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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养老方式的创新性

发布时间:2022-08-21 00:24:43

⑴ 你们现在的农村有什么养老方式值得借鉴

目前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正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传统的家庭养老、儿女养老模式正面临挑战。要切实解决农村养老问题,通过合村并村,从个人、集体、政府相结合,探索一套切实有效的符合农村的养老模式

⑵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何创新

新农保制度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新农保制度的这两个显著特点,强调了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责任,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的原则要求,这是与老农保制度仅依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的最大区别。

⑶ 我国农村有哪些养老模式主要分为那几类

主要有三种模式,即

1、家庭养老。以家庭为中心,靠子女亲属养老。这是目前农村养老的主流,老人都有自己的子女、儿媳、女婿,再之后的孙子、孙女等等,作为一个家庭,家庭成员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就算子女不在身旁,同样生活在农村的亲戚朋友都会帮忙照料老人。并且在中国传统文化之中,一直都有“孝”的影子,如果不赡养老人,就是不孝,是会被村里人瞧不起的。

2、社区养老。它以村庄或村落为依托,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家庭和个人的力量,合理开发、调配、运用社区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支持。具体就是开办敬老院、福利院,托老所等。

农村社区养老是当前农村社会养老的发展方向。农村社区养老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灵活性高,能因地制宜。

它以村庄或村落为依托,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家庭和个人的力量,合理开发、调配、运用社区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支持。

3、民间养老。一些民营企业投资开办的养老院等,有养老意愿的个人进行选择。一般这样的养老院收费较高。


(3)中国农村养老方式的创新性扩展阅读:

全国老龄办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2017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41亿人,预计到2050年前后,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峰值4.87亿。

其中,和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严重滞后,农村居民的养老、医疗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保障水平比较低。

“农村人口老龄化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与城镇的差距呈扩大态势,且城乡导致状态将持续到2040年。”中国人民大学老年研究所教授、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菊华表示,中国老龄化发展不均衡。

一方面表现在人口老龄化水平城乡倒置,即农村老龄化水平目前且长期高于城镇老龄化水平;另一方面表现在区域发展不平衡。

比如,除了西藏外,各省农村老龄化程度均已突破10%,辽宁省、重庆市等地甚至均已超过20%。

城乡差异体现出的“城乡倒置”特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导致的生育率差异和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密切相关,大量年轻人口离开中西部农村地区向东部和城市地区迁移,是该阶段农村人口老龄化的主导因素。

而这种人口转移又有效地降低了城市常住老年人口的比重,毫无疑问,人口老龄化的区域差异增加了应对的复杂度。

“养老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时代性难题,农村养老更是如此,从目前社会的现实情况我们看到,城市养老正在成为创业的蓝海,各种现代化、人性化的养老模式层出不穷,受到社会资本、公益力量及媒体大众的广泛青睐和关注。

然而我们无法忽视的是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尤其是老年人占有很大的比重,随着青少年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农村空巢化程度越来越严重。

农村养老的体制短版和资源短缺也更为突出,在某种程度上农村养老问题也更需要引起我们的足够关注。”

谁来为农村老人发声?谁来关注农村人的晚年生活?国家、社会、公民这三者应在其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是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有专家预计,到2030年,中国老龄人口接近3亿,空巢老人家庭比例或将达到90%,这也就意味着,届时,将有超过2亿空巢老人,而相当比例分布在农村,农村空巢老人日益成为重点。

⑷ 农村养老方式有哪些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主要有三种思路:

1.缴费方式。以交费的方式筹集资金是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做法,分为2、4、6、8、10、12、14、16、18、20十个标准,由农民根据自己的缴费能力和保障需求自主选择。这种做法的主要弊端包括两点:(1)交费标准过低,不能有效地保障农民老年生活。在实际开办过程中,大部分农民采纳了最低标准,即每月交2元。那么,在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递增10%,现行养老基金计息方法不变的情况下,40年后农村老人领取的养老金仅为当年农村人均收入的2.8%,这根本不可能保障老年人口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从而失去了实质上的保障功能。(2)允许农民自由交费,使制度缺乏约束力和强制力,致使农户参保行为上普遍存在逆向选择。许多农民出于自利的动机而选择不交费,导致基金规模和覆盖人群无法扩大。

