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商业养老保险案例分析
我国推行养老保险政策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帮助人们实现老有所养,减轻人们的生活负担。但是,社会养老保险只能购买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而且随着在物价不断上涨,要想真正的保障晚年生活,人们还得另寻他法。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下面本文就通过养老保险案例分析,来带大家了解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案例分析
王先生,40岁,已婚,某企业的高管,年收入约15万元,有基本的社保,目前房、车都有,且无负债。王先生打算在60岁退休,退休后希望能达到高质量的退休生活。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社保医保怎么用?一文教你申办报销流程!
如果目前高质量生活水平按每月5000元,即每年60000元计算,假设通货膨胀率每年为5%,20年后的159197元相当于现在的6万元,假设王先生准备退休生活金到80岁,即60岁起每年领取16万元,连续领取20年。根据王先生的情况,不适合冒太大风险来准备养老金,如果选择传统型或分红型产品来达到理想额度则需要投入较多,因此采用万能保险回比较适合。
万能保险可以选择招商信诺的金生相伴养老计划(万能型),投保第三年即可按照基本保额的5%领取生存金,直到59岁,而从60岁开始,每年可按照基本保额的25%领取养老金,活到老领到老。除此之外还享有账户升值,每月万能账户结算,2015年11月以来实际年化结算利率高达4.8%,能够有效的抵御市场通货膨胀,提高人们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但需要提醒的是,大家选择带有理财性质的养老保险时,一定要理性。一般来说收益与风险是成正比的,收益越高的保险产品,其风险也就越大。大家在投保时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后,再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养老保险进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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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逐渐加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有关养老的问题,对养老保险金的领取也逐渐关心。如今的养老保险是交满15年即可在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保险也是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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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养老金计算方法及案例
众所周知,缴纳养老保险累计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每月便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
1、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工资指数)〕÷2×本人全部缴费年限(工龄)×1%;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注:计发月数按照退休年龄到平均死亡年龄,目前女员工50岁退休计发195个月、男员工60岁退休计发139个月。
举个例子:某市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00元,个人账户累计余额140000元,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时。
基础养老金=(4800+4800×1)÷2×15×1%=72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140000÷139=1007元;
那么,他每个月领取的退休金就是17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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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案例分析:养老保险类型
这个人的情况是属于国家社会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86年缴纳,当时没建立个人账户,1993年建立个人账户,所以在86年到93年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不能在你的个人账户中体现出来,这个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全部进入社会统筹,不记个人账户,只计算工龄,
⑷ 谁有养老保险案例分析大全
养老保险案例分析大全:
原告李某某于 1979 年在宜昌龙泉建材总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建材公司)参加工作,为该公司砖厂成型车间操作工。1981年 8 月 31 日在工作中其右臂被制砖主机绞断,伤愈后被安排在单位从事收发工作。1989年 11 月 5 日,李某某向被告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被告给予一次性补偿伤残费用后与其脱离关系。被告经向原宜昌县龙泉镇经委请示同意后,召开会议同意了原告的申请,双方于 1990 年 1 月 2 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伤残补助费、养老保险金、假肢费共计 7000 元,并照顾其一台价值 660 元的黑白电视机后,原告交清所经管的物资、帐目,搬离砖瓦厂,“双方再不存在任何经济关系”,“再无任何遗留问题”。协议订立后,双方均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嗣后至 1995 年 6 月,原告与被告无任何往来。1995年 7 月 1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对其工伤致残进行鉴定,被告如实对原告的工伤填写了《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认定审批表》、《企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表》,并由原宜昌县龙泉镇经委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原宜昌县劳动局对其进行认定。同年 10 月 20 日,县劳动局以宜县劳[1995]47 号文件认定原告为五级伤残职工,其伤残待遇的发放,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县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工所在企业支付,其待遇从 1995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原告被认定为五级伤残后,其待遇未落实,也未向有关部门反映与申请仲裁。2002年 9 月,原告在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补办了养老保险手续,并于 2003 年 7 月 1 日两次缴纳了 1995 年 1 月至 2003 年 12 月的养老保险金 13982.40 元,劳动保障业务代理费 1400 元。2003年 10 月 10 日,原告向宜昌市夷陵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补发和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报销补交养老保险金,支付医疗保险费、假肢费。夷陵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同年 11 月 27 日作出[2003] 夷劳仲裁字第 34 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双方于 1990 年 1 月 2 日订立的协议书系原告自愿辞职,已明确约定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李某某的仲裁请求。
原告李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于 2003 年 12 月 17 日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90 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被告同意其退出工作岗位,原告是退职行为,因此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错误的。现要求判令被告按每月 432 元的标准发放伤残抚恤金,补发 1990 年至判决之日每月 254 元伤残补助费,报销原告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15382.40 元及交纳以后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5028 元及假肢费。
