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养老保险 > 济南市社会养老保险

济南市社会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2-12-31 09:03:25

① 济南企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转出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出材料1.职工本人的调令或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行政介绍信(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3.职工本人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4.《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申请表》;5.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通知原件及复印件(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6.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社会保险机构收到材料经审核无误的,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核职工养老年限,打印《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社会保险机构对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相关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② 济南市农村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怎么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呢

做为济南市的农村户籍工作人员,能够自由职业者真实身份在户口所在地的城镇或者街道社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去办,可以直接你户口所在地的县区的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直接办理。申请办理的时候需要带上身份证原件,户口薄、相片二张等相关资料,有些地方不用户口本,只要身份证和相片,相片主要是用于办理社保卡所使用的。

要录入一张社会养老保险的申请办理表,依照具体内容填好完,选中交费级别,针对交费级别怎么选择,或者不容易选的人要资询工作员,工作员会细心让你表述,填好好之后工作员还需要给你一张与银行签署的代收代缴协议书,到银行开立账户签定代收代缴协议书,之后每个月的养老保险金就能通过银行代收代缴,立即通过银行准时划入税务机关的专营店账户。

③ 灵活就业人员在济南市交的养老保险(2018年一2025年)60岁退休能领多少钱

个人的养老金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的,假设你的养老金领取地的社会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你的养老金养老金部分(5000+5000*0.6)/2*20*1%=800元,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6万/139=431元,那么你的养老金总共为800+431=1231元。这只是预算养老金,仅供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只是交20年养老保险的话,也就是说你在50岁的时候不打算再交了,但是由于我国的退休年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是要55岁退休,男性是要60岁退休,那么你至少还有5年的时间才退休,如果不交养老保险了,那么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会根据你最后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来计算的,相应的养老金待遇也会少一些。
至于说养老金能有多少,这就要看你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等情况,假设你只是交了15年的养老保险,且按照最低的档次缴纳的,那么养老金也就是800元左右的水平。

④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1998)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确定的一定比例缴纳。”
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职工工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二、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职工个人帐户金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计算。”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四、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计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计发,从个人帐户中按月支付。”六、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企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发。
“(二)个人帐户建立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按照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低于原应享受养老金标准的,仍按照国家原有关退休规定计发。”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职工退休后,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仍执行原核定的退休待遇。”八、删去第二十八条的“职工缴费年限不满十年到达退休年龄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工作,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个人帐户建立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建立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市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九、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十、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职工的离退休年龄和离退休职工的过渡性调节金等其他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十一、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在责令期限内仍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对用人单位按应参保人数每人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d53801--011025xxj

⑤ 济南养老保险基数10293是什么挡次

中下档次
2021年济南个人社保缴费标准,2021济南社保缴费档次,济南社保缴费基数2021,2021年济南社保比例,济南社保缴费时间。
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经测算,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9136元。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省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7284元,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其中,个别市执行的原口径平均工资低于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2020年度可继续按原口径平均工资执行,今后逐步过渡到省全口径平均工资。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以2018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3269元。
即2020年山东社保缴费基数最低为:3269元
济南市人社局有关领导带领市社保局个人账户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参加第四期济南人社在线”,围绕个人账户管理及社保卡使用相关业务”专题,与网友进行了互动交流。人社部门表示,如果单位不按工资全额缴纳社保,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分三档
互动中,网友们非常关注灵活就业人员怎么购买养老和医疗保险。济南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有三个档次,分别是
1缴费基数按照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下限)2010元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每月缴纳402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10%比例)的,合计每月缴纳736.90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5.5%比例+4元大额医疗救助金)的,合计每月缴纳590.20元。
2缴费基数按照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49元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每月缴纳669.80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10%比例)的,合计每月缴纳1004.70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5.5%比例+4元大额医疗救助金)的,合计每月缴纳858元。
3缴费基数按照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上限)10047元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每月缴纳2009.40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10%比例)的,合计每月缴纳2344.30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5.5%比例+4元大额医疗救助金)的,合计每月缴纳2197.60元。上述缴费基数每年4月份进行调整。
单位须按工资总额为职工缴社保
济南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按政策规定,单位以本单位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小于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之和的,应以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在缴纳基本养老费、工伤保险费时,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如果单位不是按工资总额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向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济南市社保局稽核处投诉举报。
缴费标准
成年居民为340元,少年儿童缴费标准为240元。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人员、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脱贫享受政策人员、即时帮扶人员,个人不用缴费,由政府代缴。
参保登记
1、集中参保登记期
2020年9月1日至10月20日。由医保部门集中办理居民个人和集体的新增、变更等参保登记相关业务。
2、信息核对期
2020年10月21日至31日
集中参保登记及核对信息期间无法进行缴费。
集中缴费时间:
2020年11月1日-12月31日
温馨提示:
参保人错过集中征缴期后申请参保缴费的应补缴当年费用,待遇享受等待期为三个月,补缴费用额为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