2.缴税方式。通过缴税的方式筹集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交费的方式会造成覆盖面过窄、筹资方式的约束力较弱、征收成本过高等弊端。与交费方式相比,采用缴税方式,可以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来源,增强了筹资的刚性和强制力,扩大了制度的覆盖面,提高了社会养老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还有利于平衡城乡之间和各地区之间的负担,从而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有稳定可靠的来源。但这种方式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在农村地区由于农民收入不稳定、水平较低,使税基、税率难以确定。税具有义务性的特点,与农民享有的养老保障权利不完全相符。税在性质上与个人账户不协调。我国的税收体制不健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普遍征收社会养老保险税条件还不具备,存在很大的困难。当前,如果考虑实行缴税方式,可利用农村费税改革的契机,征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税,税收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农民年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3.缴物方式。这种观点提出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年轻农民实行“产品换保障”,对老农和被征地农民实行“土地换保障”,对进城民工实行产品换保障+土地换保障的“双轨制”,对乡镇企业职工实行“股权换保障+产品换保障+土地换保障”。所谓“产品换保障”,是以产品换保障服务机构为中介,直接以指定农产品和其他农产品缴纳保费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创新方法。指定农产品以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为主要对象,各地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实施产品换保障的农产品。产品换保障服务机构是在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机构基本功能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增添产品换保障功能改造而来的。其主要职能是将农产品转换为货币,并将转换后的货币作为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费,缴纳给产品换保障机构。农民按当地前5~15年农产品平均年产量的一定比例直接以农产品交纳保费,政府根据交纳的农产品数量实行定额补助,政府的投入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但定额补贴不得超过20%的最高限。农民交纳保费的比例确定为农产品平均年产量的2%~20%,共分10个档次。产品换保障的投保期限以定为30年为宜。

