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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发放拖欠养老金

发布时间:2023-01-23 16:39:58

Ⅰ 我89年参加工作,99年4月被单位除名,99年4月之前欠交的养老保险单位应该补交吗我应该怎么维权

办理养老保险是补缴还是自己买的比较如下:

有单位的,肯定是通过单位缴纳社保比较划算。单位支付大部分,个人承担小部分。而且单位缴纳社保有养老、医疗、工伤与失业金。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个人要全部承担费用。而且只有养老和医疗。

如果是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街道)办理即可。

(1)1999年发放拖欠养老金扩展阅读:

养老保险的保费缴纳

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目前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确实需要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需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批准。

个人缴费

(1)缴费基数与比例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其中,缴费工资,也称为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以及计划生育费用等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2)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

月储存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Ⅱ 99年退休,只领了3年的退休金,企业关闭,退休金该谁来发

只要是正式退休,足额上养老保险,不管企业关不关闭,都有国家来发养老保险,退休了和企业一点关系都没有了

你可能是单位内退性质,还不能属于正规退休。正规退休手续在地方人社部门,只要符合退休年龄,并缴纳养老有关费用,等批准退休后,退休金是不会停发。

这是一个伪命题,也是一个让人匪夷所思的问题 ,现在还有为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的企业吗 ?不是所有退休职工的养老金都由 社会 统筹发放吗 ?怎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 ?

大家都知道,从建国到现在,退休人员分三类,既:老人、中人、新人。老人退休是按照工龄长短,档案工资多少,按百分比来计发退休金;中人则是按照视同徼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加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来计发养老金;而新人则是按实际缴费计发养老金。

99年退休的人,那个时候所有的城镇职工退休后都纳入了 社会 统筹。也就是说,只要职工退休以后,养老金均由保险事业处发放,在养老金发放的问题上 ,与企业己经完全脱钩了 ,企业的经济效益好坏 ,根本涉及不到、也不会影响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问题 。

题主说 “只领了三年的退休金 ,企业就倒闭了 ,退休金该由谁来发放 ”?很显然,这个问题是站不住脚的 。

根据题主的表述 ,我认为你不是企业的正式职工 ,企业也没有为你缴纳 社会 保险 ,你个人也没有参加 社会 保险 ,你只是单位没有为你转正、长期使用的计划内合同制工人 。

存在这种情况,有可能是:当时由于年龄偏大,没有及时办理转正手续 ,现在年龄大了,不能继续再工作了 ,单位为了照顾你 ,只能在企业内部给你办内部退休 ,退休金由企业内部发放 。像类似这样的情况,我们单位现在还有三人 ,迄今为止,这三个人每个月的“退休金” ,仍由企业内部来发放 。

99年退休,只领了3年的退休金,企业关闭,退休金该谁来发?。怪哉,退休人员,养老金大都转入了 社会 统筹,就是上世纪未,凡正式退休的,也亦是如此。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大都与原工作单位脱勾,由社保部门统一发放,多少年来发放、全是足额按时,就是节假日,大都提前,也从未有过延迟。

怎么会有99年退休,发了3年退休金,因企业关闭,而终止养老待遇?。假如真是如此,必竟也二十多年了,当初为什么不到企业主管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是企业正式员工,一般不会出现这种问题,即便是企业内退,在企业关闭前,也会找内退人员开会就有关问题交待,也不会无缘无故突然关闭。

只要实事求是, 历史 遗留的问题,也会依法合理处理,必竟时间还不是太长,老人大多也还健在,可依正规渠道反映解决,也不是不可以。但前提必需实事求是,讲理。胡搅蛮缠只能使问题复杂化,于理不通,无法可依,而且还影响自己的声誉。

企业职工退休后,尤其是困难企业职工,和原单位己脱离关系,关系在社区和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据题意分析,您99年退休巳作为退休金制度改革后的事了,首先纠正您一下题中所说领了3年"退休金"的名称,应为领了3年的"养老金"。其次企业关闭与您不搭界,因为所谓退休金的领用是指92年改革退休金制度前(可能也有的省或地区滞后一二年改革),都是由企业负责发放。

而92年退休金制度改革后,企业和个人都按不同比例每月每年缴纳了社保五险一金给予企业所在地区的社保机构,因此您92年改革之前的工龄政府社保机构作为“视同缴费”来对待。

而你99年退休已是退休金制度改革多年了,故您的养老金早已由社保机构负责每月发放,所以企业倒闭与您搭界啥?用我们老家的话说,您应笃定泰山,喝点小老酒哼哼山歌,放心拿你的养老金罢了。

该社保付。

严格说老人退休前的国有资产应该成为老人退休的底线。靠山!

老政策就是各单位负责自己职工退休金,企业倒闭当然没地方发。这就是国家优先从企业开始 探索 退休金 社会 统筹的起因。

楼主你好,1999年退休,只领了三年的退休金,企业关闭退休金谁来发?你如果真的是1999年退休,那么到今年已经是22年的时间了。可以肯定的告诉你,你的养老金也领取了22年时间,虽然说你在退休三年以后,你原来的工作单位因为某种原因导致破产倒闭,或者说直接不存在了,但是依然是不会影响到你退休金的发放,因为退休金的发放并不取决于原工作单位,而是取决于我们的社保来发放的。

我们只要是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那么一般情况下符合两个条件,第1个条件就是累计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当然这里面是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另外一个条件就是自己要达到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龄,目前男性60岁女性,55岁女性工人50周岁,只要具备这两个条件就可以正常去办理退休,享受养老金的待遇,并且养老金的待遇是可以终身领取的。