被告龙泉建材公司辩称:( 1 )依照国务院 1978 年 6 月 2 日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 1981 年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原告不具备退职条件不得退职,而原告要求辞职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1989年 11 月 5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一次性给付伤残补偿费,于 1990 年 1 月 2 日双方订立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补偿后,“与厂方脱离关系”,“再无任何遗留”。从程序和内容看,双方从事实上已解除劳动关系。( 2 )双方订立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已将劳动关系档案转移至小溪塔劳动管理站,自行交纳了从 1995 年以来的养老保险,也说明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3 )宜昌县劳动局《关于企业因工致残职工的级别、护理程度及有关待遇的通知》文件,不能成为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原告当时要求办理伤残证,是为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和主管部门才同意填报审批表和盖章。被告始终未收到该文件,且原告 1995 年收到该文件后,也未向被告要求给付有关费用,直到 8 年后方要求给付,提出仲裁和起诉,远已超过仲裁和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述事实,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无争议的依法予以采信。对有争议的证据,该院认为: 1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申请书提出不是本人所写的问题。该院认为,原告为解决其离厂后的伤残补助等问题,向其递交了一份申请书的客观事实存在,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记载与申请书的意思表达一致,可以佐证,该申请书的内容是原告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2、被告提出的付义华证言的真实性问题。经庭审调查质证,一是付义华在李某某离厂时即为管理人员, 1990 年至 1999 年任厂长,其间原告向其主张权利,付义华有权力和能力解决而未解决;二是付义华对原告的主张应向厂方其他管理人员通报或提出讨论研究;三是付义华在任时未予通报研究,在离任时应作遗留问题移交下任管理人员,现无任何证据证实付义华接受过原告的主张或向其他管理人员通报、移交,系一孤证,且付义华双未出庭作证质证,故对被告提出的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 1 、双方 1990 年 1 月 2 日订立的协议书是退职还是辞职,双方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 2 、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该院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焦点 1 :原告向被告递交申请书,要求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被告经请示同意后,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协议书。从订立协议书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原告申请与订立协议的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交纳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焦点 2 :原、被告在 1990 年 1 月 2 日就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伤残补助等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而且即使原告主张 1995 年 7 月要求认定工伤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工伤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该认定并办理了伤残证后,未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申请仲裁,依照劳动法规定发生争议 60 日内应申请仲裁,其现在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也难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于 2004 年 3 月 2 日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从本案来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主要是 1990 年 1 月 2 日双方订立的《协议书》是退职还是辞职,双方是否解除了劳动合同,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都是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
1、关于双方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的问题。
首先,要正确理解退职与辞职的概念。所谓退职,是指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所谓辞职,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要求免去现任职务的行为。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为解决其离厂后的伤残补助等问题,向被告龙泉建材公司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被告经请示同意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记载与申请书的意思表达一致,该申请书的内容是原告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从订立协议书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原告申请与订立协议的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
其次,要准确把握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征。依照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从立法来看,并未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何种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便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从实践来看,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点:(l)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3)协议解除不受约定终止合同条件的约束。(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属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即迟延给付的?除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
1990年1月2日,原、被告双方根据相关规定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伤残补助费、养老保险金、假肢费共计7000元,并照顾其一台价值660元的黑白电视机后,原告交清所经管的物资、帐目,搬离砖瓦厂,“双方再不存在任何经济关系”,“再无任何遗留问题”。协议订立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符合协议解除合同的特征。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龙泉建材公司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协议之内容不违反劳动法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该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龙泉建材公司并非单方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双重经济补偿。