⑸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主要特点是什么

综述
中国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经过多年的摸索、实践,在资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也愈来愈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加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隐性债务和个人空账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与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趋退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刚刚开始试点,任务艰巨。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我国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中出现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改革与完善对策,是社会保障中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发展历程
我国的养老保险以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起点,经历了几十年风风雨雨,其发展可概括为四个阶段:1951-1965年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建阶段。该阶段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主要工作是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趋向正规化和制度化。1966-1976年是养老保险制度严重破坏阶段。当时中国社会保险事业与全国社会经济文化一样遭受到严重破坏,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制度停止,相关负担全部由各企业自理,社会保险变成了企业保险,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断。1977-1992年为养老保险制度恢复和调整阶段。在十年动乱结束后,我国采取渐进的方式对养老保险进行了调整,恢复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调整了养老待遇计算办法,部分地区实行了退休费统筹制度。1993年到现在是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创新改革阶段。本阶段主要是创建了适应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改变了计算养老金办法,建立了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和实施了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最终基本建成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制度结构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部分和主要环节,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中由政府管理和提供的那一部分,又被称作基础养老保险制度或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中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构架按照人口类型可分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三大部分。中国最初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是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其后,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又经历了合并和分离的过程。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坏以及“文革”后的恢复(1966—1986)、改革与完善(1986年至今)三个阶段。初步建立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完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3)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4)企业间实行全国统筹的保险费率;(5)政策制定、监督和执行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劳动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工会系统负责具体的保险经办,二者相互监督相互制衡[1]。但该制度也存在明显问题:(1)覆盖范围狭窄,即仅限于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按岗位划分参保条件。计划经济的特征使人们一旦进入特定岗位就享受到相应的保障。(3)保险体系层次单一,所有责任都由政府承担。而且在现收现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没有任何积累资金。
“文革”中,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文革”结束后,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恢复。此阶段的制度特点为:(1)单位成为养老保险金筹集发放的主角,企业完全承担了原来劳动部和工会的职责,制度中的监督与制衡关系不复存在;(2)依然实行现收现付制的模式[1]。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覆盖面狭窄。改革开放后,中国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仍主要集中于国营企业;(2)企业完全负担社会养老保险,且新老企业负担不均;(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无法适应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经济改革使多种经济成分得到发展,企业工资制度也发生变化,以标准工资为基础的养老金计发难以为继;(4)基本养老金没有调整机制,如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等;(5)退休条件以及待遇水平与工龄挂钩的做法欠科学。
1995年,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首次引入个人缴费和缴费确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现收现付制模式下缴费责任主要由企业承担的局面,强调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一系列尚未解决的问题:(1)统筹范围实际上仍以县市为主,与“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相距甚远;(2)各地养老金收缴、支付标准不一,阻碍了劳动力跨地区的流动;(3)企业仍然担负着养老金发放和管理退休职工的责任;(4)1995年的改革导致前后两个实施方案并存,在制度设计和管理上带来新的混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造成资金运作上的账目、管理混合运行现象,给统筹资金挪用个人账户提供了方便;(5)覆盖面依然很小,统筹层次依然很低。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但改革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隐性债务。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的过程中,由于一部分人的过渡养老金全部或部分没有个人积累,所有都要从社会统筹中支付,但规定要求“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但又要求“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于是很多地区的缴费比例大大超过了有关规定;(2)过高的费率负担使很多已参保的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拖延缴费;(3)覆盖面虽扩大但一些非正规就业的社会弱势群体如农民工仍得不到保障;(4)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均衡,仅以省为基础的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解决各地区之间的劳动力流动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先后经历了分离→合并→分离的过程。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使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1958年3月,国务院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合并;1978年6月,国务院发布文件分别规定了干部和工人的离、退休制度,从而将自1958年起干部和工人实行的统一退休退职办法重新分成两个不同的制度;1980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和1982年4月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几项规定》共同构建了老干部离休制度;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度做了较大修改和调整,公务员不需要为养老缴纳任何费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是:(1)养老保险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2)保障水平高。无论是名义替代率还是实际替代率都高于企业;(3)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完全由财政负担。
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和法规相配套,各地区根据自身的财政收入状况自行其是,致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相衔接,而且事业单位彼此之间差距明显。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了初步探索与试点推广(1982—1994)、逐步发展(1994—1997)、衰退停滞(1998—2008)以及崭新发展(2008年至今)四个阶段。
自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1982年,全国11个省市3547个生产队实行养老金制度,养老金由大队、生产队根据经济状况按比例分担,从队办企业利润和公益金中支付[3];1987年3月,民政部下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4];1991年,国务院授权民政部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此阶段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特点是:(1)在养老保险金的筹集渠道上,集体经济承担了主要义务,资金的多少受集体经济效益的影响,来源不稳定,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2)在养老金的计发上,没有科学严格的计算;(3)养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镇企业或乡镇为单位,缺乏监督和约束机制,资金安全性差,流失严重。
1994—199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提出整顿方案:继续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在此基础上,针对进城农民工、城镇农转非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研究设计标准不同、可互相转变的养老保险办法。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在筹资模式上,采用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农保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新农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点为:(1)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2)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账户,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3)农村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便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4)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参保比例较小,保险水平偏低;政府没有补贴农村养老保险费;养老基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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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何创新点和突破点不要百度一下就找到的自述一下谢了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困境的分析
1991年6月,民政部在山东省组织了较大规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于1992年制定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该方案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到2000年末,我国约有6172万人参加了社会保险,占整个农村从业人员的11%,养老基金结余仅195.5亿元,参加者人均不足320元,也仅有几十万人享受了社会养老,所占比率很低。2001年随着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主管划归劳动保障部主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清理、整顿”,陷入停顿不前的困境,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意义不言而喻,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为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然而现如今却产生了“政策微效”的现象,即政策结果距离政策预期有很大的差距。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政策微效”的结果呢?许多研究者大多从经济学的角度或是具体操作层面来寻求制度萎缩的原因,例如:该制度以农民个人交费为主,缺乏互济性;养老保障基金投资渠道单一、运营层次低、银行利率下调等导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缴费水平偏低,大多数农民选择2-4元/月的投保标准,难以满足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领取保险金的年龄缺乏灵活性;该制度保富不保穷,保少不保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混乱,出现了民政部门或政府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保险基金的情况等等。笔者试图从社会学角度对此进行分析,试图探求该项制度停滞不前的深层原因。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价值理念发生偏移。社会学研究探讨的问题很多,但社会公平一直是核心问题。因此在社会学视野中,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社会政策,应该是以追求社会公平为价值目标,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建设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指导。一切社会政策都是为经济政策服务,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配套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此背景下社会公平的基本价值理念只能让位于或偏移于效率优先的理念。因此,面对我国城乡收入的逐渐扩大和当前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的边缘化和弱势化的进一步加深,我国政府将更多的社会保障资源投向了城镇居民。在这种价值理念支配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出现了偏差。例如,该制度“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仅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的政策扶持是“对乡镇企业支付的养老保险资金予以税前列支”,集体补助也主要是来自于乡镇企业的资金。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拥有较多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没有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要富裕。在这种情况下,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无力缴纳保险费的同时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而富裕地区的农民自身有能力缴纳保费的同时又能得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显然,这条原则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的养老需求

