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乱缴,乱领,重领养老金的有关人员会开除吗
违规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指待遇领取人员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死亡冒领。即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继续冒领死者城乡居保待遇的行为。
2、 服刑冒领。即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其亲属未及时申报暂停发放待遇,仍继续冒领服刑人员待遇的行为。
3、 重复领取。即参保人员重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跨统筹区域重复参加城乡居保并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违规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哪些法律后果?
违规冒领待遇属于违法行为,必须要退回冒领、重复领取的待遇,拒不退回的,还会受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参考法律法规如下:
1、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稽核的程序是什么?
1、 发现疑似问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充分运用公安、民政、卫健、司法等部门大数据,通过数据比对及年度资格认证等方式,发现疑似违规领取待遇行为。
2、 核查违规事实。社保经办部门通过数据核查、现场调查、上户核查等方式核实违规领取待遇人员、资金等事实,核算违规领取待遇金额。
3、 处理违规问题。对违规领取待遇人员或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下发《追回社会保险金告知书》,责令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对拒不配合退回的,移送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违规领取待遇人员或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通过以下任一种方式退回违规领取的待遇资金:
1、 工作人员协助退款:持《追回社会保险金告知书》前往社保经办部门,请求相关工作人员协助退款至退款账号。
2、 指定银行柜面退款:持《追回社会保险金告知书》到指定银行退款至退款账号。
3、 网上退款:利用网银、手机银行、微信或支付宝转账退款至退款账号。
如何避免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1、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及户籍地街道社区协办员应及时上报死亡信息办理待遇终止发放手续,注销登记保险关系,防止死亡冒领待遇。
2、 待遇领取人员在押服刑的,其亲属及户籍地街道社区协办员应及时上报服刑信息办理待遇暂停发放手续。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供相关司法文书至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待遇恢复发放,从服刑期满后的次月起续发待遇,停发期间待遇不予补发。
3、 参保人员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应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并告知是否已参加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情况,防止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 待遇领取人员应每年(季)按时参加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未完成资格认证的,将统一暂停发放待遇,待其补办认证手续后再续发并补发待遇,防止违规领取待遇。
② 关于冒领养老待遇的情况说明
法律分析:对于冒领养老金的表现形式,包含了下述几类不同的情况:
第一,当离退休人员已经死亡,亦或失去了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以后,依然能够持续领取养老金。部分离退休人员死亡,亦或受到判刑、劳改、失踪之后,其家属没有上报,导致相关社保经办机构难以及时暂停发放养老金。
第二,依靠相关政策与管理工作方面的缺陷,出现冒领养老金的现象。并且处于不同的地区可能出现重复参保领取双重养老金的情况。
第三,提供假照片的现象比比皆是。针对那些异地居住与由于疾病无法自理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认证的时候提供了虚假的照片,亦或为死者兄弟的照片,达到蒙混过关的目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当中的第十二条规定可知,有关社保经办机构需要针对广大参保个人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情况实施仔细地检查与核实,当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者丧失了相应的领取资格之后,本人或者他人依然继续领取待遇,亦或者采用其他的方式骗取了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马上暂停待遇的支付,同时责令其进行退还于拒不退还的,则依靠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一般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针对构成犯罪的,则依靠相关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冒领人需要针对其冒领行为承担一切相关的行政,亦或者刑事责任。对于冒领养老金的行为来说,不但违法了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要求,同时也属于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有关社保经办机构需要针对广大参保个人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情况实施仔细地检查与核实,当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者丧失了相应的领取资格之后,本人或者他人依然继续领取待遇,亦或者采用其他的方式骗取了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马上暂停待遇的支付,同时责令其进行退还于拒不退还的,则依靠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一般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针对构成犯罪的,则依靠相关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冒领人需要针对其冒领行为承担一切相关的行政,亦或者刑事责任。
③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为促进养老保险政策的落实,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老有所养,提高基金使用绩效。近年来,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县审计局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基金审计,不断加大审计力度。笔者结合养老保险基金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同时提出几点建议。
一、审计监督取得成效
(一)国家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落实。审计机关重点关注了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现状、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执行、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务管理等方面,从制度上揭示了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发现了现行管理制度存在的薄弱环节。
(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计重点对死亡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与失业保险金、基金账务处理不规范,养老保险基金少计利息收入,审核机制执行不到位,内部稽核未充分发挥作用,业务数据、基础信息不准确、信息系统分割、不共享等问题进行了反映。从加强管理角度对基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议,促进主管部门及经办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和审核机制,推动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改善民生能力进一步增强。审计重点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低、存在重复参保缴费、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等问题进行了反映,推动出台和落实了相关制度、促进了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及经办机构规范服务,有效维护了基金安全。
(四)成果运用水平进一步提升。针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突出性问题,形成审计专报被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批示,推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经办风险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当前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础数据质量较差。由于部分业务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与思想素质有待提升,导致记录、上传的数据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不一致,业务数据、基础信息不准确,身份信息错误混乱,不利于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及经办部门的日常管理,大大降低了大数据审计的质量和效率,加大了查深查透部分问题的难度。