最主要的一个问题是,养老金的待遇不是通过原工作单位来发放的,不论你的员工的单位倒闭或者不倒闭,当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的劳动合同关系就自动和企业单位解除,此时你已经完全跟自己的原工作单位脱钩,那么你的养老金待遇是通过社保部门来发放的,这就是你平时所交纳的社保起到的一个关键作用,所以说不用担心这个问题。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Ⅲ 我是99年上班一年半后我们的国营企业破产。单位没有给我交养老保险。请问我个人可以补交吗、

可以与当地的社保部门联系协调处理!
下面是国家发布的关于企业破产职工的社保问题文件,仅供参考!!
文 件 号:劳社厅函[1999]12号

颁布日期:1999年2月24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劳险字[1991]l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有关规定,仅限于在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改革试点城市执行。

—、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破产时,需补交欠缴养老保险费(含差额缴拨时企业欠发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及其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考虑到近几年企业改革及企业破产力度较大,地方在确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时没有这方面的支出因素,且破产企业职工分流需要一个吸收安置过程,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确实不足,支付困难的地区,为弥补资金不足,可以从破产企业资产中划拨一定费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具体办法由你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破产时,应按照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实际需要,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养老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该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请你省研究确定。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Ⅳ 1999年以前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怎么解决

.增发普抄遍调整的养老金或袭生活费。2000年6月30日前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分别按1999年各地贯彻省劳动厅苏劳险[1999]28号文件第二条第2...

2.

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或生活费。按照退休或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1999年6月底前在职期...

3.

按本通知第一、二项增发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新老办法对比后增加(原行业统筹单位...

4.

从1999年7月1日起,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原新老办法对比封顶的调节金的...