形成悖论,未来养老面临困难的欠发达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民有着较强的养老需求却不能享受到这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造成了“保富不保贫”的不公平现象。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社会变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快速变迁过程中: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家庭规模和结构发生变化;农村人口出现分化等。这一系列变迁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农民养老问题就是其中之一。鉴于此,我国政府积极探索为农民养老建立正式制度安排。可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对我国社会变迁的积极回应,但却又未能很好地适应并促进这一变迁过程。例如,该制度“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一体化原则”与社会变迁事实不相符。现在,农民务工、经商不再仅仅局限在乡镇企业和小城镇,一部分农民已经进入大城市务工、经商并且站稳了脚跟,成为“准城市人”,他们不可能回到其户口所在地办理养老保险。而该养老保险却要求农村各类人员实行一体化原则,势必阻碍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也阻碍了、抑制了部分务工、经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另外,著名的功能主义者帕森斯在其关于社会变迁的理论中强调,文化(一个社会的共同信仰、规范和价值观)是维持社会紧密结合的“胶水”,因为它特别不易发生变化,与社会结构变迁相适应。我国农民应具备“享有社会保障是自己应有的权利”的公民权利意识。然而,“孝文化”和“养儿防老”的观念已经深深植根于我国农民心中,他们的社会福利价值观迄今为止仍停留在前工业化阶段。在他们看来,国家给予公民的社会保障是政府的仁慈之举而不是自己应享有的公民权利,“养儿防老”才是最为可靠的选择。因此,从“养儿防老”到“公民权利”的转变仍需要一定的过程。而且我们必须注意到在农民这个亚文化圈内,存在着对国家政策不信任的现象,这就使得农民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接受缺乏主动性。再加上基层工作人员对该制度认识不足以及工作方法不得当,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抵制现象,有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却拒不参加,有的即便参加了绝大多数农民也只投了最低档次的保费,不能满足其养老需求,从而使一项很好的满足农民养老需求的制度在基层得不到很好的实行。

从以上社会学角度的分析不难看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价值理念的偏移和制度未能很好地适应和促进中国社会的变迁,这就造成了制度设计自身的缺陷和农民对其接受缺乏主动性,从而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陷入困境。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和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考虑以往曾经反复讨论过的 问题:中国农村现阶段到底要不要搞社会养老保险?如果要搞是继续现行的制度还是寻求其它的办法?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从社会道义和社会现状出发都必须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刚刚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间,还有很大的空间发挥,关键就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因此,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要分类实施,针对不同的人群建立不同类型的保障。对于这一点,不会有不同的看法。关键是如何分类实施,笔者认为,根据当前农村人口的分化情况,可以把农村人口分为纯农业人口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两类人群。

(一)分类实施的对策建议

1、为纯农业人口(以经营土地为生的农民)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在已经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与改革。最重要的是改变“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国家给与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应该给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定的财政投入,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投入一部分纳入到社会统筹基金,农民个人缴费和部分国家投入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国家投入要偏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同时鼓励建立由集体补助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式的商业养老保险。