(二)共享机制未建立。一是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由于社保机构信息系统均未与医疗保险、公安、法院、民政、税务、工商、房管及住房公积金等外部数据建立信息交换及共享机制,社保机构相互之间也未建立信息交换及共享;部门之间信息孤立,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及时获取死亡人员信息,导致继续给死亡人员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未及时清退已死亡人员账户余额。二是各地区信息不共享。由于目前全国全省养老保险系统相互独立,信息不共享,无法全面查实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养老金待遇、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待遇等问题。
(三)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不到位。部分参保人员对养老保险政策不了解,如在户籍地缴纳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又同时在务工所在地单位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导致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问题,经抽查发现,这种现象较为普遍。
(四)监管审核机制未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政策性强、资金量大、覆盖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监管难度相对较大,基金监管工作任务繁重、矛盾相对突出。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人员居住分散在全国各地,调查难度增加,准确率不高。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及经办机构未按照相关法规及内控制度要求对在职死亡退费、待遇支付、在职转退休等实行事前、事中监督管理,加之经办机构人手较少,平时极少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只对违规发放、死亡冒领等疑点数据进行核实,事后核查追回。
三、原因分析
一是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交流,工作衔接不到位,各自为政,存在各自打扫“门前雪”的思想,相关部门信息未共享及交换,缺少一个牵头单位,缺乏一个必要的工作连接机制,社保、居保、法院、检察院、人社、就业等各相关部门数据未及时关联比对,导致重复参保缴费、重复领取、死亡冒领、服刑人员违规领取等问题的发生。
二是管理机制不完善,内控年审制度有待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多面广,年审工作由乡镇劳动保障所负责,由于每年乡镇业务人员在年审时没有逐一认真核实,造成死亡冒领数据较多,涉及金额较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于现行制度未进行年审,退休后人员分布范围广,退休金由社保局发放,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由人社局审批,财政局按原渠道发放至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导致火葬、特别是土葬人员死亡冒领现象存在。
三是征收力度不力,未做到应保尽保,还存在选择性参保问题;部分干部业务素质不高,能力有待提升,工作人员未履职尽责,年审走了过场,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年审,年年有冒领问题。
四是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不到位,广大人民群众社会保障意识不强,老百姓只要认为钱进了自已“腰包”,不管合不合法,违规与否,主观上不愿退还,财经纪律法规意识欠缺。
四、解决当前现实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针对以上问题,建议由养老保险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确保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建议部门之间加强工作衔接,确保信息互通共享。建议由人社部门牵头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与医保、民政、法院、公安、检察院、殡仪馆、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力度,定期核对有关数据,堵塞工作上的漏洞。
(三)建议政府及时筹集资金,归垫挤占拖欠的养老保险资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大社保领域违纪违规问题责任追究力度,将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切实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
(四)建议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审核机制。建议社保经办机构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补缴参保、在职转退休的内控管理,同时强化事前事中的内部审计稽核,而不是事后追缴追责,从源头上、经办过程中规避风险。社保经办机构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生存认证管理,特别是死亡后土葬人员的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年审制度的执行力度,勿让年审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
(五)建议社保、居保、税务等部门加强政策宣传,促进社会保障意识的普遍建立,会同工商、统计等部门组织一次全县清查,摸清应参保企业和职工人数,对至今未参保的企业应动员其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强化执法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企业实际执行效果的检查,确保企业员工参加养老保险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从而让社会保障资金良性循环。
④ 养老金重复领取谁的错
职工在两个地方重复参保、重复缴费、重复办理退休。
你说是谁的错。
⑤ 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属于“一般性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立即暂停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及时通知待遇领取人员自行选择一个经办机构作为其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机构,其他重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对其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根据规定,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人账户退还金额应扣除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不足抵扣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还。被参保人员选为继续发放养老金的经办机构,应在确认参保人员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清理后,方可恢复发放其养老金。
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立即暂停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并依法严肃查处。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2011年7月1日以后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依照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待其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及上交罚款后,退还其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金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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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已领双重退休金怎么办
法律分析:应当由本人确定保留一份,另一份个人账户一次性退还本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等精神对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通知其选择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
⑦ 领两份退休金清退办法
按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退休后出现了重复领取养老金的情况,不要慌,梳理的以下四点办法,及时与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即可。
1、选择保留一份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
2、清退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
3、清退关系的养老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4、冒领的基本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随着社保省级统筹,各项数据实现了全省联网,未来全国统筹也是大势所趋。退休人员重复领取养老金的情况,已经很少发生了。即便是有,也只是极少部分。如果是国家规定下发前,重复申领的可不退还;如果是规定下发以后,重复领取的仍需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⑧ 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如拒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清理手续,可引导其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可根据《社会保险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进行处理。
(8)稽核重复领取养老金扩展阅读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