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工作了18年,单位一直没给交养老保险,想辞职,参加社保,该怎么办
你自己算算哪个上算;
即使你单位没有给职工买社保,十八年工龄退休内金也该有两千吧。
如果辞职到容自己缴社保,缴费年限从零开始,要满足缴纳十五年的最低年限。从零开始就意味着至少要十五年以后才可以退休享受养老金。你能保证足额缴纳以后这十五年的社保金吗?
据我所知,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是财政拨款,个人帐户为零,但是不能说明在将来退休时不给养老金。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前还在摸索中,全国各地进度不一样,也不是你一个单位的问题。我相信,以后终将会有一个稳妥的方案,以保障职工的利益。
另外,事业单位退休金无论怎么改,也会比企业职工养老金要多,千万不要扔了西瓜拣芝麻。
⑵ 我是一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单位未给缴纳养老保险怎么办
如果是机关事业单位没有给你缴纳养老金的话,是完全可以起诉他们的。因为在我国的行政体制当中,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金都是由财政局根据单位里边当中的编制统一划拨的。也就是说你本单位其实不用给你缴纳养老金,都是由财政局来进行制定。只需要把编制报给他们就可以了。所以这也是为什么在很长一段时间编制内的人员从来没有担心过这个问题。
当然在这里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原因,那就是有一些基层的机关事业单位,他们的财政入非常低。而且后期的补贴一直跟不上,所以才导致在聘用员工之后,他的正常费用不能够及时的缴纳,其中就包括很多的补贴,还有社保基金。但是一般情况下社保基金还是能够正常缴纳的,除非一些极其特殊的情况。反而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交通补贴甚至高温补贴这类型的补贴费用可能会被遗漏掉。
⑶ 原事业单位未缴保险调到企业后养老保险怎么办
原来事业单位实行缴纳养老保险制度的,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到新的工作单位。不实行缴纳专养老保险制属度的,原在事业单位工作时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和到企业工作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合并计算。核实视同缴费,要根据档案为准。
⑷ 我是事业单位的参公人员,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没缴养老保险,在参公之
如果之前该事业单位不属于参加企业社保的范畴,即公费养老。那么:
1、你进入该事业单位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前的这段时间,视同缴纳了养老保险。离职后单位应为你办理相关手续。
2、离职后,如果你去了企业,应当缴纳企业养老保险。新单位会给你办理社保增员手续,把你以前那10年的缴费记录、事业单位的视同缴纳记录、养老金并轨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记录转过来
⑸ 我在事业单位干了16年,现在到企业工作。以前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我的养老保险该怎麽办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岩困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察枣哗按l/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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