再次,要正确理解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经济责任是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即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费用。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243号《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所作解释:“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主要运用于下列范围: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与此同时,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对应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也作了较明确界定: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包括三种情况:(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如果我们认定原告是辞职行为,就不能享受补偿金。因为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则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从本案来看,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应属“其他情形”。因此,既然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原告属于自愿辞职行为,就不能享受补偿金。也就是说,在原告李某某自愿辞职并与被告龙泉建材公司达成协议书,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不再具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其要求被告履行交纳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因而李开萍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原告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被告就诉讼时效的抗辩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判断。
(1)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审查诉讼时效期间。
(2)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补缴社会保障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工单位二年内主张,因逾期主张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裁决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3)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劳动者治疗终结之日起或法规规定的伤残评定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因逾期主张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裁决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从本案来看,原、被告早在1990年1月2日就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伤残补助等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而且即使原告主张1995年7月要求认定工伤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工伤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该认定并办理了伤残证后,未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申请仲裁,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发生争议60日内应申请仲裁,一审法院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精神,认为原告现在的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并丧失了胜诉权,其权利依法不应再受法律保护。
⑸ 养老保险案例
我认为应该由全盛公抄司负责。
借调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小王的劳动关系还在原单位,有劳动关系就应该参加社会保险。另外,养老保险费并不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借调合同只对工资由谁支付做了约定,但并未约定由兴达厂承担社保,所以全盛公司应该为小王交社保。
⑹ 事业单位中人退休金计算方法案例
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工资计算方法是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事业单位退休年龄一般是男性60岁,女性55岁。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基础养老金是按照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缴费化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作为基数,每缴费一年发给1%的基础养老金。比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6000元,平均缴费指数为1,每缴费一年的基础养老金就是60元,假如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是40年,每月的基础养老金就是2400元。
过渡性养老金是按照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视同缴费指数,乘以视同缴费年限,乘以视同缴费系数。比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视同缴费指数为1,视同缴费系数为1.3%,每一年视同缴费年限的过渡性养老金就是78元,视同缴费年限为30年,每月的过渡性养老金就是234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余额除以139,假如个人账户是5万元,除以139,每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359.71元。
退休中人在退休人员这个群体中处于一种比较特殊群体,养老金的计算也是非常特别的。其特别之处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养老金计算的原则是保低限高;二是养老金采用新老两种办法对比计算;三是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出老办法计算的部分,有一个10年的过渡期。
年金等于个人账户除以139,假如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为8万元,除以139,每月职业年金为575.54元。
按照上面的计算办法,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2400元,过渡性养老金为234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359.71元,职业年金为575.54元,合计每月养老金为5675.25元。
假如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是每月4000元,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是5675.25元,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比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每月多1675.25元,在2022年办理退休,新办法计算高出老办法计算的部分是按照80%的比例计发,退休后每月养老金为5340.2元。
按照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是按照本人退休前的一个的工资总额和工龄的比例来计算的,只要工龄达到30年以上的就能享受原工资待遇的90%。同时还要加上退休前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和津贴等,还要计算上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增发的养老金,从2014年10月起开始增发。这三个部分加起来的总和就是按照老办法退休后的养老金。
