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成都 村干部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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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应该是属于成都附近的效县吧,我们也是效县的,情况差不多,我们那里08年拆迁的,好像是09年吧,我父母也是买了养老保险,每人总共交了接近3W,我妈50岁开始领钱,刚开始好像只有900多还是多少,现在涨到1000多了吧,具体多少我也不太清楚.还有就是我们那里年龄比较大的,比如60多的老年人,交了钱,当年就开始领钱了的.
⑵ 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
参保范围:现任村支书、副支书,村主任、副主任和文书。
2. 村干部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年缴费1200元,其中个人承担30%,政府补助承担70%。
3. 缴费年限:至离任
4. 养老金领取条件:缴费满3年以上,年满60周岁就可以领取养老金。
村干部养老保险补贴
1. 补贴范围:现任建制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村(牧)民委员会主任(3000人以上的大村包括副主任),担任村“两委”成员的村文书或会计、村妇代会主任、村团支部书记。
2.补贴标准: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村(牧)民委员会主任每人每年补贴500元;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副书记、村(牧)民委员会副主任、担任村“两委”成员的村文书或会计、村妇代会主任、村团支部书记,每人每年补贴400元。
⑶ 2018年四川成都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政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相互转移
(一)符合转移条件的参保人员申请将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记录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转移条件的参保人员申请将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两种办法自愿选择一种办理:
1、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全额转移,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分别换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2、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金额,扣除对应缴费年限本人已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金额,一次性缴纳差额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三)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3)成都农村村干部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缴费时间及方式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申请参保缴费当月一次性缴纳;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月或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为1月至12月10日。
(三)参保人持身份证和农商银行存折直接到农商银行缴费。
⑷ 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
一、农村村干部养老保险什么时候领取?
村干部是区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特殊群体,村干部是游离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之外的、不在编、不脱产的边缘化干部,那么,村干部养老保险什么时候领取?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9〕9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有关规定,依据宁夏调查总队2014年度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7673元),现就2015年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全区村干部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28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842元。
2、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补贴的分担比例为: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30%,县(市、区)财政补贴70%;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70%,县(市、区)财政补贴30%。
2009年以来,自治区农村居民陆续参加了由政府主导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11年7月,自治区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在全国率先建立全新的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主要政策
(1)年满16周岁、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
(2)年满60岁城乡老人不缴费可按月领取至少55元的养老金;
(3)个人按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元12个 档次缴费,政府财政分别按30、40、50、60、70、80、90、100、110、120、160、200元补贴,村集体、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可以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以上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4)长缴多得,多缴多得,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5)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6)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
(7)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制度;
(8)对农村重残、计划生育奖励户、村干部、城乡低保和城镇独生子女户等有优惠政策。
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以及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⑸ 村干部养老保险应该如何解决
村干部养老保险办法,实行按年缴费,年缴费总额不低于1000元,个人承担缴费总额的30%,政府补贴缴费总额的70%。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及物价指数变化等因素,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
村干部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离职、辞职或被撤职、免职且不满60周岁的,停止政府补贴。已开展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合并计算;未开展的,可按规定选择一次性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退给本人。(5)成都农村村干部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村干部参保缴费不满3年,年满60周岁,且已离任的,在没有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地方,如本人愿意,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给本人。缴费满3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表),计发养老金。
