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个人养老金政策
个人养老金制度,一般是指政府鼓励个人向专门的账户进行缴费,个人依据自身风险收益特征,选择相应的、符合条件的养老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以积累养老金资产的制度安排 [1] 。该制度最早是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但是,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 [1] 。个人养老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5]
在中国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一支柱”是由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是政府倡导由企业自主发展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第三支柱”就是个人养老保险金制度,主要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构成,且在部分地区试点、规模尚小。 [1-2]
为推进中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中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3]
2022年4月21日,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每人每年缴纳上限为12000元。
② 个人递延型养老保险现状
两部门: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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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通过实施个税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居民参与其中,有利于提高百姓的自我保障意识,也有利于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推动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根据公告,个人在缴费环节可以享受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国家用“真金白银”提高了百姓的受惠度。
政策实施追溯到今年1月1日,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公告称,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③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4月12日,从财政部官网获悉,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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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个人养老金制度施行,会带来哪些影响
对于个人来说,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意味着有更多的养老金储备选择,也可以规避养老金不足的风险和体验更多养老生活方式。
社保养老金提供的是一份基础的养老物质保障,但要提高养老生活水平,体验不同养老方式,我们还需要通过个人银行储蓄养老,商业养老保险等第三养老支柱的配置。
个人养老金制度涉及到的是各类储蓄理财相关的养老产品,比如商业养老保险,养老基金等,这些都需要耗费大量当下收入现金流或者长期的现金流强制储蓄,会影响你的财务现状,一定要量力而行。
普通家庭社保养老优先,做好基础医疗保障规划,有足够的经济余力,负债不高的家庭,我们才考虑第三养老支柱体系的构建,为退休养老生活做更充足准备。
⑤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
工薪阶层受益颇多: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被称作是免个税的养老险,事实上并非完全免税,只是对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通俗来说,这个延期缴纳税过程指的是,只要个人在税前有一定额度的,可以先免交税,待退休领养老金的时候来缴纳一定额度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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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什么是个人养老金制度出台
个人养老金制度,业内并无统一定义,一般是指政府鼓励个人向专门的账户进行缴费,个人依据自身风险收益特征,选择相应的、符合条件的养老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以积累养老金资产的制度安排[1]。
个人养老金制度主要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构成,且在部分地区试点、规模尚小。个人养老金属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共同组成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三个支柱”。[2]为推进中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中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3]
2022年11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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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个人税延型养老险政策
买商业养老保险,还可以抵税?
税延型养老保险终于落地了,4月1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支出在当月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的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待领取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能拉动个人购买养老险的需求,也是拉动内需的一个催化剂。
都有什么类型的商业养老险产品可选呢?
这次政策试点内容中,要求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试点期间的产品是指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总而言之,最终设计出来的产品要满足老百姓对于保费保值增值的需求,以抗衡未来的通货膨胀。
保险公司怎么看待税延养老险?
中国人口老龄化明显。国家统计局显示,截至2016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3亿,占总人口的16.7%。预计到2050年,这个数字将上升到4.83亿,占比达34.1%。
而与此同时,养老金的资产总量却并不乐观。国家社保局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养老金体系三个支柱积累的养老资产约为7.05万亿元,仅占GDP的8.52%。在庞大的养老需求下,推动个人税延养老政策的制定和出台成为迫在眉睫之事,而跟养老息息相关甚至是冲在市场前线的保险机构也及时预见到了这块蓝海。此次税延养老险政策的出台无疑是给保险企业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平安保险:公司将形成业务、产品、运营、系统等相关功能小组,积极配合试点要求进行政策落地的最后准备。银保监会的管理办法和示范条款下发后,确保第一时间满足市场和客户的投保服务的需求。
中国太保:税延养老险启动后将撬动可观的养老金资产增量。我国税延养老保险政策启动后,将有望撬动每年数千亿元的保费市场。目前,我司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可以随时承接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落地。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试点和推广进度、群众对税延养老保险政策的了解和认知、老百姓的接受度与参与度、税收递延政策对纳税人群的吸引力度、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购买和税收递延的便捷度等都影响着保费的规模。
泰康养老:多点布局税延养老险产品。泰康养老产品精算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参照7级个税累进税率,累计税率达到10%的消费群体适合购买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在产品设计上,泰康养老将遵照产品设计指引,按照“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的原则进行开发,产品将以稳健型为主、风险型为辅,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集团执行副总裁兼泰康养老董事长李艳华则表示泰康养老将积极发挥20余年团体客户服务经验,重点向试点地区的企业员工推荐税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同时也将面向个人进行销售,公司将做好各项准备,力争首批出单。
究竟能省下多少税呢?
