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21年广州社保补缴新政策
2021年广州社保补缴新政策,4类人群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第一类是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即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和干部,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
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或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的广东省城镇户籍人员;
第二类是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或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的广东省户籍,且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
第三类是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即曾经与我市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第四类是知青,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或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的广东省户籍,且1961年至1982年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经我省县级及县以上知青管理部门动员和组织下乡插队、插场、经批准回乡安置的城市户口青年,以及随父母疏散到农村或“五七”干校并经批准改为知青身份的我省知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❷ 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哪些内容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未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也未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非从业城乡居民,可以按本办法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简称参保人。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已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管理。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实施。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工作。
市民政部门、残联做好特困群体参保资助、身份认证和待遇申领等协助工作。市民政殡葬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参保人当月死亡数据信息。
市公安机关负责定期提供参保人的出生、死亡等户籍变动信息及做好其他协助工作。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的补助;
(三)政府补贴;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基金收益;
(五)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
(六)其他收入。
第八条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和办法:
(一)参保人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七档:第一档10元,第二档30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70元,第五档90元,第六档110元,第七档13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
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养老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纳,如经济许可,也可选择按季或年的方式缴纳。
(二)集体经济组织每月补助标准分七档: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30元,第五档40元,第六档50元,第七档6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
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经济能力,选择其中一档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无经济能力的可以不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具体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参保人协商,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三)政府根据以下情况给予补贴:
1、根据参保人个人缴费档次,每月按如下标准给予对应补贴:第一档15元,第二档35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60元,第五档70元,第六档75元,第七档80元。
2、根据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档次,每月按如下标准给予对应补贴: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25元,第五档30元,第六档35元,第七档40元。
3、政府补贴累计不超过每人21600元。
4、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的政府补贴资金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四)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未给予补助的参保人,可参照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标准缴费,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
(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情况,参保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政府补贴的标准今后可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对于2010年11月后征地的,征地主体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含农转居人员,下同),按本办法第五档缴费标准、将参保人个人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支付参保人按本办法参保的个人缴费费用。
征地主体应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按本办法参保,相应的政府补贴在参保缴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其中,已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应的政府补贴资金应一次性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可用于缴纳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本办法第一档标准进行资助。
第十一条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待遇申领、资格确认(含生存认证)等手续;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上述手续。
第十二条参保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参保资格的,退回其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部分,政府补贴部分转入地方统筹准备金。对于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发其养老金,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已发放的养老金。
构成骗保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以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保人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政府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出资建立,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6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
第十六条年满60周岁,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可申请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从参保人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一)2012年8月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选择趸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养老金。
(二)2012年8月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费至年满60周岁。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可选择按不高于2012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趸缴从2012年8月至其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三)2012年8月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七条对于2012年8月至本办法实施当月未参保缴费的年限,参保人可在2015年12月前补缴完毕,逾期不再补缴。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月缴费,并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
逐月缴费至65周岁仍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也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第十八条参保人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但政府补贴未达到21600元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继续缴费的,政府继续给予补贴。因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不能继续缴费的,可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前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不超过原缴费时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差额。
2012年8月至本办法实施当月领取养老金的,可在2015年12月前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不超过原缴费时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差额。养老金从一次性缴费资金到账次月起重新核定发放,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不变。
第十九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金。
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金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金。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参保人死亡后,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向遗属发放丧葬抚恤费。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后,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如果被无罪释放或在法院判决前被释放的,可以趸缴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养老金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养老金。
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原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原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经领取养老金的,继续按本办法享受。
(二)原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1、一次性缴纳了其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对应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可继续按照每月47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金,今后参与本办法的养老金调整,并按本办法享受丧葬抚恤费。
2、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根据其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可继续按照每月225元的缴费标准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每月470元的养老金,今后参与本办法的养老金调整,并按本办法享受丧葬抚恤费。
3、原已符合免予缴费的孤寡老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继续免予缴费,按照每月47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金,今后参与本办法的养老金调整,并按本办法享受丧葬抚恤费。
4、参保人也可在2015年12月前,选择按不高于2012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趸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计发养老金,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退回给参保人。参保人选择按本办法参保后,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十三条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缴费的本市城镇女性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条件:
(一)2012年8月年满54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6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二)2012年8月年满53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7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三)2012年8月年满52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8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四)2012年8月年满51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9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建立地方统筹准备金,主要用于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养老金的调整和丧葬抚恤费的支出。
地方统筹准备金由市人民政府按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含政府补贴)的5%建立,并在当年4月底前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财政专户。当地方统筹准备金积累额达到上一年度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的20%时,当年可不再注入资金。
原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统筹准备金并入本办法的地方统筹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本市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申请社会救济或计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额时,其按本办法第一档缴费对应的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本市城镇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按本办法参保缴费并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如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低于以下标准的,按对应标准补足,所需资金从地方统筹准备金中支出:
(一)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标准为400元;
(二)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标准为350元;
(三)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标准为300元;
(四)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标准为250元。
