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沈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1、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职工养老保险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其中单位缴纳16%,个人缴纳8%,缴纳费用的多少和社保缴费基数有关。社保缴费基数通常是按职工资水平确定,不过有部分公司可能会直接按最低标准确定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
例如A某的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那么A某每月个人需交6000×8%=480元养老保险,单位则交6000×16%=960元/月。
2、沈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从2020年8月开始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基础为5238元,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自由选择缴费档次,共有8个档次可选择,分别是缴费基数的60%、70%、80%、90%、100%、200%、300%。
法律依据:《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全口径平均工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据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一次,作为社保专用指标。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缴费费率等其他政策保持不变。
㈡ 沈阳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按照辽宁省人社厅有关通知精神,从2020年8月起,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当期养老保险费以5238.00元作为月缴费基数。在原有60%、70%、80%、90%、100%、200%、300%的缴费档次基础上,增设2019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的缴费档次。
㈢ 2016年沈阳市社保缴费新规定,沈阳市社保缴费基数以及比例怎么算
社保缴费是以当地当年社平工资数额,为基数换算的,因此不知当地社平工资、是不知 缴费基数的,况且2016的缴费基数现在还下不来,最早也得5、6月份。
缴费基数是由当地统计局统计计算的。缴费基数的30%就是100%缴费,100%的 80、60是中低档缴费,比例就是这样算的。
(3)沈阳2016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扩展阅读:
其一,降低社保缴费率。眼下,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保的缴费比例,企业为36.6%,个人为11%左右,合计超过个人工资的40%,在国际上属于偏高水平。在社保缴费率一直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再来大幅提高社保缴费基数,无疑将进一步加重缴费负担,影响参保热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社保缴费基数和费率的调整必须同步进行,合理调整不同收入群体水平,减轻低收入者负担。
其二,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数据显示,目前社会保障支出占我国财政支出12%,远低于西方国家30%—50%的比例,即使是一些中等收入国家比例也在20%以上。
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金可能存在的缺口,必须调整我国的财政开支结构。各地不能只盯着公众的社保缴费基数,更应承担起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共同做大做强保障体系。
㈣ 沈阳保险最低基数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沈阳市社保基数由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 ,目前为4801元 ,缴费基数下限是60% ,上限为300%;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
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 ,改革完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制度 ,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 ,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9月1日起 ,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 ,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自2019年7月1日起 ,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 ,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全口径平均工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据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一次 ,作为社保专用指标。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 ,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 ,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 ,缴费费率等其他政策保持不变。
四、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要加快制定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案 ,逐步统一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 ,建立完善基金收支缺口分担机制 ,加快建设数据省级集中的信息系统 ,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医保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完善省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 ,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完善省级统筹等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市、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 ,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 ,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降低社保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 ,是减轻企业负担、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加强组织领导 ,精心组织实施 ,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要妥善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 ,各地区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要加强宣传引导 ,主动解读政策 ,积极回应关切 ,稳定社会预期。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扎实做好资金保障和待遇落实工作 ,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