以一名30岁的工薪族为例,其扣除五险一金等税前列支项目后工资为18000元,按照试点扣除标准,可以有1000元免税额,据其收入所对应的25%最高税率计算,税延政策使他延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每月250元,一年为3000元。
到60岁退休时,合计免税9万元。退休后,从个人账户支取商业养老金,根据30年后起征点及税率进行缴税,由于退休后的收入通常不会高于工作时的收入,因此退休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通常较低,再扣除通胀因素,税收负担将会大大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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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使劳动者充分享受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此举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扩大年金计划覆盖面,解决现行企业年金制度存在的税收公平性问题,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
[关键词]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税收优惠
一、研究背景
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是企业年金保险,第三是商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以满足基本生活保障为目标的制度安排;企业年金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为了弥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不足,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为目的而建立的养老保障制度;商业养老保险是个人为了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而进行的自我补充。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正在逐步完善,2009年将实现省级统筹,2012年将实行全国统筹。养老保障体系第一层次的完善为第二层次的企业年金的发展留出空间。2008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预示着我国已经进入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
2009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上海市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其中,涉及保险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在上海建立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纳税款的一种个人年金计划形式的养老保险方案。由于劳动者在职时的收入普遍高于退休后,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和领取养老金时所处不同时期而导致的边际税率差异,将使投保人能够享受很大的税收优惠。
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作用
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对于解决职工退休后工资替代率偏低,解决企业年金制度导致的税收不公平和解决保险业面临的发展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1、解决职工退休后工资替代率偏低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大部分职工仅拥有基本养老保险,使职工退休后工资替代率偏低,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与退休前相距甚远。基本养老保险只能满足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远不能满足更高层次的养老需求。尤其在“养儿防老”已逐渐成为历史的今天,劳动者的工资替代率较低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我国应该发展包括企业年金、个人养老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对参加个人年金计划的劳动者给予税收优惠,由国家和个人共同出资建立个人年金账户,对于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和鼓励劳动者加入此项个人年金计划具有重要作用。
2、解决企业年金制度导致的税收不公平的问题。由于我国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目前有条件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主要为具有垄断优势和员工收入水平较高的大型国有企业、大型金融机构和知名跨国公司,大多数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因经济条件限制基本上与企业年金制度无缘,从而造成了有条件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或机构享受税收优惠、大多数尚不具备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事业单位的员工面临诸多养老难题的不公平现象。企业年金制度不仅未能消除我国企事业单位之间日益严重的收入差距问题,还扩大了不同企事业单位员工之间的养老保险差距。通过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所有劳动者均可参加此项养老计划,即都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这将缓解在企业年金制度中存在的公平问题,推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3、解决保险业面临的发展问题。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养老保险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滞后,使补充型养老保险业务发展缓慢。目前,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一层次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证老年人温饱需要,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二层次的企业年金仅覆盖5%左右的劳动者,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三层次的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更是严重不足。但是,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提速,以自我保障为主要形式的补充型养老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养老保障水平,更可以带动补充型养老保险的发展,从而使我国的保险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三、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内容
(一)、税收优惠
在对年金计划征税时,通常面临以下三个问题:⑴雇员个人向年金计划的缴费是否允许从应纳所得中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⑵当年金计划取得投资收益时,是否对其征收所得税。⑶当退休雇员从年金计划领取养老金时,是否要对这笔养老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这三个可征税点的差异,分为了8种类型,其中E表示免税,T表示征税,即为TTT、TTE、TET、ETT、TEE、ETE、EET、EEE。采取EET的税收优惠模式是一种现实可行的方案。即允许投保人从其税前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的年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在领取养老金时则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该模式是缴纳时免税,支取时缴税,所以将提高劳动者加入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二)、相互转换
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双重转型,造成职业选择自由度的扩大和职业流动率的提高。企业年金以企业为组织单位,该模式必将成为我国年金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所以年金制度应进行整体的统筹安排。