Ⅳ 从养老危机看保险发展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展面临的主要难点一、“九五”情况回顾我国正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
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以下所说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涉及城镇,一般不包括农村地区)的基本特征是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对职工的医疗、养老以及贫困救济负全部责任;企业在职工安全保障方面的支出全部计入经营成本。目前的改革方向,主要是将终身雇佣改造为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合同制以及通过市场竞争就业,将由企业承担的医疗、养老等安全保障转移到社会统筹管理的安全保障体系中,将企业全额负担本企业职工全部安全保障费用改变为企业和个人共同向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由社会统筹体系负责对职工个人的保障金发放。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和人口大国,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只能以“低水乎、广覆盖”为基本原则。从1998年以来,这个“低水平”的基本含义是确保城镇家庭的基本生活来源。
1999年,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是确保“下岗”职工生活费足额按时发放。政府财政仍是实现这一保障目标的主要资金来源。其中,中央财政直接投入255亿元,比1998年增加了近100亿元。到1999年末,全年共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1190多万,其中实现再就业的有450多万,到年底还有下岗职工约650万。到1999年末,93%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其中90%领到了基本生活费。全国有9433万职工和2900多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有9900多万人参加了失业保险;有2100万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和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部分地区已进行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在1999年基本实现,全年共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1800多亿元,按时足额发放率达到98%以上。全年还补发前期国有企业拖欠的养老金120多亿元,其中地方筹资53亿元,中央财政支持76亿元。
1999年7月,我国政府出台了提高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的政策。到10月1日,全国600万下岗职工、80多万失业人员和2700多万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得到相应调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月人均增加86元,失业保险金月人均增加44元,企业离休人员月人均增加145元,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60元。
1999年,除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外,我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仍保持在3.1%左右。按照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的要求,全国启动了100个城市劳动力市场建设试点,有45个城市初步实现市内劳动力市场计算机联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落实“三年千万”的再就业培训计划,为390万下岗职工提供了职业指导和培训。创业培训也在全国30个城市开始试点,并取得一定成效。
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指明了发展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截至1999年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已达9900多万,比上一年增加了1900多万,是历年来覆盖范围最大的,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10多亿元,基金的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年底每月有超过100万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比年初增加40%。
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分别制定了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用药管理、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和结算办法等6个配套文件,基本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全国有24个省份出台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315个地级以上统筹地区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占总数的90%。
在社会福利事业方面,1999年末我国全国各类社会福利院床位达108万张,收养8l万人。城镇建立起各种社区服务设施18万个,其中社区服务中心6572个。全国667个城市、1682个县已全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共有525.7万人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全年销售社会福利彩票91亿元,筹集社会福利资金20亿元,接收社会捐赠6亿元。
二、“十五”发展面临的主要难点
1.“下岗”职工归入一般社会失业人口,失业保险基金可能出现收支赤字
在1997年国有企业富裕人员大量涌现的时候,我国采取了一个体制转轨过程中的过渡性政策,即为“下岗”职工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国有企业富裕人员离开劳动岗位后可以有三年的期限去重新接受劳动技能训练、寻找新的就业岗位。在这三年中这部分失去工作的职工可以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和政府仍要为他们发放生活费。在此期间,“下岗”职工人数未被统计在社会失业人口之内,他们的生活费也不由社会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但从2000年起,按照最初的政策期限,已领取生活费三年但尚未找到工作的“下岗”职工将开始需要与原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他们的生活保障将由社会失业保险基金负责。2000年将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人数将达500万人。这个数字已经接近1999年末时我国的社会登记失业人口(670万人)。
1997年,我国缴纳失业保险基金的单位60.3万个,参加失业保险的总人数为7961万人,占同期城镇从业人员17705万人的45%。1997年底,失业保险基金共节余97亿元。由于“下岗”职工将很快归入一般失业保险范围,从1999年1月起,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1998年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总额为5l亿元,其中,发放失业救济金20亿元,医疗补助金0.7亿元,丧葬费76万元,抚恤金300万元,转业训练费6.6亿元,其他19.7亿元,管理费4亿元。共有158万人领取了失业救济,人均失业救济水平为1291元。1999年我国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9900万人,比1998年增加1900万人。同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为125.2亿元,比1998年增加56.8亿元。当年基金支出91.6亿元。其中失业保险金支出32.7亿元,用于医疗补助、丧葬补助和抚恤金等支出的部分为1.42亿元,当年基金节余33.62亿元,累积节余159.85亿元。
根据物价和工资水平推算,2000年人均救济水平可能会达到1400元。如果2000年由“下岗”职工转换而来,新增500万人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口,那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将至少要增加70亿元。从1999年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看,在2000年,我国的社会失业保险基金可能将开始出现较大收支赤字。
2.养老保险基金现收现付制度可能难以长期维持
1999年,我国全国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为1965.12亿元,支出1924.85亿元,当年节余40.26亿元。全国累积节余733亿元。但各地区出现严重不平衡。经济发达程度较高的沿海7个省累积节余454.76亿元,占全国节余总量的62%。与此同时,有16个省出现了收不抵支的情况。以1999年的支付水平计算,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累积节余只够支付养老金5.06个月,比1998年减少了1.72个月。1999年我国全国养老金收缴率为93.25%,比1998年提高了3.01个百分点。1999年全国月人均离退休费为494元。当年实缴养老保险费与缴费工资之比为21.56%。
我国目前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1997年才开始实施的。按照这个制度,职工的养老金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个人帐户养老金,筹资按职工本人工资的11%缴费,其中企业负担3%,个人缴纳8%,长期积累,退休后,每月按总积累额/120计发;另一部分基础养老金,相当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20%,筹资仍沿用现收现付模式,由企业按工资总额的5%缴纳。目前与这个制度相应的最大问题是,在新制度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和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中没有先期的缴费积累。这部分人的养老金只能依靠养老保险基金的现收现付。而这部分人在新制度实施前领取的工资中已经作了养老金的扣除,这部分扣除在原有国有经济的体制下被用作了投资。这就是我国体制转轨过程中支付与企业对养老保险基金的隐性负债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采取了长期加大企业统筹费率的办法,期望逐步消化隐性债务。这个改革方案面临的挑战是,目前的企业既要为新制度下的在职职工积累养老金,又要为原有制度下欠缴的个人帐户提供基金,形成了严重的双重负担,据预测,如果企业完全承担这种双重负担,我国企业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率从2000年到2030年将持续高达35%左右。这显然是企业无力负担的。
从目前学者讨论的情况看,我国应对这一挑战的主要思路集中于三个选择。(1)出售部分国有资产,用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补充个人养老金帐户。(2)发行20年至30年期的超长期国债,用财政的发债收入补充个人养老金帐户。(3)通过开征利息税等新税种,并指定新税种收入用于补充养老金收入不足。事实上这三个选择可能需要同时采用才能应对可能的养老保险金支付危机。
3.企业经营状况不良导致保费不能足额收缴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另一个难题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普遍不良,养老保险基金一直不能足额收缴。一些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无力缴纳或以各种方式拒缴。1998年有些地区的收缴率(实际收缴额占应收缴数额的比例)甚至降至50—60%。不少地区已出现养老金收不抵支,进而导致越来越多的养老金拖欠问题。有关统计结果显示,至1998年3月底,全国共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46.79亿元,涉及离退休人员283万余人;欠缴养老保险费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近5000家,欠缴金额170亿元;欠缴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近200家,占同期欠缴的48%。截止到1998年底,全国共欠养老保险费359亿元。这种状况在1999年仍未得到有效扭转。从2000年的情况看,由于市场状况有所改善,这种欠缴情况估计会有所好转。但总体上看,养老保险费不能足额收缴的难题仍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存在。