\ 2、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农民工是一个流动不定、庞大而且复杂的群体。有的农民工已在城市生活了较长时间并且有了稳定的工作和住所;而有的农民工则是初到城市或在不同的城市间流动。可见,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有一定的困难的,但鉴于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客观上已经走上了非农化、城镇化的不归之路,并必然会因各种生活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平等意识的觉醒而提出相应的社会保障诉求,应该从现在起开始启动建立这项制度,并根据进城务工农民的不同情况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协调好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对于已经在城市生活较长时间(5年及5年以上)、就业稳定的农民工建立类似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即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农民工个人缴费和企业部分缴费划入个人账户。考虑到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统筹养老保险金对企业吸纳农民工积极性的影响,在实行此项养老保险时,应该允许企业根据农民工的工作年限进行缴费。工作年限短、缴纳费用低,工作年限长、缴纳费用高,但企业缴费费率(含划入个人账户部分)最高不得高于20%,个人缴费不得超过8%。对于在城市从事个体工商的自雇性农民工,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障,实行自愿原则。

对于刚刚进入城市的务工农民工,鉴于他们的就业、收入不稳定的状况,最初仍把它们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当他们在城市工作超过一定年限,他们就可转入到为农民工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强这一特点,应该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工作城市的转变而转移。为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全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网络信息系统应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建设,使农民工在进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连续缴费,保障其能够在交费达到一定年限后获得养老保险金。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

除了学者和专家提出的通过发行国债的部分收益和部分国有资产的部分收益进行融资外,我们还要注意到另外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就是把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补偿转化为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但是,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之后,只能得到政府和用地单位支付的数额不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据有关资料,目前在城市建设征用农用地的过程中,征地收入的分配比例大致是:农民得5-10%,集体得25-30%,政府及其机构得60-70%。《人民日报》披露,一些西部地区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1.8万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仅相当于2002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2年多的生活。如果把这仅有的补偿转化为养老保障基金是不现实的,对于建立养老保障基金也是杯水车薪。因此,国家在今后应该提高征地补偿,从其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保障基金。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不能仅仅把这笔资金用来为失地农民建立保障基金。如果认为谁的土地被征用谁得益的话,这样又会制造出新的不公平。因此,征用土地的补偿应该为全体农民甚至全体城乡人民分享。

(三)要使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顺利实施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尽快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使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化。2.提高各级政府和农民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认识。各级政府要认识到经济发展是手段,人的生存发展才是最终目的,因此不能仅仅把经济工作当作政府工作的全部。要改变观念和提高认识,把农村社会保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要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民宣传社会养老保险,使农民能主动接受。3.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障应与土地转让相结合。如果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不愿意放弃农村的土地,就不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因此,要对已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工的土地实现有偿转让,让纯农户对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纯农户的收入提高了,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积极性自然就会提高。4.继续倡导和推行家庭养老。建设全面的小康社会需要二个过程,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在这一过程中,仍需要家庭养老继续发挥作用,为农民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

⑺ 在农村,是如何养老的

一、我国农村养老方式的现状

(一)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就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由家庭成员或家庭为老年人提供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的养老模式,主要是从经济、生活、精神三个方面对老人进行照料。从根本性质分析,家庭养老是指由家庭各个成员提供养老资源的养老形式和养老制度。因为农村经济不发达,传统的分配方式比较单一,导致老人的老年生活缺少保障,对家庭形成很大的依赖性,于是“养儿防老”成为农村老人根深蒂固的思想,甚至成为我国老人的传统观念。迄今为止,家庭养老仍然占我国养老方式的主体地位,尽管有多种现象违背家庭养老的理念,比如老人遭到子女殴打甚至遗弃,这种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遭到媒体曝光后,必然引起了社会各种人士的议论,然后通过社会舆论的力量控制此类事件的发生,将家庭养老的发展推向正常的轨道,这不仅说明了家庭养老能促进道德伦理的规范性,更能体现出家庭养老对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机构养老

现如今,农村闲置土地越来越多,农村老人虽在家耕种一定的土地,由于其劳动力随着年龄的上涨而减少,老人薄弱的劳动力仅能支持他们耕种小部分的土地,相比那些年轻人的劳动力,老人已经无法通过耕种大片土地来获得农产品,只能种植面积较少的土地解决基本的生活需求,以此为他们的日常吃、喝提供资源。但是假如某一年的土地产出量变少,老人获得的回报就会相应降低,甚至形成入不敷出的局面,土地对养老的作用就会变得很微弱。另外,老人的子女?m不在身边,却也很有可能给老人带来负担,比如家中孙子辈的孩子一般会被留在家里由老人抚养,家里的整个经济来源会依靠老人的子女,子女既要抚养下一代,又要赡养老人,更会使他们力不从心。如果家庭将重心放在小孩的身上,那么老人必定会是受到忽视的一方,家庭养老的作用就会显得更加微弱,因此土地养老的功能牵制到家庭养老的功能,如果土地养老得不到很好地发展,那么也会对家庭养老形成很大的冲击。