⑥ 山东济南201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相信大家最近都在关注山东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情况,其实大家看了之后又什么感想呢?和以往的又有多大的差别呢?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山东济南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情况吧,

山东济南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两部分相结合,增加的养老金将在1月26日(农历小年)发放到位,特殊调整中按职称、退休年龄等分四类提高养老金。

这次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据介绍,四类特殊调整的人群为:

1、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

1999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6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20元;200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7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50元。

2、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160元。

3、年龄较大的退休人员

继续对年满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予以倾斜。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80元和130元。其中,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90元、50元和80元。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4、原工商业者

原工商业者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符合特殊调整条件的原工商业者(包括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的身份认定工作由市委统战部统一负责。

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养老金的增加标准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9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8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700元。

⑦ 2021年济南市养老金调整方案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52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
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19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7%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将本人缴费年限进行分段,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5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5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3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3.5元。其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32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遵循衔接平衡原则,另行确定。 (三)适当倾斜。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6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人员以往年度倾斜标准等因素,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适当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其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⑧ 2019年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原文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省级调剂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从参保单位缴费中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金的利息;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参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根据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参保人的缴费年限。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除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具体条件和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离退休的,其离退休时核定的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原核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应当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对其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计算,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离退休前离开本市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符合转移条件的,按规定转移,终止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二)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保留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离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参保单位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参保人死亡时,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毕的个人账户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使用规范。

第三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第三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参保人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离退休后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因参保人出国或赴台、港、澳地区定居而清退的个人账户金;

(四)个人账户金中应当由参保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个人缴纳部分;

(五)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按规定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和统筹基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为参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按缴费年度,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对账单。

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对缴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实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第三十四条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和基本养老金征收情况的核查。检查、核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其单位保密。

被检查、核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三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存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参保登记手续、缴费记录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等基础信息资料,并设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系统。参保人和参保单位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缴纳、发放标准和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参保人、参保单位因基本养老保险事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参保单位应当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参保单位参保人数、缴费总额和缴费基数,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并向每位参保人书面告知其个人缴费基数及数额,接受监督。

参保人对其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公示制度,或者在缴费申报中虚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行为,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参保单位应当对拟离退休的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申报离退休类别、拟审核的离退休时间、拟审核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

⑨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提倡用人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条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应享受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计划、财政、审计、物价、工商、税务、银行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市统一调剂使用。
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支付职工基本养老金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职工工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个人负担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工资中代为扣缴,与单位负担部分一并按月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足额缴纳。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也可以委托银行代为收缴。第九条职工个人帐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职工本人按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用人单位缴纳费中按职工缴费工资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个人帐户金的利息。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其它资金。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本条例实施前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其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基数。第十三条新设立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分立、合并、终止时,应当优先清偿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三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二)离退休人员的补贴、补助;
(三)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费;
(四)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管理费;
(五)经批准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其他支出;
(六)继承人继承个人帐户金中个人缴纳部分。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自缴纳之日起五日内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计算职工养老保险的依据。第十七条财政、审计、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应当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帐册、报表等有关资料。

⑩ 济南市2021年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

法律分析:济南2021年社保缴费基数最低3269元,最高16,346元。企业需要自行上报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来作为基础的缴费基数,如果月平均工资在此期间内,则按照月平均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如果超过或者是低于缴费基数的限定,则按照最高或最低缴费基数来进行参保,社保费用是需要根据缴费基数来重新计算的。

法律依据: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暂定2021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济南市企业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457元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012元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养老保险时,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457元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012元执行。全省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

此次暂定标准主要适用于两部分群体:

如果您是企业在岗职工,在全省统一公布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之前,企业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19012元和3457元执行,全省 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参保企业应按职工上月应发工资如实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您是灵活就业人员,在全省统一公布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之前,2021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19012元和3457元执行,全省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即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纳2021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457元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012元执行。

济南市社保中心温馨提醒,因疫情原因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阅读全文

与济南市社会养老保险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呼市高档养老院 浏览:252
2020农村养老截止日期 浏览:277
老年公寓推广方案 浏览:784
征兵体检血压正常证明怎么开 浏览:6
老年人饭后腹部痛吃什么药 浏览:654
社保退休待遇户籍 浏览:529
苏州养老院收费标准 浏览:201
减肥养生属于哪些 浏览:439
养老院老年痴呆要吗 浏览:871
常规体检抽取的血液多少立方厘米 浏览:523
写给父母的歌曲有哪些歌 浏览:781
学生体检到哪个医院 浏览:429
老年痴呆有门特吗 浏览:613
离开老人家的句子 浏览:437
平安商业养老金 浏览:858
80岁老人吐血块拉血能活多久 浏览:41
观澜人民医院驾驶证体检怎么预约 浏览:919
老依汇专业服务老年人 浏览:771
陕西2016年退休养老金 浏览:386
社区重阳节生日会信息 浏览: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