4.老龄化社会加速到来,社保体系面临提高缴费率的压力
我国养老保障体系面临的最大挑战是老龄化社会的加速到来。统计结果显示,从1991年至1996年,全国参加养老统筹的在职职工数年均增长4.3%,而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数年均增长9.0%;参加养老统筹的在职职工的负担系数由1991年的0.21提高到1996年的0.26.从今后情况看,这种趋势还在进一步加剧。为支付中老年职工养老需要的缴费率也会进一步提高。这很可能会导致一种恶性循环:企业的缴费率越来越高,也就有更多的企业无力缴纳或拒缴,为维持支出压力,则需进一步提高缴费率,直至最后出现收缴和支付危机。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超过1.26亿人,占总人口的10%以上,到2025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8亿人,占人口总数的比重将达18%,到2050年将达到4亿人以上。
5.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仍未找到完善的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一个长期性问题是保险基金缺乏安全、有效的投资方式。从发展过程看,我国的社会工资水平上升较快,从而养老保险金的支付额也将不断提高。如果再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个人帐
户积累部分的基金迫切需要有安全、稳定、且收益率较高的投资方式以实现保值和增值。在1999年以前,我国的保险基金几乎只能用于银行储蓄或投资于国债。由于从1996年以来,我国一年期储蓄存款的利息率水平已经从10.98%降低到2.25%的历史低点,国债利息也发生了相应降低。储蓄或投资国债的收益已经微乎其微。在2000年,保险基金被允许进入证券投资市场,但为规避风险,只能投资于市场中的“证券投资基金”,不能直接地进行股票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基金缺乏获取投资收益的渠道,实际上面临很大的未来支付风险。近来,我国很多学者以及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人员都在呼吁,我国应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市,以鼓励发展投资型保险产品,而非间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进入。估计在不久的将来,保险基金,其中包括政府控制的社会保险基金和商业保险基金都有可能被允许进入股票投资领域。
三、主要政策展望
2000年3月,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就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六方面的政策措施。其中,一是要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三条保障线”制度,企业再就业中心要向下岗职工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他们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金。二是企业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要予以保证。对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将继续给予支持。三是各地方务必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四是要依法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和提高保险费征缴率。在城镇强制推行以养老、失业、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险。五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要适当调整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六是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逐步使下岗职工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转向享受失业保险,走向劳动力市场就业。
从目前看,2000年及以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具体措施将集中于以下若干方面。
1.实现养老金社会发放
我国前期在养老保障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基本养老保险金由行业统筹全部移交地方管理。在80年代的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曾将由企业负责发放的养老金改革为由企业所在的行业统筹。但这种行业自成体系的管理体制,难以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共担。而且,同一地区同类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高有低,也影响到人们的社会公平预期。从1998年9月起,基本养老保险由行业统筹移交给了地方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即实行统一的地方统筹。原来实行行业统筹的铁道、交通、电力、水利、邮电、民航、石油、中建、有色9个行业和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统一实行了地方管理。在地方统筹的基础上,1999年,我国开始推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改革。即将原来通过企业发放的养老金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通过省银行、邮局等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这样做不仅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还可以使离、退休人员不受企业的一些行为或经济效益的影响,通过养老金的社会发放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资料,1999年末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已达到80%以上的地区有6个:上海市100%,福建省91.4%,山东省89%,陕西省84%,云南省83.6%,重庆市80.8%。在2000年中,退休人员与企业事业单位相脱离、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以及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服务的工作将在全国普遍推开。
2.强化养老金征管
2000年全国企业离退休人员将增加200万人;总数将达3100多万人,养老金全年支出预计达2000多亿元。要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切实有力措施强化养老基金征缴和开辟新的筹资渠道。对过去屡次发生拖欠的地区、企业应当实施重点监控。因历史原因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有关责任机构和企业应尽快补发。在强化养老基金征缴方面,对生产经营正常、能够正常发放工资的欠费企业,要逐户追缴欠费;对有资金能力而拒不补缴的单位,应当坚决依靠法律手段征缴。要争取在2000年末使全年的养老基金收缴率达到90%以上。
3.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2000年的另一项重点工作是要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上取得新的突破,力争实现城镇养老保险全覆盖。其中,要特别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作力度。估计这些企业中的参保人数将增加1200万人。
4.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为扶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2000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规定,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帐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税赋优惠的基础上,2000年我国在加强社会保障体制建设方面的政策措施还可能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增加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1999年l—10月份,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比前一年同期增加了391.7%,2000年财政支出中的社会保障支出将继续进一步地成倍增长,主要是增加对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其他需要救济居民的支出。(2)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重点解决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医疗、失业保障金不到位的问题,努力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3)通过减持国有股股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发行长期国债的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采取非常措施弥补由于历史上国家对职工的“隐性负债”而形成的资金缺口。此外,从目前看,至少对一些下岗、事业人口集中的老工业基地、西部经济落后地区,中央财政补贴仍是必须的。各地也已普遍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支持省内欠发达市、县以及省属企业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
5.建立现代化的管理系统
为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民政部已开发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软件”,正在全国推广应用。目前,我国地级以上的城市已初步建立起计算机管理网络。估计在今后一到两年的时间内,计算机管理网络将扩展到全国所有的县、市、区,最终形成全国性的现代网络规范管理。
6.继续因地制宜地推进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只有将现有的8亿农民划归社会保障网,我国的社会保障才能成为一项完全意义上的基本社会制度。目前民政部已经承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列入民政部2000年的重要工作日程。其总的思路是因地制宜,稳定推进,不搞“一刀切”。已经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在管理和操作上可借鉴城市的管理经验,使之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尚未建立这一制度的地方,要继续做好调查研究和摸底测算工作,为今后工作的开展做好准备。
7.加快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步伐
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体系发展相对滞后于失业及养老保险。1999年我国全国确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只有28个省(市)。到1999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594万人,比1998年增加83万人。同时,有23个省开展了大病医疗费用和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参保人数为147l万人,比1998年增加383万人。今后一段时期内需要进一步强化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发展。但总体看,医疗保险的发展落后于失业与养老保险发展的现象将可能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存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退休工资没按规定时间到账,该怎么办