四、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对策

(一)结合社会各种力量,分担家庭养老负担

1.明确职责

虽然社会、政府、家庭及个人都是养老服务的提供者,但养老问题涉及多方面的因素,需要家庭、政府、社会三种角色的相互配合与协调,倡导一种以家庭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支柱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首先,子女个人应明确自身的责任,及时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在生活和精神上帮助老人,然后,政府及村委会应做好监督职责,分别对农村老人经济生活方面及精神方面提供帮助,联合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不赡养老人的子女进行说服教育,必要时,采取相关的法律手段保护老人的基本权利。最后,社会的力量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会宣传的力量,通过社会文化的传播,令子女应主动赡养老人的思想深入人心,为每个家庭的养老创造一种积极的氛围,另一方面则是社会舆论的力量,这样一来,虐待老人、抛弃老人的家庭就会受到社会大众的谴责,大部分子女因受不了舆论的压力,便会重视养老,重视老人,社会监督着家庭养老的同时,也促进了家庭养老的发展。

2.保障家庭经济收入

农村养老一直是整个国家及社会关注的问题,即使农村家庭经济负担重,国家财力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投入巨资进行养老,于是我们更应该关注农村家庭的基本生存能力。实际上,大部分的农村家庭属于中低收入的家庭,这类家庭的子女为了生存而选择外出打工,子女每年外出打工挣得的钱用于老人小孩的日常开销、小孩的学业费等等,余下来的钱也是所剩无几,如果这个家庭里有人遭遇到疾病,那么这个家庭的抗疾病能力会很低,若无法保障这类人的生活、健康,势必会引起整个社会乃至国家的不稳定。因此,政府一方面应分析农村每个家庭的经济收入,协调财政投入的资金,多用于保障中低收入甚至家庭成员较多的家庭,另一方面国家应调节对农村家庭的税收制度:我们通常所说的穷人与富人的税收制度是一样的,而在发达国家,低收入群体与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制度的区别征税制度是非常健全的,他们将从富人身上征来的税用于中低收入家庭,保证了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需要和发展。因此,我国应该逐步完善税收制度,扬长避短,使农村家庭能节约出一笔资金,用于家庭养老的发展。(二)多方面推行机构养老

近几年,在政府的宣传与鼓励下,养老机构开始出现在农村老人的视野中,政府宣传模式却仅限于横幅、公告等方式,导致老人对机构的服务、运营情况了解颇少,再加上老人受“养儿防老”传统观念的影响,对进入机构养老产生抵触心理。于是我们可以利用志愿者的身份让老人深入了解机构养老、接受机构养老。志愿者可以从大学的志愿者服务团里挑选,借助学生纯真的身份是为了避免老人出现害怕受骗的思想,高校志愿者通过志愿者服务团定期进入养老院,给老人们带去关怀与爱心,结合志愿者的力量让老人们相信养老机构,另一方面养老机构给予老人一天的时间,让老人免费体验养老机构的真实生活,消除老人心中的种种疑惑与担忧,为养老机构的发展打下基础。在发展机构养老的同时,政府应加强对机构的管理,努力提高机构的服务质量,加大对机构养老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制定规范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措施,极大程度地刺激机构养老的发展。

(三)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供部分养老金

一方面,高效地利用土地,让土地为农村家庭提供一部分养老金。针对还拥有一定劳动力的农村老人,他们虽无法种植大规模的土地来获得收益,却能在政府的政策中获得经济收入,比如现在的乡镇政府鼓励各种农业产业的发展,农业产业大多数属于大规模种植,在种植过程中会需要一定的劳动力,于是,还拥有一定劳动力的老人可以长期做这样的劳务,工资虽比不上外出务工的子女,但能者多劳,有多少劳动力就会得到多少的回报,这样农业产业既得到了发展,又能为农村老人提供收入渠道。另一方面,发展这些农业产业是需要各个政府及企业之间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因此政府应该积极引进农业产业,才能更快地解决当代农村土地闲置的问题。

