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社保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第一条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规定:
1、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2、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
2、职工个人档案(个人档案由当地公共就业部门保管的人员,由审批机构自行调取)
3、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
❷ 视同缴费从哪一年算,比如必须从1992年算吗
首先,先了解一下“视同缴费”的概念。“视同缴费”,顾名思义,没有实际缴费而等同于实际缴费了!
广义上来说,只是等同于实际缴费!等同于并不等于概念相同。
狭义上来说,等同于,但是,两者在计算养老金上不等同。
具体体现在集体企业、国有企业、事业编制单位中,分为“老人”、“中人”而不包括“新人”!
“老人”是指,退休前,职工档案里全部体现在“视同缴费年限”,没有实际缴费年限!
“中人”是指,职工档案里既有“视同缴费年限”,也有实际缴费年限即社保个人账户。
“新人”是指,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只有实际缴费年限即社保个人账户。
具体怎样核算视同缴费年限呢?
原则上是指国家1991年发布《关于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7年国家才全面统一实施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也就是国发(1997)26号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以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为依据。决定是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了解了视同缴费年限的概念和国家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文件,我们进入命题主题。
视同缴费年限是从哪年开始计算呢?
参加工作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有“视同参加工作时间”。
“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职工档案里记载的最早的职工登记表填写的时间。
“视同参加工作的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上山下乡起始时间,即上山下乡知青登记表填写的时间;
2、参军起始时间,即参军入伍登记表填写的时间;
3、参加事业单位的文艺团体、 体育 组织的带薪人员,即入职登记表填写的时间;
4、参加国有企业单位带薪委培的技校生,即以技校入学登记表填写的时间。
除了正式参加工作即职工登记表、干部登记表(国家机关、事业编制单位)为实际参加工作时间即视同缴费的起始时间以外。
山上下乡、入伍、入职、入学时间的起始时间为“视同参加工作时间”,即视同缴费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是指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节点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的截止时间。
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是指视同缴费的起始时间到国家或者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节点及截止时间。
那么,我国企业实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是不一致的。
从1992年10月开始试点,即在北京、东北三省等市地开始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这些地方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是1992年10月。
其他地方根据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的时间为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1992年10月到1996年1月1日基本完成,个别地区延续到1997年,是个案。
所以说,企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不一定是1992年。地区不同,截止时间不同。
机关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统一为2014年10月。
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5年12月计算的。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从1986年10月起,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固定工身份的,1992年1月至1995年15年企业与固定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5年1月1日起签订劳动合同。
视同缴费从哪一年算,比如必须从1992年算吗?下面谈谈笔者对此问题的分析与解读,欢迎读者和网友朋友们互动切磋,参与研讨,取得共识。
我认为,视同缴费年限从哪一年算,存在从哪一年何月何日开始,再到哪一年何月何日截止,这样两个实际时间界限问题,需要我们厘清楚、弄明白。视同缴费年限从哪一年开始,这是一个没法准确回答,是应该而且必然会有无数个答案的简单问题。但是,对于计算与核定退休中人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到何年何月何日止,却是有明确的时间规定的,也就是有明确的时间节点与标准答案的,以上就是题主所提出咨询的,我们必须直面,并应给出准确答案的两个实际时间概念之所在。
应该看到,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问题,这纯粹是一个政策性问题,这自然而然与各省、市、自治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动时点,是密切关联的。由于全国各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动时间有先有后,不尽一致。这样,从全国范围来说,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时点,压根上是不存在的,也就是统一的、一刀切的,计算与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是不可能存在的。
总之,视同缴费年限从哪一年开始计算,这是应该而且必然会有统一的标准和共同答案的,也可以说,全国的政策标准无疑是完全一致的,这就是参保人员参加工作的具体时间,也就是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的开始时间。与此同时,对于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也就是参保人员所在省、市、自治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动时点,而这个改革启动时间,全国各地是有早有晚,不尽一致的。这就是笔者对题主提出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分析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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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固定时间,因为各地区建立个人账户起始时间不一致,所以统帐结合前的视同缴费起始时间也不一致
为什么这么说?