楼主你好,退休工资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账该怎么办?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是比较常见的,一方面很多地区它每一年都是需要重新来核算退休金的待遇,因为每一年退休金的待遇都是能够正常增长的,所以说它都需要重新来核算自己退休金的待遇,那么在核算的这几个月时间很明显,就要发放的时间相对来说可能会慢一些。

但是这里面需要强调的是,我们退休金的待遇,到目前为止,全国的退休金都是完完全全的能够实现,全额足额按时的进行发放,所以还未曾出现过任何一起,就是因为拖欠退休公司的问题,当然可能在一两个月之内有可能它不发放,主要就是在核算自己退休金的待遇,当然退休金的待遇一旦正常的核算完成之后,那么就会一次性补发到位的。

除此以外还有另外一种特殊情形,就是这个养老保险的资格每一年都是需要正常认定的,如果说你没有按照在12个月之内的一个周期之内,正常的认定自己养老金的领取资格,那么就会造成自己养老金不能够及时的领取就会暂停发放,但是这里面也只是暂停发放,只要是正常完成养老金资格的认证之后,那么养老金的待遇都会正常补发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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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资,也就是养老金,一般到账时间都是非常准时的,如果遇到节假日一般都会提前发放。根据我这么几年的情况,很少有不按时发放的情况。
第一,刚办理退休时的养老金有可能延迟发放。
由于部分职工退休时,由于个人资料、档案材料不齐、有的需要补交养老保险的差额,有的需要补交医疗等问题,导致退休审批时间延后,不管需要审批多少时间,退休金的计发日期都是从生日后第二个月开始补发;如果退休后生日的第二个月没有按时发放养老金,可能是因为审批延后造成的,待完成审批后,正式退休手续办理完毕,没有发的月份都会在发养老金的日期进行补发的。
第二,已退休人员养老金没有按时发放的,是否是没有当年没有办理验证。
一般退休满一年以后,要求每年都要办理退休验证,部分地方对这个部分要求是比较严格,但是我所在的重庆,相对比较宽松一些,我退休后第四年才去办理的验证,中途养老金也没有停止发放过。但是大家不要向我学习,该去办理验证的要及时去验证。现在办理退休验证是比较方便的,一般在同一个省级范围内,只要在居住地的任何一个街道或是乡镇的社保所,凭本人身份证就可以办理验证手续,部分省市也开通了异地验证手续,在异地居住的,也只要居在住地所在的街道或是乡镇社保所,也是可以办理验证的,没有办理验证的就有被停发养老金的风险。
第三,情况不明的,可随时拨打当地社保热线咨询。
如果退休后按时办理了退休验证的,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收到社保局发放的养老金,这时也不要慌张,离当地社保局比较近的,可到当地社保局去问问;距离比较远或是在外地居住的,可以问问以前同事是否已发,如果你的同事都已经发了自己还没有发的,可通过拨打当地社保局的咨询热线电话查询,弄清楚原因后,当月没有及时发放的,一般都会进行补发。
总之,退休工资或是养老金,到时间没有到账,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超过了发放时间一到两天还没有到账的,就要及时了解情况, 没有验证的,要及时去办理验证,属于其他问题的,可及时拨打当地社保部门的咨询热线进行查询,也可以到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咨询。

养老金一般都会准时发放,不会拖欠,如果没有按时到账,可能是你被暂停了养老金。

大家好,我是社保专家思之想之,退休工资也就是养老金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到账,该怎么办呢?

每个地方的养老金一般都有一个固定的发放到账日期,比如,有的地方是每月15号发放,有的地方是每月25号发放。

养老金是民生大事,所以它的发放也是非常准时的,一般都不会发生拖欠,如果养老金没有按时到账,那么也不要心急,要第一时间去弄清楚原因。

原因可能是你没有通过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养老金被暂停发放了。

虽然说养老金领取资格的集中认证已经取消了,但是,认证本身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认证方式发生了大变化,更多的是通过社保部门进行大数据后台交叉对比的静默认证,还有退休人员也可以进行足不出户的手机刷脸认证。

如果说你没有按照当地的要求进行认证,或者说没有通过认证的话,那么你的养老金就会被暂停发放,所以你的养老金也就无法按时到账。

只有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通过之后,你的养老金才会恢复正常发放,恢复正常到账,之前拖欠的养老金也会一并进行补发。

当然,还有一种原因可能就是,由于社保部门或者是银行的原因导致养老金没有及时发放到账。

尤其是在遇到养老金每年例行调整的时候,社保部门是非常繁忙的,如果说所在地区退休人员数量庞大,那么,养老金上涨的核算计发,工作量非常大的,而且是不能出错的,所以如果没有在养老金发放到账日期之前完成核算,或者说银行自身系统出现故障,也是可能出现迟发养老金这种情况的。

如果这些原因都不是,都被排除的,那你最好是拨打12333社保热线,或者是养老金代发银行的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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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到规定发放时间而没见款到帐?可能存有下列情况;

一、社保中心正在筹措资金待发放中;

二、有少数区域可能没完全取消退休人员年度认证需重新认证;

三、若遇年度退休人员调整退休金时,社保中心人员需对每位退休人员依册名,逐人逐笔核算增补调整养老金数额而拖延迟发放。

养老金没到帐怎么办?

可直接到社保中心询问或是电话咨询。

退休工资也就是我们现在说的养老金,通常情况下,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是人社部门核算,财政部门直接拨发的,所以说养老金的发放时间一般情况下是固定的,就跟我们每个月发工资的日期一样,比如说每个月的5号、15号、20号这样,正常情况下都会按时到账。但是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可能不按规定的时间到账。
一、一年一度养老金的核准日期
对于养老金来说每一年都会核定发放的金额,也就是所谓的一年一涨养老金,那么长养老金的时候提前会进行核算的工作,核算不准时就会导致养老金的发放推迟,推迟发放的时候,也会将之前未按时发放的进行补足。
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第二种可能就是养老金的领取资格认证问题,如果个人没有按时进行养老金的资格认证,那么养老金也会推迟发放。那么养老金的领取资格认证是什么意思呢?通俗的来讲,就是说人社部门每年会对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进行一个身份信息的确认。以此来确保领取养老金的本人还在世。

如果本人进行了领取资格的认证操作,那么说明本人还在世,如果说逾期仍未做养老金的领取资格认证,那说明该领取养老金的本人或许已经过世或者忘记操作,这个时候就会停止养老金的拨发,那么个人自己自然也就领取不到养老金了。

如果说本人已经过世那么养老金就领不到了如果说个人原因忘记操作那么及时补足养老金也会按时补给你的。通常情况下会是这两种原因,大家按照两种原因自查就行了。

退休工资没按规定时间到帐,该怎么办?

