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宁波退休公务员工资
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回》规定,2015年12月底之前已退答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养老金,总体水平为2015年度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挂钩调整就是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
最近以来,浙江省、宁波市政府正在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预计正式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要耐心等待,但养老金提高部分都是从2016年1月开始补发的,敬候佳音。
Ⅱ 宁波社保3539基数退休能有多少钱
法律分析:为5308元,月基本养老金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
法律依据:《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凡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本级或本县机关事业在职人员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换算比例×实行个人缴费前视作缴费年限+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换算比例暂定为2.5%,届时由市社保办另行公布。按此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本条第(二)项规定标准的,可改按第(二)项规定计发。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一律按其个人帐户中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发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
Ⅲ 宁波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法律分析:个人和公司分别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和20%缴纳,必须累计缴满15年,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如果工作及参保的地方在户籍所在地,则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金,如果工作的地方不在户籍所在地,并且在该地缴纳10年以上养老保险,则在工作的地方领取养老金,如果在多个地方工作并且累计均不满10年,则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Ⅳ 宁波退休金计算公式是什么
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 4000元×0.6)÷2×15×1%=4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 4000元×1.0)÷2×15×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 4000元×3.0)÷2×15×1%=12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 4000元×0.6)÷2×40×1%=12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 4000元×1.0)÷2×40×1%=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 4000元×3.0)÷2×40×1%=3200元
个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Ⅳ 宁波市社保缴费基数2021
2021年宁波市社保缴费基数具体如下:
1、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
2、市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将采用新缴费基数上下限对参保单位202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依据省规则统一对2021年1至9月已征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进行差额清算,已征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部分不进行清算;
3、灵活就业人员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并依据省规则对2021年1至9月已征缴的养老保险费进行差额补收。本次缴费基数启用后,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额为712.26元;市区统筹范围内(不含奉化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最低月缴费额为435.3元,合计最低月缴费额为1147.56元;
4、市原按低标准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本次缴费基数启用后,改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法律依据】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Ⅵ 宁波社保基数3539以后退休工资是多少
为5308元,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
依据《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凡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市本级或本县机关事业在职人员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换算比例×实行个人缴费前视作缴费年限+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换算比例暂定为2.5%,届时由市社保办另行公布。
按此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本条第(二)项规定标准的,可改按第(二)项规定计发。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一律按其个人帐户中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发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
(6)宁波市事业单位养老金扩展阅读:
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单位或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可向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求核实单位或者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和养老金支付情况,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提供无偿服务。
2、退休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可按最低标准数计发。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规定。
Ⅶ 宁波2021年社保缴费基数明细表
宁波2021年社保缴费基数:
1、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
2、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将采用新缴费基数上下限对参保单位202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依据省规则统一对2021年1至9月已征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进行差额清算,已征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部分不进行清算;
3、灵活就业人员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并依据省规则对2021年1至9月已征缴的养老保险费进行差额补收。本次缴费基数启用后,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额为712.26元;市区统筹范围内(不含奉化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最低月缴费额为435.3元,合计最低月缴费额为1147.56元;
4、原按低标准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本次缴费基数启用后,改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5、2021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后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首个月费款征收开始时间为11月3日,基本医疗保险首个月费款征收开始时间为12月3日,请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账户中及时足额存入相应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Ⅷ 宁波市2021年社保基数是怎么调整的
非本地户口的话,是不能以个人名义缴纳宁波社保的。如果你是新入职员工,可以让宁波的公司帮你补缴,相应的资料需要准备好。如果没有工作的话可以找代缴平台帮忙补缴。
2021年的宁波社保缴费按照最低缴纳基数为3815元计算,社保费用是1341.03元,职工个人部分需缴纳400.58元。
Ⅸ 宁波三月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何时发放
一般来说,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是在每月8日左右发放。
3月份,万象更新,随着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推进,一些省份的养老金发放到账的时间也有所更新调整,有的地方统一了全省养老金发放时间,有的地方3月份养老金已经在2月份提前发放。
养老金(pension)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集体事业单位,下同)、在甬的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宁波市人事局所属的宁波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保办)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机关。市本级(包括市辖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下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在甬的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社保办直接管理;各县(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由各县(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并接受市社保办的指导。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第六条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向当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有关手续。
单位成立、分立、合并、撤销;人员录用、聘用、调用或解除行政、工资关系(包括辞退、辞职、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时,均应在30日内向当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第七条个人按其核定的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上年工资基数的,由单位根据本人实际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改革起步阶段为4%,其中单位补贴2%,今后随着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增加,个人缴费比例将每两年调整一次,最终为8%。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在个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已离退休人员和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超过市本级或本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为基数计缴,高于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计缴。第八条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九条单位按本单位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市本级范围内的单位缴费率暂定为21%;各县(市)按收支相抵略有结余的原则,在低于21%的幅度内进行具体测算,提出各县(市)的缴费率,报市社保办核准。第十条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全额列入预算;差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分别列入预算和在单位费用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额在单位费用中列支。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由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开户银行向单位托收。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第十三条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基本养老金发生支付困难时,同级财政予以支持。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第十四条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确定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下称个人帐户),同时发给相应的手册,记录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事项,作为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记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按个人缴费基数从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划转部分(改革起步阶段为5%);
(三)按市本级或本县(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从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划转部分(改革起步阶段为7%);
(四)按规定应记入的利息。
第(二)、(三)项规定的划转比例,以后将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和基本养老金收支情况作合理的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市社保办公布。第十五条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按不低于银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部分减半计息。每年的计息利率由市社保办公布。
对个人帐户中的累计储存额(含利息)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每年结算一次,向所在单位出具结算清单,由单位负责与个人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