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是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人社发(2015)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来计算的。分为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基本养老金分为IE额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三个部分。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退休中人的养老金,按照人社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是按照新老两种办法对比计算,采取保低限高的原则,新办法计算高出的老办法的部分要按照10年过渡期的比例计发,2014年10月到2015年12月为第一年,发放高出部分的10%,到2024年9月计发高出部分的100%。也就是事业单位的退休中人,要到2024年才能拿到新办法计发的全额养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条: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⑺ 辽宁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如何计算的分两步,一个案例说清楚了
我介绍一下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如何计算的。
企业退休需具备两个条件:法定的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最低的社保缴费年限15年。二者必须同时满足。当月退休,次月领取养老金。
想知道辽宁企业退休养老金是多少,需要掌握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下面就来看看辽宁的养老金是如何计算的,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在最后举了一个养老金计算的例子。
第一步,要清楚退休人员的首次参保时间,首次参保时间不同,养老金的构成有差别。
首次参保时间很重要,因为首次参保时间不同,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有差别。在辽宁,企业职工首次参保时间在1996年1月1日(含)之后,退休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首次参保时间在1996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退休养老金除了以上两种养老金外,再额外增加一笔过渡性养老金。
第二步,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了解了养老金的基本构成,就来说说辽宁养老金的具体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当年辽宁养老金计发基数×(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
(1)养老金计发基数:
养老金计发基数是辽宁人社厅公布的数据。2021年,辽宁省养老金计发基数是每月6340元(不含沈阳市、大连市,沈阳市月计发基数为7530元,大连市月计发基数为8038元)。
(2)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是指1992年7月到本人退休时历年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
先根据本人历年实际缴费除以对应的历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计算当年的缴费指数,历年缴费指数计算出来后相加后进行平均。
比如21年的缴费指数之和是26,那么本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为1.2381。
⑻ 养老金哪年亏空
2035年养老金即将耗尽,还未曾老去的,我们应当如何应对养老问题呢?对于这个所谓2035年养老金耗尽,最早的时候是在2020年提出了一则,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当中指出了这一问题。但是它指的是如果按照现行的模式,比如说按照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并且按照现行这样的一个社保的征收模式,包括养老金的发放模式,可能会在2035年左右耗尽养老金的结余。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呢?这是因为我们国家的人口结构发生了变化。未来人口老龄化程度会越来越大,适龄劳动力人口会越来越少,那么也就意味着领取养老金的人口总数变得越来越多,所以说养老金的结余就会变得越来越少。而缴纳社保的适龄劳动力人口越来越少,所以说从这个人口供养比上来看,那么确实会造成一定社保基金的压力。从而造成社保收支不平衡,那么最终的结果确实是会将耗尽我们养老金的结余。
但实际上我们个人能想到的事情,是从国家层面也是完全想到的。而且通过这个养老金精算报告当中,也明确指出了这一弊端,那么其实我们养老金的改革一直在路上,一直不断充实着我们社保基金的结余。我们通过几个典型的案例,就可以充分说明这个问题。比如说每一年,不断划转的中央国有企业单位的经营利润,都是以数以万亿元来划转。那么充分说明充实了我们社保基金的结余。这是一个方面。
还有就是从2016年开始,社保基金就入市了。也就是进入到了这种高水平的投资阶段,那么每一年的年化收益率都可以高达7%~8%左右。通过这样的一个高回报和收益率,也能够极大充实我们社保基金的结余。所以说这一系列的举措,对于我们社保基金的结余,是能够有效的规避耗尽或者没有节余的风险。所以大家是完全可以放心的。
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即将要实施的延迟退休,这一点是非常的重要,也是非常的关键。延迟退休的到来,就意味着今后我们的退休年龄将会往后顺延。那么领取养老金的人口总数就会变少,而缴纳社保的人口总数就会增多,因为延迟退休会直接将我们的退休老龄人口,转变成为适龄劳动力人口。从而改变人口结构,也能够缓解社保基金的支出压力。这样的方式,是不会导致我们社保基金耗尽的,所以说我们的担心完全是杞人忧天。
对于我们个人来讲,积极参加社保才是能够做的事情。因为你只有积极参加社保,将来在满足法定退休条件之后才能够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当我们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你才能够终身享受到养老金,否则的话你不去交纳社保,那么
⑼ 养老保险计算方式与养老保险计算公式的新旧算法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乐康无忧”返还型住院医疗保障计划,兼具保险保障和保费返还双重功能养老保险一般都要交满15年以后,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养老金的算法很复杂,自国家每年都会把缴费基数需要变更一次后,老的养老保险计算方式与新的养老保险计算方式就有所不同了。返还型保险到底划算吗?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消费型和储蓄型、返还型保险有什么区别?哪个好?
老的养老保险计算方式及养老保险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保险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1
=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储存余额/1
其中,要求养老保险金要缴费满15年以上的,老的养老保险计算公式中唯一的不足点是缺乏激励机制,即其中的基础养老金,无论缴费多少,也不论缴费时间比15年延长多少,都一样。
新的养老保险计算方式及养老保险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保险金=基础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过渡性养老保险金
=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基础养老保险金和过渡性养老保险金公式中,“实际缴费工资指数”即实指数(下同)为被保险人参保缴费至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期间,相应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
被保险人曾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并在统筹范围办理退休的,实指数为其各阶段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
养老保险计算公式应用案例:为了便于计算,假设刘小姐平均月薪4000元,养老保险缴费期限为10年,假设10年后北京市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那么退休后,她在政策变化前后各能领到多少养老保险金呢?
解答:如果按现行的养老保险金制度,刘小姐退休后每月可领到的养老保险金=3000元×15%+4000元×11%×12×10÷120=890元(“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部分忽略不计,下同)。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将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后,刘小姐退休后每月可领到的养老保险金=3000元×15%+4000元×8%×12×10÷120=770元。
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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