按照国家规定,退休工资是国家按照 社会 保障制度规定,在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 社会 所作出的贡献,披月支付给货币形式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退休工资(退休金)一般指未参加 社会 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如机关事业单位,但不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你领取退休工资,说明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并且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退休或在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仍按照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工资标准执行的“中人”。

末按规定时间到帐,有以下原因:

1、个人没按规定时间认证。

2、当地财政未列支出帐。

3、当地财政已按人头列支并交开户行,开户行为赚取利息未及时打入你卡里。

4、不可预见事宜。

可到当地财政局或社保局行政事业窗户咨询。

退休工资到账时间都有规定时间,也就是前后浮动1一3天。因此,如到最后时限仍未到账,建议拨打所在市(区)社保服务部门电话查询。无特殊情况绝无可能出现拖欠的。

1,办理退休,每月领钱。每年某个时间,要退休人,去认证。说白了,就是证实人,是否在世。没认证,就会停发退休金。2,一般说,当月办理退休,下月领钱。只要退休,符合规定,手续没有什么问题。就不会欠发退休金。3,退休金到时,没到帐,也许是碰上工休日,比如星期六,星期天,工作人员工休,暂没把退休金转帐。这不奇怪。如多次发生,不在工休日,退休金也没到帐。得查原因了。最好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这个问题还用问别人?退休工资是每个人必须得的,如果说没按时发放,或者到点儿没发放,你可以问一下你们的单位会计,如果会计答不上来什么原因,你也可以问社保局啊。如果是因为临时有特殊原因,你可以再等几天,这不算什么大问题。但是有一个问题必须要注意了,也就是说你的工资根本就没有进社保局,而是单位自行发的工资,这种工资如果要是延时发放,那肯定是公司内部出了大问题。所以对待有些问题一定要搞清楚什么原因?在这儿问这种问题,别人只是一个猜想,具体的还应该你自己去问你们单位公司的领导。

你每年5月前去"核定身份″了吗?提供个人信息和留下影像没有?!

一般不会漏掉的!有异常才会把你从千万个"人群″中,拎出来的!

让你自行到社保"退休处″辨识身份信息!即可发放了!

(在别人都发了!就你没发工资的情况下,是这样的操作。)

Ⅶ 求劳动和社会保障1999年第8号文件!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1999年03月09日 文号:劳社部发〔19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

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

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

规定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

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

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

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

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1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

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

解、支持和配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

休统计表》(附后),一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

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7)1999年发放拖欠养老金扩展阅读:

申请提前退休人员条件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且男年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的人员。

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3、2000年12月31日前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即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男年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且现仍在职的复退军人(含内退、协议托管人员)。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5、符合国有企业破产提前退休政策的国有企业职工。

6、符合国家和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有关规定的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人社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

Ⅷ 补缴九零年到两千年的职工养老保险滞纳金多少钱

1999年1月23日起,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滞纳金按欠缴本金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011年7月1日起,按社会保险法规定,滞纳金按欠缴金额的万分之五,按日加收。