我国应加强企业年金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之间的联系,使之成为年金制度中互补的两部分。在实际中,拥有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账户的劳动者,当其与原单位解约,来到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后,其原来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账户可以作为现单位的企业年金账户继续使用,从而实现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相互转换。由于其缴费方式都是DC模式,同时年金资产的运作与监管也相类似,所以相互转换的制度较易建立。
(三)、投资运作
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将职工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账户交由受托人管理,受托人对资产进行全面监管。同时,受托人在法律的框架下,分别和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通过功能外包实现对年金的有效运作和监管。
保险公司可以取得除托管人外的其他三个执照。在投资运作方面,保险公司相对于银行、证券公司的优势在于:销售能力强,业务增长迅速;产品多样化,能够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提高市场效率。而且保险业在年金市场上占有先发优势,积累了较多的客户资源和管理经验。所以保险公司应作为年金账户投资运作的主力军。
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意义
(一)、完善养老保障体系
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劳动者加入年金计划,既可以扩大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又将增加养老保障的层次,所以此举在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这会减轻投保人未来的保障压力,从而缓解由人口老龄化所引起的社会矛盾。
建立此种政策型养老保险将促进基本养老保险与年金之间的协调。随着年金制度的发展,整体养老保障程度得到提高,国家可以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从而缓解当前企业所承担的基本养老费用过高的情况,将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增大其盈利能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促进市场繁荣
递延型养老保险将使保险公司的养老险业务直接受益,丰富保险公司的盈利模式,提升公司业绩。同时养老保险是长期保障型险种,将促进保险公司产品结构的优化,提高公司经营的稳健性。
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可减轻劳动者因未来保障不足所产生的焦虑,从而减少家庭预防性储蓄,增加当前消费。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萧条的时期,又可通过支付养老金等方式维持一定消费水平,为经济适当升温。
随着年金账户中资金的积累,一方面资金投入证券市场会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繁荣,另一方面资金在固定资产中的投资会促进我国经济建设。
(三)、刺激企业年金的增长
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纳入到年金框架中,其最大优点在于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企业年金的缴费包括个人、企业和国家三方面,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相比,企业年金使职工享受更多优惠。由于当前的企业年金制度只存在于一些大型企业,所以大部分劳动者并不了解企业年金。但如果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得到普及,那么更为优惠的企业年金将得到劳动者的认可。因此会形成使劳动者到拥有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去工作的激励作用。所以,一方面企业更愿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吸引人才,另一方面则是留住现有人才的必要措施,这种对企业的激励作用将促进企业年金发展。
五、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可行性
(一)、税收方面的可行性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能否实施的关键在于税务部门的态度。一是此种延迟纳税与我国现有税法相抵触。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居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缴税方式恰恰相反,在购买时允许税前扣除,但领取养老金时需要补缴税款。因此该政策的落实还需要一定时间来改变税收方式和政策,建立健全的相关法规。二是建立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考虑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及政策的长期影响。我国近年来财政收入持续增长,而且税收的增长高于GDP的增长,且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中所占比重不大,所以实行延迟纳税对我国的即期影响不大。就长远来看,政策实施后保险公司的业务量会大增,保险公司的营业税、所得税会增长,这对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减少有一定弥补。同时由于对当前消费的刺激,带动消费领域税收的增长,该政策会对未来的税收产生递增作用。
(二)、政策方面的可行性
虽然现行企业年金制度中没有对个人缴费部分进行税收优惠,但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学术讨论来看,对其实行税收优惠已是大势所趋。
而且企业年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税率应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率比例保持一致性,这样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依托于已建立的企业年金框架,其缴费部分、投资运作部分、国家的优惠及监管部分,都已有了相对成熟的机制,因此改革成本相对较小。同时企业年金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相互转换制度的建立,将实现企业年金计划和个人年金计划的融合,这将有利于国家对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统筹。
(三)、市场主体方面的可行性
没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只需增加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账户的管理。另外还可能因劳动者保障水平的提高而使企业所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降低,缓解企业的经济压力。但会对企业产生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压力,当然从长久看待,此举会促进企业发展。由于保险公司存在着巨大收益,所以一定会大力推广此种保险。对于劳动者,国家还需加大宣传,使更多劳动者了解到此优惠政策,从而促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开展。国家应适当提高缴费率最高限度,与企业年金总体水平相当。当然这会加大职工的经济负担,所以应允许职工按照自身经济实力选择合适的缴费率。
六、总结
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使劳动者充分享受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此举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扩大年金计划覆盖面,解决现行企业年金制度中存在的税收公平性问题,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进而解决我国老龄化社会时期的养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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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
1、【面向对象】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契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