⑻ 如何完善年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从政策和立法上加强农村养老制度建设
制度通过法律来规范,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法律规范是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约束和强制性地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把相关的事项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利用法律和法规来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续性地进行。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首先要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呼吁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规范各级政府及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为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提供法律依据。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
5.2建站适合中国发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就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由于中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体制问题、基金来源问题、管理问题应该有差异。同时,对于不同层次、不同身份的农村劳动力养老保险,也应该实行分层分类解决的办法;在制度没计时,既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与城镇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将来接轨问题。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式的变革与创新,就是要实现从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为主向社会养老为主的转变,朝着城乡统筹的一体化方向,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根据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实行低标准、广覆盖,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5.3合理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核心问题是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它制约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筹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坚持农民个人、集体、国家三方筹资的原则的前提下,通过缴税的方式筹集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来源。可以增强筹资的刚性和强制力,扩大制度的覆盖面,提高了社会养老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还有利于平衡城乡之间和各地区之间的负担,从而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有稳定可靠的来源。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人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养老金完全可以像城市职工那样进行缴纳,考虑实行缴税方式,可利用农村费税改革的契机,征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税,税收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农民年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国家财政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后承担者,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家财政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该投人一定量的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其资金来源可以从两种渠道取得:一是,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二是,上一级财政的转移支付。
5.4建立建全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以规避其基金贬值风险和政府信任风险。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时要确保其保值与增值,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保基金安全;二是要确定基金的投资范围。因此,努力提高资金的管理和运作能力,避免基金贬值风险,也就成了各级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机构的一大重任。其基本要求是既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又可以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拓宽投资领域,还可以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投资代理,以提高资金增值率。国家应该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和成熟,逐步放松投资管制,建立养老基金进人资本市场所必须的基本组织结构和基础设施,使养老基金通过股票市场和其他有价证券市场实现保值增值。
5.5加强对农民参保意识宣传
由于中国地广人多,有的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意识不强,只有政府和群众双方相互配合,才能把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做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农民必须从传统保障意识转化为现代保障意识,意味着农民的心理、生活习惯及价值取向等方面都要发生深刻的变化。因此,广泛而深入的宣传、促成这种观念被更多的农村人民接受。要提高各级领导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地宣传农村新型社会保障的意义,实现群众的广泛参与。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有更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好的使广大的农村朋友参入进来,才能促进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⑼ 社会养老模式创新从哪些方面去想

关注社会养老创新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作为中国最为传统的主流养老模式,是由家庭成员提供养老资源的养老方式,形式是在家养老。但这种养老方式也随着现代生育观念、生活节奏和生存压力的改变,受到严重冲击。独生子女家庭作为21世纪城市的主流家庭,独生子女父母的这一代, 既要抚养和教育子女, 又要赡养和照顾护理四位老人。预计到2039年,我国将出现不足两个纳税人供养一个养老金领取者的局面,这被称为“老龄社会危机时点”。在这种家庭结构变迁的影响之下,传统家庭养老的经济支持、照料、精神慰藉功能逐渐弱化。虽说“百善孝为先”,但面对老人所需要的长时间与专业的护理,子女也会觉得分身乏术,产生“照料疲劳”的感觉。且面对着越加激烈的竞争,一些青年夫妇更重视子女的照顾和教育, 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多花在子女身上, 而对老年父母的照顾却有所忽视。所以,以子女供养为主的家庭养老也不再适合社会的发展。
政府提出“优先发展社会养老事业”,把养老事业提高到了一个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因此,充分发挥个人、家庭、社会、社区的力量,利用合力加强社会养老工作,探讨新的养老模式已经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老年公寓是一种新的居家养老方式,不仅拥有分散的居家养老所没有的各类保障服务设施,让老人居住得安心、舒心,又拥有一般养老机构所没有的家庭氛围。所以,其比较优势是十分明显的:减轻子女养老压力,提高社会效率;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服务专门化、系统化,老年人生活质量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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