这是因为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实行社保制度之前,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录的国营和集体正式职工,他们需要在社保制度实行之后才能退休,为了保证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失,国家将他们的工龄(包括上山下乡和参军入伍的时间)视同为缴费年限,并按1.2到1.4的比例参与过渡养老金的计算。
而我国的社保制度是以个省,市,自治区为统筹单位,且各地的社保制度实行的时间也不尽相同。总体上讲,全国企业养老制度改革的时间是1992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后,逐步推广到全国。所以只能按照各地的统账结合时间点为依据,比如,上海最早是1993年1月1号,北京市1998年7月1号,西藏最晚是2000年7月1号,凡是当地在这个时间点之前参加工作的正式工工龄(包括上山下乡和参军入伍的时间),国家就视同为缴费年限。
总之,由于全国实行社保制度改革的进度不一样,所以只能以各地统账结合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也就是说,如果在社保制度实行之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工龄,包括上山下乡和参军入伍的时间,国家视同为缴费年限。
具体点讲:1992年是国家社保制度改革试点时间,而且我国的社保制度又是一个省市,自治区为统筹单位。所以个统筹单位的统账结合时间不一样,因此就形成了最早是上海1993年1月1号,一般都在1995到1998年之间,最晚是西藏2000年7月1号的视同缴费年限节点,即在此之前的工龄视同缴费,之后的就是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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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4年参加工作,那个时候保险已经社保买了
视同缴费开始算的时间是各人的开始工作的时间(必须符合规定的),截止是当地社保启动时间,你问的正是这个。可肯定的是各地不同,同一省也可能不一样。
正确年限是1996年之前有视同缴费年限,之后因为社保信息了,所以就没有视同微费年限了。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每个省都不一样,最早的92年开始,最晚的98年开始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时间,全国统一从2014年9月30号止。
视同缴费年限,是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而产生,是一个 历史 时期的产物。视同缴费年限只有中人才拥有,随着中人退休完毕,视同缴费年限也就不存在了。
视同缴年限的起止时间
一,个人视同缴年限,是从本人最后一次参加工作与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的合法的连续工作年限(工龄)。为什么说最后一次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才算视同缴费年限呢?举例讲,刘某曾经是某国有企业职工,但中间因故中断了若干年后,又被招收进入企业成为正式职工,一直到养老保险改时,共有18年工龄。那么刘某的是同缴费年限,只能计算后18年,中断前面的不管有多少年都不能计算。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全国各养老保险实行养老保险改革的时间是不一致的,所以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也有先后。有的养老保险统筹地先行单位是从国务院发出《关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即1991年33文件后就开始实行建立个人账户养老保险缴费制度,那么,这些企业(行业)单位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就定格在1991年。多数企业在1992年陆续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个人账户,因此,多少地区视同缴费年限是从参加工作到1992年止。1995年3月,国务院又发了一个文件,《关于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即国发(1995)6号文件,文件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出了更规范具体的规定,有少数地区从1995年或者在1996年才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样,这些统筹地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就应该在1995 1996年。
三,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从八十年代中就开始改革,不在招收固定工,而招收的为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工人从参加工作时起,就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企业有补贴),有的又从集体固定工改为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这类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应该是他们参加工作养老保险之前的工作年限。
四,养老保险统筹实行的时间不仅全国不统一,省内也有先后。因为,养老保险统筹开始有的是企业统筹,有的是行业或者是系统统筹,有的是 社会 统筹。而 社会 统筹最早是以县为单位统筹,然后过度到地市统筹,省统筹的时间还没有多少年,至今,还存在市、 省两级统筹。这样算起来,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一般在1991 1996年,具体要根据各省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从全国来讲应该是截止于1992年。
❸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这一条文的依据是什么文件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这一条文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3)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文件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相关内容: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❹ 95年之前上班算视同缴费政府有这样文件吗
法律分析:95年之前上班算视同缴费政府有这样的文件。职工连续有效工龄,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见人社部1997年116号文件附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❺ 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❻ 92年以前视同缴费的相关文件
法律分析:未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从实行费用统筹至1992年12月底,凡企业按规定参加统筹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其职工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核定为缴费年限,不缴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1993年后企业和职工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才能核定为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支付。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
❼ 社保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文件
这种情况可参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以及企业为员工建立个人账户的原则。
一、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二、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理解实际缴费年限应注意以下两点:
1、是实际缴费年限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不应与职工所在企业的缴费情况联系在一起。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把实际缴费年限与企业的缴费情况挂钩,规定若企业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则不计算该企业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这种做法侵害了职工个人的利益。
2、是职工个人必须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是非足额缴纳,欠缴年限暂时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待职工补齐欠缴本金和利息后方能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7)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文件扩展阅读:
企业为员工建立个人账户的原则:
1、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个人账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流程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
3、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在公布之前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职工身份证号码因故更改时,个人账户号码不作变动。
4、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5、1998年1月1日后才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外,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1996、1997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对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6、个人账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等(表式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同)。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8、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以上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按照第7条规定执行。
9、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为按第7条确定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
从1998年起至少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1%,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1%,最终达到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提高的速度可以适当加快。
目前各地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低于或高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向统一制度的并轨工作。
10、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养老保险基金记账利率"(以下简称"记帐利率")计算利息。记账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❽ 视同缴费年限是什么意思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国家实行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前,企业经过正式招工、录用、用工个人档案有所记载的工作经历,也叫非实际缴费工作年限(工龄)。
93年国家实行个人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后,原劳动部门为企业职工做过实际缴费前的工龄审定,个人档案会留存《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以确定个人在实际缴费前的工作年限接续实际缴费工作年限。
另一种可以视同缴费年限是正式参军入伍的军龄,转业、复员后也是可以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明确了凡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8)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文件扩展阅读:
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的区别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理解实际缴费年限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实际缴费年限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不应与职工所在企业的缴费情况联系在一起。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把实际缴费年限与企业的缴费情况挂钩,规定若企业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则不计算该企业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这种做法侵害了职工个人的利益。
二是职工个人必须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是非足额缴纳,欠缴年限暂时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待职工补齐欠缴本金和利息后方能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中的视同缴费年限-人民网
❾ 社保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1、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
2、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3、职工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9)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文件扩展阅读
1、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2、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3、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4、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与实际缴费年限的区别:
1、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理解实际缴费年限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实际缴费年限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不应与职工所在企业的缴费情况联系在一起。
2、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把实际缴费年限与企业的缴费情况挂钩,规定若企业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则不计算该企业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这种做法侵害了职工个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