房产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⑩ 重磅!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实施,36地先行
11月25日,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宣布个人养老金制度启动实施。在北京、上海、广州、长沙、郑州等36个先行城市(地区)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下称“参加人”),可参加个人养老金。
11月25日下午起,首批23家入围个人养老金账户的银行,可正式开通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银行包括,中农工建交邮储六大国有银行,中信、光大、招商、民生、兴业、华夏、平安、广发、浦发、浙商、渤海、恒丰等12家股份制银行,以及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等5家城商行。
参加人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商业银行等渠道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通过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两个账户开立后就可向资金账户缴费、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年缴纳上限12000元,缴费即可享受税费优惠。
31省市均有城市入选
梳理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名单不难发现,31省市均有城市入选,且大部分为省会城市;同时,部分省份双城入选,如河北省的石家庄市、雄安新区,广东省的广州市和深圳市等;而福建省则是全省纳入先行城市(地区)名单。
(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授权管理页面)
“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页面右上方的“授权管理”中提示,选择开启该功能后,扫码录入时默认参加人授权个人所得税APP获取参加人的个人养老金数据。
此前,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印发的《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明确,信息平台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等渠道,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服务,支持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查询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额度、个人资产信息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信息,根据参加人需要提供涉税凭证。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也提出,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所谓递延纳税,一般指纳税人可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推迟期间纳税人无需对应纳税额支付利息,相当于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具体优惠举措上,《公告》明确,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公告》明确,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个人养老金业务如何办理?6问6答
一.个人养老金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个人养老金是以账户制为基础,由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又被习惯称为“养老第三支柱”,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社会公共养老金)、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第二支柱,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共同组成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参加人可以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自行缴存、自由投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并享受国家给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福利。
二.参加个人养老金服务应符合哪些前提条件?
一是身份条件。按照人社部相关要求,参加个人养老金服务必须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
二是地域条件。应在人社部公布的先行城市范围内。
三是合规条件。和开立普通银行账户一样,应该符合反洗钱、实名制等监管要求和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不能存在相关异常开户行为。
三.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有哪些特点和优势?
一是账户开立的“唯一性”。参加人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经人社部信息平台核验通过后,开立名下唯一一个个人养老金账户。
二是账户性质的“特殊性”。该账户是特殊专用Ⅱ类户,不同于普通Ⅱ类户,该账户资金的转入、领取、投资等不受金额限制。同时,个人养老金账户将免收年费、账户管理费、短信费、转账手续费等。
三是账户缴存的“自由性”。该账户每自然年缴存上限为12000元,但可以按月、分次或按年度自由缴存,不限制缴存频率、单次缴存金额等,不强制逐年或逐月连续缴存等。
四是账户运行的“封闭性”。该账户封闭运行,账户内资金可以是活期存款形式,也可以用于购买符合监管规定的个人养老储蓄、理财产品、保险、公募基金产品。除此之外,不支持任何支取、转账等其他金融功能。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任一条件的,才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五是账户投资的“自主性”。参加人可自主决定上述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和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品种、投资金额、交易频率等,但要自担投资风险。
六是个税缴纳的“优惠性”。在缴费环节,个人向该账户的缴费,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即“抵扣税基”;在投资环节,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单独按照3%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如何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以农行为例,农行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开户方式。线下渠道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网点柜面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体卡,或者扫描网点移动PAD二维码开立电子账户。也可按照相关规定,委托他人、在职单位开立资金账户。
线上渠道可提前准备好有效身份证件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银行等六大国有商业银行任意一张Ⅰ类借记卡,登陆农行手机银行,依次点击“全部-投资-养老专区-个人养老金”,按操作提示便捷开立电子账户,或直接搜索“养老专区”进入操作。还可以关注“中国农业银行”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服务-业务大厅-投资-个人养老金”,或关注“中国农业银行微银行”微信公众号,点击“业务大厅-投资-个人养老金”,按操作提示在线开立电子账户。
五.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如何缴存?
同样以农行为例,该行支持柜面转账或现金存入、手机银行缴存或转账、个人网银转账等。
六.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里的资金如何使用?
账户里的资金将以活期存款的形式留存,享受活期利息。参加人可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储蓄、理财产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自主决定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