Ⅸ 高分咨询关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问题

http://www.qzrls.com/zcjd_detail.asp?id=1567
社会政策是各级政府制定的关于社会工作的基本方针和行动准则,它的功能是通过社会工作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保障及改善人民生活,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21世纪上半叶,中国将面临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的趋势,如何搞好未来中国几亿老年人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他们的基本需求,对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将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本文试图立足当前,面向未来,具体探讨进一步完善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和老年医疗保险的若干社会政策,供政府部门决策参考。
一、城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改革及其面临的挑战
(一)80年代中期以来的主要改革
从本世纪80年代中期起,中国对城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开始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改革措施:
1.在保险体系上,将原来单一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改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系: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储蓄性保险或商业保险。
2.在基本保险的覆盖面上,将原来主要限于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及职工改为城镇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职工,以至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3.在基本保险费用的承担上,将原来全部由企业负担改为个人也要负担一部分。
4.在基本保险基金的构成上,将原来的劳动保险基金(存于企业工会银行账户内)、劳动保险调剂金(存于省级工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银行账户内)、劳动保险总基金(存于全国总工会银行账户内)相结合改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中国对城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这些改革,有利于相对减轻企业和政府的负担,分散个人和企业在养老和医疗方面的风险,减缓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之间的代际矛盾,更好地保障城镇退休人员在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方面的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面临的挑战
1999年末,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26亿,占总人口比例超过10%,进入了老年型社会。按照联合国预测,2050年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3.97亿,占总人口26.2%(注:联合国经济信息与政策分析部:《世界人口预测(1996年)修订》。)。面对21世纪上半叶中国人口老龄化如此迅速发展的态势,这种挑战仍然是非常严峻的,对企业、个人和政府的经济压力也将是十分沉重的。
首先,对企业来讲,缴费种类繁多,不堪重负。按照国务院规定,企业要为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两者相加相当于本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6%左右。如果再加上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估计至少需支出相当于本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3。何况在基本医疗保险负担上,国务院还规定随着经济发展,企业缴费率还可作相应调整。在一些城市中,医疗费用除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支付或由个人自付外,企业还要负担相当一部分。比如,按目前上海的规定,退休人员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一级医院为1500元,二级医院为2,000元,三级医院为2,500元)以下部分,退休前所在企业至少负担96%;在起付线以上部分, 退休前所在企业至少负担11. 25%;退休人员在家庭病床和门诊部分项目(肿瘤化疗、放疗及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的医疗费用,退休前所在企业负担25%;退休人员的一般门诊和急诊医疗费用,退休前所在企业负担35%~45%。
其次,对个人来讲,缴费日益增多,负担沉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两者相加相当于本人工资收入的10%。如果再加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估计在职职工至少需支出本人工资收入的11%。退休人员虽然不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而且在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上还给予适当照顾。但是由于年老多病,医药费用开支大,贵重药品不能报销,医疗统筹基金规定最高支付限额,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还未发展,使他们个人在医疗费用上的负担仍然很重。
第三,对政府来讲,承担补贴责任,捉襟见肘。政府财政除了按照有关规定为国家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各种社会保障外,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还要予以支持。现在全国的大部分省、自治区,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抵支,甚至个人账户在完全“空账”中运转,要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压力已相当大了;当人口老龄化高峰来临时,这种压力将更加巨大。据预测,到2033年,中国城镇60岁及以上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例将达到22.06%这一最高值, 届时养老费用相当于工资总额的39.27%[1]。如果那时城镇企业和在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合计仍占职工工资收入28%,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没有积余的话,政府财政将要支出相当于城镇职工工资总额11.27 %的金额, 才能弥补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赤字”。
二、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政策建议
(一)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覆盖面时,应包括在本城镇中被聘用或领取私营、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的外来常住劳动适龄人员
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人劳动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用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其中所指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至于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然而对城镇企业的职工是否包括聘用的外来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中是否包括外来流动人员,却未作明确规定。现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改革方案中,仅有少数地区把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企业聘用的外来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及在本城镇领取私营、个体工商业执照的外来流动人员,大部分地区则未把这些对象加进去。我们感到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各类劳动者平等竞争就业和各个企业平等竞争经营的条件和保障广大外来民工切身利益的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理应覆盖到在本城镇常住(指暂住半年以上)的广大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以及常住本城镇从事个体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外来农村人口。而且把覆盖面扩大到这部分人群,也有利于增加缴费人数和扩大基金来源。因为即使按国务院规定,职工调动时,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全部随同转移,当这些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离开本城镇时,聘用单位为他们缴纳的大部分未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就会沉淀下来,继续用于社会统筹;当作为私营企业主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的外来农村人口离开本城镇时,他们个人缴纳的相当一部分未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会沉淀下来,继续用于社会统筹。同样道理,把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这部分人群,也有利于增加缴费人数和扩大基金来源,相对增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本城镇户籍老年人口医疗费用的能力。
(二)各级地方财政不应在本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储存额出现赤字时才开始补贴
对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方案都承诺在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然而对怎样才算基金发生困难需要财政支持却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不能等到某个统筹地区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增值额用于支付当年基本养老金出现赤字时,也就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储存额的平均空账率(即一个地区全部个人账户中累计应记入的储存额减去实际存在的累计储存额,再除以累计应记入的储存额)升到一定比例时,就开始注入地方财政的专项拨款。以上海为例,如不拓宽其他筹资渠道,从1999年起将会连续出现当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付当年基本养老金的赤字, 而且当年收支相抵后的赤字还会愈来愈严重。但由于1993年实行新的城镇养老保险改革方案至1997年期间积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较多,因此,预计要再过几年才会出现基金累计储存额的亏空。假使上海市在“十五”计划期间不考虑注入一定的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话,就会大大加重“十五”计划期间的地方财政负担,严重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国务院并未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那样明确规定“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而是混在一起使用的。当社会统筹部分的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不够时,便首先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弥补。因此,可以从一个地区个人账户累计应记入储存额的平均空账率的高低,考察该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的程度。根据现阶段中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建议当某个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地区内个人账户累计应记入储存额的平均空账率高于50%时,就应该亮“黄牌”予以警告;当个人账户累计应记入储存额的平均空账率达到70%时,同级地方财政就应该开始予以支持,使之至少不高于70%。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抓住下个世纪城镇户籍劳动适龄人口大幅度减少的时机,全面推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
