):30—31.
我在一个私营合伙企业工作,单位里给我们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当然有一部分是自己出的,可是我们工资条上却有一栏142.62元的养老和医保费用。问一下朋友、也打电话社保局问过得知单位里交养老保险只交70元, 另外的都是单位里交的,所以我们多交的70多元是医疗保险的费用到柯城社保局的网站上去查确实这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私营合伙企业 21% 个人 8%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私营合伙企业 5% 个人 0 。那医保是单位交的现在都变成我们员工自己交了,这样我们能举报吗?
Ⅷ 如何解决农村卫生院职工养老保险现状的调查
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养老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承担,然而最近我省榆次区修文镇等卫生院的职工向我们反映,他们那里由于单位没钱,单位要求职工全部承担养老保险的费用,拒不交费的职工将以临时工对待。
事情的来龙去脉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根据记者的了解,由于种种原因,多年来榆次区的10个卫生院的几百名职工一直未办理养老保险,今年2月区政府召集区卫生局、劳动局等单位召开关于区卫生院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会议,为了减轻单位和职工的负担,会议决定乡镇卫生院人员参照企业的方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就是按社会平均工资60%的最低标准参保,用人单位负担基数的25%,个人负担7%,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交1992年7月到现在的养老保险,可以说这个决议是充分考虑了单位和个人实际情况的,广大职工也十分支持,然而在后来的具体操作中却出现了问题。
11月16日,修文卫生院传达了区委的精神,要求职工全部承担,11月21日前交齐费用,修文镇卫生院是一所一级甲等医院,有正式职工37人,全年总收入20多万元,上级每年拨款仅4万多元,每年支付工资需18万多元,再加上日常办公支出,一年下来确实所剩无几,要它一下子支付职工30多万元的保险费用确实存在困难,如果只交个人承担的部分,职工只需交1000多元,全部承担的话就要交1万元左右。
医院没钱交,那么医院职工的经济状况又如何呢?根据记者的调查了解,修文镇卫生院职工工资的多少是视医院的收入情况而定的,情况好的时候职工也只能拿到四、五百元,有时只能拿到二、三百元,显然让他们支付这笔钱他们也有困难。田贵寿是医院的老职工,夫妻二人都在卫生院上班,他们一共要交近两万元的保险费,但由于妻子得癌症刚做了手术,使本就不富裕的家更陷入了困境。
根据区里的规定,如果卫生院确因财力有限无法承担的可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调整比例,而不能强行调整。更有甚者,修文卫生院还规定到期不交费者将按临时工处理,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让职工们无法接受,修文镇卫生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榆次区卫生局又是什么态度呢?(同期略)
可以说榆次区卫生局为全区卫生院广大职工办理拖欠达十年之久的养老保险,其出发点和目的都是好的,一些卫生院目前经营状况不好也是现实,但有关部门和单位也应该为广大职工的实际情况着想,不能强行要求职工交纳本不属于他们交纳的那部分费用,更不能以此为借口对职工以临时工对待,这也是与《劳动法》相对的,希望有关部门能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把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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