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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

发布时间:2020-12-29 03:34:01

㈠ 我国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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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开始启动,回到目前大致经历答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1年-1996年,传统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向社会保险体制逐步转变;第二阶段:1997年-2000年,统一的全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形成;第三阶段:2001年开始,统一养老保险体制进一步调整。

㈡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历史演变听后的心得

1991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开始启动,到目前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内阶容段:1991年-1996年,传统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向社会保险体制逐步转变;
第二阶段:1997年-2000年,统一的全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形成;
第三阶段:2001年开始,统一养老保险体制进一步调整。

㈢ 养老保险的历史沿革

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后分别于1958年和1978年作过两次修改。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我国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年金,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20世纪80年代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开始进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开并不断深化,建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模式,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均衡单位负担;个人账户部分采取积累模式,体现个人责任,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缴费形成,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账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随着该制度在中国实践中的不断完善,必将对世界养老保险发展史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被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适当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增加即期消费,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的一系列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三支柱的共识。第一支柱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在进行试点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基础。基本保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国家立法或通过行政手段要求企业必须强制参保,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中社会统筹基金由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职工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以保证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第二支柱是近年来逐步明确的企业年金。早在199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和《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部发[1995]464号)文件,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是其中的一个层次。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或是完全由企业负担,是企业按照其经营效益自愿参加的,政府给予参保企业以一定的优惠政策,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年金是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之后的附加保险,它主要是企业根据其自身经营情况为职工出资投保的旨在解决企业职工退休后在基本养老保障外取得的养老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个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自愿投保,保险费由投保人全部负担。主要包括自愿的个人储蓄和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以上三个支柱在理论上将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应有的再分配功能、储蓄功能与保险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个共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中。
2009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㈣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根据国家现行的社保养老制度,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由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是指退休后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是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余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则需要根据每个人不同情况单独计算,比较复杂,费用也比较少,此处忽略不计。
这里有几个数字需要先加以说明,从2006年1月1日起,养老金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因此,再计算用其工资乘以8%,就是其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费用。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过节费、旅游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伙食补助、住房、租房补贴以及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房水电费等。

㈤ 新中国的养老保险历史可以划分为哪几个时期

. 新中国的养老保险历史可以划分为哪几个时期( )。
A.国家保险模式时期 B.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时期 C.福利国家时期 D.社会保险时期
答案AB~

㈥ 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发展历程

20年的风雨历程,20年的改革探索,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和管理日臻完善,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确保了百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对全省的历史拖欠分阶段、分步骤进行了全面的补发。
——覆盖范围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向多种所有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扩展,2005年参保人员达到285万人。
——基金征缴收入逐年增加,从2001年的43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93.5亿元。“十五”期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收入实现了年平均增长21%的好成绩。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不断加强,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全省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进一步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已达20个月。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稳步推进,进入街道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达到了57万人,企业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十一五”期间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阶段,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工作任重而道远,中心全体职工信心满怀,决心在省政府和省劳动保障厅的领导下,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狠抓落实,为促进山西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㈦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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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探索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拓宽商业养老保险服务领域。
2、据《2013-2017年中国养老保险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当前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全国人口10%左右,人口老龄化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到2050年,中国老年人口的比例将超过30%,养老问题将对中国人民生活构成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城镇化进程加速、人口红利消失,老龄化进程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相交织,社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的需求急剧增加。未来20年,中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老龄事业发展任重道远。
3、如今中国寿险整体处于低谷期,2011年其增长模式遭遇到瓶颈,在投资收益没有实质性改观之前,寿险行业缺乏亮点。养老领域将成为寿险公司的重点方向,养老险将成为寿险行业未来结构调整的突破点,另外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医疗机构对寿险产业链的拓展和延伸,都将成为未来寿险业发展的主要增长点。

㈧ 城乡养老保险什么时候提出的,发展历程及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近年来,随着老龄人口数量的逐年提升,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专会,其养老问题也越来越属受到人们的重视。鉴于此,本文介绍了居民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了居民养老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几点有效的解决办法,希望能够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我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㈨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是怎样的

1、《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探索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拓宽商业养老保险服务领域。
2、据《2013-2017年中国养老保险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当前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全国人口10%左右,人口老龄化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到2050年,中国老年人口的比例将超过30%,养老问题将对中国人民生活构成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城镇化进程加速、人口红利消失,老龄化进程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相交织,社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的需求急剧增加。未来20年,中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老龄事业发展任重道远。
3、如今中国寿险整体处于低谷期,2011年其增长模式遭遇到瓶颈,在投资收益没有实质性改观之前,寿险行业缺乏亮点。养老领域将成为寿险公司的重点方向,养老险将成为寿险行业未来结构调整的突破点,另外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医疗机构对寿险产业链的拓展和延伸,都将成为未来寿险业发展的主要增长点。

㈩ 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

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强制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国家通过一定的政策引导、支持和规范发展的,以自愿性、市场化运作为基本原则的养老保险体系。我国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初步形成了包括企业年金、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及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在内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体系。(一)第一阶段:“补充养老保险”的首次提出及初期发展(1991—1999年)。作为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于1991年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将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重要组成部分。
1995年《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明确了补充养老保险性质和经办方式,推动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实践阶段,1995—1999年间,中央及地方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纷纷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了不同层次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商业保险公司及部分有实力的企业机构利用自保机制涉足补充养老保险业务领域。
这一期间,国家允许地方根据自身财力状况,给予补充养老保险不超过上年工资总额4—1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使得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获得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形成了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发展历程中的小高峰。(二)第二阶段:企业年金一支独大发展时期(2000—2006年)。由于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属于新生事物,经验不足,业务发展中出现了多头经营、监管真空及部分职工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等诸多问题。1999年底,国务院对补充养老保险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将包括石油、煤炭等11个部门和单位经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其他行业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归属商业保险,由中国保监会监管。
此后,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了“企业年金”的经办模式。随后,联合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各有关部门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管理指引》等若干规范性文件,逐渐形成了企业年金的政策框架,并在社会保障系统内部发文明确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唯一形式。
这一期间,社会保障部门受托管理的11个部门和单位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均转制为企业年金,超百亿元的托管资金规模使得企业年金成为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绝对主体,导致社会普遍认为企业年金是唯一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商业保险领域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则难以享受各地给予企业年金缴费不超过上年职工工资总额4—8.33%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的政策优惠。(三)第三阶段: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回归补充养老保险体系(2007年至今)。为推动商业保险领域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发展,争取其与企业年金同等发展地位,中国保监会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一是明确企业团体养老保险属于补充养老保险,指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模式包括企业年金和企业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经办模式”。
二是印发《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第4号),解决养老保险行业的规范问题,使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具有显著的养老特色,具备了与企业年金等同的功能。
三是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扶持政策,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享受财政奖励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在上海试行税延型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上述举措的实施,逐渐推动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回归补充养老保险体系,获得与企业年金等同的政策扶持,补充养老保险逐渐呈现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共同发展的格局。
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6月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给予团体投保企业保费支出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从国家税收政策层面统一了包括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在内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享有的优惠权利,为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领域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开拓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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