20世纪50年代中国曾规定城镇职工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男职工60岁,女职员55岁,女工人50岁。在90年代进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虽然城镇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比50年代提高了很多,从职工健康状况来看完全可以全面推迟退休年龄,但考虑到现阶段城镇失业和下岗待工问题相当严重,因此在国务院及全国各地的改革方案中对城镇职工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均未作新的规定。我们认为,尽管21世纪上半叶中国15岁~59岁的劳动适龄人口数还将比现在增加很多,按联合国预测,2000年为8.31亿,2010年为9.27亿,2020年为9.34亿,2030年为8.88亿,2040年为8.65亿,2050年为8.36亿(注:联合国经济信息与政策分析部:《世界人口预测(1996年修订)》。),然而据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三个单位的人口研究所分别作的预测,在2010至2020年间上海市16岁~男59岁、女54岁的户籍人口数将减少131~160万,同期男60岁、女55岁及以上的户籍人口数将增加120~150万[2];北京的学者在预测1996至2025 年北京市常住人口发展趋势时,也显示在2010至2020年间北京市15~59岁人口数将减少94万,同期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将增加121 万(注:刘宝成主编:《迎接人口老龄化挑战的战略构想》。)。为此,我们感到像上海、北京等特大城市存在着从2010年开始全面推迟城镇职工退休年龄的契机。如果在那时开始用5年时间逐步推迟城镇职工的退休年龄,把男职工推迟到65 岁退休、女职工推迟到60岁退休,那么就能使这些城市在不过多地增加当时城镇户籍社会富余劳动力与失业人口压力的情况下,推迟城镇职工的退休高峰,延长在职职工及其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缩短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限,从而大大减少这些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赤字。当然,在21世纪上半叶每一个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地区的城镇人口年龄结构变化情况不完全一样,需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捕捉各个地区全面推迟城镇退休年龄的最佳时机。到那时,中国城镇的外来流动人口仍然会有相当数量,关键是要妥善处理好适度吸纳外地流入劳动力与推迟城镇户籍职工退休年龄的关系。不要一出现城镇劳动力供需的缺口就简单沿袭常规,让外来流入劳动力弥补。
(四)改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只能支付医疗费用的规定,划出一小部分预防疾病
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只能支付缴费单位职工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不能用于包括健康检查在内的预防开支。我们感到现阶段和21世纪上半叶老年人口的疾病谱与本世纪五六十年代相比已发生很大变化,表现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率高,并以高血压、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关节炎等为主。其中的许多慢性病与抽烟、酗酒、高盐、高糖、不合理的营养及生活方式有关。因此,为了切实推进健康老龄化,使老年期常见病、多发病的隐患“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增强自我保健意识,提高健康水平,节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内的医疗资源,建议除加强终身健康教育和终身保健外,城镇职工从45岁起直至去世(包括已退休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主要检查一些与年老后发病率较密切相关的项目。经费拟采取各级地方财政拨一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点,单位与个人出一点的方式来筹集。有条件的单位还可自筹经费,在上述基本检查项目以外再增加若干检查项目,如心电图检查、B&nbs p;超检查等。这样做虽然会增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一部分开支,但从长远来讲可降低慢性病的发病率或减轻慢性病的发病程度,大大节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医疗费用的开支。同时,也有利于大大提高城镇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生命质量,减轻个人及其家庭的医疗费用负担和亲属照顾的压力。
(五)改变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相当部分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承担的规定,尽快建立单位补贴医疗费用调剂基金
现在有些城市为了减轻城镇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方案中规定,除医疗统筹基金支付以外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大部分,个人负担小部分。这种规定对于退休人员来说,无疑是指其退休前所在单位,这样就加重了那些退休人员数量多、甚至超过在职职工人数的企业(主要是老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街道集体企业)的医疗费用负担,同时还使现有的城镇单位怕背过多负担医疗费用的包袱而不愿招收年龄较大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不利于妥善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我们认为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如果要继续实施所在单位除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还应负担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一部分医疗费用的话,建议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地区范围内设立单位补贴医疗费用调剂基金,让每个单位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如0.5%~1.0%)交纳补贴医疗费用调剂金,以利于分散单位承担的补贴医疗保险风险,改变各个单位在补贴医疗保险费用上畸重畸轻的状况,把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补贴由每个所在单位或退休前所在单位“统包”变为由所有单位合理分担。
(六)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使用统筹基金“封顶”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和鼓励补充保险的发展
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应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按照东方文化传统,中国的许多老年人都希望在自己离开人间时给后代留下一些遗产,而不愿让后代为自己背债。因此往往在自己退休前和退休后省吃俭用储存一笔钱,以备支付年老后万一患疑难杂症或长期卧床不起时的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鉴于目前60岁以上老人的患病率较高,医疗费、特别是药费和检查费用的价格又比较贵,一般商业医疗保险机构往往不愿承担60岁以上老年人的补充医疗保险或对60岁以上老年人收取很高的投保费用,现在中国城镇中许多接近退休的在职职工和已退休人员最担心的问题是当自己身患重病、医疗费用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后怎么办。尽管目前有些城市在基本医疗保险方案中已经或将要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医疗费用合理分担办法,但看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不“封顶”是不可能的,最多对“老人”的“封顶”标准适当提高。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抓紧研究切实可行的分散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后的风险办法。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是由市总工会主管、经市民政局审核批准的社团法人机构。自1994年12月成立至1999年4月, 该互助会的基层会员单位已涉及全市106个区、县、局(产业)工会组织下属的1.1万多家,参加的个人会员为198.4万,占全市职工总数的44%; 会员缴纳的互助补充保障基金为10亿元,加上四年多的基金增值,总资产已达11.4亿元。从1998年7月起,该互助会在市政府医疗保险局的支持下, 推出了“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参加的个人会员每年只须缴纳20元,连续缴三年(或一次性缴纳60元),当发生尿毒症、恶性肿瘤、重型肝炎、心脏瓣膜或心脏冠状动脉血管旁路手术时,可得到8,000 ~10,000元的互助医疗保障金。这种互助会的特点是以基层工会为单位集体参加,个人缴费少,互助医疗保障金比较多,使特种重病的补偿风险分散到所有入会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身上,体现代际互助互济精神,因而受到广大群众欢迎。我们认为,只要申办手续合法,加强基金管理,这种互助会值得在其他城市推广。同时,建议政府还应该对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对开办这项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减税的优惠待遇,鼓励更多的城镇居民、特别是退休人员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七)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应适当下移,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给予减免税优惠
按照目前中国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个人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大部分人都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很难通过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办法来鼓励城镇在职职工积极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 保险,鼓励退休的再就业人员积极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下移到超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收入部分,并且将个人收入在新旧起征点中间的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比率适当降低。同时,对个人投保参加各种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比率,以及每年享受减免税的最高投保限额。
(八)尽快建立更具民间色彩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增强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安全性及可持续性
在国务院的文件中,都规定了要健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在有关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更明确提出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前一时期,中国的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都逐步加强了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然而许多地方至今尚未设立社会监督组织。这不仅不利于确保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和有效增值,特别是不利于抵制来自上级或同级党政负责人做出的有关这些基金不合理运行的决定。比如,各地的改革方案对正常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都有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的领导却单纯从减缓城镇失业问题考虑,允许许多职工提前退休,而且也未相应地规定提前退休需减发的基本养老金比例,结果使这些提前退休的人员及其单位少缴了几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又多领了几年的基本养老金,加剧了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困难。又如,中央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了城镇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每年4 月按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调整平均基本养老金,如果不按这个规定要求增发过多的基本养老金,也会影响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建议,应尽快在各个统筹地区建立更具有民间色彩的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在内的城镇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机构,让更多的投保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使城镇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更科学、更规范、更有效。
【参考文献】
[1]李铁映.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A〕.中国社会保障全书〔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8.9.
[2]桂世勋.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运作〔J〕.上海综合经济,1998,(11):30—31.
我在一个私营合伙企业工作,单位里给我们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当然有一部分是自己出的,可是我们工资条上却有一栏142.62元的养老和医保费用。问一下朋友、也打电话社保局问过得知单位里交养老保险只交70元, 另外的都是单位里交的,所以我们多交的70多元是医疗保险的费用到柯城社保局的网站上去查确实这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私营合伙企业 21% 个人 8%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私营合伙企业 5% 个人 0 。那医保是单位交的现在都变成我们员工自己交了,这样我们能举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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