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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养老保险规定

发布时间:2023-02-12 05:10:19

⑴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第三条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第四条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第五条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止发放的次月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次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第八条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市社保机构应当完善网上个人社会保险服务平台,方便参保人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与市社保机构约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纸质信件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未约定或约定所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的,参保人可以直接向市社保机构获取。第二章缴费年限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本市的市外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未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固定职工,未缴费期间不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保机构依据原固定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相关文件规定的应缴费起始时间以及转出地社保机构做出的记载等予以确认。第十三条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户籍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第十四条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其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予折算。

⑵ 深圳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22年新政策解读

只要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满十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达到退休年龄,即可以在深圳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深圳市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本次调整受益人群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从2022年1月起执行,1月—7月新增加的养老金将于7月底前发放到位。8月起,养老金将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缴费基数和费率按各市政策执行,并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规定逐步调整。
一、退休的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退休的程序:
1、申报人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及申报退休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报,企业存在的去企业、失业人员去辖区就业局申报;
3、企业、就业局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
4、合格后、档案转入当地社保局、社保局负责核定待遇;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⑶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员工,但下列员工除外:
(一)镇、街道办事处“三来一补”企业的非深圳户籍员工;
(二)股份合作公司和村办企业的非深圳户籍员工;
(三)外国籍员工和港、澳、台员工;
(四)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后调入、迁入本市的员工;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员工。第三条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应遵循社会共济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四条按本条例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员工必须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鼓励、支持企业和员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第五条养老保险基金统一存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主管深圳市养老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社保机构做好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第七条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如下:
(一)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
(三)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收益;
(四)财政补贴;
(五)其他收入。第八条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40%计征养老保险费。第九条本市户籍员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7%,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2%缴纳。第十条非本市户籍员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0%,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7%缴纳。第十一条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第十二条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收后,转入市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第十三条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个人帐户和共济基金:
(一)本市户籍员工的个人帐户为缴费工资的11%,非本市户籍员工的个人帐户为缴费工资的7%;
(二)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第十四条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没有按市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视为缴费年限。第十五条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如按市政府原规定要补交共济基金的,应由调入单位补交共济基金,本条例实施后将其补交的共济基金转入个人帐户。第十六条1996年7月1日以后调本市的员工,应补交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部分;以工人身份调入且调入时年龄超过35周岁或以干部身份调入且调入时年龄超过45周岁的中员工,还应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分别补交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部分的补交标准和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补交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补交的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部分及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补交的超龄养老保险费计入共济基金。第十七条1992年8月1日至本条例实施前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应按市政府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本条例实施后将其补交的共济基金转入个人帐户。
本条例实施以后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其军龄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由市财政为其补交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部分,补交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⑷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企业年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深圳经济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统称个人缴费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

街道办事处承办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第七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为: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

(四)其他收入。第九条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为:

(一)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

(四)其他收入。第十条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广东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上年度广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

个人缴费人员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至上年度广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幅度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

职工和个人缴费人员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单位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每月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每月按照职工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个人缴费人员按照自行确定的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二十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百分之八记入个人账户,百分之十四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照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广东省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调整过渡至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标准。

市人民政府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⑸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内容包括:
1、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2、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3、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止发放的次月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⑹ 深圳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深圳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深圳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公司按以下缴纳:1、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9%,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2、非户籍员工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3、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缴纳。(其中1%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入到员工养老个人账户的比例为缴费工资的8%,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每个城市不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也不一样。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十四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指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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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深圳社保新规定2022

2022年深圳社保新标准具体如下:
深圳市自2022年1月1日起,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36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2元/小时。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几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按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深圳市最低工资。缴费基数的下限由2200无/月变为2360元/月。
二、生育保险
缴费基数: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上限为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缴费基数的下限由2200元/月变为2360元/月。
三、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本市最低工资。缴费基数由2200元/月变为2360元/月,2022年深圳市失业金标准为2124元每月。
深圳社保缴纳基数2022年最新规定
2022年7月1日起,深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上年度广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即人民币24,930元。
2022年7月1日起,深圳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人民币7,778元;上限调整为人民币38,892元。
2022年7月1日起,深圳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人民币38,892元。
2022年7月1日起,深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员工的上月工资总额,无上下限限制。
缴纳社保到底有什么用
一、对企业来讲:
1、企业的利益需要高素质的员工来实现,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可以暂时省点钱,但是一旦被查处,还要被罚款;
2、高素质的员工也可能因为没有社保而流失,影响企业的发展;
3、另外,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对于小企业尤其实惠,一旦有事,可以说花小钱办大事。
4、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
5、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
6、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二、对个人来讲:
1、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缴纳养老保险,在到达一定年龄的时候,就不需要再进行缴纳,可以开始按月收到养老金。养老金便足矣保证你有个美好的晚年了。这时候有人会提倡缴纳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是以零存的方式,集中一次性支取,看似划算。实则在考虑到通货膨胀率的情况下,便发现保障性远远不如想象中那么可观。但是社会养老保险,则采取零存零取的方式,使钱会很分散,并没有给你直观的感受,但是保障性是很靠谱的,养老金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退休时间的长短不断提升。所以,众诚人力提醒,保障晚年生活质量是需要购买养老保险的。
2、日常生活中提供生活、生命保障无论是基本医保、生育保险还是工伤保险,都可以意外发生时发挥作用,妥妥的生命保障。而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则可以在你失业的时候提供生活保障,为生活居住提供帮助。?
3、买房、落户、孩子高考,买车摇号息息相关

随着大城市的限购政策愈发严格,积分落户政策逐渐普及,让那些没有缴纳社保的人吃尽了苦头。而买房,落后,孩子高考,买车摇号对于社保缴纳年限的不断提高,要求不断增加,缴纳社保的重要性也更加体现。
4、交社保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职工社保会在工资发放前先扣除社保的那部分,可以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的政策规定职工的社保允许在纳税前代扣代缴。所以说个人应纳税基数会降低,而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会减少。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十条 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广东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上年度广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
个人缴费人员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至上年度广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幅度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
职工和个人缴费人员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单位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每月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每月按照职工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个人缴费人员按照自行确定的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二十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百分之八记入个人账户,百分之十四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照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广东省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调整过渡至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标准。
市人民政府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⑻ 深圳养老保险要交多少年

最少要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
在深圳,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达半年或一年以上,平时也是可以享受报销的。
养老金的计算就是按照月基础养老和月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总和来计算的。而基础养老金则是要按照(全省上年度所有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x缴费年限x1%来计算,而月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则是按照个人账户的余额÷计发月数来计算。
根据通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最后参保地是深圳、且在深圳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但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广东省户籍的非深户参保人员;或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继续缴费条件的深户参保人员,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就可以向我市社保机构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然后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条 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⑼ 深圳养老金发放标准

50退1439元,55退1474元,60退1536元。

(1)统筹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计算;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60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39,55退休为170,50岁为195)。

(3)过渡性养老金(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享受比例。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缴费年限X1.2%;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缴费年限—25)X1%+30%

(4)调节金:每月300元;(但只有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依照规定退休时,才能享受调节金)

(5)过渡性养老金(2):100+总缴费年限*4,不满1年不算;

(6)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平均缴费指数×18.5+20;

?1、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每月280元; 2、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每月420元; 3、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

圳企业职工领取养老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深圳市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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