村干部年满60周岁仍在任的,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继续补贴相应部分,从离任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由村干部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基金利息等组成,全部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⑹ 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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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助对象未参加政策性养老保险的村干部(指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文书、村计生专干及2008年4月1日起任职的村综治专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1、受到刑事处罚的;2、受过党内撤职以上处分的;3、被依法罢免行政职务的;4、因其他原因导致非正常离任的。(二)补助标准1、对正常离任的村干部补助标准为:每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包括大队长等相应职务,下同)一年补助500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间断任职经历分别计算,下同);每任村文书(包括大队会计,下同)、村计生专干职务一年补助400元。2、对在任村干部的以往任职年限的补助标准为:每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一年补助500元;每任村文书、村计生专干、村综治专干一年补助400元。从2009年起,在任村干部不再享受此补助,有关待遇按《关于调整村(社区)两委会办公经费和村(社区)干部待遇的通知.(三)补助办法1、专项补助用于村干部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补助总额不得超过个人缴费总额,不足部分自付,结余部分不补。2、对已达到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年限满15年),如政策允许并本人仍愿意继续缴费且尚未享受完任职补助的,可继续享受,补完为止。3、对已年满60周岁的离任村干部和具有以往任职经历的在任村“五职”干部,均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4、对未年满60周岁的离任村干部,采取逐年补助方式,按其所任职务高低顺序及相应年限予以补助,每年补助标准不得高于所任职务的相应补助标准,不得重复;年满60周岁后仍未享受完补助的,其余额用于缴纳一次性缴费个人承担部分。5、对未年满60周岁的在任村“五职”干部,在离任后采取逐年补助方式,对其以往任职年限予以补助(补助方式按第4条执行)。对任职至60周岁的在任村“五职”干部,其以往任职年限补助在一次性缴费时予以兑现。6、对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在任村“五职”干部,如在任期间受到刑事处罚、党内撤职以上处分、被依法罢免行政职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非正常离任的,于处罚、处分生效或非正常离任次月起停止专项补助。对离任后受到刑事处罚的,于处罚生效次月起停止专项补助。
⑺ 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完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户籍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参加农民养老保险。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外。第三条(基本原则)
农民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助。第四条(管理主体)
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农民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农业、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第五条(参保档次)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年龄人员,按本办法附件1确定的三个缴费档次,自愿选择其中一档缴纳养老保险费。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按本办法附件2确定的三个缴费档次,自愿选择其中一档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六条(缴费补贴)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先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不足部分再由本人补足。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年龄人员的政府补贴资金,区(市)县政府可以视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一次性注入或分年注入。分年注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第七条(暂停缴费)
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因生活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在规定期限内,可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恢复缴费后,暂停缴纳部分可以补缴。第八条(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第九条(待遇标准)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附件3确定的计发标准发给养老金,并随年龄增长达到相应年龄段时,改按相应档次发给养老金。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附件4规定的计发标准为其计发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按到龄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
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养老金标准,切实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第十条(保险关系终止和转移)
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一)土地被依法征用,符合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件的,其个人缴纳的农民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后的余额(含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下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本人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
(二)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后的余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死亡当月养老金标准向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养老金作为丧葬补贴。
参保缴费期间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一)土地被依法征用,符合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件的,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转移办法另行制定;
(二)缴费期间死亡的人员,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第十一条(资金管理)
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以区(市)县为统筹单位,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封闭运行,自求平衡。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人员申请参加农民养老保险需要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从为其建立的耕地保护账户中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具体支付办法按照《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8〕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
⑻ 四川村干部退休补助政策
一、农村老干部规定的退休补贴标准是怎样的
1、连续担任村干部7—10年(包括10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从批准的下月起领取退休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领取1个月的支部书记工龄工资(按本村支部书记现行工资计算);
2、连续担任村干部11—15年(包括15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从批准的下月起领取退休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领取1.5个月的支部书记工龄工资(按本村支部书记现行工资计算);
3、连续担任村干部16—20年(包括20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从批准的下月起领取退休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领取2个月的支部书记工龄工资(按本村支部书记现行工资计算);
4、连续担任村干部21—25年(包括25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从批准的下月起领取退休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领取2.5个月的支部书记工龄工资(按本村支部书记现行工资计算);
5、连续担任村干部26年以上,办理退休手续的,从批准的下月起领取退休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领取3个月的支部书记工龄工资(按本村支部书记现行工资计算)。
(8)成都农村村干部养老保险扩展阅读: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⑼ 成都农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法律分析:农村居民按以下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参保人,在区(市)县政府按以下5个缴费档次确定的具体档次中选择一档作为缴费基数,按12%费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5个缴费档次分别为: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30%、40%、5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