第二十六条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地方统筹准备金所需的资金,由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负担,具体按照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明确执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社〔2013〕45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6月底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资格确认,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参保人依法宣告失踪、死亡或有其他不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情形的,应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符合领取资格者,再予以补发。
第二十八条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食品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增长情况,测算确定基础养老金的具体调整额,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曾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办法计发养老金。
(二)未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
第三十条曾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按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办法从其规定。
(二)按本办法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可将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已按照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不再办理衔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叠缴费的时段不能重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按本办法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经本人申请,也可保留并继续计息。政府补贴部分转入地方统筹准备金。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因户籍迁移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
第三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账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个人账户基金及地方统筹准备金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原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老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并入本办法的基金。
第三十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如有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4号)同时废止。
(2)广州市养老保险政策扩展阅读
2019年12月31日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为每人每月221元;对于继续按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法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在其原来养老金基础上每月加发10元。
二、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增加的资金,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❸ 2021年广州市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依据以往的上调细则来看,依旧会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倾斜调整三类方式进行,针对高龄老人、与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挂钩(多缴多得)的原则来决定。
法律依据:《2021年广州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定额加发50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同样标准。在定额调整的同时,养老金还应本人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累计缴费年限挂钩。(二)挂钩调整1、与本人养老金挂钩。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2%加发。2、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
❹ 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保障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以下统称单位、职工)。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第四条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应该离退休。职工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去世为止。第五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以职工离退休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职工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的按25%计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20%计发;离休干部按30%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下同),按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构成。
(二)附加养老金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计发。缴纳基本养老金保险费累计满十年及以上的,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3%;缴费不满十年的,缴费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二个月的生活费,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即终止。第六条职工离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或物价指数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如当年国家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高于调整的部分,可按国家标准发放,工资增长率或物价指数负增长时不作调整。第七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单位和职工必须依照下列规定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一)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缴纳的费用按财税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缴纳。个人缴费比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增长逐步提高;
(三)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以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两项缴费比例之和缴纳;
(四)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列入计发附加养老金计算基数;
(五)单位、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开户银行按有关规定向单位扣缴,转入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单位不得拒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所在单位在职工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劳动输出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劳务输出单位代为扣缴;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收缴。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作为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可按原办法待遇标准执行;其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原办法待遇标准的20%。第十条各单位须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将其缴费工资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指数记入有关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作为查询、审核、转移和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第十一条职工流动时,必须到当地市、区、县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流向企业工作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可作为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企业职工流向机关、事业单位时,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作转移。第十二条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新办法后,职工离退休条件和离退休后的其他待遇暂不作变动。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职工,不实行本办法。但其领取的离退休费、生活补贴、补助费等的调整,从本办法实施的下一年起,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等,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本办法。
县(市)属单位、区街集体单位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办法。
❺ 广州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政策
法律分析:一、参保条件
在我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一)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❻ 广州计划修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
参保人的年缴费标准设七个档次:第一档360元,第二档600元,第三档900元,第四档1200元,第五档1800元,第六档3600元,第七档48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原则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变。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与个人缴费同步缴交。年补助标准设七个档次:第一档360元,第二档600元,第三档900元,第四档1200元,第五档1800,第六档3600元,第七档4800元。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人社局官网获悉,新修订的《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对外征求意见,时间截至3月4日。征求意见稿拟修订参保范围,在广州市居住并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六种情形不纳入参保范围
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修改了现行规定的参保范围,拟明确年满16周岁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及在本市居住并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户籍(或者居住证)所在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但是有下列情形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一)在校学生;(二)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工作,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同)的人员;(三)正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四)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退休待遇的人员;(五)户籍迁入本市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六)按照规定不应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其他人员。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缴费与补助补贴标准拟调整
个人缴费标准有所调整。按现行规定,参保人月缴费标准分七档:第一档10元,第二档30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70元,第五档90元,第六档110元,第七档13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即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20元、360元、600元、840元、1080元、1320元、156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600元。
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参保人的年缴费标准设七个档次:第一档360元,第二档600元,第三档900元,第四档1200元,第五档1800元,第六档3600元,第七档48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原则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变。
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也有所调整。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与个人缴费同步缴交。年补助标准设七个档次:第一档360元,第二档600元,第三档900元,第四档1200元,第五档1800,第六档3600元,第七档4800元。
政府补贴累计总额每人不超过21600元。其中根据个人缴费档次不同,每年按以下标准给予对应的政府补贴:第一档420元,第二档600元,第三档780元,第四档870元,第五档及以上960元。根据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档次不同,每年按以下标准给予对应的政府补贴:第一档300元、第二档420元、第三档及以上480元。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给予参保人缴费补助的,参保人也可自行选择补助档次缴费,并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对本办法(新规)实施后办理养老保障审核手续的征地项目,征地主体根据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人数和每人16200元的标准,将个人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费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根据征求意见稿,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❼ 广州社保缴费标准2022
2022年广州社保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比例为医疗2%、养老8%、失业0.2%、生育个人不缴费、失业个人不缴费,缴费的基数是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的月平均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选择一至七档按月缴纳或者按季按年缴纳。第一档10元,第二档30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70元,第五档90元,第六档110元,第七档13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的月平均数,个人缴费比例为医疗2%、养老8%、失业0.2%、生育个人不缴费、失业个人不缴费。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7档,最高不超过300元。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每人456元。参保人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七档:第一档10元,第二档30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70元,第五档90元,第六档110元,第七档13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养老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纳,如经济许可,也可选择按季或年的方式缴纳。
拓展资料: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自行选择。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计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
法律依据:《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八条 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和办法:参保人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七档:第一档10元,第二档30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70元,第五档90元,第六档110元,第七档13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